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市场混淆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假冒,引人误解,联动执法
市场混淆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治理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机制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商品的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等行为,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搭便车行为,侵犯了被仿冒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力图追根溯源,剖析此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探讨消费者、企业、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国家多方共同治理行为的机制。(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邢卓尔[2](2019)在《刍议针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迅猛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市场混淆行为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态势,对市场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危害性不断加深,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仍需完善。本文基于以上现状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概述,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叁个环节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审视并予以评析,并在文末对规制的完善做出构想,从而进行系统研究针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本文来源于《职业技术》期刊2019年01期)
何丹,李炳录[3](2019)在《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与规制——试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市场混淆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本文以执业律师代理的实际案件为例,通过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相关市场混淆的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对比之后关于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和规制的条款,认为修订后的条款放宽了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拓宽了以行政手段打击市场混淆行为的适用情形,为规制市场混淆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还对办理市场混淆案件给出了具体的维权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王昕灵[4](2017)在《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2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该法的修改同时受到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第5条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和探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及有关情况综述,找出目前国内主要集中关注的焦点,并对比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找出值得研究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对于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创设性的引入了“商业标识”和“市场混淆”的概念。这一规定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四种具体的市场混淆行为,扩充了“商业标识”的范围,增加了该条款的时代适应性和实际操作性。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第5条尚有可完善的空间,仍存在条文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商业标识”规定的对象有待商榷、法律用语使用不准确、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及缺乏兜底条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更新,确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为原则,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为标准的新型评判体系。针对现存问题,本文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的具体修改建议和理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作为市场混淆行为规制原则、继续扩大市场混淆行为对象的两大修改建议。内容上特别增加未注册商标、非营业标识、比较广告叁种混淆行为,增加对例外情况和开放性条款的规定。从完善混淆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专业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经营者维权意识等方面建立多方位的配套措施,增加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的可行性。本文的主要的创新之处是主张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不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原则性的规定。重视消费者在评判混淆中的特殊地位,以实际发生混淆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标准,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混淆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判断其是否适用该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黎燕[5](2017)在《论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大部分市场主体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壮大自身实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上,然而,也有不少市场主体却违背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或"傍名牌"等方式来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为"商品"),不仅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还严重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市场混淆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混淆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国及国际组织相关立法均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我国也将其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市场混淆行为亦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国际化趋势,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其中,有关市场混淆行为法律界分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情况已引起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分别从市场混淆行为的内涵界定、市场混淆行为的外延区分、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我国市场混淆行为法律界分的立法检视等四个方面,对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界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7万字。第一部分,市场混淆行为的内涵界定。该部分主要是论述市场混淆行为"界"的问题。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市场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定义。其次,从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出发,概括出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市场混淆行为的外延区分。该部分主要是论述市场混淆行为"分"的问题,主要包括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淡化行为、市场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契合与分野等。第叁部分,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该部分主要是从应然角度界定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据上述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内涵界定与外延区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的研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总结出市场混淆行为的四类主要表现形式。第四部分,我国市场混淆行为法律界分的立法检视。该部分主要是从实然角度对我国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界分问题进行立法检视。在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版两个版本,以下分别简称"法制办版草案"与"人大版草案")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市场混淆行为法律界分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梁耀中[6](2016)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规制市场混淆行为的解读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行文之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草拟和公布,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已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对完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本文仅以《送审稿》第五条之"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为切入点,通过表格形式列举新旧条文关于市场混淆行为的不同规定,并一定程度上对该条文进行学理和法理之解读,以期大家更好地理解该条文之要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1期)
胡一波[7](2014)在《关于规制市场仿冒(混淆)行为法律条款的修订(二)》一文中研究指出(接2014年第12期)前文提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中对于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上。作者试图按照法条原文,逐一分析法条存在的问题,并辅以典型事例、数据进行说明,最终提出修改的具体建议。第12期"本期关注"中已刊登作者对《反法》第五条开头部分、第(一)、(二)、(叁)项的修改,(本文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期刊2014年14期)
胡一波[8](2014)在《关于规制市场仿冒(混淆)行为法律条款的修订(一)》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上。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情况的变化,上述法律条款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其进行修订也势在必行。一、关于现行《反法》第五条1.开头部分。存在问题:"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表述过于狭窄,(本文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期刊2014年12期)
张洋[9](2011)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混淆行为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混淆行为作为一种最古老的竞争方式,主要体现在商标混淆行为的领域,却不限于此。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商业混淆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和审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对该行为的研究,有助于商标制度和国际竞争法的完善。单就法律后果而言,各类商业混淆(或称混同行为)都会损害消费者、商标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当予以禁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3期)
王法忠[10](2008)在《市场混淆行为及其研究——商标假冒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假冒行为使众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已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害"。由于商标假冒行为具欺骗性,法律如何予以界定,如何予以制裁,都是一个新课题。本文通过对假冒商标行为进行分类、一种是假冒行为,另一种为反向假冒行为,分别进行讨论及提出立法完善和法律适用之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3期)
市场混淆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市场经济迅猛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市场混淆行为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态势,对市场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危害性不断加深,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仍需完善。本文基于以上现状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概述,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叁个环节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审视并予以评析,并在文末对规制的完善做出构想,从而进行系统研究针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市场混淆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刘刚.治理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机制探讨[J].特区经济.2019
[2].邢卓尔.刍议针对市场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J].职业技术.2019
[3].何丹,李炳录.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与规制——试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4].王昕灵.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之界定[D].天津财经大学.2017
[5].黎燕.论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界分[D].华东师范大学.2017
[6].梁耀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规制市场混淆行为的解读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7].胡一波.关于规制市场仿冒(混淆)行为法律条款的修订(二)[J].工商行政管理.2014
[8].胡一波.关于规制市场仿冒(混淆)行为法律条款的修订(一)[J].工商行政管理.2014
[9].张洋.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混淆行为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
[10].王法忠.市场混淆行为及其研究——商标假冒行为[J].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