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数额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罚款数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政府规章
数额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邹奕[1](2018)在《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类主要的行政处罚,罚款具有"适用主体最多、适用范围最广、适用频率最高、适用幅度最大等特点"。~([1])基于这些特点,罚款可能给相对人的财产权及其他权益带来较为普遍的、频繁的和严重的侵害。鉴于此,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较大数额罚款"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一并纳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之中。与后二者不同,所谓(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陈子一[2](2018)在《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加情节设定的立法意旨和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受贿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倘若任凭腐败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地发展,必将对我国新时期的社会建设产生严重阻碍。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的设定模式,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它关系着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传统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设定模式的修改,国家强化了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并为今后的惩治贪腐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随后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争议,尤其是对贪污受贿罪犯罪数额标准的提升和对情节因素的设置,产生了褒贬不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历史解释、对比分析、体系解释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针对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设定模式的立法意旨及其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教义学分析,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九)》设置的新型定量模式改变了我国传统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制思维,有利于我国在今后更加科学有效的打击腐败行为,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立法规定的曲解及其立法意旨的背离的观点。从建国初期至《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我国对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的设定模式发生了多次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额因素的标准也随之变化,但将数额作为核心定量因素的模式并未有质的改变,腐败犯罪也如社会的毒瘤一般长期腐化着国家的肌体。《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数额加情节的贪污受贿罪的定量模式,将情节因素的地位提升至与数额因素相同,并且将原刑法中的具体数额修改为抽象数额,此举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与域外法治国家对腐败犯罪的治理模式相比,数额加情节的设定模式既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特色,同时也是反腐立法技术的提升。从规范论视角看,贪污受贿罪是对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公权力机关廉洁秩序的破坏,并非单纯的财产犯罪。数额加情节的模式更加科学的反映了犯罪的本质,有利于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合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其立法意旨是在贯彻我国零容忍反腐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将概括数额和情节作为综合评价贪污受贿行为的定量因素,从而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从本质上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大刑法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考察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和随后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情况发现,存在着司法对立法规范异化的现象,司法解释将概括数额确定为具体数额并将原五千元的入罪标准提升至叁万元,同时情节并未具有独立适用的地位而仍依附于数额因素。在实践中,情节因素也并未达到可以综合评价犯罪的效果,反而呈现出以数额因素为中心的传统定量模式。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为了使司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并达到立法预期效果,而当下存在的司法对立法曲解的现象有损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根治。因此,当下司法解释应在充分符合立法意旨的前提下,以反腐刑事政策为导向,重视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在降低数额因素地位的同时不应将数额标准继续提高,发挥情节因素的综合评价功能,最大限度地表达刑事法律规范的原意,进而为解决我国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问题发挥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蔡德喜,孙川[3](2018)在《慎用听证制度判定较大数额罚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将较大数额罚款纳入重大违法记录,《〈条例〉释义》对此解释,《条例》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8-02-02)
何荣功[4](2016)在《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提升的法治反思——以最新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严峻的贪腐违法犯罪形势和国民对贪腐的感知适应,是"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现实和社会心理原因。《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虽然有助于缓解眼下实践办案的难题,但却面临更为根本性的法治疑问。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意味着国家"严惩腐败"刑事政策和法治立场的让步。刑法对贪腐犯罪治理意义原本就相当有限,《解释》的做法具有导致国民反腐意识进一步钝化和刑法反腐功能进一步衰退的风险。反腐必须坚守法治理性,倚重刑法反腐已走到尽头,国家反腐刑事政策的法治转型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皮勇,王肃之[5](2016)在《论贪污罪的数额与情节要件——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法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原有《刑法》中贪污罪的规定存在数额与情节要件设置不科学、情节评价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招致较多批评,刑法学界对贪污的数额标准提出多种观点。《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中的具体数额规定,而改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并与其他情节共同作为贪污罪法定刑的选择依据,但未能完全解决问题,仍然存在贪污数额要件的标准、贪污数额和其他情节的综合评价等问题。由于贪污罪近似于盗窃罪,但是危害更严重,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应比照盗窃罪减半设置。贪污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其他情节应当是补充罪责的非基本情节,二者不应并列设置为影响该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在同时具有数额和其他情节时,应对其他犯罪情节进行量化评价,对数额和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评价,构建更科学、合理、明确的情节综合评价体系。(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6年01期)
吴真文,何智明,贺少玲[6](2015)在《我国没收财产刑数额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就我国没收财产刑数额的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并分析我国现阶段没收财产刑数额在立法上存在着没收财产范围比较模糊、数量不确定、裁量方式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锁定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的界限、确定没收财产的数量和范围、明确没收财产刑的裁量方式。旨在促使没收财产刑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刑罚功能。(本文来源于《文史博览(理论)》期刊2015年10期)
李想[7](2015)在《加强刑事立法降低起刑点数额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逛逛手机上琳琅满目的微店成为一种新兴购物方式。为吸引顾客,微店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但是有的微店商品价格却比市场价高出很多,而且对询问商品价格的顾客摆出一副“姜太公钓鱼”的姿态。原来,这些微店是打着卖东西之名,行信用卡套现之实。$(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5-27)
姜金良[8](2015)在《论罚金数额立法方式的选择——以通货膨胀对罚金数额影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有限罚金教额规定模式下,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虽然不会影响罚金刑的惩罚本质,却影响了罚金的惩罚程度,引发法定刑配置不平衡,有损罪刑均衡原则。有限罚金数额立法方式难以应对通货膨胀,在比较各种罚金数额立法方式的基础上,在经济刑法单位犯罪中提倡以倍比罚金制立法为主导模式。(本文来源于《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张兆松[9](2014)在《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贪污罪、受贿罪,是我国《刑法典》中少数明确规定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是:(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叁)个人贪污受贿(本文来源于《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年)》期刊2014-11-15)
王鑫磊[10](2014)在《对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一直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中,犯罪数额在很多刑法分则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在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我国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多采用数目型以及比例型的方式,此类模式存在滞后性和无法真实体现法益侵害性等弊端。因此,我国犯罪数额的衡量标准应采用动态的经济指标,转变僵化的立法模式,这样有助于保证犯罪数额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有助打击刑事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4期)
数额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贪污受贿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倘若任凭腐败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地发展,必将对我国新时期的社会建设产生严重阻碍。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的设定模式,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它关系着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传统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设定模式的修改,国家强化了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并为今后的惩治贪腐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随后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争议,尤其是对贪污受贿罪犯罪数额标准的提升和对情节因素的设置,产生了褒贬不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历史解释、对比分析、体系解释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针对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设定模式的立法意旨及其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教义学分析,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九)》设置的新型定量模式改变了我国传统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制思维,有利于我国在今后更加科学有效的打击腐败行为,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立法规定的曲解及其立法意旨的背离的观点。从建国初期至《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我国对贪污受贿罪定量因素的设定模式发生了多次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额因素的标准也随之变化,但将数额作为核心定量因素的模式并未有质的改变,腐败犯罪也如社会的毒瘤一般长期腐化着国家的肌体。《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数额加情节的贪污受贿罪的定量模式,将情节因素的地位提升至与数额因素相同,并且将原刑法中的具体数额修改为抽象数额,此举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与域外法治国家对腐败犯罪的治理模式相比,数额加情节的设定模式既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特色,同时也是反腐立法技术的提升。从规范论视角看,贪污受贿罪是对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公权力机关廉洁秩序的破坏,并非单纯的财产犯罪。数额加情节的模式更加科学的反映了犯罪的本质,有利于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合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其立法意旨是在贯彻我国零容忍反腐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将概括数额和情节作为综合评价贪污受贿行为的定量因素,从而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从本质上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大刑法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考察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和随后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情况发现,存在着司法对立法规范异化的现象,司法解释将概括数额确定为具体数额并将原五千元的入罪标准提升至叁万元,同时情节并未具有独立适用的地位而仍依附于数额因素。在实践中,情节因素也并未达到可以综合评价犯罪的效果,反而呈现出以数额因素为中心的传统定量模式。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为了使司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并达到立法预期效果,而当下存在的司法对立法曲解的现象有损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根治。因此,当下司法解释应在充分符合立法意旨的前提下,以反腐刑事政策为导向,重视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在降低数额因素地位的同时不应将数额标准继续提高,发挥情节因素的综合评价功能,最大限度地表达刑事法律规范的原意,进而为解决我国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额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邹奕.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8
[2].陈子一.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加情节设定的立法意旨和司法适用[D].吉林大学.2018
[3].蔡德喜,孙川.慎用听证制度判定较大数额罚款[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8
[4].何荣功.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提升的法治反思——以最新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中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皮勇,王肃之.论贪污罪的数额与情节要件——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法条款[J].刑法论丛.2016
[6].吴真文,何智明,贺少玲.我国没收财产刑数额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文史博览(理论).2015
[7].李想.加强刑事立法降低起刑点数额标准[N].法制日报.2015
[8].姜金良.论罚金数额立法方式的选择——以通货膨胀对罚金数额影响为视角[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9].张兆松.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立法思考[C].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年).2014
[10].王鑫磊.对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