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务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行管理,知情权,异议权,后续出资权
债务人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徐元永[1](2019)在《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中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制度起步较晚,破产文化基础比较薄弱,社会公众对破产的熟知度和接纳度普遍不高,破产保护理念亟需加强。在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中,受传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思维的影响,加之债务人自身也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其权利保护状态往往不容乐观,对债务人的破产保护机制还未建立。本文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现有规定出发,论述了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金印[2](2019)在《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若从功能的角度观察诉权体系,债务人异议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反对之诉":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剥夺强制执行力,抽离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剥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防御性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相比于事后补救性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回复或矫正不当执行的后果,债务人异议之诉具有事中甚至事前的防御功能,可以阻止不当执行本身的推进或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防御性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在于该诉可以为现有诉权体系带来额外收益,而且在于体系思维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法律地位。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机会,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可以在多个层次减轻法院的审判或执行负担。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会影响执行效率或者沦为债务人拖延执行的手段。服务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会在一定条件下拖延执行,但这是体系视角下执行程序必须忍受的副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7期)
周影[3](2019)在《债务催收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分析——以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业为例,从就业、行业收入、地区、账龄、债务类别、纳税金额、慈善捐助方面分析了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行业最新概况,介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美国国际信用收债协会等相关机构。讨论了美国债务催收业对债务人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消费者投诉系统、开展债务催收教育宣传活动、加强执法、设立民事罚款基金等。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如何加强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立法禁止非法债务催收行为、明确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机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金融教育等对策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李继远,黄争明[4](2018)在《激活执行“僵尸案”:一日查封房产374套》一文中研究指出“万锋公司早就不经营了,老板早就跑路了!”“公司的房屋要么抵押给了银行,要么被其他法院查封,我们的工钱该怎么办?”面对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王方焦急地问道。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开启梧州首例“执转破”案件程序后,企业“有财产却无法处置”这(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8-08-09)
陈金林[5](2018)在《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获取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具有实质合理性,而这一合理性并未受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视,一边倒地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动,挤压了在超法规层面探讨公民个人信息合法获取与使用的空间。债权人以及辅助债权人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具有被合法化的可能。在公权力救济受阻、来不及或不经济的条件下,应允许债权人在适当性原则的限制下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以实现债权。这种立场既具有实质合理性,也能在我国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8年03期)
张旭东[6](2018)在《债务催收中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于欢案虽然二审宣判结束,但此案所引发的暴力催收问题直到现在还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在这种畸形现象的背后所折射的是逾期债务的违约危机,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债务逾期案件频发,无独有偶,民间消费借贷领域不容乐观。以当下最为活跃的网络借贷为例,从公开逾期率的10家网贷平台分析,平均金额逾期率近10%。面对如此危机,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当催收、非法催收的事件时有发生。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债务人的权益却遭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为此,有必要厘清到底是哪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债务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认清了这些问题才能找到突破口,从而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体系。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从债务催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催收规范文件的梳理总结出催收规范客体局限性的特点集中在限于借贷之债与忽略传统民间借贷。其次,原始债权人追求绩效考量、通过催收外包逃避责任,而第叁方债务催收组织类型与组成人员要求低,债务催收人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条件下,责任承担方式模糊,这些均说明了债务催收主体的消极性。就债务催收的行为,该章节从事实与规范两个层面分析了其无序性的特点,指出行为规范在行为模式与非法后果的设置上存在较大缺陷。最后从监管理念、监管主体和监管实践论证了债务催收监管的不明性。第二章围绕债务催收的各法域法制实践展开论证,首先在客体立法方面,比较了“以宽为主”的英美立法例和“以严着称”的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其次在主体立法方面,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原始债权人重内容立法,而我国台湾地区重程序立法。美国奉行实用主义进行第叁方债务催收组织的立法,英日两国则重视对催收组织的准入。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强调债务催收人的资质发展,而美国则看重人员的自律管理。再次在行为立法方面,美国采取二分式行为立法,分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加以规制,英国标注以标准案例的形式进行行为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有关债务催收的法典根据责任类型阶层化进行立法。最后在监管立法方面总结了各地域监管理念的共性,并分别比较了政府导向型的日本监管立法和市场主导型的美国监管立法。第叁章先从制度建设层面建议从宽规定债务催收的客体,明确原始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从严第叁方债务催收组织的市场准入以及债务催收人员的资质与责任,进一步细化债务催收的行为规范,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纠纷解决体系,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其次从监管层面出发,论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强政府主动的金融教育的必要性。最后强调市场自律的重要性,呼吁组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与标准,培育“债务医生”的兴起,最终在债务催收领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徐徜徉[7](2017)在《十年磨一剑 《企业破产法》再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10年前,我也想不到《破产法》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现在,它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突破口。”9月6日,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该法的参与起草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企业破产法》曾是(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7-09-08)
夏琛雨[8](2017)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施行,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的融资担保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其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也使得这一制度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何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允许应收账款作为质权标的来担保债权实现。这一制度打破债的相对性原理,将原本与质权人和质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关的质押人的债务人纳入一个新的质押关系中,但由于我国有关这一制度的立法相当匮乏,利益衡量过度倾向质权人,并且缺乏完善的公示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法定抵销权受到限制、履行行为面临阻碍、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可能被不当中断,进而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造成一定程度的妨害。本文将以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施行为契机,以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在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中债务人的地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权益保障不足的表现及原因、以及制度上如何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全面阐述之后,为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带来的理论和现实困境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具体而言,首先应完善相关立法,利益衡量兼顾债务人,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应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不影响债务人的合法抵销权、明确应收账款清偿期和质权人债权清偿期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以及明确通知债务人为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中断的必要条件。其次,在启动程序、具体内容设计等方面不断完善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为核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以避免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24)
董巍[9](2015)在《分析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及债务人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及债务人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的债权让与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探讨。在论证了我国合同法在债权让与中的优先原则和债务保护的优越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21期)
曾繁荣[10](2014)在《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中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方债务催收业的重要性随着我国银行不良债务增长和服务外包发展而日益凸显。当前我国银行委托催收公司催收不良债务的做法日益普遍,但我国的债务催收业发展不规范,致使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时常受到侵犯。本文介绍了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业(个人)的最新发展情况,分析了美国加强该行业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做法与特点,以期为促进我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业规范发展及债务人权益保护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新金融》期刊2014年08期)
债务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若从功能的角度观察诉权体系,债务人异议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反对之诉":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剥夺强制执行力,抽离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剥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防御性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相比于事后补救性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回复或矫正不当执行的后果,债务人异议之诉具有事中甚至事前的防御功能,可以阻止不当执行本身的推进或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防御性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在于该诉可以为现有诉权体系带来额外收益,而且在于体系思维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法律地位。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机会,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可以在多个层次减轻法院的审判或执行负担。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会影响执行效率或者沦为债务人拖延执行的手段。服务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会在一定条件下拖延执行,但这是体系视角下执行程序必须忍受的副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务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徐元永.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中的权利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金印.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J].法学.2019
[3].周影.债务催收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分析——以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业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9
[4].李继远,黄争明.激活执行“僵尸案”:一日查封房产374套[N].广西法治日报.2018
[5].陈金林.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6].张旭东.债务催收中债务人权益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徐徜徉.十年磨一剑《企业破产法》再出发[N].中华工商时报.2017
[8].夏琛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权益保护研究[D].湘潭大学.2017
[9].董巍.分析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及债务人保护[J].才智.2015
[10].曾繁荣.美国第叁方债务催收中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与启示[J].新金融.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