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客体论文-周华

侵权法客体论文-周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法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权利,损害客体

侵权法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周华[1](2018)在《论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模式下权利作为损害客体之扩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中关于权利设定的一般规范是侵权受害人提出损害救济的依据和基础,传统侵权法之保护范围仅限于既存法律体系所承认之权利,现代侵权法虽不作此限,但损害客体仍以法定权利为主。侵害法定权利者所引发之不利后果当属损害无疑,其无须附加违法性等要件,权利受到侵害即含示违法性之存在。然而即使是作为损害客体的权利本身,亦随着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的发展,呈现逐步扩大之势,其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种类丰富所带来的损害客体扩充、特定权利内涵之扩大解释引发的损害客体扩展以及人格权商品化趋势下的损害客体扩张。(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健[2](2016)在《论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系民法重要制度,虽然始终争论缠身。观察占有的所有问题,皆从其性质开始,也即何谓占有不仅关乎占有自身体系构建,更对物法和债法产生影响。占有系事实为通说,但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过程中,何以成为保护客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仍为有待清晰证明的问题。而占有性质贯穿始终。占有理论之复杂,在于批驳异见者易而论证自身难,众多讨论在权利和事实之间并未有清晰的逻辑。就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而言,有者因事实性质采否定态度。而虽众者肯定,原因却不能互相苟同,有采既是事实又是权利者;有采因具有可受保护法益者。于权利中,有物权还是人格权之争;于法益中,具体呈现又是如何。对占有性质的理解决定着以上问题的回答,回答亦可反窥占有性质。有权占有和单纯占有事实的区分,是本文论证占有的主线。虽然占有作为事实性质统一规定于《物权法》最后一编,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皆受保护。但是在占有损害赔偿中,本权将给予其不同地位,区别于单纯的占有法律关系,本权使之更加接近权利自身的损害,与其说主张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毋宁说此种请求权与本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有权占有中,占有损害赔偿的生存空间狭小而不明显。同时,此种处理或认识也深刻影响着占有本身的性质、以及占有和权利之间的关系。综上,占有要想获得独立的意义,必须证明单纯的占有事实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也即单纯占有利益的存在。单纯的占有事实受侵害,是否可得基于侵权责任法主张损害赔偿,学者观点不一,主要原因在于有权占有之下通常基于使用、处分、收益权能的划分计算利益;对应至单纯的占有事实即无此些权能,无所谓的归属利益存在。其之法益难以证明,系本文最终采否定观点之原因。维持利益说为其中的重要主张,但亦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虽然单纯的占有利益最终未得证成,上述过程却反映了对所有权、限制物权和占有叁者关系的理解,尤其于众多学说中权能所处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否正确,皆反映了对占有利益的理解,而之中涉及占有自身性质、占有和权利尤其物权(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占有置于侵权责任法中,最终需依靠占有损害赔偿之诉。占有的性质,影响占有损害赔偿之诉。我国对占有的理解缺乏实践上的具象体现,或因占有理论本身的抽象,或因相关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困难。我国程序法未有特别规定,但是占有的推定原则以及举证方式上的特征,将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对前文结论产生冲击作用。他国立法例和学理研究,或经历了漫长的论证和发展;但我国民法对占有的研究和讨论并未完全充分展开。如定要言占有之意义,则因其而影响全局勾勒。无论采取何种理解,对于占有本身、所有权、限制物权以及整部物权法的理解皆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6-03-13)

李中原[3](2013)在《侵权法上过失的客体——一种解释论模式的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过失的客体"系德国法学之术语,它是指过失所涉及的内容。[1]我国民法学界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称谓,史尚宽先生称之为"过失之所在",[2]苏永钦先生称其为"过失的范围",[3]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的评价对象"。[4]在中国民法学界,过错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5]是对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注意状态的评价。因此,所谓过失的客(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朱虎[4](2013)在《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对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做出了极为含糊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缺少在此问题上的合理指引。在现代社会中,更为精准地具体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工具之一就是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规范的形式和实质特征、目的特征和实质违反该规范,这同时也确立了关于该问题的实践论证框架。在解释论上,可依据整体类推方式而将违反适格规制性规范所致损失解释为侵权法所保护法益的一个类型。(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侵权法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占有系民法重要制度,虽然始终争论缠身。观察占有的所有问题,皆从其性质开始,也即何谓占有不仅关乎占有自身体系构建,更对物法和债法产生影响。占有系事实为通说,但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过程中,何以成为保护客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仍为有待清晰证明的问题。而占有性质贯穿始终。占有理论之复杂,在于批驳异见者易而论证自身难,众多讨论在权利和事实之间并未有清晰的逻辑。就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而言,有者因事实性质采否定态度。而虽众者肯定,原因却不能互相苟同,有采既是事实又是权利者;有采因具有可受保护法益者。于权利中,有物权还是人格权之争;于法益中,具体呈现又是如何。对占有性质的理解决定着以上问题的回答,回答亦可反窥占有性质。有权占有和单纯占有事实的区分,是本文论证占有的主线。虽然占有作为事实性质统一规定于《物权法》最后一编,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皆受保护。但是在占有损害赔偿中,本权将给予其不同地位,区别于单纯的占有法律关系,本权使之更加接近权利自身的损害,与其说主张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毋宁说此种请求权与本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有权占有中,占有损害赔偿的生存空间狭小而不明显。同时,此种处理或认识也深刻影响着占有本身的性质、以及占有和权利之间的关系。综上,占有要想获得独立的意义,必须证明单纯的占有事实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也即单纯占有利益的存在。单纯的占有事实受侵害,是否可得基于侵权责任法主张损害赔偿,学者观点不一,主要原因在于有权占有之下通常基于使用、处分、收益权能的划分计算利益;对应至单纯的占有事实即无此些权能,无所谓的归属利益存在。其之法益难以证明,系本文最终采否定观点之原因。维持利益说为其中的重要主张,但亦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虽然单纯的占有利益最终未得证成,上述过程却反映了对所有权、限制物权和占有叁者关系的理解,尤其于众多学说中权能所处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否正确,皆反映了对占有利益的理解,而之中涉及占有自身性质、占有和权利尤其物权(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占有置于侵权责任法中,最终需依靠占有损害赔偿之诉。占有的性质,影响占有损害赔偿之诉。我国对占有的理解缺乏实践上的具象体现,或因占有理论本身的抽象,或因相关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困难。我国程序法未有特别规定,但是占有的推定原则以及举证方式上的特征,将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对前文结论产生冲击作用。他国立法例和学理研究,或经历了漫长的论证和发展;但我国民法对占有的研究和讨论并未完全充分展开。如定要言占有之意义,则因其而影响全局勾勒。无论采取何种理解,对于占有本身、所有权、限制物权以及整部物权法的理解皆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法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周华.论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模式下权利作为损害客体之扩展[J].河北法学.2018

[2].王健.论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占有[D].浙江大学.2016

[3].李中原.侵权法上过失的客体——一种解释论模式的检讨[J].北航法律评论.2013

[4].朱虎.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J].清华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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