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姜超[1](2016)在《浅析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叁十年以来,《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市场经济带来了非常大的促进。然而,《反垄断法》当中过于原则化的来规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进行及时的补充以及完善。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来看,研究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方面的因素,对国外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进行借鉴,有效结合我国现在具有的特色,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之下,完善反垄断法当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连带责任,实行双倍的损害赔偿制度,同时还应该确定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责任两者进行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及对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否认。(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6年08期)
万宗瓒[2](2015)在《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竞争政策目标的差异,致使存在多种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包括:叁倍损害赔偿、酌定叁倍损害赔偿、单倍损害赔偿。其中,酌定叁倍损害赔偿区分垄断者的故意与过失,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两种损害赔偿的折中之论,其更有利于鼓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更高效地推动反垄断法私法性实施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叁倍损害赔偿责任过于严苛所造成的市场主体的低效运行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构建具备灵活性的、激励型的酌定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4期)
吴宏伟,尹相允[3](2011)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目标实现过程中,在受害人的救济方面,国家机关的反垄断执法亦存在一些弱点。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允许受害人通过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其目的在于给予受害人及时充分补偿,促进私人诉讼,以推动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即受害人的竞争权利保护与违法行为的抑制。本文在借鉴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立法或执法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建立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1年12期)
曲小杰[4](2010)在《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反垄断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亟待补充完善。从《反垄断法》第50条入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四方面要素进行探究,同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在反垄断法宗旨的指导下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实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否认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程英卫[5](2009)在《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之民法依据——兼及公法与侵权法的接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垄断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立法明确表明该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问题学界一直未予明确的解释。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具体为侵害利益之侵权责任。在公法与侵权法衔接上理想的做法是侵权法一般条款预留空间作为公私法接轨的转介条款,以一般条款作为公法上民事责任的民法基础进而可以适用私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孟颖[6](2009)在《论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上的民事救济制度的一种,在推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故而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对该项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文章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作用。在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方面,本文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它既不同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也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上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这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属性决定该制度具有特殊的功能诉求,本文主要就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问题进行阐述,以为后续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能够做到扬长避短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构建和执行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宏观尺度。本文认为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宽严适度原则以及责任本土化原则叁项,并就此展开比较深入的论述。第叁部分,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倍率的选择,是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得以确定的关键。文章在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当前,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违法垄断行为引起他人财产损失时,受损害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行为人可以证明其主观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除外;当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时,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一至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部分,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中的问题。本部分探讨的是依据反垄断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序法保障问题,主要涉及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范围的限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损害赔偿诉讼的支持作用这两个问题。文章认为通过对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适当限制可以将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从而使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契合。本文主张借鉴“多因素检测法”来确定私人原告资格的有无,并且认为在当前条件下不宜赋予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庭之友”作用的发挥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龚志明[7](2008)在《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来看,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经历了由单一民事责任到综合责任,再到经济法责任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竞争的有序进行,对其他经营者和最终的消费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乃至损害了整个社会利益。因此针对垄断行为,(本文来源于《辽宁法治研究》期刊2008年03期)
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竞争政策目标的差异,致使存在多种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包括:叁倍损害赔偿、酌定叁倍损害赔偿、单倍损害赔偿。其中,酌定叁倍损害赔偿区分垄断者的故意与过失,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两种损害赔偿的折中之论,其更有利于鼓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更高效地推动反垄断法私法性实施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叁倍损害赔偿责任过于严苛所造成的市场主体的低效运行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构建具备灵活性的、激励型的酌定多倍损害赔偿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姜超.浅析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J].长江丛刊.2016
[2].万宗瓒.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5
[3].吴宏伟,尹相允.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J].商业时代.2011
[4].曲小杰.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5].程英卫.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之民法依据——兼及公法与侵权法的接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
[6].孟颖.论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09
[7].龚志明.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J].辽宁法治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