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信托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改革开放,信托业,信托法,理论议题
中国信托法论文文献综述
季奎明[1](2019)在《历史、议题与展望:中国信托业、信托法四十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几乎与改革开放的历程同步,经过了《信托法》颁行前的"金融百货公司"整顿期(1979~2001年)、《信托法》颁行后的规范发展期(2001~2012年)以及以《信托法》为上位法的大资管时期(2012年至今)叁个阶段。在曲折的演进中,信托法理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的性质、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受托人义务、委托人的地位、信托的"异化"、信托法与资管市场的关系等议题成为研究的重心。要提升中国的信托法治环境,信托登记、信托实践的司法保障、信托法研究与信托业发展中的类型化思维等问题亟须获得更多的重视。(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9年01期)
李宇[2](2017)在《商业信托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商业信托及其发展信托史上,普通信托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过去的一百年,则是商业信托的世纪。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持有、管理或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英美,信托传统上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遗产规划。此为信托的通常形态,称为普通信托(ordinary trust)。~([1])19世纪以来,信托的商业运用日显重要,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等领域中的地位超乎公司等其他商业组织之上。在当代美国,90%以上信托为商信托,~([2])(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夏小雄[3](2016)在《“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发展困境要求学界对于信托法制进行整体性反思和体系性重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信托法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受托人不履行信义义务、信托业务规避监管政策等问题依然影响着信托法的有效落实。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推动信托制度向"受托之托、代人理财"本旨的回归,强化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贯彻,优化行政监管、完善司法机制,使得信托法真正变为"活法"。(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周小明[4](2015)在《系统构建中国信托法理论的力作》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研究,需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结构和开阔的视野。研究信托法,需在理论基础、比较法、案例研究、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等方面深加积累。赵廉慧博士的《信托法解释论》在这几个方面均有独特之处。 其一,理论基础。信托法研究者应具有坚实的民商法基础。作者(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5-11-02)
徐卫[5](2014)在《中国《信托法》逻辑自洽性的不足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信托法》制定时,国内法学界对信托制度的研究总体上比较薄弱,缺乏对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及信托法系统性构建的深入思考,导致《信托法》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目前已被法学界关注的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或不妥当之外,还存在一个为当前学界忽略但又颇为突出的问题,即《信托法》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内部存在彼此冲突、前后矛盾或规则之间不统一的现象。逻辑自洽性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完善的基本标尺,欠缺逻辑自洽性的法律会影响其自身的科学性,还会影响其对社会生活的有序及有效调整。(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高达,王鹏[6](2014)在《中国信托法的发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法是一个古老法律制度,因其在克服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力之不足、确保财产权益之有效增值与承继、活跃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在英美法系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在大陆法系也得到肯定。信托法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同样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中国总体上师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及传统与信托法亦存冲突,目前的信托立法也颇多缺陷。本文在回顾历史、总结成果、梳理现状基础上,对我国信托法的完善提出了初步建议。(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4年01期)
于海涌[7](2012)在《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信托法》实施中的本土化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信托业为何陷入低迷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其又无疑是其中最弱的一支,其根本无法与其他叁者并驾齐驱,甚至无法摆脱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当前我国的信托公司既无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可以套用。为什么《信托法》的出台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反而在《信托法》出台(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2年00期)
于海涌[8](2012)在《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写在《信托法》实施以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2年02期)
朱宝琛[9](2012)在《吴晓灵:《证券法》修订需要注意叁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18日举行的“金融街论坛”上表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业也应该是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的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她同时指出,在《证券法》的修订方面需要有叁个注意。 “修法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功(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2-11-19)
王涌[10](2012)在《中国信托法的基本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信托法》从2001年颁布之后,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方面是民法法系固有的概念与信托法的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对信托法的需求很强烈,但是,立法中一些概念、条文的含义不清,模糊领域存在,影响中国信托法的应用。以下就中国《信托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期刊2012年05期)
中国信托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商业信托及其发展信托史上,普通信托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过去的一百年,则是商业信托的世纪。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持有、管理或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英美,信托传统上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遗产规划。此为信托的通常形态,称为普通信托(ordinary trust)。~([1])19世纪以来,信托的商业运用日显重要,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等领域中的地位超乎公司等其他商业组织之上。在当代美国,90%以上信托为商信托,~([2])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信托法论文参考文献
[1].季奎明.历史、议题与展望:中国信托业、信托法四十年[J].证券法苑.2019
[2].李宇.商业信托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改革[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7
[3].夏小雄.“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J].河北法学.2016
[4].周小明.系统构建中国信托法理论的力作[N].金融时报.2015
[5].徐卫.中国《信托法》逻辑自洽性的不足与修正[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6].高达,王鹏.中国信托法的发展完善[J].学术探索.2014
[7].于海涌.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信托法》实施中的本土化问题[J].中国商法年刊.2012
[8].于海涌.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写在《信托法》实施以后[J].私法.2012
[9].朱宝琛.吴晓灵:《证券法》修订需要注意叁个问题[N].证券日报.2012
[10].王涌.中国信托法的基本问题[J].中国法律.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