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通法论文-郑友阶

香港普通法论文-郑友阶

导读:本文包含了香港普通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香港,中文,法律文本,语言问题

香港普通法论文文献综述

郑友阶[1](2018)在《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语言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梳理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历史进程,提出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语言问题主要有文本理解性差、使用频率低和教育语言缺失等叁个层面,其原因有叁:一是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产生时间短,而且是首次运用中文来表达普通法,相比于150多年历史占主导地位的香港法律英文文本而言,理解性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二是香港法制历史和现实的语言环境决定着英文仍然是法律界使用频率主流语言,特别是香港高等级法院、外籍法官以及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均采用英文,普通话则排除在司法活动之外。叁是香港法律界和教育界因固有的英国普通法传统教育和司法实践仅采用英文,没有培养出符合双语法制要求的中英双语普通法人才。香港双语法制中的中文普通法文本产生的进程表明,只有按照香港双语法制要求,采用中英双语法制教育,法律界在司法活动中认同中文,使用中文,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才能发挥作用,为香港90%以上母语为中文的居民提供法制保障。否则"以英文为准""重英轻中"的局面还是不会改变,"法治香港"便是一句空话。(本文来源于《华中学术》期刊2018年03期)

汪江连[2](2018)在《香港基本法:大陆法与普通法杂糅接榫的复调叙事——评梁美芬着:《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学者梁美芬2015年在内地出版的《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一书,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专着。该书以大陆法系与普通法学杂糅的复调叙事方式回顾了香港基本法发展的历史,结合香港回归以来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了基本法实施的诸多重大议题,并对香港的政改做了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其着述方式是以理论切入的方式,再以判例法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个案予以深化分析,值得成文法写作方式的学者借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杨晓楠[3](2017)在《传统与新秩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普通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保留了原有普通法传统,维持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延续性。香港回归后,香港《基本法》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法院在适用《基本法》的过程中突破了原有普通法的限制,发展了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通法。在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层面,终审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赋予其权利宽松解释与限制狭义解释的内涵,在传统的方法论框架下,适用新秩序下的宪制文件。(本文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李宫帅[4](2016)在《基于语料库的香港普通法英文叁明治句式汉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双语制”政策的要求,香港特区的官方语言包括汉语和英语,在法律领域香港仍然沿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系。香港英汉法律皆为真确本,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该属性使香港法律文本成为很好的研究英汉法律翻译类素材。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叁明治结构的句式。这种句式在香港英文普通法比较常见。英文普通法中包含叁明治句式的句子结构复杂,其典型特点在于中间夹层所使用的并列结构以及表示各种条件的状语从句的大量使用。为了研究香港普通法英文叁明治句式的汉译特点,本文作者从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收集了所有的英文叁明治句子及其汉译,试图建立一个普通法叁明治句子英汉语平行语料库;通过统计英文句子的词数,排除过长或过短的奇异值,然后进行随机抽样,提取出了300个句子,最终利用Stanford Parser句法标注器对这些英文句子进行归类处理和句法分析,总结出其英译汉过程中叁明治句式的转换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在用词上汉译叁明治句式仍然继承了法律英语的特点。在句法结构上,多数叁明治句式在汉译中保留了下来,但是由于部分句子的主句和从句尤其是状语从句位置发生位移从而导致了汉译中叁明治句式叁层结构的嬗变。本论文对叁明治句式的用词特点、外在形状以及内部结构都做了详细研究,旨在通过对比英汉叁明治句式,找出英文叁明治句式的主要特征及其汉译规律,这对于正确理解香港普通法英文叁明治句式的汉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语言学意义。(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期刊2016-05-01)

郑贤君[5](2016)在《隐含权力:普通法对香港政制的影响——解释权的民主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是判例法,也是法官法,其依据先例但不凭借制定法创制具有约束力规则,是一种特殊立法。这一事实上的造法行为有违民主,且早已被世界范围内其他普通法地区所深味。在成文法时期,普通法法官须面对民主的政治机关的制定法,客观上凸现了解释权的重要,解释方法的选择成为评判是否尊重民主、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准。我国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内在于普通法,而是基本法赋予其成立的基础。两种解释导致对同一法律文本产生不同的含义,文本和立法目的成为区别普通法与民法法的重要分野。但是,过分执着于区别两种解释方法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无助于弥合解释差异,更不利于普通法的发展。在寻求一致性的解释之路上,两种方法可彼此靠拢,互为借鉴。香港法院应吸取教训,克制普通法的造法冲动,谨守解释权的诸种限制,善待民主。(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郑戈[6](2015)在《普通法心智与香港政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心智是长期在普通法法治社会中实践法律和遵守法律所形成的社会心理,它不仅为经过普通法专业训练的"法律人"所具备,也为这种社会中的普通守法公民所分享。如果能够缓和政改所导致的对立与矛盾,多吸引香港法律人投入到国家的法治建设事业中来,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导言社会学家爱德华·席尔斯(Edward Shils)在他1961年的文章《中心与边缘》(Centre and Periphery)中指出,任何社会都有一个政治、文化和价值中心,这个中心不是一个几何或地理概(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3期)

黄明涛[7](2015)在《普通法传统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特区法院在有关案件中多次重申"普通法传统",借以阐明基本法的含义、推动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发展。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既有助于延续香港长久以来的法治传统,也有助于因应社会变迁,促进基本法法理不断趋于完善。普通法作为香港原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基本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同时,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宪制性法律,也会给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注入新的内涵。(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黄明涛[8](2014)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互动中的释法模式——以香港特区“庄丰源案规则”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创立的"庄丰源案规则"——"1999年人大释法"仅构成对基本法第22条第4款与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有效解释——引起诸多批评,并被认为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实际上,这些批评意见对"庄丰源案规则"的效力及其象征意义有所误读,也不必要地强化了祖国大陆的法律传统与香港地区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对立。人大释法制度作为基本法体制之下两种法律传统的连接点,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种新的法律地位,因而容许并要求其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的互动中发展出独特的法律解释模式,而这种独特的释法模式与"庄丰源案规则"是相容且相互促进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12期)

张耀良[9](2014)在《香港普通法下的律师专业与法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的基石有叁个重要构成条件:完善且能捍卫社会公义的立法、独立和具公信力的司法,及得到大众信任的律师专业。本文将介绍香港律师制度及运作。香港律师沿袭普通法及英式传统,分为律师(solicitor),及大律师(barrister)两支业务,前者除可以处理任何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外,与后者最主要的区别之处,是市民大众能直接接触及咨询律师,而不能直接接触大律师。大律师的主要事务是诉讼(除法院诉讼外亦包括仲裁及调解),此外亦(本文来源于《司法》期刊2014年00期)

陈兵,刘山[10](2012)在《普通法上董事侵权责任解说——由香港法院近年判例引起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区社会经济交流日益增多。作为公司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司法域,中国香港特区的公司法判例中有很多做法值得内地借鉴,其中有关公司董事侵权归责的处理则是一例。以香港公司法上董事侵权案件为引,深入探讨香港乃至英国普通法系统上的董事侵权问题,包括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两类形式,认为公司董事侵权责任应受侵权法约束,解释了"个人责任假定"测试的内涵,主张代理说较代表说更具理论优势和实践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香港普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香港学者梁美芬2015年在内地出版的《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一书,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专着。该书以大陆法系与普通法学杂糅的复调叙事方式回顾了香港基本法发展的历史,结合香港回归以来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了基本法实施的诸多重大议题,并对香港的政改做了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其着述方式是以理论切入的方式,再以判例法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个案予以深化分析,值得成文法写作方式的学者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香港普通法论文参考文献

[1].郑友阶.香港中文普通法文本的语言问题[J].华中学术.2018

[2].汪江连.香港基本法:大陆法与普通法杂糅接榫的复调叙事——评梁美芬着:《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J].现代法治研究.2018

[3].杨晓楠.传统与新秩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普通法[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

[4].李宫帅.基于语料库的香港普通法英文叁明治句式汉译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6

[5].郑贤君.隐含权力:普通法对香港政制的影响——解释权的民主性[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6].郑戈.普通法心智与香港政改[J].中国法律评论.2015

[7].黄明涛.普通法传统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J].法学评论.2015

[8].黄明涛.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互动中的释法模式——以香港特区“庄丰源案规则”为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4

[9].张耀良.香港普通法下的律师专业与法治[J].司法.2014

[10].陈兵,刘山.普通法上董事侵权责任解说——由香港法院近年判例引起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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