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别籍异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唐宋时期,别籍异财,同居共财,礼法合流
别籍异财论文文献综述
朱旭亮[1](2017)在《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全面梳理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基础上,对于“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予以溯源,对于“别籍异财”之禁的法律内涵进行解读,对于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演变过程及其演变的原因予以剖析,对于“别籍异财”之禁中所体现出来的理想倡导以及在社会实际情况中的司法实践予以探讨。本文认为是法律的儒家化导致秦代的“分户令”逐渐演变成为“别籍异财”之禁。而在《唐律疏议》中成为正式法律的“别籍异财”之禁,其实质是“强行法律化的道德”。由唐至宋“别籍异财”之禁主要是对于“别籍”之禁重点关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间普遍以“异财”为争讼的焦点。“别籍异财”之禁在由唐至宋的演变过程中受到“同居共财”大家庭观念难以践行以及家庭财产观念的变迁两方面的影响,导致了律条最终沦为具文的结果。由于“别籍异财”之禁所倡导的理想化社会与现实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在广泛的分家现实以及实际行政治理的双重影响下,国家在执行“别籍异财”之禁时往往采用威刑兼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方式。本文希望通过对于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研究,能够丰富中国古代史唐宋史方向的社会史、家庭史以及法律史等领域的研究成果。(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尹成波[2](2014)在《传统社会家庭成员户籍与财产法律变迁——从“分异令”到“别籍异财法”的历史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商鞅变法,行"分异令"等法令,强制成年子弟与其父"别籍异财"。汉及其以后的王朝,法律逐渐以儒家伦理为依归,其重要伦理"别籍异财"之禁,亦渐次成为国家法律:汉朝除禁止鳏、寡、老、疾等家庭分异外,对百姓"别籍异财"或合户,立法指导原则基本上是听民自便;曹魏改律,废止强制父子异财的"异子之科";西晋立法,要求子弟与耄耋父祖同居;南北朝都立有"别籍异财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别籍异财法"臻于完备。(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尹成波[3](2014)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唐代的"别籍异财法"既包括正律中的相关律条,又有因时损益的令、诏、制、敕等。该法严"别籍"之律,宽"异财"之禁,唯父祖方可析财,未分则子孙不得私自处分家产、蓄有私财。唐行此法,原因有二:该法是王朝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承担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项功能——赋役征收的基础,以及父祖养老、亲属救济等事项的保障。因此,唐代的"别籍异财法"体现了立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平衡,以维护"养其孝悌,均其贫富"的社会生活。制约该法执行的因素颇多,内因是人性之私,外因为赋役制度、官僚机会主义行径、地方习俗等。当时,该法在中原地区的执行效果较好,而在南方诸地则较差。官僚士大夫对该法的遵守颇好,而平民上户违法者颇多。在唐代前期和中期,该法的执行都较有成效;到了晚唐时期,该法已成为具文。(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4年02期)
李畅[4](2012)在《唐代别籍异财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其完备而先进的法律是宋元明清学习借鉴的主要依据,也是日本等国家远渡重洋来华取经的动力,更是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蓝本和传承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骄傲。《唐律》为现今尚存于中国最完善之一部法典,其内容上承战国《法经》以降诸律,下启宋元明清之制,俨然为中华固有法系之代表作。且流风所及,影响周边东亚诸国法制之发展。纵观中国传统法律,与家庭有关之条文,多半于唐朝完成法制化之历程,且为后世封建社会奠定基础。禁止别籍异财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规范家族财产、维护家族制度、实现国家对家族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唐朝之前,立法中并未出现类似规定,与之相应的表述是秦朝的“异子之科”,即秦朝通过“商鞅变法”在全国强制推行父子分异,迫使家庭成年之子与父亲分家。直至曹魏时期,正式从法律上废除“异子之科”。但是,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直接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首创于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正式颁布《唐律》,严禁亲在别籍异财之家庭情形,并对违犯之人重刑科罪。本文选取了唐朝这一典型封建王朝,以别籍异财为主题,围绕《唐律疏议·户婚律》之“子孙别籍异财条”、“居父母丧生子条”以及《唐律疏议·名例律》之“十恶”条、“免所居官条”等相关律文,在挖掘史料的基础上,结合当代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对别籍异财罪进行分析和探讨。家是社会的细胞,是国家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今日之家庭观念与封建社会的家存在天壤之别,但家的背后所折射的文化内涵却是相通的,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对当今和谐社会之建构有所启发。(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2-04-01)
张本顺[5](2012)在《变革与转型: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时代特色、成因及意义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昭示了法律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2年02期)
艾永明,郭寅枫[6](2010)在《《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别籍异财是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家族财产、维护家族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其视作一个整体,忽视别籍和异财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相互关系。根据《唐律》和其他原始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别籍和异财实际上是两个问题而又紧密联系,法律禁止的重点是别籍而不是异财。(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0年05期)
徐爽[7](2010)在《别籍异财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体家庭另立户籍、分异财产原本是个体家庭内部的自发行为,同时也是个体家庭自身运行机制和生命周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官方本应给予较少的介入和干预。但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对民间个体家庭另立户籍、分异财产的行为投以重点关注,并通过法律制度加以限制。《唐律疏议》中正式出现“子孙别籍异财”条,奠定了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的基础。此后的宋元明清在国家立法上都不同程度的继承唐律对别籍异财行为的限制和禁止,同时根据客观统治环境做出相应变通性的调整。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的相关研究,以往学者往往把研究视角集中在别籍异财行为引发的家庭财产分割,即主要关注个体家庭在分异财产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原则及具体分割方法,而很少将别籍异财作为罪来考察和研究。本文以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的形成、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以唐律中“子孙别籍异财”条的立法规定为核心,并对照宋元明清在别籍异财罪上的变通规定,形成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纵向而系统的梳理,进而对别籍异财罪产生、发展的原因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尹成波[8](2009)在《从异子之科到禁止别籍异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从法律与社会互动的视角,研究中国帝制时期有关家庭组织的法规—即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变迁、该法的实际推行状况、制约该法推行的因素、法律与现实矛盾的消解等。商鞅变法,推行“异子之科”和“均出余子之使令”,强制百姓析户异籍,故而父子异居异财,核心家庭成为社会主流。汉承秦制,据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户律》可知,当时国家沿用秦分户之令,据《史记》和《汉书》可知民间承袭秦分异之风。及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逐步儒家化。在此大背景下,有关父子祖孙分产析户的法律不断被修改:叁国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东晋和南北朝立禁止别籍异财的律令,严禁父祖、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臻于完备。与南北朝相比,唐朝允许父祖析产,但严禁其别籍,至于子孙和以前一样不能私自别籍、异财。魏晋至北魏中期盛行大家庭,及至均田制、叁长制的推行和北魏政府遣使括户,开始逐渐少见。隋代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开始强制析户,其后再旌表累世同居。唐代处于家族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主要以个人或家庭救助为主,禁止别籍异财成为社会需要,因此唐政府推行该法颇有成效。较之唐朝,宋代财产私有化程度更深,但赵宋开国几乎照搬《唐律疏议》中严禁别籍异财的法条,故而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冲突非常剧烈,相关法律不断被修改:仁宗景佑年间将“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授予子孙,南宋孝宗时一度立法允许子孙别籍异财,孝宗后立法逐渐保守,即使父祖标拨财产的权利亦多有限制。但是南宋上至朝廷下至百姓,都将严禁别籍异财的法律视为具文,在司法审判中,即使笃信理学的士人也认可了亲在别籍异财的合理性。促使法律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性之自私,就宋代而言具体原因有二:繁重的差役和大量的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纠纷和诉讼。终唐宋之世,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始终与社会现实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紧张。“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与“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有利弊。别籍异财的小家庭主要优点是可以动员子弟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其缺陷也很明显:一、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这个问题自秦以来一直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营其私,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互不救济。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其主要优点为注重平均,即儒家伦理所倡导的“均其贫富,养其孝悌”。其缺点主要是“大锅饭”影响效率,加之同居共财的民户,由于人性之私、财产权不明晰等诸多因素,易产生家庭纠纷和诉讼,给政府造就了沉重的司法负担,各级官员不断要求修改法律。两宋而下一种新型的家族组织的出现,解决了这一困境:首先各个小家庭各有其户籍,各蓄其私财,其次整个家族设有共产,以供联宗收族之用。最具代表性的当为北宋范仲淹家族。这种在实践中形成的家族组织,既兼顾了养老、救济,科举教化等族内公共事务,又照顾到子弟拥有、扩大个人私产的愿望,可谓公平与效率兼得。元明清叁朝虽仍有严格同居共财的人户,但社会上占主导的却是以范氏家族模式为代表的新型家族组织。这一新型家族组织的出现,对禁止别籍异财法令的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至明代禁止别籍异财的法令事实上已经废止。其原因之一是家族或宗族组织承担了析理财产纠纷和社会救济等诸多社会功能。其二是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堵塞了析户避役的路径。其后推行“摊丁入亩”,民间析户与否与政府利害不大,禁止别籍异财的法令更为具文,仅具伦理层面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09-06-23)
包伟民,尹成波[9](2009)在《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别籍异财法"经过真宗、仁宗、孝宗、光宗等时期的多次修改,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自太祖直至仁宗初年,多以特别法的形式修正"别籍异财法"的生效时间与量刑;仁宗景佑四年,法律承认"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为个人所有;孝宗时着令承认子孙的财产权;光宗时又对此法令稍加限制。促使"别籍异财法"发生演变的两大原因是差役和家庭财产纠纷。考以史实,"别籍异财法"在社会基层的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李小标[10](2003)在《“别籍异财”之禁的文化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 ,尤其是古代法 ,并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 ,只是一种非常专门化的制度。① 它实是能够全面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面镜子。而传统的研究范式对法律制度的界定过于狭隘 ,基本上局限于对中国传统正式法典、法规的描述。所以 ,它的解释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3年03期)
别籍异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鞅变法,行"分异令"等法令,强制成年子弟与其父"别籍异财"。汉及其以后的王朝,法律逐渐以儒家伦理为依归,其重要伦理"别籍异财"之禁,亦渐次成为国家法律:汉朝除禁止鳏、寡、老、疾等家庭分异外,对百姓"别籍异财"或合户,立法指导原则基本上是听民自便;曹魏改律,废止强制父子异财的"异子之科";西晋立法,要求子弟与耄耋父祖同居;南北朝都立有"别籍异财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别籍异财法"臻于完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别籍异财论文参考文献
[1].朱旭亮.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研究[D].辽宁大学.2017
[2].尹成波.传统社会家庭成员户籍与财产法律变迁——从“分异令”到“别籍异财法”的历史考察[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3].尹成波.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J].法学家.2014
[4].李畅.唐代别籍异财罪研究[D].安徽大学.2012
[5].张本顺.变革与转型: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时代特色、成因及意义论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6].艾永明,郭寅枫.《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J].法学研究.2010
[7].徐爽.别籍异财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尹成波.从异子之科到禁止别籍异财[D].浙江大学.2009
[9].包伟民,尹成波.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10].李小标.“别籍异财”之禁的文化解读[J].政法论丛.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