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股权论文-娄晓芳

处分股权论文-娄晓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处分股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权处分,股权转让,意思自治,公司章程

处分股权论文文献综述

娄晓芳[1](2019)在《股权处分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处分行为在民法中是一项自由权利,股权处分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的自由。但是,自由不是无度的,立法可能会对权利人的处分自由进行限制,同样地,法律对股权的处分也进行了一些限制。一方面,由于处分行为的不同,法律所做的限制规定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类型的多样性,法律对不同类别公司股权处分的限制也是不一样的。本文对股权处分限制问题作了整体把握,提出股权处分的限制问题,通过对限制问题内部和外部限制两个方面的梳理研究,分析限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方法和限制规定的完善建议。具体来讲,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权及股权处分做了简单介绍,因为只有了解股权的性质,才能更好的把握股权处分中存在的实质问题;第二部分、从股权处分的内部限制,对公司章程限制以及合同的正当性和效力进行分析,把握内部限制的界限;从股权处分的外部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分析股权处分的法律限制。对国家现行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权力对股权处分的限制情况进行列举,整体把握限制问题。第叁部分、重点分析限制限制中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思考评判,并结合现行立法对股权处分限制态度的转变来把握限制政策和立法理念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为股权处分限制问题提出建议,以求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事物是发展的,立法也要坚持与时俱进。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矛盾在公司内部也逐渐浮现,公司股东的进入或者退出也渐趋频繁,公司股东必然会面临股权纠纷问题,因而围绕股权引起诉讼纠纷。那么,就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对股权处分的规定。除了法律对股权处分进行限制外,法律也赋予公司章程权利进行自治,可以对本公司内的股权处分进行限制。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简单,限制范围在这一问题上很难界定。本文在讨论股权处分限制问题的同时,对股权处分类型加以区别,以2018年新修公司法对股权回购限制的放宽为切入点,着眼“限制”这一问题,根据现行公司立法,在不同类型公司(如: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处分相关规定进行把握的基础上,围绕股权处分限制问题展开,更多的着墨于股权处分限制问题的立法新规定和实践新需求,指出我国股权处分法律制度的短缺。另外,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先进之处,对股权处分限制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制度设想,以求促进股权处分活动以及相关立法活动的安全顺利的进行。(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佘创晓[2](2017)在《论无权处分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之变动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广泛存在,因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加,该类问题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中,显名股东面对利益驱使擅自转让隐名股权是该类纠纷中较为突出和较难处理的问题。该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善意第叁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隐名股权,如何确定具体的适用要件;第二、隐名股权被无权处分后,应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救济隐名股东权利的目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对实现隐名投资纠纷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同时也对维护隐名股东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股权概述。主要论述何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该部分主要通过借鉴物权登记对抗法理,明确隐名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来源于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工商登记仅具有登记对抗第叁人的效力,不产生股东资格的设权性效力。同时提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之上,才存有无权处分之说。对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行为无效的隐名股东,因不享有股东资格,显名股东所作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部分为隐名股权无权处分下之股权变动。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如何发生变动。该部分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公司法,解决隐名股东与善意第叁人之间的股权变动问题。从论述善意取得为什么能适用于隐名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隐名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善意取得后的股权变动效果进行分析。提出第叁人构成善意取得时隐名发生股权变动。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交付要件仍应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对抗法理,即善意第叁人只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对隐名股东、公司、其他第叁人具有对抗效力。第叁部分为对隐名股东之救济。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变动后如何保护隐名股东权利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股权救济和债权救济两个方面分别提出隐名股东的权利的救济方式。股权救济方面主要运用公司法的方法,提出通过行使显名权或转让隐名股权实现救济;债权救济方面,主要分析无权处分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构成《民法总则》关于合同之债、无权代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有关规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显名股东或其他第叁人主张相应的债权。第四部分为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如何通过立法完善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并从立法的原则和规则的制定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7-06-30)

韩若愚[3](2017)在《论代持股关系中股权的归属与处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代持股关系中股权的归属与处分的讨论,最为核心的研究问题就是股权归属问题,所有有关代持股问题均离不开对股权归属的讨论。而股权归属问题恰恰又是代持股问题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现学界对此主要存在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主流观点。同时,对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行为的认定,《公司法解释(叁)》第25条创新式地引入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此不仅使得其自身条文之间的逻辑显得突兀,而且又进一步加剧了学界对股权归属的争论。股权归属的讨论直接涉及到对代持股关系的性质的认定。对此,学界中存在普通债之关系、合伙关系、隐名代理关系、信托关系等不同观点,各观点的出发点均有所不同,且皆有可取之处,但亦存在着各自的问题。而代持股关系的性质问题与股权的归属问题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股权变动模式存在公示性不足的缺陷。因此,对股权归属的讨论,不仅只是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需考虑到对我国的股权变动模式,乃至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影响,尤其是我国物债二分的体系。对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行为的认定,则应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方面进行讨论。股权归属的问题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合同法》第52条有关"恶意串通"规定本亦无适用的空间,但由于《公司法解释(叁)》第25条的存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的行为,从而将会影响到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对于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处分行为性质为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是决定处分行为效力的关键。《公司法解释(叁)》第2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说明最高院的态度倾向于认定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又引发了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基于股权的变动模式以及《公司法》第32条第叁款的规定,对于股权而言本应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公司法解释(叁)》第25条的规定体现了最高院对重新平衡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第叁人之间利益的努力,但从民法体系的角度来看,其模糊了物债之间的区分,有违我国物债二分的体系。(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22)

史芳[4](2017)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隐名出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引起法官和学者的思考。而从司法实践中的检验情况来看,现有法律规范并不能有效解决上述纠纷。因此,如何界定该处分行为所涉的各项效力关系,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叁)》并未对名义股东股权处分效力作出评价,因此本文根据物债二分原则,对股权处分合同效力和股权处分行为效力作区分讨论。本文以分析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立法例,分析隐名出资关系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认定名义股东的权利属性,并结合《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探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系权利的流转,因此股权处分合同应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名义股东以其在外观形式主义下对股权的合法持有,而享有股东资格这一身份上的法律地位。法律所确认的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仅仅是因其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权益。申言之,本文旨在论证在隐名投资关系中,名义股东为公司的真正股东,享有身份以及财产上的完整权利。《公司法解释(叁)》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问题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这一前提存在逻辑基础上的矛盾。以此提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以期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在司法实务中的纠纷处理上,有所助益。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就隐名出资关系所引发的纠纷、纠纷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效力问题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即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论述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阐述。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隐名出资的概念、分类以及股权和股权转让的概述等基本问题入手,界定并分析名义股东股权处分的性质。股权是包含财产权和身份权内容的综合性权利,股权转让是股权的交易行为,是股东资格变动和股东权利移转的统一。本文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公司法解释(叁)》第二十五条,以解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立法现状,剖析司法解释者的态度,并论述名义股东股权处分的基本路径,即物债二分原则。《公司法解释(叁)》实际上并未定性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问题,而善意取得制度也并非认可无权处分行为有效。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名义股东股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股权处分合同为权利转让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层面讨论了名义股东股权处分合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并论述了《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内容。本文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根本问题,借鉴域外立法例,在我国众多的理论学说中,倾向采纳实质说。因而认定名义股东享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以此为基础论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无可适用性,且从维护信赖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分析,否定名义股东的处分权与商法公示公信、商事外观原则相冲突。本文第六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实践,结合上文内容,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明确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完善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规范、删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款。(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期刊2017-03-01)

付竹[5](2017)在《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日益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是现在众多投资选择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与此同时,股权转让争议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相类似的案例,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法理认识和价值倾向不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有损司法权威,也影响法律指引作用的实现。本文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研究工作的起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目的、意义等。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夫妻共有股权概述。具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求对夫妻共有股权有一个整体明确的认知。第二章为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司法实务现状分析。具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分析诉争焦点及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适用,并提出笔者观点。第叁章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仅有一人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无权处分,一般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叁人进行救济,并通过《婚姻法》第47条对非股东配偶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均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了表见代理,一般通过追偿权、抗辩权进行救济。第四章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提出预防建议,并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完善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了明确制度适用、预防争议出现的方法。具体包括:从制度上明确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设立共有登记制度并设置公示期;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为股东配偶放宽查阅权限及加强普法教育等,用上述方式完善股权登记、转让制度,强化股权公示及知情权保护。结论部分表明笔者态度,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权利外观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从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并予以救济,从价值取向上进行统一,从制度完善上进行预防和解决,以实现司法判决的统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3-01)

费行[6](2016)在《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出资中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收益权的分离,其实质是股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26条规定了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方法,即按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处理。本文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出发,结合我国学者提出的“股权二分法”的学术观点,试图就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展开系统的探究。《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26条试图解决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难题,但是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且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商事外观主义的价值意蕴决定了其对于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认定存在理论价值。当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双重性和股权本质认识的偏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26条不足以有效解决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根源。“股权二分论”倡导股权中财产权和人身权分离,这种“分离”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建议在“股权二分论”下将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明确界定为有权处分,实际出资人和第叁人的利益保护规则也应相应地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9-22)

王静[7](2016)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夫妻双方财产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的争议问题越来越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如何,开始更多地走进人们的视野,备受关注。在司法实务中,这类纠纷也有许多案例,本文就举出其中一个案例,并以案例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婚姻法、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等,对婚姻法与合同法中的概念进行区分,明确权力行使的规则,维护法的公平。(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3期)

朱凯[8](2016)在《“遗漏”股权转让关键条款 *ST昆机遭上交所处分》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ST昆机(600806)及控股股东沈机集团、股权受让方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交所决定对*ST昆机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6-07-05)

曹惠钦[9](2016)在《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几类主要股权纠纷,笔者选取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这一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股权的性质、受让人的善意、公示公信的效力、价值平衡几方面,类推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困境。最后,分析了德国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的立法经验,归纳了德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修法的质疑及其依据。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索,得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方面存在困境的原因和一些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张树立[10](2015)在《论股权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矛盾一直存在于我国法律之中,特别在股权交易方面,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导致股权交易存在无权处分情况,为了保证股权受让人的权益、保证社会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被引入到股权交易之中,成为保护股权受让人权益的一种制度。本文笔者从文章涉及的相关概念入手,阐明了股权交易过程中无权处分和善取得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最后则探讨了在实践过程中善意取得需要建立的前提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才能构成股权的善意取得。由于股权交易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往往应用较少,且司法实践态度十分谨慎,因此笔者呼吁相应的权利人应该重视股权的善意取得,更大程度上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从而维持我国社会的股权安全交易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5期)

处分股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广泛存在,因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加,该类问题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中,显名股东面对利益驱使擅自转让隐名股权是该类纠纷中较为突出和较难处理的问题。该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善意第叁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隐名股权,如何确定具体的适用要件;第二、隐名股权被无权处分后,应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救济隐名股东权利的目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对实现隐名投资纠纷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同时也对维护隐名股东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股权概述。主要论述何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该部分主要通过借鉴物权登记对抗法理,明确隐名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来源于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工商登记仅具有登记对抗第叁人的效力,不产生股东资格的设权性效力。同时提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之上,才存有无权处分之说。对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行为无效的隐名股东,因不享有股东资格,显名股东所作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部分为隐名股权无权处分下之股权变动。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如何发生变动。该部分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公司法,解决隐名股东与善意第叁人之间的股权变动问题。从论述善意取得为什么能适用于隐名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隐名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善意取得后的股权变动效果进行分析。提出第叁人构成善意取得时隐名发生股权变动。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交付要件仍应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对抗法理,即善意第叁人只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对隐名股东、公司、其他第叁人具有对抗效力。第叁部分为对隐名股东之救济。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变动后如何保护隐名股东权利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股权救济和债权救济两个方面分别提出隐名股东的权利的救济方式。股权救济方面主要运用公司法的方法,提出通过行使显名权或转让隐名股权实现救济;债权救济方面,主要分析无权处分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构成《民法总则》关于合同之债、无权代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有关规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显名股东或其他第叁人主张相应的债权。第四部分为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如何通过立法完善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并从立法的原则和规则的制定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分股权论文参考文献

[1].娄晓芳.股权处分限制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9

[2].佘创晓.论无权处分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之变动与保护[D].深圳大学.2017

[3].韩若愚.论代持股关系中股权的归属与处分[D].浙江大学.2017

[4].史芳.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7

[5].付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费行.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D].南京师范大学.2016

[7].王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J].商.2016

[8].朱凯.“遗漏”股权转让关键条款*ST昆机遭上交所处分[N].证券时报.2016

[9].曹惠钦.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善意取得[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

[10].张树立.论股权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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