一、欧、美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曾艳军[1](2020)在《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替代国制度作为反倾销调查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计算"正常价值"的一种特殊方法,其合法性被WTO规则所确认。该制度存在理论基础界定不明,实践中被进口国滥用等缺陷,宜从明确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限制替代国适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中国作为替代国制度滥用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在国际层面,应正确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签署多边或双边协定、警惕"特殊市场状况"条款、采取适度合理的贸易保护反制措施等,在国内层面,应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完善反倾销法、建立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主动提供替代国等,统筹考量、综合权衡、精准对策,充分依据既有国际贸易规则,以期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曾德婷[2](2019)在《WTO框架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中国加入WTO的第十五年,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应在这一年自动地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然而遗憾的是过渡期满后,美国和欧盟陆续传达了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声音。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以及美国、欧盟国内法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研究,结合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现状以及法制建设成果对这些原因进行剖析。从法律层面上,用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进行解读,并遵循条约有效解释原则以及善意解释原则,说明美国、欧盟在过渡期满后应该主动承认中国已经满足市场经济条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通过对美国国内法以及欧盟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到,美欧法律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标准十分严苛,远远超出了WTO框架下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应有之义,并且由于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客观成果上看,客观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成果,以驳斥美国、欧盟对中国现实状况的歪曲。通过法律及现实层面的分析,从而得出中国如何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制度路径。
许梦楠[3](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应佳佳[4](2019)在《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2016年《入世议定书》“日落条款”的到期,随后而来的是欧盟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的提案,并且该提案于委员会提起该议案的一年多之后,即2017年11月顺利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法律引入了一种名为“市场扭曲”的新的描述经济因国家干预而扭曲的形态,并且基于此介绍了一种计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国家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是否发生倾销的新方法。“日落条款”的到期原本意味着我国在国家贸易中被区别对待的“替代国方法”的结束,在对某类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因此需要计算正常价值时,需要以另外一个国家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对原数据进行取代的一种计算方法。但是通过对“市场扭曲”规则的分析发现,欧盟的这一修法行为很明显是希望通过引入新的概念来规避“日落条款”的到期所导致欧盟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在WTO下的违法性和国际上受到的舆论谴责。文章将会这一事件进行介绍并且阐述“市场扭曲”规则的有关内容。文章第一章首先对欧盟“市场扭曲”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对包括经济学上和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定义和内涵在内的部分进行阐述和分析,引入“市场扭曲”的基本内容,然后,在欧盟“严重扭曲”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对该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主要从认定标准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救济方式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上探讨“严重扭曲”的立法上的问题。随后,本文在第二章从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严重扭曲”的报告、《反倾销条例》中“市场扭曲”适用下的价格比较方法和欧盟之前在《反倾销条例》中使用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对欧盟新引进的”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实质进行分析。主要是”涉华报告“中体现的例如国家干预、一党专政等制度的主观性、新的价格比较方法与替代国价格方法存在的相似性、替代国价格方法的定义和目前存在的争议等内容。本文的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进行欧盟“严重扭曲”制度在WTO下的合法性分析。该章的论述从WTO“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开始,主要包括GATT1994的第6款和WTO《反倾销协定》的第2.2款,论述了其实WTO法下并没有规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例如欧盟、美国等国在各自的与反倾销相关的立法其实对前两个两款做了无理由的扩充,扩大了“非市场经济”定义、标准,包括进行正常价值计算上对“替代国价格”方法也做了无理由的滥用。同时,该章还分析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替代国价格在到期日后应作何种解释。最后从欧盟“严重扭曲”概念的定义本身不符合WTO法下规定的限制情形,比较两者的差别,得出“市场扭曲”规则违反WTO立法原义的结论。文章的最后一章,则是分析欧盟该项新规可能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新的规则一些可行的应对方式和救济途径。
扈银平[5](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朱瑞[6](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谢依依[7](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吴婵晶[8](2017)在《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日益增加。欧盟在对中国反倾销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适用替代国制度,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忽略了中国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发展,忽略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由生产资料、自然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比较优势,对中国的产业发展造成了损害,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限制,致使中国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本文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入世15年已于2016年12月11日期满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台反倾销法修订草案并且欧洲议会已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新形势下,了解和掌握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的现行立法内容及其国际法依据,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加以研究,对欧盟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发展趋势加以分析,进而提出中国应对新形势的策略,从WTO立法层面通过WTO规则修正和解释动摇欧盟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并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欧盟替代国制度,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利益。
张妤婕,陈立虎[9](2017)在《欧盟替代国方法的替代方案初探》文中认为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一份修改现行反倾销条例的《提案》。《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提出建立以"市场扭曲"为核心的反倾销机制。新方案在计算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时,原则上采用生产商记录的价格和成本,以"市场扭曲"条件下适用国际基准价格或替代国价格为例外,与欧盟现行"非市场经济国家"模式在适用前提、价格数据序位以及价格法上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欧盟新方案旨在针对中国变相延续替代国方法、提高对华贸易救济效率,作为WTO成员未履行终止替代国制度的义务,也违背了WTO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此外,"市场扭曲"的概念及标准套用了反补贴概念,混淆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界限,背离了反倾销机制的初衷。对华而言,"市场扭曲"模式的危害较之现行规则更甚,中国应从多个方面积极应对。
石强[10](2016)在《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是指利害关系方应该具有的充分知晓与其案件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反倾销调查当事方能够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知情权在反倾销规则中主要体现在一方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其他方提供,而与知情权相关的规则主要有抗辩权,非保密概要规则,公告程序等等。因此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问题不仅能够有助于了解WTO的反倾销制度,更能为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实践提供重要启示和建议,尤其是能为我国企业熟练应用知情权这一程序公正性的原则来防止和抵制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本文以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为视角,依据WTO法的规定,剖析美国、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在适用替代国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对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中对知情权的裁定的分析,从而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提供可行性建议,替代国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侵害知情权,而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就是剥夺知情权。因此,对反倾销知情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深入研究是中国在反倾销非市场经济规则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WTO反倾销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反倾销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就其概念、源起以及在WTO中的规定予以阐述,并且分析替代国制度的本质就是缺乏知情权,而滥用知情权就相当于根本上剥夺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于中国在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应对国际反倾销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四部分分别选取了美国、欧盟这两个在反倾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地区,分析其对于反倾销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并分别着重剖析其在替代国知情权方面的异同性及存在的大量滥用“替代国”以损害当事方知情权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深入研究,揭示出中国在此案获得全胜的基础:上诉机构全面否定欧盟对于“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和对于知情权的剥夺。第六部分析归纳出上诉机构在替代国规则适用上对知情权解释提出的适用规则。提出中国企业应以中国紧固件案胜诉为契机,迅速制定抵制和阻止滥用替代国制度的指导性政策,巩固紧固件案的成果,为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二、欧、美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美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替代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替代国制度理论基础的界定不明确 |
(二)实践中替代国制度的滥用 |
1.入世过渡期结束前的滥用。 |
2.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滥用。 |
(三)替代国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
1.不具可行性。 |
2.缺乏可预见性。 |
二、替代国制度的完善 |
(一)对替代国制度适用前提的完善 |
第一,明确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
第二,针对中国停止适用替代国制度。 |
(二)对替代国制度适用过程的完善 |
1.限制替代国可比价格的适用。 |
2.限制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3.增强调查程序的透明度。 |
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三)替代国制度的“替代” |
三、我国应对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对策 |
(一)国际层面的对策 |
1.正确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到期。 |
2.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应对。 |
3.积极签署多边或双边协定。 |
4.警惕“特殊市场状况”条款。 |
5.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二)国内层面的对策 |
1.推动市场化改革。 |
2.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 |
3.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 |
4.主动提供替代国。 |
四、结 语 |
(2)WTO框架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析 |
2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渊源与由来 |
2.1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历史渊源 |
2.1.1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冷战”时期的产物 |
2.1.2 GATT/WTO框架下的相关规定 |
2.1.3 欧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
2.2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
3 美欧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主张及理由 |
3.1 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的解读 |
3.2 基于美国、欧盟国内法的规定 |
3.3 基于中国的现实状况 |
4 对美国、欧盟主张的法律分析 |
4.1 多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
4.1.1 文理解释 |
4.1.2 历史解释 |
4.1.3 有效解释原则 |
4.1.4 善意解释原则 |
4.2 对美国、欧盟国内法中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评析 |
4.3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及法制发展成果 |
5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制度对策 |
5.1 依国际法进行外交谈判 |
5.2 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依法采取适当的贸易报复措施 |
5.4 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市场扭曲”的内涵 |
第一节 “市场扭曲”的定义 |
一、经济学上的内涵 |
二、欧盟的定义 |
第二节 欧盟“严重扭曲”的定性 |
一、认定标准 |
二、举证责任分配 |
三、救济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欧盟“市场扭曲”规则的实质 |
第一节 欧委会发布的“涉华报告” |
一、报告的内容 |
二、报告的使用 |
三、报告的目的 |
第二节 新《反倾销》条例下的价格比较法 |
第三节 欧盟“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 |
一、定义及适用 |
二、存在的争议—以中国诉欧盟正常价值计算方法(DS516)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盟“市场扭曲”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比较 |
第一节 WTO“非市场经济”论述 |
一、产生背景 |
二、具体分析 |
第二节 “替代国价格”方法论述 |
一、WTO相关规定 |
二、适用方式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价格” |
第三节 欧盟“严重扭曲”与相应的WTO法的比较 |
一、不符合WTO“特殊市场情形” |
二、不符合WTO法下可以构造正常价值的其他例外情形 |
三、不属于可以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市场扭曲”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应对的必要性——对我国企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
第二节 应对的路径选择 |
一、提高自身市场经济水平 |
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提请欧盟内部司法审查 |
四、完善国内立法保护国内市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新替代国制度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新替代国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欧盟新旧替代国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
第一节 新旧替代国制度的对比 |
第二节 关于新替代国制度的评价 |
第四章 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合规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视野下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二节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视野下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五章 中国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 |
第二节 企业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 |
第三节 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2 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概述 |
2.1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2.2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具体适用 |
2.3 欧盟替代国制度的新发展——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出台背景 |
3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内容与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3.1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概况 |
3.2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与现行反倾销法关于替代国制度相关内容的对比 |
3.3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对中国反倾销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影响 |
3.4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发展趋势 |
4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的策略 |
4.1 通过WTO规则修正和解释动摇欧盟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4.2 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欧盟替代国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欧盟替代国方法的替代方案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反倾销法替代国制度的内涵 |
二、欧盟替代方案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
(一) 法律修订的背景 |
1、中国是欧盟对外反倾销的重点对象 |
2、欧盟内部分裂, 贸易政策保护主义色彩越来越浓厚 |
3、替代国制度法定日落 |
4、非市场经济替代国方法操作难度大 |
5、澳大利亚和美国“市场扭曲方法”的启迪 |
(二) 修改内容 |
1、欧委会出台的《提案》 |
2、欧洲议会对《提案》的修改 |
(三) 修订目的 |
1、填补法律空白, 延续替代国方法 |
2、弥补反补贴救济的不足 |
3、加强对华贸易救济 |
三、新旧计算正常价值方法的对比与评价 |
(一) 替代方案与现行替代国方法的区别 |
1、关于两者适用的前提和基础。 |
2、关于采用的价格数据序位。 |
3、关于歧视性的处理 |
4、关于适用的价格法 |
(二) 对欧盟新方案的评价 |
1、变相延续替代国方法 (5) |
2、背离WTO规则 |
3、替代方案危害更甚 |
四、应对之策略 |
(一) 积极开展贸易外交, 展现“有态度”的中国 |
(二) 明确市场经济的一般标准 |
(三)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四) 继续完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法律内涵, 设立中国版的市场经济标准 |
五、结语 |
(10)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反倾销规则中的知情权 |
第一节 反倾销知情权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WTO反倾销规则中知情权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知情权在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
一、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利害关系方对案件材料的知情权 |
二、WTO《反倾销协定》第 6.5 条保密信息与第 6.5.1 条非保密概要 |
三、WTO《反倾销协定》第 6.9 条关于“基本事实”的披露 |
四、WTO《反倾销协定》第 12.2 条公告义务 |
第二章 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规则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
一、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歧视性做法 |
第二节 替代国制度的弊端与本质 |
一、替代国制度的渊源 |
二、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
第三章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反倾销法对知情权的保障 |
一、美国反倾销中利害关系方对信息的知情权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中信息种类的规定 |
三、行政保护令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现行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一、美国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美国替代国制度的具体做法 |
第四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法关于知情权的做法 |
一、对于信息知情权的规定与做法 |
二、保密信息与非保密概要 |
三、对于披露的规定与做法 |
第二节 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一、欧盟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
二、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第五章 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对知情权裁定的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紧固件案简介 |
第二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及分析 |
一、对《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案件材料知情权的解释 |
二、对WTO《反倾销协定》规则中知情权与第 6.5 条保密信息的解释 |
三、对WTO《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实体条款的程序部分支持 |
第三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之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和阐述 |
一、替代国企业法律地位与信息的提供 |
二、企业产品特征信息与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知情权和第 6.2 条抗辩权 |
三、执行之诉上诉机构裁定中方对《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的全胜 |
第四节 紧固件案胜诉的路径是通过对知情权裁定挑战滥用替代国 |
第六章 紧固件案的启示及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紧固件案对我国应对滥用替代国的启示 |
一、以程序正义为突破口应对替代国制度 |
二、紧固件案对滥用替代国制度侵害知情权的示范性裁决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一、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建议 |
二、对制定应对替代国制度政策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欧、美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法律对策[J]. 曾艳军.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0(02)
- [2]WTO框架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曾德婷. 重庆大学, 2019(01)
- [3]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4]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D]. 应佳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6]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D]. 谢依依.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4)
- [8]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D]. 吴婵晶. 暨南大学, 2017(05)
- [9]欧盟替代国方法的替代方案初探[J]. 张妤婕,陈立虎. 东吴学术, 2017(05)
- [10]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D]. 石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