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陈迪宇

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陈迪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倾销,倾销幅度,目标倾销,合理解释

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陈迪宇[1](2019)在《论WTO规则下“归零法”在确定倾销幅度中的适用——以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来确定价格之间的"重大差异",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国自主决定其计算规则。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中,美国商务部采用的归零法利用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的模糊性,根据数学和统计学原理,利用衡量数据离散程度的标准差来体现"重大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测试方式的目的在于确定目标倾销,并在计算目标倾销的过程中适用归零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公平比较的精神。(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王珂[2](2018)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裁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王珂)商务部17日发布2018年第叁十八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8-04-18)

王纯诗[3](2017)在《美国目标倾销规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符合1994年的WTO《反倾销协定》,美国修改了其《1930年关税法》,并就目标倾销作出立法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商务部应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A-A”)或某种特殊情况下采用“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T-T”)的价格比较方式。若美国商务部发现被调查者存有目标倾销行为,并解释为何适用前两种方式无法将目标倾销的情况考虑在内,则允许商务部适用“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A-T”)的价格比较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归零法”与针对目标倾销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A-T”)的比较计算方法有着紧密的联系。一直以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都经常使用“归零法”来计算倾销幅度,由此引发的“归零争端”屡见不鲜。由于美国在WTO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屡屡失利,因此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正式宣告其将终止“归零法”在初始调查中的使用。然而,这却促使美国商务部在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中实施目标倾销调查。因此,“归零法”与目标倾销规则之间有着重要关联。美国商务部在目标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测试方法是一个关键点,其采用的测试方法不乏苛刻之处。此外,美国商务部频频更改调查中的测试方法,如此缺乏稳定性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利益各方关于该问题的可预见性。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陡然撤回之前有关目标倾销的规定,这体现出其享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必须得到应有的约束以免其滥用权力,从而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充分性”(sufficiency)测试能够约束美国商务部在测试中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有着正当性。但依据美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美国商务部在目标倾销调查中并不需要进行“目的”调查。最后,笔者反对商务部一旦发现被调查者存有目标倾销行为,便将“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A-T”)的比较方式适用于所有销售的做法。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不合理地提高倾销幅度,从而扭曲结果的准确性。通过研究美国关于目标倾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美国商务部所实施的目标倾销调查进行深入了解,我国企业能够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来应对美国的目标倾销指控,进而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张任朴[4](2016)在《美国修改反倾销规则 为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25日,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反倾销行政规则中有关正常价值确定基础的相关规定,即在反倾销调查或者复审过程中,在出口国市场销售不可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由于反倾销行政规则直接指引美国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示美国商务部此次改变了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的非常重要的具体工作原则。今年的12月11日,中国入世将满15周年。按照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d)(本文来源于《中国对外贸易》期刊2016年10期)

沈晓微[5](2015)在《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尤其是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在其NME规则主导下的对华反倾销实践中体现的非常明显。据目前现状来看,美国违背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事实和WTO的相关规则,一直不在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松口,致使我国在美国NME规则下的反倾销应对出现了极大的困境和阻碍。就这些障碍能否有赖于企业自身的做法、政府在国际层面的努力甚至能否依赖于2016年《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有关中国NME地位“毕业条款”的到期来彻底摆脱包括美国在内的WTO各成员国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时的歧视性规则等问题,笔者研究了美国反倾销法及其NME规则的渊源和发展,结合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典型案例,并参考国内外各学者观点,从企业、政府两个角度对美国当前歧视性规则下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大胆假设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美国承认存在着预期障碍。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应对NME规则路径上的一些探索及思考。本文第一章是对我国在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下的问题来由进行分析。首先从介绍美国反倾销法的渊源及NME规则的根源问题入手,进而在美国对我国NME问题上的历史做法及现有制度安排进行重点阐述。虽然美国在反倾销领域的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制实现了形式上的一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美国反倾销法。但是这一套法律体系实质上构成了对国际相关反倾销规则的冲突和僭越,实则在强化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在美国作风凌厉的法律背景下,NME规则的适用违背了我国市场经济事实,至此就已经给2016年我国NME“毕业条款”的顺利到期引出了怀疑的理由。本文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的现状及预期障碍。美国对华木制卧房家具反倾销一案是在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下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原审过程集中反映了美国NME规则在实践中的不公平运用,也正面反映出我国应诉企业在规则下应对的努力。从这一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尽管我国企业在NME规则下进行了所有应尽的努力,但制度安排不公平的本质给应诉出口商带来了无法解决的障碍,这些障碍是企业在规则下难以突破的,从而引出NME背后实质性根本问题的存在——NME地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追根溯源从政府角度寻求国际层面的救济。虽然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目前的NME相关问题的解决上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是这些成果无一例外都只是针对他国国内法律框架内的部分胜利,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这些国家体制上的问题,我国仍存在着应对路径上的局限性。从未来《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到期的角度分析,2016年之后美国在NME地位问题上仍可能给我国设置一定的障碍。本文第叁章重点基于前文的分析,立足于现阶段及未来可能变化的规则两种情况,分析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的路径,提出了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特殊规则下的应对探索及思考。第一部分首先着重探讨在美国现有NME规则下我国所能寻求到的最有效反倾销国内救济。第二部分主要是提出一些有关我国政府对未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从而根本上破除NME规则适用的国际法思考。在“毕业条款”即期之际,探讨预期应对路径尤为重要。首先,以WTO争端解决机制破除美国对我国NME地位判定标准歧视性问题存在极大的可行性。其次,在WTO多边体制内完善NME问题的规则漏洞从而降低NME问题中的歧视性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大途径。当然,在未来美国设置新“游戏规则”的可能下,我国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在应对立场上的换位思考,化被动为主动,以反倾销应对反倾销也是挫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的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邢梦宇[6](2013)在《美国调整反倾销调查部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美国商务部已经于近日宣布,修订两项涉及反倾销复审调查的政策和做法。 “为了配合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提出的出口倍增计划落实,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强化贸易救济法执法的14项建议,到今年10月底,13项建议已经得到实施。此次(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3-11-14)

何伟[7](2013)在《论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与中国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到后来的欧债危机以来,美国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其国内外市场和需求快速萎缩,美国企业一直面临着争夺国内外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美国又一次密集的使用了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这使得正逐渐成为世界贸易首要大国的中国深受其害。公平价格是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是决定一国的产品出口到另一国是否构成倾销的基本价格。公平价格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能够反映某一相似产品成本要素的,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可比价格,即确定公平价格的可比价格必须反映成本。与此同时,对于中国来说,另一不可回避的话题是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话题起源于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的处理,是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为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规范各国的反倾销措施,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公平价格确定的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进而各国在WTO统一的框架内制定了相应的国内反倾销法。但是,WTO的规定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的公平价格的确定并未做出统一的规定。因而,给各国留下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主要有叁个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对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了阐述。WTO以及欧美对于非市场经济规则均有其自身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对他们的分析,能够明确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及其之间存在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对于本文的重点,美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及其公平价格确定标准将在第二部分进行论述。该部分中,笔者将对替代国制度、单独税率的申请以及市场导向测试的具体标准以及实践经验进行说明。最后,本文的第叁部分将基于对美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公平价格的计算标准及特殊规定的分析,从政府以及企业两个维度对如何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提出策略建议。概而言之,本文通过对美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及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适用的分析,探究其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所采取的一系列不公平的歧视性规则,包括替代国制度、单独税率和市场导向测试等问题。最终的落脚点是,能够充分理解美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而使得中国政府和企业在面临美国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时能够见招拆招,充分利用规则中的特殊规定避免和争取取得有利于调查企业和产业的最终反倾销裁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10-01)

王卫锋[8](2011)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美关系迅猛增长,伴随而来的是贸易不平衡以及由此引起的中美贸易摩擦。中国频频遭受美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各种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威胁。在美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使我国企业面对歧视性法律规定和不公正的执法实践,是我国在诸多贸易摩擦中都会面临的现实问题。鉴于我国依靠对外贸易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仍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了解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并正确应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美欧等国认定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为研究对象,以中美贸易为突破口,分析了这一历史性问题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因应策略,介绍了美国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依据、评定标准、参考范围等因素,提出了我国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应采取对策的意见及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的基本问题,包括该问题产生的原因、非市场经济与反倾销的关联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包括该问题的国际法渊源、美国国内的立法安排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特别义务。第叁章介绍了美国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安排,例如与非市场经济规则有直接关联的替代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及分别税率,分析了它们的内容、成因及带来的影响。第四章关注了2010年第二届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国提出以合作方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最新成果,认为应当理性看待。第五章主要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标准,同时引出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合理性的探讨。第六章是对全文探讨的一个总结。在深刻认识非市场经济规则对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影响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应对美国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从宏观政策走向、微观企业实践层面上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0)

周茜[9](2011)在《反倾销调查中的BIA规则探析——从美国、欧盟的BIA规则看我国BIA规则的立法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法中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BIA)既是反倾销国家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工具,也成为其打击出口方的武器。因此,WTO立法对BIA做出了指导性和原则性规定,欧美的BIA规则也十分详细。中国的BIA规则已有相关立法和实践基础,但仍面临被欧美等国利用BIA规则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局面,中国企业往往不战而败,其应对策略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1期)

赵海乐[10](2010)在《《反倾销协定》第17.6(ⅱ)条与美国Chevron规则的比较——从美国国内法院与DSB的归零法判例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论是在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当中,还是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审理当中,都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反倾销领域,由于美国的极力坚持,《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纳入了以美国Chevron规则为蓝本的司法审查标准。然而,第17.6(ii)条在DSB当中,并没有发挥Chevron规则在美国国内法院所发挥的功能。其原因在于,一方面,DSB并不受美国式的司法克制与叁权分立理念的限制,而是会积极审查WTO成员国对于《反倾销协定》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国内法律体系是相对封闭的,因此DSB裁决在美国国内法院并没有既判力;然而,国际法是一个开放而模糊的体系,这就为DSB积极创造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提供了可能性。美国国内法院与DSB对于归零法问题的不同裁决结果,完整地体现了上述差异。对于我国来说,在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行为寻求法律救济时,要在避免被美国国内法律掣肘的同时,合理利用《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凭借WTO规则,合法地同美国进行对抗。(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0年02期)

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王珂)商务部17日发布2018年第叁十八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反倾销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陈迪宇.论WTO规则下“归零法”在确定倾销幅度中的适用——以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为例[J].长江论坛.2019

[2].王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裁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N].人民日报.2018

[3].王纯诗.美国目标倾销规则分析[D].苏州大学.2017

[4].张任朴.美国修改反倾销规则为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铺路?[J].中国对外贸易.2016

[5].沈晓微.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法NME规则的路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6].邢梦宇.美国调整反倾销调查部分规则[N].中国贸易报.2013

[7].何伟.论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与中国的应对[D].安徽大学.2013

[8].王卫锋.美国对华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分析[D].山东大学.2011

[9].周茜.反倾销调查中的BIA规则探析——从美国、欧盟的BIA规则看我国BIA规则的立法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1

[10].赵海乐.《反倾销协定》第17.6(ⅱ)条与美国Chevron规则的比较——从美国国内法院与DSB的归零法判例谈起[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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