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官员名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名誉权,舆论监督
政府官员名誉权论文文献综述
潘良峰[1](2010)在《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格权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名誉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近来,有关政府官员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大众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遍重视,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缺乏相应规制,甚或存在空白,鉴于此种情况,本文对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政府官员名誉保护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以此阐述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指出了国内在名誉权研究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第二部分,名誉权的概念以及政府官员名誉权的界定。从名誉权的概念分析是是全文讨论的理论前提,分析讨论了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属性和特征,并例举了各法律中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第叁部分,阐述了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及其特征,并分析论证了舆论监督和政府官员名誉权的正当性,指出舆论监督同官员名誉权保护冲突的形式以及造成冲突的原因。第四部分,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的法理分析,主要论述了官员名誉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的理由和限制原则,并例举出官员名誉权受保护和受限制的范围。第五部分,完善有关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从司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来明确政府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并从立法的高度来规范媒体侵害官员名誉权的法律原则。第六部分,结语。(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03-31)
王丽君[2](2009)在《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平衡保护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论自由,或称之为表达自由,其核心内涵是把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都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保障的权利。我国围绕名誉权建立了系统的法律制度,言论自由权在我国则更多地体现在宪法文本中。言论自由权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名誉权侧重保护私人利益,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从我国现行名誉权法制来看,我国对两者采用了平衡保护的理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种失衡,不仅不利于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树立,从长远来看,更是对民主政治的巨大损害。这种失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为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实质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我国现有法律将两者之间的冲突定位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将两者之间的冲突视为两种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意识到政府官员名誉权的特殊性。政府官员名誉权不仅具有私权利的性质,也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这是政府官员名誉权与普通公民名誉权的最大区别。因此,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它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采取正确的原则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冲突。原因之二为我国部分政府官员公器私用,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政府官员作为公务员,是处于领导阶层的一个群体,拥有巨大的组织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无有效机制的制约,为了私利政府官员有可能公器私用。在我国现阶段,对政府官员权力的制约机制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官员公器私用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间,现实中“彭水诗案”、“辽宁西丰事件”的发生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为了达到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平衡保护,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我们应对政府官员名誉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并完善我国相应制度阻止政府官员公器私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0)
董军[3](2008)在《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及其法律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可以促使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纠正权力滥用现象,以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由于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近年来由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关系问题已成为新闻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事件”的实例为切入口,探讨了两者的保护现状及实现两者之间平衡的法律解决方案。第一章对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事件”进行回顾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如何在法律制度上平衡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从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和名誉权的正当性入手,对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事件”中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存在的冲突困境进行分析。第叁章对美国的着名司法判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进行介绍。该案中的“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和政府官员诉媒体诽谤中重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我国解决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提供了借鉴。第四章论述了保护舆论监督和限制政府官员的名誉权的正当性。第五章提出我国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方案,指出我国应该建立特别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制度;确立“真正的恶意”原则:改变舆论监督侵害政府官员名誉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规定《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适当调整现行案件审判管辖制度。我国应当进行这些制度上的创新来解决我国舆论监督和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徐文生[4](2006)在《我国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冲突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关或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近年来我国公共权力滥用之普遍、危害结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人们意识到缺乏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由于公共部门内部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人们寄期望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希望通过舆论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促使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纠正权力滥用现象,以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由于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近年来由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文章以两者紧张关系为切入口,全面探讨了两者的保护现状及实现两者之间合理平衡的制度路径。 第一章从界定舆论、舆论监督的概念入手,提出在舆论监督的主体上应持公众和媒体二元主体的观点,认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在于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的监督,并在界定政府官员范围的基础上论证了政府官员也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 第二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名誉权法制的现状及处理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的司法实践,指出当前表面上的平等保护导致两者在实质保护上的不平衡,严重牵制了正当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在此基础上比较了有关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叁种不同观念,认为由于政府官员角色的二重性,政府官员名誉权区别于一般私人的名誉权,为促进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政府官员应让渡一部分名誉权。 第叁章在前文提出的理论预设上,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权力制约、言论自由叁个维度论述了优先保护舆论监督与限制政府官员名誉权的正当性;并从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舆论导向两个角度回应了当前在舆论监督上的一些不正确的思想。 第四章在既定的建构理论的指导下,以名誉权法制现状为基础,指出在舆论监督和政府官员名誉权问题上应确立“实际恶意”、“事实——评论分离”、“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分离”的原则,重新确立名誉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以实现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状态。其中涉及国外相关案例的介绍、成功经验的借鉴以及对一些改进途径的论证。最后依据世界各国名誉权法制发展的大趋势,提出从长远讲应制定我国的新闻法,并提出立法相关的具体建议,而当前可以通过大力推进新闻司法,通过司法创新以解燃眉之急。(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06-05-01)
政府官员名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言论自由,或称之为表达自由,其核心内涵是把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都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保障的权利。我国围绕名誉权建立了系统的法律制度,言论自由权在我国则更多地体现在宪法文本中。言论自由权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名誉权侧重保护私人利益,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从我国现行名誉权法制来看,我国对两者采用了平衡保护的理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种失衡,不仅不利于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树立,从长远来看,更是对民主政治的巨大损害。这种失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为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实质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我国现有法律将两者之间的冲突定位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将两者之间的冲突视为两种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意识到政府官员名誉权的特殊性。政府官员名誉权不仅具有私权利的性质,也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这是政府官员名誉权与普通公民名誉权的最大区别。因此,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它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采取正确的原则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冲突。原因之二为我国部分政府官员公器私用,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政府官员作为公务员,是处于领导阶层的一个群体,拥有巨大的组织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无有效机制的制约,为了私利政府官员有可能公器私用。在我国现阶段,对政府官员权力的制约机制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官员公器私用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间,现实中“彭水诗案”、“辽宁西丰事件”的发生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为了达到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平衡保护,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我们应对政府官员名誉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并完善我国相应制度阻止政府官员公器私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官员名誉权论文参考文献
[1].潘良峰.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D].复旦大学.2010
[2].王丽君.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平衡保护论[D].华东政法大学.2009
[3].董军.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及其法律解决方案[D].兰州大学.2008
[4].徐文生.我国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冲突与规制[D].华东师范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