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公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公证,房地产市场,秩序
法定公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黄才宏[1](2019)在《我国房地产法定公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的登记机关不能保证登记的准确性从而会导致商品房买卖中造成一些权利的损害。本文将探析如何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房地产,让房地产行业能够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课题组[2](2018)在《法定公证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的位置 法律界关于不动产法定公证的争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无疑代表着不动产制度的两大方向,但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都不约而同地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给公证人安排了重要角色。因为我国在不动产制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所以在我国构建不动产制度时,尤其是在《物权法》制定前后,引发了是否应当借鉴德法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我国不动产实体法律中安排不动产法定公证的争论。我们认为,在讨论房地产公证创新和发展之前,有必要对这场争论予以回顾,以明确公证在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应(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8年11期)
吴晓红[3](2016)在《物权登记与法定公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由于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趋势。公证机关较物权登记机关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民,其内部机构性质比较稳定,涉及到的审查项目也比较全面,更能够体现物权的合法性,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对物权登记和法定公证制度进行细致的对比和分析,强调了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赤子(上中旬)》期刊2016年15期)
赵利[4](2016)在《浅议我国法定继承公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继承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财产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关法定继承公证的许多法律制度规定都比较概括和原则化,使得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存在诸多困扰。因此,有必要从修改法定继承人顺序和范围、规范法定继承公证程序制度方面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赵蕾,连欣[5](2016)在《公证影响你我生活》一文中研究指出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外企员工卢女士给公司请了病假后,转身开始了自己的度假旅程,她将度假照片晒到了微信朋友圈中。公证处据此办理了“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凭借这一公证,公司最终成功解聘了涉嫌骗假的卢女士。此事近日被媒体报道后,事件持续发酵,公证这个字眼再次闯(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6-03-24)
刘训智[6](2015)在《法定公证制度与公司登记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对于如何保障发起人以及股东出资真实性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登记机关退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审查后,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保障和信用基础需要其他替代机制进行架构。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上分析,未来我国公司信用体系的构成应当包括民商事实体法(主要是公司法)、公证程序法律制度、法定公证制度、公司登记制度,这是符合当代市场经济信用需求的公司信用制度结构。如今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应当将其中欠缺的法定公证制度予以补正,公司章程应当成为法定公证事项,以此防范公司信用风险,进而为我国公司信用机制和公司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宋湘湘[7](2014)在《浅析中国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制度是中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在物权变动领域,公证具有促进物权交易公平、提高物权变动效率的作用。本文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动中的法定公证制度,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法学家的学术成果,对公证制度的价值及其在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并提出中国物权变动中应该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观点。(本文来源于《珠江论丛》期刊2014年04期)
唐金燕[8](2014)在《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十叁世纪就出现了公证制度,至今有数百年历史。德国公证制度制定完备,深受社会和公民信赖。法定公证制度是德国公证制度的核心,涉及婚姻家庭、市场经济、民事继承等社会各个方面,对于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借鉴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经验,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功能,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5期)
张睿[9](2013)在《我国转型期下公证制度转型之困——以房产产权法定公证为契》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产权登记制度的缺陷,使得房产产权变动极其容易引发纠纷,学者们为此呼吁将房产产权公证法定化,以期解决这一困境,但我国立法却迟迟未对此做出回应。笔者通过思考房产产权法定公证制度理想落空背后的原因,认为关键在于我国目前的公证行业无力承担制度的赋予,这种无力的困境又恰恰因制度的不赋予所引发,并认为,公证制度的转型不仅仅依赖于制度的支撑,更有赖于公证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曾文玲[10](2012)在《构建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阙如,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设定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本文来源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2年12期)
法定公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无疑代表着不动产制度的两大方向,但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都不约而同地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给公证人安排了重要角色。因为我国在不动产制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所以在我国构建不动产制度时,尤其是在《物权法》制定前后,引发了是否应当借鉴德法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我国不动产实体法律中安排不动产法定公证的争论。我们认为,在讨论房地产公证创新和发展之前,有必要对这场争论予以回顾,以明确公证在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公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黄才宏.我国房地产法定公证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课题组.法定公证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的位置法律界关于不动产法定公证的争论[J].中国公证.2018
[3].吴晓红.物权登记与法定公证制度[J].赤子(上中旬).2016
[4].赵利.浅议我国法定继承公证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5].赵蕾,连欣.公证影响你我生活[N].河南法制报.2016
[6].刘训智.法定公证制度与公司登记改革[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宋湘湘.浅析中国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J].珠江论丛.2014
[8].唐金燕.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及其启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9].张睿.我国转型期下公证制度转型之困——以房产产权法定公证为契[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0].曾文玲.构建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的探讨[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