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财产权论文-郭少飞

人格财产权论文-郭少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体客体化,人格,财产利益,人格财产权

人格财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郭少飞[1](2019)在《新型人格财产权确立及制度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主体客体化趋势之下,人格财产化向各种人格要素拓展深化,人格财产利益类型、价值剧增,对其保护的权利制度需求愈发强烈,而现有理论学说及制度供给有所不备,应创立新型人格财产权。人格财产权独立于保护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财产权与一般人格财产权。前者指向特定人格要素财产利益,后者针对具体人格要素以外、归属于抽象人格之人格财产利益,二者共同构成人格财产权利体系。人格财产权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也包括部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客体系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要素,隐私、名誉、荣誉等精神型人格要素,个人信息,有限度之身体等;在权限上,可自由处分,能转让,得许可,可继承,但受限于人格权、公序良俗及言论自由。(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徐艳红[2](2018)在《骚扰电话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治理骚扰电话不能“赢了官司赔了钱”:最近,工信部等13部门印发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您的预期是什么?刘德良:此次专项行动力度确实比以往大多了,说明政府真正了解到群众的关切,主动出击进行治理,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8-08-21)

刘俊海,孟强,刘德良,赵丽[3](2018)在《骚扰电话侵犯人格权财产权亟待立法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骚扰电话缘何屡禁不止:工信部、公安部、最高检等13部门近日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上述部门将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重点对商业营销类、恶意骚扰类和违法犯罪类骚扰电话进行整治(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8-13)

陈浩[4](2018)在《自然与契约的彼岸——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种理想的财产权理论,应当既可以充分地尊重私人财产权,以便维护个体自由;又可以考虑到财产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配,从而适当地兼顾社会平等。洛克等人所代表的自然(劳动)财产权立场强调了自由而忽视了平等;与之相反,费希特等人所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立场则强调了平等而忽视了自由。针对上述困境,黑格尔试图依据"普遍人格"概念,构想出一种全新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它一方面借助普遍人格的"自我决定"能力,证成个体占有对象、确立排他性财产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依靠普遍人格的"主体间性"特征,阐明将他者纳入考虑、与他者分享财产的重要性,较好地兼顾了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在自然权利与契约权利之外,开出了第叁条道路。(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8年04期)

徐隽[5](2017)在《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嘉 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士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人格权”(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7-11-22)

于晓[6](2017)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到底应归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学界分歧明显。用人格权制度调整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活动,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相关民商事主体的商业目的。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它具有可转让与可继承的财产权属性,能够呈现人格标识自主与商业活动结合的特点。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设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扎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的这一新型财产权,应归入民法财产权体系,由财产权制度予以调整。(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张融[7](2017)在《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探析——人格权抑或财产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本文来源于《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刘瑞爽[8](2016)在《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下)——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的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的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着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的部分,并强调"人格的自主决定在一定的要件下,应延长存在于与(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6年06期)

刘瑞爽[9](2016)在《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上)——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病历是多种资料的集合,病历的价值在于其所承载的信息,而非载体形式。病历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多个主体对病历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医疗机构、与患者人格利益共有者、国家等;前述各主体对于病历的权利类似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人格权和财产权、医方财产权和着作权、第叁方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权利诉求,即"病历区分所有说"。依据这一学说去制定、修改相应的病历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平衡和满足各主体的权利诉求,消弭医患等各方在病历权属方面的冲突,以促进正义的分配及医患关系的和谐。(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6年05期)

孙震[10](2016)在《论“人体基因”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和实践界对人体基因财产化存在一定的争议,保障人的自由意志、尊重生命科学是人体基因财产化普遍认同的观点。人类基因财产权的确立,有利于生物科技的发展,最终造福于人类。但是对于确定人类基因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理论界的学说也是百花齐放,因此规范其法律制度,对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活动、保障人的尊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人格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治理骚扰电话不能“赢了官司赔了钱”:最近,工信部等13部门印发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您的预期是什么?刘德良:此次专项行动力度确实比以往大多了,说明政府真正了解到群众的关切,主动出击进行治理,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财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1].郭少飞.新型人格财产权确立及制度构造[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徐艳红.骚扰电话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N].人民政协报.2018

[3].刘俊海,孟强,刘德良,赵丽.骚扰电话侵犯人格权财产权亟待立法治理[N].法制日报.2018

[4].陈浩.自然与契约的彼岸——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概念[J].哲学动态.2018

[5].徐隽.保护人格权彰显现代法治理念[N].人民日报.2017

[6].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张融.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探析——人格权抑或财产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刘瑞爽.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下)——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J].中国卫生法制.2016

[9].刘瑞爽.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上)——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J].中国卫生法制.2016

[10].孙震.论“人体基因”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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