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坚捷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317200)
本文的“新型”非数额盗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但盗窃对象的财产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此类盗窃行为之前并不受刑法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八》以行为犯的方式将其进行了犯罪化处理,扩大了刑法对盗窃行为的打击范围。笔者对T县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受理的“新型”非数额盗窃罪进行分析,剖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12年6月30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一年多以来,T县人民法院共审结盗窃案件102起,涉案142人。其中,“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16起,涉案18人,分别占到了所有盗窃案件的15.69%和12.68%。在这些“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中,入户盗窃案件11起,扒窃案件5起。可见,“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以入户盗窃为主,约占了68.75%。与传统盗窃案件相比,“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呈现了以下特点:
(一)成年化、惯犯化:“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犯罪主体特征
(1)未成年人实施的比例较低。在此类案件被告人18人中,仅有1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仅占5.6%。而在同期受理的数额型盗窃124个被告人中,有18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占到了14.52%。
(2)被告人中惯犯比例高。在该类案件的18个被告人中,有犯罪前科的5人且全部系累犯,占27.8%,1人更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案。另外,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共有9人,更是占到了50%。而在同期的传统盗窃案件中的124个被告人中,有前科的21人,其中16人构成累犯,仅分别占到了16.9%和12.9%。
(二)琐碎化、低廉化:“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犯罪对象的特征
(1)该类案件的盗窃对象琐碎,多为日常用品:从饼干、香蕉、挎包、烤鸭、带鱼、洗发水到香烟、超市卡、游戏机、打火机、手表等都成为被告人的盗窃对象。
(2)盗窃对象价值显著低廉。18个被告人参与实施的32次盗窃案件,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总计价值为6689元,平均每个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价值金额为371.6元,平均每人每次窃得财物价值更只有209元。
(三)轻刑化、实刑化:“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的量刑分析
(1)对被告人的量刑普遍较为轻缓。在18个被告人中,单就盗窃本罪的刑期看,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的各1人,1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1人被单处罚金。
(2)被告人一律被判处实刑。在18个被告人中,无一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一个被判单处罚金的被告人因另犯有他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同期的传统盗窃案的缓刑适用率达到了15.5%。
二、防范差、不悔改、阶段性:该类案件多发的深层分析
(一)民众防盗意识淡薄,治安控制力滞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形色色的消费项目和机会也日益增多,加之本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城区人口流动大,流动人口激增给地方治安带来的巨大压力,而地区动态治安控制力却出现了明显的滞后。一些个人和单位的防盗意识不强,财物随意摆放,缺乏必要的防盗措施,也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屡教不改。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盗窃的犯罪行为人,只有在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扒窃三次以上才会被判处刑罚,而更多的只受到治安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劳动教养,盗窃行为人的违法收益往往大于他们可能面临的处罚。一些犯罪分子甚至钻了法律空子,故意规避刑罚,形成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导致了盗窃案件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法律环境变化带来的阶段性特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使得盗窃行为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大多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己的盗窃所得价值小、次数少,缺乏对自己行为将要接受刑事处罚的预期。可以说,此类案件多发的状况只是暂时性、阶段性的,只要继续当前对此类犯罪从重打击的力度,保持对此类盗窃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之后以身试法的人必然会越来越少。
三、“人格环境”、“就业环境”、“社会环境”:遏制“新型”非数额盗窃案件多发的对策分析
(一)落实帮教计划,实施综合治理,为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提供良好的“人格环境”。对实刑犯,看守所、监狱及劳教部门,应当加强狱政教育,特别是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对缓刑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回访考察工作,社区矫正部门应加强管理,使犯罪分子远离原先实施犯罪时不良的环境,帮助其完成社会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再犯。
(二)充分发挥就业制度效能,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在此类盗窃的18个被告人中,无业人员有13人,占到了72.2%,无业人员业已成为此类盗窃的“主力军”。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就业制度的效能: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使家境贫困的未成年人不至于辍学流入社会,走上犯罪道路;对无业、下岗人员进行免费再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使其做到自食其力;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保障是最重要的,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家立业,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创造遏制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环境”。一是审判机关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审判手段做好打击犯罪、宣传法律的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犯罪类型的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二是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地区治安联防,坚持对对盗窃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强化动态治安控制力,将触角伸向基层,编织一张严密的“社会防盗网”;三是人民群众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管理和保护,提高防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