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第叁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特别法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论文文献综述
胡学森[1](2019)在《第叁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代对我国《合同法》相关立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之价值与必要性,结合我国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探究合同相对性原则立法的现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鞍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吴磊,陈琪[2](2018)在《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东兴公司承建南丰公司钢结构基础工程。2016年1月28日,东兴公司与卞玉心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卞玉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曹坤经由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卞玉心到该工程提供劳务,其听从卞玉心指挥,与东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东兴公司(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8-06-04)
吴磊,陈琪[3](2018)在《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者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类似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发生纠纷只能向包工头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向发包公司主张权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31)
肖金梅[4](2018)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着资质问题导致施工方必须挂靠在有资质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方与有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也即分包人则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此,一个工程的建筑其工程量分为必须要求相应资质的标段和可以被分包出去的标段,分包人和施工人或许各承担一部分的工程,甚至承包人仅是在资质上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因此,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行业中重要的一支力量,相对于承包人来说施工人的地位低、资质差,但却实际进行施工,且多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如因为承包人或是发包人拖欠相应的工程款,就会发生类似民工讨薪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做了深入分析后,解读在我国法律中存在哪些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实例,进而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必要性。指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应共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在具体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中,本文主要借助周育利诉宝鸡金台区李家崖叁组案分析了该种权利的行使具体情况和权利行使中涉及的主体问题、诉讼前提问题和工程款问题,进而对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提出了几点疑惑和解决的可能思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0)
方亚南[5](2016)在《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了,现如今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应对不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世界各国逐渐开始立法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比较常见的例外主要分为以下具体类型:1.第叁人利益合同;2.租赁关系的逐渐物权化;3.合同保全制度的确定;4.第叁人侵害债权。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规则也有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保全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和第叁人利益合同等方面。虽然不充分,但是这些突破性规定的意义却是巨大的,它不仅具有实体价值、程序价值,而且对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与社会秩序价值也大有裨益。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方面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规定仍然很不完善,立法机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很多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4期)
于天飙[6](2015)在《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好的保证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顺利实施,各国法律在制定部门法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的确立一些法律原则,合同法也不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合同制度奉行的黄金准则,其自身的显着特征也将其与其他民法制度区分开来。在我国的合同制度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的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立法者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尝试着对该原则进行了突破,这对完善合同制度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视角,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进行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合同相对性的一般理论;具体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涵义、为什么要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成长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列举;第叁部分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的具体分析,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的权利主张以及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文章最后是笔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遵守和突破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5-25)
丁保国[7](2014)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的理论及实践价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专业性强、行业惯例多、法律关系复杂等,成为目前民商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下称司法解释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发包人承担责任,但由于规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存在困惑,故探讨该课题具有一定实践价值。合同相对性是构建合同法的基石,没有合同相对性就没有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但随着立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回归,合同相对性由绝对走向相对,各国均承认合同相对性突破,但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适用。笔者将司法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基本理论相结合,通过理论指导实践。文章框架及基本内容。文章共分八部分。第一部分,司法解释二十六条的内容、起草背景、现实意义及实践困惑。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有一定实践及理论意义,但导致转包、违法分包愈演愈烈,违背了条款制定的初衷。故应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对该条款进行检视。第二部分,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构建的基石,是契约自由精神的基本保障,没有合同相对性就没有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为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遵循,我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也应予以遵循。第叁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新的社会本位基础上,各国从理论到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出现合同相对性突破。合同相对性突破,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但合同相对性系原则,突破相对性应是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仍应遵循该规则,故司法解释二十六条的适用应从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制。第四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挂靠人等概念严格进行区分,发包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以利于责任的区分。实际施工人不包括个体施工的农民工工人,则条款实际保护了包工头利益,致使农民工只能以较低端的雇佣合同工身份进入建筑市场。因此实际施工人应严格限制为登记注册的法人。第五部分,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性质与范围,发包人、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责任,系参考代位权诉讼制度,属于诉的合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等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系属于不当得利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六部分,实际施工人向合法发包或分包的发包人或分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为补偿或求偿请求权,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等主张工程价款,则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诉讼效率,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行使请求权,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权也可以对抗实际施工人,并于一诉一并处理。第七部分,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例外,针对条款本身从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予以明确与完善。同时针对条款本身配套制度的缺失进行完善,通过规范建筑公司登记注册制度、建筑市场用工制度等将农民工纳入社保范围,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愈演愈烈的趋势。第八部分,梳理全文思路,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从理论到实证逐层分析,坚守合同相对性,以突破为例外,明确该条款的司法适用及配套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9-20)
陈云秀[8](2014)在《浅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工程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繁荣,绝对的合同自由已经不能够涵盖合同法的全部,故出现了一些例外规定,其中建筑施工合同领域,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就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这种突破作为一种例外应当要严格控制,否则会动摇整个合同。(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周霖[9](2014)在《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叁人利益的合同"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7期)
张雪阳[10](2014)在《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简单经济形式想复杂经济形势迈进的脚步不断加快,导致合同突破性原则的情形日益增多,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一般性理论入手,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和类型,并针对我国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5期)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东兴公司承建南丰公司钢结构基础工程。2016年1月28日,东兴公司与卞玉心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卞玉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曹坤经由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卞玉心到该工程提供劳务,其听从卞玉心指挥,与东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东兴公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论文参考文献
[1].胡学森.第叁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研究[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吴磊,陈琪.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N].建筑时报.2018
[3].吴磊,陈琪.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N].人民法院报.2018
[4].肖金梅.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D].黑龙江大学.2018
[5].方亚南.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J].山西青年.2016
[6].于天飙.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D].内蒙古大学.2015
[7].丁保国.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4
[8].陈云秀.浅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工程款的适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
[9].周霖.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4
[10].张雪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