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陈惠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陈惠

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陈惠[1](2018)在《论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以离婚及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并且其取得和收益的时间不同步,使得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归属和分割规则有别于其他共同财产。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处理也是大相径庭。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离婚及继承纠纷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争议焦点;进而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制度构想。一方面,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本质,实现知识产权使用和收益并重的目标;另一方面,要赋予当事人分割方式的选择权,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8年04期)

张镇镛[2](2017)在《论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在精神世界方面也得到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产物,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人们的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利益,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智力成果,在它转化为物质财产之前,其经济价值处于"可期待状态",本文将这种"可期待状态"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离婚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分割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较多问题。首先,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应该与知识产权在婚内获得的收益一样,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次,在司法实践上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大多是以"适当照顾"的方式处理,但法律上关于"适当照顾"的规定很模糊,导致司法上出现了不同的适用方式。再次,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复杂性,对于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后,法律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方式没有具体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当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应在于它的人身权,而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可以分割的部分。因此,法律上既然确定了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既得利益的可分性,那么也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定为离婚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次,明确"适当照顾"原则与分割的区别。应在确定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将"适当照顾"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处理方式。再次,界定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类型。在知识产生于婚前的情况下,如果收益于婚内则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在婚内未产生收益则要视非知识产权一方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产生作出直接或间接贡献而区别对待。在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内的情况下,无论收益产生于婚内还是婚后,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都应予以分割。最后,提出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具体分割方式。为了兼顾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建议采用赋予非知识产权所有方期待利益分割请求权为主,一次性分割和适当照顾为辅的分割原则。(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7-04-07)

赵克[3](2015)在《析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理论上主要存在"共同财产说"和"个人财产说",两种观点在理论依据、逻辑推论、利益衡平及实践操作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规则,要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知识产品的期待利益归属,总的原则是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认定期待利益归属于权利人,并最终从立法完善及司法应对两个层面提出解决之道。(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9期)

赵克[4](2013)在《因离婚产生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王某是一位网络小说作家,与马某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王某创作了两部小说均未被采用。在王某无收入的情况下,马某一直供养夫妻二人生活。2006年,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2007年,王某2005年创作的两部作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1-27)

曹贤信,姚建军[5](2012)在《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乃至立法关注的焦点之一。虽然"个人财产说"和"共同财产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都存质疑之处,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理论,对制度设计作出新安排。衡平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最佳路径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其自身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利益损失以及以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他方个人财产后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2年11期)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在精神世界方面也得到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产物,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人们的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利益,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智力成果,在它转化为物质财产之前,其经济价值处于"可期待状态",本文将这种"可期待状态"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离婚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分割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较多问题。首先,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应该与知识产权在婚内获得的收益一样,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次,在司法实践上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大多是以"适当照顾"的方式处理,但法律上关于"适当照顾"的规定很模糊,导致司法上出现了不同的适用方式。再次,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复杂性,对于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后,法律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方式没有具体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当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应在于它的人身权,而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可以分割的部分。因此,法律上既然确定了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既得利益的可分性,那么也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定为离婚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次,明确"适当照顾"原则与分割的区别。应在确定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将"适当照顾"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处理方式。再次,界定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类型。在知识产生于婚前的情况下,如果收益于婚内则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在婚内未产生收益则要视非知识产权一方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产生作出直接或间接贡献而区别对待。在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内的情况下,无论收益产生于婚内还是婚后,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都应予以分割。最后,提出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具体分割方式。为了兼顾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建议采用赋予非知识产权所有方期待利益分割请求权为主,一次性分割和适当照顾为辅的分割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陈惠.论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以离婚及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为视角[J].法治社会.2018

[2].张镇镛.论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D].延边大学.2017

[3].赵克.析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J].法律适用.2015

[4].赵克.因离婚产生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N].人民法院报.2013

[5].曹贤信,姚建军.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的立法选择[J].知识产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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