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戴晴霞

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戴晴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治理模式改革,环境教育立法,完善,借鉴

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戴晴霞[1](2018)在《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命令-控制”式环境治理模式的缺陷日益凸显,改革环境治理模式、走向融合“命令-控制”、“协商-合作”式的新型“综合”是大势所趋。环境教育制度是这种综合式环境治理模式的重要制度路径之一,具有被实践证明的、重要的立法价值。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环境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的代表性立法相比,其存在体系性较弱、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重大立法缺陷。在国内学术界,环境教育立法研究已有10多年的历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而言,相关研究在各方面都还处于初步阶段,远未成熟、深入,在环境教育立法项目已经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背景下,现有研究的积累不足以对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作用,继续深化环境多元治理视野下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基于环境治理模式改革的宏观视野,借鉴以美国法为代表的环境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完善进行了较体系化的框架性研究,有助于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对将来的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环境治理模式改革与环境教育立法的价值,对环境教育的一般理论、环境治理模式改革及其立法走向、环境治理模式改革下的环境教育立法价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递进式的理论探讨,在环境治理模式的改革的宏观视野下探讨了环境教育立法的价值。第二部分对美国环境教育法律考察与启示进行了探析,结合第一手研究资料,分别从美国环境教育法律体系、《1990年国家环境教育法》基本制度评述、美国环境教育的地方立法动向、美国环境教育法律实施与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剖析。第叁部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评析,在总体评析的基础上揭示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教育制度化的背景,对其制度规定进行了评价。第四部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的构想,分别从环境教育立法的体系化与专门立法路径、《环境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探讨、《环境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建议等方面较全面地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3-15)

田彦峰[2](2009)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教育”作为解决当前复杂而严峻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为环境教育立法,以法律手段保障各项环境教育活动,维护环境教育主体的权益,推动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起步较晚,而且发展滞后,跟不上当前环境教育的发展,存在许多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全球性的以及我国自身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入手,分析了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介绍了环境教育的概念和它的发展历程,阐述环境教育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重大意义以及环境教育立法对环境教育的保障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主要从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弥补当前环境教育立法缺陷等方面来谈;可行性方面则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伦理学方面以及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和社会基础等角度分析。第叁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总结其先进经验并得出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该部分对各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比较分析,是从国外环境教育立法进程及效力层次,国外环境教育体系、管理和监督制度,国外环境教育激励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构想。文章从效力层次入手,提出的立法依据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应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未来我国环境教育法立法的基本框架,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完善进行了大胆的设想。本部分主要论证了由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作为纲领性的法律,对环境教育的基本内容做出规定,由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教育法规;建议环境教育立法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指导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普遍参与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并建议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中建立环境教育评价制度、环境教育资金保障和激励制度、环境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环境教育人员的专业化制度、环境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期刊2009-05-01)

胡红玲[3](2008)在《完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应对环境问题的各种途径中,环境教育能起到根本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正所谓“环境保护,教育为本”。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需以人们知晓此类手段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有利于这些手段的运用和实施,经济和技术手段的使用也以知晓相关技术为前提,而环境教育能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帮助人们掌握应对环境问题的技术和手段,也能使人们知道怎样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环境教育的开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环境教育立法不仅是实施环境教育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环境教育主体权益的法律武器,同时还是促进环境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手段。自从国际社会第一次提出环境教育的概念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开展环境教育,并相继开始了环境教育的立法实践。美国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环境教育法,日本在环境教育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其他国家如俄罗斯、印度、乌干达等也在环境教育立法的某些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值得我国借鉴。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虽然起步不晚,但发展却明显滞后,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法,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当中,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管理体制也尚未建立起来,对相关的主体也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环境教育立法显得刻不容缓。因此有必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批判性地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对环境教育立法的模式进行有效选择,对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力争实现科学立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8-04-01)

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教育”作为解决当前复杂而严峻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为环境教育立法,以法律手段保障各项环境教育活动,维护环境教育主体的权益,推动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起步较晚,而且发展滞后,跟不上当前环境教育的发展,存在许多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全球性的以及我国自身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入手,分析了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介绍了环境教育的概念和它的发展历程,阐述环境教育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重大意义以及环境教育立法对环境教育的保障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主要从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弥补当前环境教育立法缺陷等方面来谈;可行性方面则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伦理学方面以及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和社会基础等角度分析。第叁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总结其先进经验并得出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该部分对各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比较分析,是从国外环境教育立法进程及效力层次,国外环境教育体系、管理和监督制度,国外环境教育激励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构想。文章从效力层次入手,提出的立法依据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应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未来我国环境教育法立法的基本框架,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完善进行了大胆的设想。本部分主要论证了由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作为纲领性的法律,对环境教育的基本内容做出规定,由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教育法规;建议环境教育立法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指导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普遍参与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并建议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中建立环境教育评价制度、环境教育资金保障和激励制度、环境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环境教育人员的专业化制度、环境教育法律责任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教育立法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1].戴晴霞.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研究[D].西南大学.2018

[2].田彦峰.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9

[3].胡红玲.完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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