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高空抛掷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明高空抛掷物,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责任确定
高空抛掷物论文文献综述
白翠莲[1](2018)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转换为补偿责任。该类型案件由于加害人不确定,因此按照第87条规定,要求抛物范围内所有具有抛物可能的相关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对当事双方权益给予合理保障,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本文主要就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讨论补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补偿责任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缺点和弊端,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需要修正的地方,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归责原则上存在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法理要求。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中,相关人对被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违背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相冲突,更倾向于道义性补偿。鉴于此,应对该条立法进行重新考量,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重新确立归责原则,通过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应用,将补偿责任变为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8)
王大伟[2](2017)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社会公共安全中,不明加害人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行为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类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刚开始出现的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所以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结果,各个理论研究者也针对案件的发表着不同的意见。高空抛物致使受害人身心受到很大的损害,但是由于此类事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事件发生后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所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填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受害人依法维护其权益和填补的损失带来黎明前的曙光。但是对这则法条的推出,在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和社会理论各界却又是对此有着褒贬不一的评价,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的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的理论研究多种多样,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理论支撑,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法条本身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涉及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免责事由等等一些列相关问题留有解释空间。本文结合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对其案件处理进行焦点问题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反思,揭示其中的不足,提出对策,完善加害人不明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机制。本文分为四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概述,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二部分是对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分析。通过归纳、分析争议焦点,为案件的反思打下基础;第叁部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案件引申出来的焦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第四部分是总结出目前我国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总结出的缺陷,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10-01)
席晓萌[3](2016)在《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最近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高空抛掷物致害的案件屡次发生,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审理了此类案件。大量此种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此类侵权案件已经发展成有着自身独立特点的特殊类型的侵权形态,再也不是一类个别的情况。所以,只有在侵权法中建立一系列科学完备的有关高空抛掷物致害的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魏科闯[4](2015)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实证分析——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相关判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颁布至今已四年有余,在其颁布之时,第八十七条"连坐制度"因面临在对受害人保护的过程中是否实现了《侵权责任法》救济法的立法思想、在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之质疑而饱受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判例的调查研究,分析了第八十七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并探讨了对受害人有效救济的合理办法。(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王瑞[5](2014)在《高空抛掷物侵权调查——以西宁市基层人民法院判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迈进,城市人口日趋密集,生活空间越发狭小,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需要,住宅楼日趋高层化、商业化,随之出现不少有关高空抛掷物侵权的案件,典型案例有重庆的"飞坛"案、辽宁丹东的"花盆"案及济南的菜板伤人案。以上叁个案件虽然致人损害的物品不同,但是在审理中却遇到一些共性的问题,如无法判断明确的侵权人、对受害人没有统一的救济途径并缺乏一致的裁判依据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杜恒奕[6](2014)在《论建筑物高空抛掷物侵权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于该侵权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救济方法仍然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叁个角度,对建立建筑物高空抛掷物综合救助体系提出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01期)
李颖[7](2012)在《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理引发了法学界激烈的讨论。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满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叁项构成要件要求,不属于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张谷丰[8](2011)在《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有着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城市人口日益密集,高空设施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频繁出现。高空抛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事发多,后果严重,涉案主体众多,同类性质案件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弥补了现在法律的空白,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其不完善之处。该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它并没有消除人们的质疑。所以我们应该认真探究和理解该法的内涵和主旨。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法院的做法和理论界的不同学说的分析,从寻求法理基础、法律原则根源的角度,采用比较分析、实例分析等方法以求理顺关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指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第二部分,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比较。第叁部分,论述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第四部分,论述该责任性质为补偿责任,责任方式为按份责任及其免责条件。本文认为,理论上的统一是认识问题乃至解决问题的前提。例如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这而问题仍然是各表各家。所以,只有当对高空抛物侵权理论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后,才能解决目前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本文的整体写作思路就是通过理顺基础理论问题的前提下,并以此作为标尺,通过最新案例、立法例来评析第87条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完善建议,这就是本文的第五部分。(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1-12-03)
丁翠利[9](2011)在《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频繁发生,这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所讨论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人为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体和物体从高层建筑物上坠落致人损害,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救济受害人,法律规定由相关特定人承担的按份补偿责任。文章分别从风险社会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理论等方面论证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同时也论证了其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理念、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已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然而该条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在论证正当性、建构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责任承担的分析对第87条提出了系统的修改意见:第一,应及时更新价值理念——应更加注重保障安全价值;第二,应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存有过失责任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成为责任主体;第叁,应修改责任形式——责任形式应为“全面补偿”而非“部分补偿;第四,应修改责任形态——责任形态应为“双重的按份责任”而非“简单的连带责任”;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修改,我们就可以将《侵权责任法》第87条重新表述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及物业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诉讼时效内找到侵权人的,前款规定的赔偿人享有追偿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1-05-04)
王波永[10](2011)在《高空抛掷物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第87条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中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高空抛掷物的责任承担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与建筑物致害责任,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主要研究对象,界定高空抛掷物,通过分析高空抛掷的侵权行为及比较类似的概念,理论探讨抛掷物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高空抛掷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在社会公共安全中,不明加害人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行为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类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刚开始出现的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所以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结果,各个理论研究者也针对案件的发表着不同的意见。高空抛物致使受害人身心受到很大的损害,但是由于此类事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事件发生后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所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填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受害人依法维护其权益和填补的损失带来黎明前的曙光。但是对这则法条的推出,在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和社会理论各界却又是对此有着褒贬不一的评价,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的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的理论研究多种多样,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理论支撑,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法条本身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涉及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免责事由等等一些列相关问题留有解释空间。本文结合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对其案件处理进行焦点问题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反思,揭示其中的不足,提出对策,完善加害人不明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机制。本文分为四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概述,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二部分是对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分析。通过归纳、分析争议焦点,为案件的反思打下基础;第叁部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案件引申出来的焦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第四部分是总结出目前我国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总结出的缺陷,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空抛掷物论文参考文献
[1].白翠莲.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2].王大伟.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7
[3].席晓萌.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分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
[4].魏科闯.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实证分析——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相关判例为例[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
[5].王瑞.高空抛掷物侵权调查——以西宁市基层人民法院判例为视角[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
[6].杜恒奕.论建筑物高空抛掷物侵权之救济[J].知识经济.2014
[7].李颖.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张谷丰.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1
[9].丁翠利.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1
[10].王波永.高空抛掷物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