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多层治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创新型城市,创新治理,多层治理
多层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章文光,宋斌斌,秦黎[1](2019)在《多层治理视角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创新治理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治理理论是研究多中心、多部门、多行动者政策环境中治理行动如何开展的重要解释框架,创新型城市是中国政府探索实验主义创新治理的实践模式之一,在现实中这种创新治理模式面临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藩篱和创新主体关系建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中国创新型城市理论与实践的梳理,对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进程、发展模式、布局特点以及政策阶段性特征进行总结,有助于分析"中央—地方"政府间围绕创新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治理框架开展的复杂互动过程和暴露出的问题。基于此,运用多层治理理论框架能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治理的优化方向提供建议:通过统筹协调形成开放兼容的创新型城市政策目标;通过基层赋权协调多层政府间创新型城市政策工具;通过多层治理构建完善协调的创新型城市治理框架。(本文来源于《行政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杜梦渊[2](2019)在《多层治理视角下的欧盟北极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极是世界上重要的公域之一,潜藏着巨大的资源及地缘价值。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北极在面临生态环境恶化的威胁时,也显示出前景日趋明朗的经济机遇。欧盟作为身份特殊的北极域外行为体,在该地区拥有广泛利益,因此表现出对北极事务的浓厚兴趣。自2007年以来,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四大欧盟政治机构接连发布与北极相关的政策文件,确立欧盟的北极利益,并力推欧盟的北极政策。而在欧盟内部,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瑞典、丹麦、西班牙、荷兰、波兰等主要成员国不仅先于欧盟加入了北极理事会,部分国家还先后出台了国家层面的北极战略。由于一方面欧盟制定了统一的北极政策,另一方面成员国也独立涉足北极事务,这使得欧盟的北极政策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多重性。本文将从多层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不同行为体在欧盟北极决策中扮演的角色,及它们的多层次互动模式。通过对多层治理体系下欧盟北极政策的形成、发展、演变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相关政策是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在国家、超国家、次地区叁个层面多方协调的结果。由于这一过程处于动态发展中,欧盟维护北极利益的动力、方式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完善。鉴于当前欧盟已经成为北极事务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因此研究欧盟北极政策的发展,可以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北极域外行为体参与北极治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2-01)
孙异,陆明[3](2018)在《多层治理下黑龙江垦地混杂区协同发展机制研究——对九叁—嫩江垦地一体化共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黑龙江垦区与地方区域呈现互相嵌套的空间格局,形成若干"垦地混杂区",区域内错综复杂的空间关系加之垦地不同的管理体制制约着垦地协同发展进程。文章以九叁—嫩江"垦地一体化"共建为例,分析了垦地混杂区的特征,反思了"垦地一体化"共建模式的问题,引入多层级治理理论,基于利益协同、管理协同和空间协同构建了垦地混杂区协同发展总体框架,并结合共建试点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多层组织与管理、空间规划、垦地合作与利益均衡等方面提出垦地混杂区的协同发展机制,以期为垦地融合发展政策制定提供思路和依据。(本文来源于《规划师》期刊2018年08期)
里卡德·萨帕塔-巴雷罗,蒂齐亚纳·卡波尼奥,彼得·斯霍尔滕,苗月霞,崔玲[4](2017)在《多层治理分析框架下的“地方转向”理论阐释:移民政策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多层治理分析框架和“地方转向”本辑特刊讨论新近出现在更广泛的多层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MLG)网络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转向问题(Bache and Flinders,2004;Hooghe and Marks,2001;Peters and Pierre,2001;Piattoni,2010;Stephenson,2013)。尽管多层治理通常用来分析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或者联邦国家的州际关系,但是我们相信,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一框架也可以用来分析地方、地区、国家和欧盟之间的关系。此外,(本文来源于《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期刊2017年04期)
巩潇泫[5](2017)在《多层治理视角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欧盟气候政策决策,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多层治理的制度框架下,欧盟气候政策是如何制定的。具体来说,在决策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体参与其中,各自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是怎样通过互动影响决策进程和政策结果的。为此,本文选择在多层治理视角下,结合决策分析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选择从结构维度和过程维度入手,对参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及其各自权限划分进行解读,同时对这些行为体通过博弈与制衡达成妥协的这一互动过程进行分析,力求从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视角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进行研究。这一选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来看,目前对于欧盟多层治理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参与行为体的多层次性,将其视为欧盟治理模式转变的一种形式或标志。对于多层治理模式下欧盟政策决策(尤其是决策的过程维度)的分析较少,且多集中于对某一单独的行为体在多层治理中作用及影响力的分析。在对于欧盟政策决策的研究中,也缺乏经验研究。在欧盟气候政策的既有研究中,多将其视为给定条件,并以此分析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表现,而缺乏对于其决策过程的分析。因此,在本文中,通过将多层治理分析视角与决策分析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搭建起文章的分析框架,这样既能够准确反映欧盟目前的现实情况,也能够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为问题分析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思路。从文章的现实意义来说,同样作为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关键行为体,中国与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都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并且都已经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具体气候行动的开展过程中,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经验。而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气候谈判中收获了普遍公认的影响力和领导力,这也与其内部气候治理中的优秀实践密不可分。因此,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助于了解欧盟已经取得的优秀经验,为中国气候立法和气候行动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欧盟决策中不同行为体的利益诉求和发挥影响力的方式,为中国与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开展双边或多边外交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最先认识到气候保护问题重要性的国际行为体之一,欧盟的气候政策经历了形成、发展到目前相对成熟的一个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本身是在多重动力机制的推动下进行的,体现了欧盟层面、成员国层面及次国家层面行为体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反映出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参与行为体的逐渐增多,二是涉及议题领域的逐渐扩展。这些特点反映在政策结果中,一方面体现为气候政策在欧盟权力职能划分中属于成员国与欧盟权能共享的议题领域,在欧盟气候政策中涵盖了包括绿皮书、白皮书、指令、条例等多种立法形式,辅之以技术手段、财政手段、市场手段等政策工具;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气候问题不仅仅被视为一个简单的环境问题,而是带有愈发浓郁的经济、安全、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色彩,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除了环境部门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农业、建筑等部门也参与其中。因此,欧盟气候政策往往以一揽子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带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本文力求将多层治理视角与决策分析理论相结合,搭建起文章的分析框架。目前,欧盟气候治理中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治理特点,实际上为欧盟气候政策决策搭建了一个有利于广泛行为体参与并开展有序互动的制度框架。多层治理视角也为分析当下的欧盟决策提供了一种更加全面且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思路。多层治理本身包括了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的内涵。在静态方面,涉及到的是对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的结构维度分析,即分析参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主要行为体及其各自权限,以及他们在决策中发挥作用、施加影响力的方式和途径。作为欧盟与成员国权能共享的议题领域,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涉及到的行为体主要包括,来自欧盟层面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盟地区委员会等欧盟机构,以及国家层面上的各成员国政府和与气候议题相关的各部门。同时,来自次国家层面的地区或地方政府以及气候(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企业、智库、个人等社会力量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参与到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在动态方面,即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过程维度进行分析,分析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的互动是如何开展的,其中反映出怎样的博弈与制衡关系。这种博弈与制衡一是反映在欧盟内部不同层次行为体之间,并通过欧盟不同的决策模式体现出来。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包括了共同决策模式、强化的政府间主义模式、公开协调模式以及欧盟监管模式。二是体现在同一层次的行为体中,尤其是欧盟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能划分中。另外,这种博弈制衡关系还可以通过欧盟机构内部的表决方式体现出来。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一般遵循"确定议题、提出提案——讨论并通过立法——立法实施及评估"这样一个过程,在保证多层次行为体有效发挥作用并且坚持欧盟基本规范的原则下进行。其中,欧洲理事会主要负责为欧盟确定长期和整体性的发展方向,在它的建议下,欧盟其他机构可以就某一问题开展具体工作。欧盟委员会拥有唯一的提案权,它需要在开展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做出立法提案,并在委员会内部进行表决通过。在提案的准备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发布绿皮书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提案涉及的基本内容,并主动寻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样,利益相关者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欧盟委员会传达自身利益诉求以及对于提案的期许。经欧盟委员会通过后的提案将被提交至相关机构,一般是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同时还需要向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欧盟地区事务委员会进行咨询。多数欧盟气候政策在决策过程中使用的是"普通立法程序",在少数情况下或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时,也会采用"特殊立法程序"。在"普通立法程序"中,会经过一个最多"叁读"的程序对提案进行讨论和通过。成员国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直接采纳或将欧盟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后进行实施,同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政策实施情况向欧盟委员会进行报告,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估,评估结果也会为之后的提案或对现行政策的修订提供依据。目前,欧盟已经先后制定了 2020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政策框架、2050低碳经济路线图和能源路线图、2030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叁项具有代表性的气候政策。这叁项气候政策都是在国际形势推动、对欧盟规范的追求以及成员国政策实践的共同影响下做出的,体现出的是来自国际、欧盟和成员国层面上的影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对参与欧盟决策的多层次行为体各自的利益诉求和政策立场造成影响。决策过程都体现了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为了目标达成而进行的协商和妥协。政策结果则反映了拥有不同利益诉求的行为体在协商谈判后达成的妥协结果。从政策决策过程、政策执行效果以及政策影响力这叁方面对欧盟这叁项气候政策进行一个比较评估,可以发现,欧盟在平衡决策的有效性和民主性的关系中,仍面临诸多挑战。现在欧盟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综合性的气候政策体系,气候政策也被视为推动一体化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领域。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体现为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行为体围绕解决共同问题、实现共同利益的目标,而进行的博弈制衡的互动过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反映出了两个主要的发展趋势:一是,虽然在目前欧盟气候政策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结果中依然体现出浓厚的政府间主义色彩,但是随着参与行为体的增加、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增多,这一色彩会逐渐淡化;二是,在多层治理背景下,由于参与行为体日益增多、利益日趋分化,欧盟会持续进行对决策过程的优化,力求尽可能地缩短决策时间、推动妥协的达成,从而实现在提升决策民主性的同时,能够兼顾政策有效性这一目标。(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30)
玛利亚弗兰西丝卡·西西莉亚,恩里科·加里尼,亚力山德罗·桑契罗,马蒂诺·安德里亚尼,雷纳托·鲁菲尼[6](2016)在《多层治理背景下的公共服务管理和合作生产》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规范性角度讲,公共服务周期的各个阶段都提倡合作生产。然而,此前的实证研究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合作生产是如何发生的。而且,几乎没有人关注合作生产如何在多层治理背景下出现。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填补这一空白,辨识那些在多层治理背景下支持合作生产的动因和组织管理问题。我们的实证分析基于对自闭症儿童服务的案例研究。研究发现,合作生产出现于组织之间的安排,当事人之间信任的建立在合作生产方式的培育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来源于《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期刊2016年03期)
吴昊[7](2015)在《多层治理理论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图们江区域开发合作是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积极倡导并大力支持下,我国政府和周边国家政府共同参与和推进的国际合作开发项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图们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方式不断创新。但目前图们江区域合作的进展还比较缓慢,区域内国家合作的动力不足,还没有确立起完善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本论文应用“多层治理理论”,借鉴欧洲多层治理的成功经验,重视区域合作中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区域内探索构建一个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地方政府多层互动的协调机制,为图们江区域合作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本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欧盟多层治理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功能及特点,研究其核心实质,对指导图们江区域合作有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从传统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入手,探讨了多层治理理论作为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合理性,分析了多层治理理论在欧盟的成功经验,多层治理作为一种协调机制,更善于协调区域合作中的利益冲突,减少区域合作中的矛盾;第叁部分分析了图们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四个重要发展历程、组织机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找到影响合作协调机制的症结;第四部分借鉴欧盟多层治理理论的成功经验,运用多层治理理论从新的理论视角对完善图们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提出建议,为推动图们江区域合作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4-01)
杨紫翔[8](2014)在《多层治理理论的亚洲经验:以大湄公河次区域治理中的亚洲开发银行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治理理论源自欧洲区域合作与治理的经验,在亚洲同样存在现实案例,其中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简称GMS)的治理合作较为典型。亚行作为多层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国际组织主体,在GMS合作中扮演着多种角色,起到多种作用,包括:资金来源、融资中介、项目监管评估、项目协调与制度供给,以及促进社会综合发展等。通过亚行的功能型贡献和制度型贡献分析,可发现亚行对GMS治理合作的推动有着重要影响,也存在着组织松散、制度化程度低等现实问题。多层治理机制下的亚行参与GMS案例对次区域合作的发展有着积极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4年07期)
陈华盛[9](2014)在《多层治理视角下的《能源宪章条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借用多层治理理论对《能源宪章条约》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探讨。《能源宪章条约》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为了稳定东欧和原苏联国家的政治、经济局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欧共体提出了建立欧洲能源共同体的建议。经过一年多的拟定和谈判,1991年53个国家签署了政治宣言《欧洲能源宪章》(也称《能源宪章》)。为赋予原本只是政治宣言的《能源宪章》以法律效力,并且为形成开放、竞争和有效益的能源市场建立法律框架,《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提上日程。1992年1月开始了该条约近3年的谈判,并于1994年12月17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同时签署的还有《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能源宪章条约》于1998年4月16日开始生效。本文主要从国际、地区(欧盟)、国家层面对《能源宪章条约》进行了多层次的解析。《能源宪章条约》有利于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欧盟地区的能源供应安全。对能源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能源宪章条约》的意义有所区别。《能源宪章条约》更符合能源进口国的利益,受到了他们的欢迎,但是对能源生产和输出国却相对不利,因此他们对《能源宪章条约》态度消极。从国际层面来看,《能源宪章条约》有利于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市场的稳定。当今世界,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相互博弈日趋激烈,相互合作也更加紧密。国际能源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转换影响着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相互地位。为了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建立了多个国际能源组织。石油出口国建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能源进口国建立了国际能源机构。此外,还有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定期举办的全球能源对话机制国际能源论坛。这些组织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能源合作,从长远看也将有利于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能源宪章条约》对促进国际能源合作进行了勇敢尝试。与上述国际能源组织不同的是,能源宪章条约组织是一个包括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能源多边条约和组织。能源宪章条约组织积极吸纳国际能源市场生产国、消费国、过境国各方,目的是在互补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建立一个面向21世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国际能源市场。《能源宪章条约》对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是国际能源合作的一个里程碑。从欧盟地区层面来看,《能源宪章条约》既有利于鼓励东欧各国、原苏联地区经济政治转型,同时也有利于欧盟能源供应安全和稳定、支持能源企业获得苏东国家能源资源和市场。因此,欧盟积极倡导《能源宪章条约》设想,主导了《能源宪章条约》的签署进程。1990年6月荷兰首相吕贝尔斯提出了创建“欧洲能源共同体”的倡议,得到了欧共体各成员国的积极响应。在欧共体的主导下,1991年谈判各方就能源宪章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于12月签署了《能源宪章》。为了赋予《能源宪章》以法律效力,欧共体又主导了《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条约谈判过程中,能源出口国与进口国关于条约内容的争议分歧以及原社会主义国家集团因为缺乏必要的经济、法律基础造成的立即实施条约不可能性给谈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欧盟做出了一系列外交努力,极力促成条约谈判的早日完成。在欧盟的努力下,1994年12月17日《能源宪章条约》文本经过表决获得通过,42个谈判方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能源宪章条约》的成功签署,提高了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条约对促进欧盟能源供应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从国家层面来看,由于能源处境的不同,各国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态度也不尽一样。本文挑选了法国、挪威、俄罗斯以及美国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分析了他们的不同立场态度。其中,法国是能源进口国,挪威和俄罗斯是能源出口国,美国则是拥有超强实力的重要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法国是国内能源相对短缺的发达工业国家,需要进口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对《能源宪章条约》持非常欢迎的态度。法国积极参与了《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并在《能源宪章条约》开放签署后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挪威油气资源丰富,是重要的油气出口大国,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收入在国家收入中也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挪威在《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中持强硬立场,坚决维护自身的能源主权和利益。对于最后达成的《能源宪章条约》,挪威持保留态度,虽然在1995年签署了该条约,但一直没有批准生效。俄罗斯能源资源十分丰富,其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态度随着本国经济形势和国际能源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吕贝尔斯计划”提出时,当时的苏联经济陷于困顿,急于引进西方的资金和技术发展本国的能源产业,增加出口换取外汇,因此接受了这个提议。后来独立的俄罗斯签署了《欧洲能源宪章》,并参加了接下来的《能源宪章条约》谈判。俄罗斯在谈判中积极维护自身的能源主权和利益,但是吸引外国投资发展能源经济、使能源部门现代化的首要谈判目的使俄罗斯不得不做出相当大的让步。俄罗斯在1994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并且同意临时适用《能源宪章条约》。但随着俄罗斯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俄罗斯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态度越来越消极。2009年,俄罗斯明确拒绝批准《能源宪章条约》。美国既是重要的能源生产国又是重要的能源消费国,同时又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对国际能源市场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出于防止西欧通过《能源宪章》独占获得东部资源和市场的机会的目的,美国参加了条约谈判,但由于《能源宪章条约》没有达到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标准,美国并没有签署《能源宪章条约》,而是寻求其他方式维护自身能源安全和利益。总的来看,《能源宪章条约》更符合能源进口国的利益,受到了他们的欢迎,但是对能源生产和输出国却相对不利,因此他们对《能源宪章条约》态度消极。从次国家层面来看,油气能源企业认为《能源宪章条约》释放出来的信号总的来说是积极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还心存顾虑。条约构建一个市场导向的国际能源框架的努力方向和提供的东西方对话机会受到了能源企业的欢迎。条约包含的非歧视待遇原则、补偿和征收条款也符合能源企业的利益。但对于投资前阶段的国民待遇未能成为《能源宪章条约》的约束性义务,能源企业相当失望。对过境问题,能源企业也心存疑虑。投资者还认为条约过多的向政府利益和特殊国家利益倾斜,损害了私人投资的最适宜条件。能源企业希望《能源宪章条约》能够与WTO等全球自由贸易机制相适应,并最好能将美国保留在《能源宪章条约》进程中,而不是相互隔离,对资本自由流动造成障碍。对于条约及其建立的机构增加国际能源工业的官僚主义负担的可能性,能源企业也表示了担心。而能源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则是现实中条约对他们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前景可能带来哪些改变。非能源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组织等的态度由于缺乏相应的材料,因此本文没有展开讨论。本文对相关原始材料和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通过对《能源宪章条约》的多层面剖析,试图对《能源宪章条约》作一个多角度、深层次的解读,还原《能源宪章条约》产生的背景和谈判的过程,阐述不同层面、不同主体对《能源宪章条约》的不同态度,分析《能源宪章条约》对各个不同层面的意义,探寻《能源宪章条约》促进能源合作、维护能源安全的意义作用和发展前景,为中国制定能源政策和战略、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发展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关系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5-01)
孙业文[10](2014)在《多层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欧盟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现已经形成了一个由27个国家组成的在经济上相互依存、政治上相互信任的政治经济共同体。然而,欧盟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欧盟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欧盟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欧盟的合法性。欧盟的合法性问题是与欧洲一体化的启动相伴而生的,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欧洲民众与政治精英之间达成一种“宽容共识”(permissive consensus),欧盟的合法性问题并不突出。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欧盟介入成员国内部事务与各国民众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和程度越来越深,使得原先“防止战争,保护和平”的早期合法性基础已不足以支持如今欧盟的稳定发展,欧盟的合法性问题逐渐由隐性变为显性:1992年丹麦公民否决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法国也只是以微弱多数批准条约,在英国国内产则生了巨大的分歧;2002年荷兰否决了为欧盟东扩做准备的《尼斯条约》;2005年法国和荷兰两个欧盟原创始国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洲联盟宪法条约,这些问题的不断涌现激起了学术界对欧盟合法性的讨论。本文认为欧洲民众希望通过增强欧盟决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并且拥有相关的渠道参与欧盟决策的制定,从而使民众拥有能够参与欧盟事务实现自己利益的机会,由于欧盟不能满足民众的这种要求,欧盟的合法性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换句话说,欧盟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源于其经验的合法性不足,其政策制定程序远离民众导致了后者对其感情上的疏离。本文将在介绍一般合法性理论和欧洲主流一体化理论如何解析欧盟合法性的基础上,侧重从多层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欧盟合法性问题进行阐述与理解,着重解决欧盟经验的合法性不足。与传统的理论视角相比,多层治理强调了从不同层面和以不同方式增强欧盟合法性,突破了传统的国家主义合法性分析模式,以更符合欧盟政体多层次、竞争性特点的视角来重新思考欧盟的合法性问题,在为解决欧盟合法性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3-10)
多层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北极是世界上重要的公域之一,潜藏着巨大的资源及地缘价值。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北极在面临生态环境恶化的威胁时,也显示出前景日趋明朗的经济机遇。欧盟作为身份特殊的北极域外行为体,在该地区拥有广泛利益,因此表现出对北极事务的浓厚兴趣。自2007年以来,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四大欧盟政治机构接连发布与北极相关的政策文件,确立欧盟的北极利益,并力推欧盟的北极政策。而在欧盟内部,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瑞典、丹麦、西班牙、荷兰、波兰等主要成员国不仅先于欧盟加入了北极理事会,部分国家还先后出台了国家层面的北极战略。由于一方面欧盟制定了统一的北极政策,另一方面成员国也独立涉足北极事务,这使得欧盟的北极政策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多重性。本文将从多层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不同行为体在欧盟北极决策中扮演的角色,及它们的多层次互动模式。通过对多层治理体系下欧盟北极政策的形成、发展、演变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相关政策是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在国家、超国家、次地区叁个层面多方协调的结果。由于这一过程处于动态发展中,欧盟维护北极利益的动力、方式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完善。鉴于当前欧盟已经成为北极事务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因此研究欧盟北极政策的发展,可以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北极域外行为体参与北极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层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1].章文光,宋斌斌,秦黎.多层治理视角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创新治理优化[J].行政论坛.2019
[2].杜梦渊.多层治理视角下的欧盟北极政策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3].孙异,陆明.多层治理下黑龙江垦地混杂区协同发展机制研究——对九叁—嫩江垦地一体化共建的反思[J].规划师.2018
[4].里卡德·萨帕塔-巴雷罗,蒂齐亚纳·卡波尼奥,彼得·斯霍尔滕,苗月霞,崔玲.多层治理分析框架下的“地方转向”理论阐释:移民政策案例研究[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7
[5].巩潇泫.多层治理视角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7
[6].玛利亚弗兰西丝卡·西西莉亚,恩里科·加里尼,亚力山德罗·桑契罗,马蒂诺·安德里亚尼,雷纳托·鲁菲尼.多层治理背景下的公共服务管理和合作生产[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6
[7].吴昊.多层治理理论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5
[8].杨紫翔.多层治理理论的亚洲经验:以大湄公河次区域治理中的亚洲开发银行为例[J].理论界.2014
[9].陈华盛.多层治理视角下的《能源宪章条约》研究[D].南京大学.2014
[10].孙业文.多层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欧盟合法性[D].山东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