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身份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心理测试技术,漂白身份,还原身份,犯罪嫌疑人
身份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吕剑鸿[1](2019)在《谈心理测试技术对漂白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追逃工作中,对已漂白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不肯交代案件事实和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甄别、认定,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嫌疑人交代案件事实和还原身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李立峰,雷晶[2](2017)在《在押犯竟有叁个名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李立峰 通讯员雷晶)在押犯向驻所检察官申诉,称自己是“罗五阿古”,而判决书名字是“勒甲”(化名),要求依法更正。检察官经过缜密调查,案件真相大白,在押犯既不叫“勒甲”也不叫“罗五阿古”,而叫勒伍说古(彝族人)。今年4月初,重庆市渝北(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7-10)
谭杨[3](2017)在《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法官主导型的审问制诉讼模式开始转向控辩方主导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辩护律师作为与控方平等对抗、共同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公平正义的一方,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似乎并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叁件。笔者认为,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消极和这一领域的萎缩。第一,我国《刑法》中若干涉辩护律师身份罪名存在问题。如《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在犯罪构成明确性、立法技术、科以刑罚的理论基础和节点上,都有值得斟酌之处。又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其条文中“帮助”、“作假证明”等描述,不但存在模糊性问题,而且与辩护律师职业特点有一定冲突。还有《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08条之一规定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这些罪名存在的立法问题和对辩护律师的不当适用,使得辩护律师执业中时刻面临着被追诉风险,难以做到尽职辩护,有些甚至不再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导致了刑事辩护领域的萎缩。第二,我国缺少完整的律师刑事豁免制度。没有完整有效的言论豁免权、提供失实证据豁免权等刑事豁免权的保护,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承担着来自社会、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风险,稍有不慎,轻则权利受损、重则身陷囹圄。在这种情况下,其必然会消极执业、回避刑事辩护领域。以上两点,从另一方面说,也是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问题形成的最根本原因,本文也正是从这两点着手,通过对《刑法》中若干涉辩护律师身份罪名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重要意义和构建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阐明,来达到彻底解决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存在的问题,恢复我国刑事辩护领域活力的写作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0)
张峰瑞[4](2015)在《间接正犯与纯正身份犯罪问题——以台湾地区法制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间接正犯与纯正身份犯罪此种犯罪结构的关联性问题是刑法学理上在讨论纯正身份犯此一概念时常会讨论到的问题。本文基于间接正犯应是"正犯的间接"的基本观念,认为间接正犯的成立,必定以其前面有直接正犯为必要,故判断的重点则是非利用人必须具有纯正身分犯所要求的身分关系,而系被利用人是否具有纯正身份犯所要求的身份关系。本文系说明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种类,以及间接正犯的结构与纯正身份关系的关联性后,即综合上述的论述,分析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无特定身份、且主观上无故意的人和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有争议的情形应该如何评价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曹良德[5](2014)在《共犯与身份犯罪的量刑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与身份犯罪的量刑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时,对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处以通常之刑,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则依法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按照身份的作用,把身份共犯划分为真正身份共犯和不真正身份共犯,并就真正身份共犯和不真正身份共犯的量刑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27期)
范传贵[6](2011)在《斩断“身份犯罪”链条需完善刑事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19日,北京警方宣布抓获一个专门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中,警方发现了一个涉及全国上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当民警破解了这个加密的数据库后发现,只需按条件进行检索,屏幕中即会跳出公民的姓名、年龄、地址、名下(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9-22)
石魏[7](2010)在《对身份犯罪共同实行犯问题的最新看法——以渎职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实行犯,两者构成的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难题,在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加以剖析的基础上,赞成折中说,并提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犯构成的犯罪应该以实行行为说为基础、(更)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的定罪标准。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为的,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而利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的,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定罪,但在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又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时,以特殊的身份说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0年08期)
杨欣欣[8](2010)在《美国打击盗窃身份犯罪方略(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盗窃身份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给公众个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犯罪的发生以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美国采取了有效措施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如何打击盗窃身份犯罪》这本小册子里,共列举了14种情况供美国民众参考,并为受害者提供了应对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杨欣欣[9](2010)在《美国打击盗窃身份犯罪方略(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盗窃身份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给公众个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犯罪的发生以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美国采取了有效措施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如何打击盗窃身份犯罪》这本小册子里,共列举了14种情况供美国民众参考,并为受害者提供了应对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魏强[10](2010)在《关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罪问题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界关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问题争议较大,在国内外存在着各种观点与学说。从整体上来看,对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问题,应当根据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的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构成犯罪的问题,运用无身份者是否实行部分行为和有身份者是否利用身份两个标准进行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10年01期)
身份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李立峰 通讯员雷晶)在押犯向驻所检察官申诉,称自己是“罗五阿古”,而判决书名字是“勒甲”(化名),要求依法更正。检察官经过缜密调查,案件真相大白,在押犯既不叫“勒甲”也不叫“罗五阿古”,而叫勒伍说古(彝族人)。今年4月初,重庆市渝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身份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吕剑鸿.谈心理测试技术对漂白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立峰,雷晶.在押犯竟有叁个名字[N].检察日报.2017
[3].谭杨.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张峰瑞.间接正犯与纯正身份犯罪问题——以台湾地区法制为研究视角[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
[5].曹良德.共犯与身份犯罪的量刑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
[6].范传贵.斩断“身份犯罪”链条需完善刑事立法[N].法制日报.2011
[7].石魏.对身份犯罪共同实行犯问题的最新看法——以渎职犯罪为视角[J].中外企业家.2010
[8].杨欣欣.美国打击盗窃身份犯罪方略(叁)[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9].杨欣欣.美国打击盗窃身份犯罪方略(二)[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10].魏强.关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罪问题之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