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托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
受托人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阳颖园[1](2019)在《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信托在我国也被称为公益信托,我国2001年《信托法》虽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但该制度自始至终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尚未得以真正实践,我国也一直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使之得以发展,08年汶川地震后国家才得以对慈善事业进行更深一步的考量,而此次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将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慈善信托进行全面的理论知识学习,并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学者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看法与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践,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我国的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等方面;第二部分是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相关概念解释,分别对慈善、信托以及受托人资格进行解释,为后续部分的叙述做好铺垫;第叁部分描述英国的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从基础理论入手,阐述英国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立法规定以及现状;第四部分详细论述我国现阶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与现状,对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做详细论述,分析我国目前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现状;第五部分则是结合上述所有部分对我国目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提出建议。我国正处于慈善信托的萌芽阶段,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了较大限制,规定只有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能担任受托人,并且受托人也缺乏独立性,否定宣言信托以及自我受益制度。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诚信制度的不断建设,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可以适当扩大受托人范围并同时建立受托人准入机制,也可以赋予受托人较多的独立自主性,这将有利于全面发展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9-05-01)
陈冲[2](2019)在《平安养老险入选上海职业年金受托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海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公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入选为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自职业年金启动以来,平安养老险已在上海、河南、辽宁、山东、新疆等5省、自治区及中央单位项目中,中标受托人资格,取得优异成绩。平安养老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用公司最优秀的专业团队,投入最优质的资源,全力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为中央单位职业年金及全国各地职业年金工作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期刊2019年02期)
王玉昕[3](2018)在《论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委托理财”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委托理财纠纷数量的迅速增长给学界和司法部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迫切要求。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一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如今17年过去,相关司法解释仍未出台,而目前委托理财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层级低,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意见不一,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维护我国司法权威和维持司法体系的自洽。与此不对应的是,相关学术研究与实践需求脱节,研究委托理财的学术论文数量甚少,而有关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大部分是基于保底条款进行讨论的,对于受托人在没有“委托理财业务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合同效力如何,学术研究甚少。本文就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资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委托理财的本质是否为特许经营,对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提出其对合同效力认定以及相关纠纷处理的观点,以期帮助司法实践统一认识,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维护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基于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论研究。第一部分从委托理财合同基础理论入手,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定义的前提下,归纳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委托理财合同定义的通说。本部分的重点是界定特许经营的性质,得出特许经营是行政许可的结论,再分析委托理财与特许经营的关系,提出无论受托人身份如何,委托理财业务都不是特许经营业务的观点,最后介绍学界关于委托理财性质的通说,将本文讨论的对象限定为委托代理性质的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资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从实然的角度,对争议焦点为受托人资格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述,按照司法界主流的观点,将受托人分为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分别讨论后发现受托人为不同身份、不具备所谓的委托理财资质时,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截然不同:在未取得委托理财特许的前提下,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法人时,其签订的合同都直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一点各地法院态度一致;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时,各地法院在同一时期的态度迥异,可见司法领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第叁部分首先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是政府特许经营业务,无需获得特殊资质,而非金融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更不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受托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责任大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之后简要介绍和分析在受托人没有获得所谓的委托理财许可的前提下,学界对受托人资格和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认定。第四部分,从应然的角度,得出研究结论,对受托人资格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关系的重新确立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委托理财业务不是特许经营事项,未获得所谓资产管理资质的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并非为无效合同,而应分情况讨论: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所签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待其补足手续后为有效合同;而关于其他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受托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只要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集合性、公众性的特征,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如果国家要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严格特许管理,应当以狭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5)
张红良[4](2016)在《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资格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谨慎地提出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对委托理财制度的完善尽点微薄之力。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委托理财的现状概述,指出其面临的两大现实问题,通过委托理财纠纷案的介绍、对比,可以看出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引发讨论: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谁具有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从事受托理财是否需要限制?如果需要,该怎样限制?第二部分是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认定。首先探讨委托理财的概念,尝试将其定义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后者受托投资于证券、期货和外汇等金融市场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管理,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管费的经济活动的经营行为。接着通过经济意义上的资产管理概念,确定资产管理(委托理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类型,提出在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应该摆脱那种必须把新生事物归于传统分类的思维定势,应当按照“合同自治”的法学思想来理解委托理财,并将其视作《民法通则》规范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来看待。具体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同时也要考察合同实际履行的方式,从而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第叁部分是受托人资格限制的法律分析,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读,探索未来对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的规制趋势,预见资管行业的限制会越来越少,准入将更加开放,能够参与的主体将更加多元。’通过对司法界代表性观点的质疑,讨论委托理财业务是否为特许经营业务,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受托人能否参与其中,如果开放委托理财业务,如何进行相对来说公正的监管,提出应当逐步建立合格的受托人资格许可制度。通过分析资格限制学说的理论,为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限制制度给出法理依据,最后从公共利益、利弊权衡和国外经验叁个方面强调对委托理财受托人主体资格限制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结语主要是对本文做出总结,提出应当从两个方面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一是统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经营标准,以保证竞争条件的大体平等。二是统一委托理财业务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对受托主体主要应当从资金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和人才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3-25)
俞靓[5](2007)在《万亿规模引商业银行逐鹿企业年金市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多家商业银行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这将对信托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的利益格局造成冲击,此外还将引发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这块市场的激烈竞争。预计今后五年内,企业年金的规模将达(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07-11-30)
王晓宇[6](2007)在《交行失意第二批年金受托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首批认定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交行一直在寻求成立养老金公司。近四个月以来,交行董事长蒋超良、行长李军和副行长钱文辉陆续公开表示,近期将联手汇丰控股(0005·HK)成立专业的养老金合资公司,为今后进一步申请企业年金法人受托资格做好全面准备。但(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07-11-21)
邹靓[7](2007)在《首获受托人资格 银行系收获叁张全牌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劳动和保障部认定的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中,最为核心的受托人资格认定中首次出现了商业银行的身影。由此,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叁家及其关联金融机构在第二轮资格争夺中也成功收获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全牌照。劳保部本次公布的24个(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07-11-21)
孙轲[8](2007)在《叁银行首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倍受关注的银行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启。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其中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首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这意味着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这对商业银(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7-11-21)
邹靓[9](2007)在《银行有望试点受托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知情人士昨日透露,劳动保障部近日表示,将允许银行直接参与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的申请。而首批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或托管人资格的6家银行,已陆续向银监会提出申请。2005年的首批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中,银行仅可承担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或托管(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07-09-20)
孙轲[10](2007)在《受托人资格尚存争议 “银行系养老金公司”暂被搁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选择中,考虑(企业年金)市场准入时,不应简单进行职责的划分,而应综合考虑各机构能力,和现时中国司法上各类机构的条件。”7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部主任李伏安在北京出席“受托人法律责任与投资绩效评估”论坛时,为银行更深介入企业年金领域运作做出上(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7-07-18)
受托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日,上海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公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入选为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自职业年金启动以来,平安养老险已在上海、河南、辽宁、山东、新疆等5省、自治区及中央单位项目中,中标受托人资格,取得优异成绩。平安养老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用公司最优秀的专业团队,投入最优质的资源,全力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为中央单位职业年金及全国各地职业年金工作贡献力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托人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阳颖园.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9
[2].陈冲.平安养老险入选上海职业年金受托人资格[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9
[3].王玉昕.论委托理财受托人资格对合同效力之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张红良.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资格限制研究[D].南京大学.2016
[5].俞靓.万亿规模引商业银行逐鹿企业年金市场[N].中国证券报.2007
[6].王晓宇.交行失意第二批年金受托人资格[N].证券日报.2007
[7].邹靓.首获受托人资格银行系收获叁张全牌照[N].上海证券报.2007
[8].孙轲.叁银行首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
[9].邹靓.银行有望试点受托人资格[N].上海证券报.2007
[10].孙轲.受托人资格尚存争议“银行系养老金公司”暂被搁置[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