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权论文-杨鸿雁,肖强

信访权论文-杨鸿雁,肖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访权,权利属性,复合权利

信访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鸿雁,肖强[1](2018)在《信访权的复合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访权不是一种单纯权利,而是一种复合权利:既是公权与私权的复合,也是原权与救济权的复合。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访权的权利属性还存在片面认识:对其公权属性不存异议,取得了普遍共识,但对信访权的私权属性却少有人提及,也很少论及信访权具有的原权与救济权属性。目前信访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与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人们对信访权的权利属性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今后信访相关立法,包括已经提上立法议程的《信访法》应当在对信访权复合属性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安排,以使信访权的行使回归正常、理性状态。(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马红安[2](2018)在《从信访受理制度看“信访权”的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救济功能的发挥首先需要"入口"通畅,但信访受理以"信访易"弥补"救济难"的做法失之于宽、于简,并非必然带来通畅。相对其他诉讼程序和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信访受理具有独特的简单特性,这也反衬出信访受理制度同时存在负面特性,使得受理制度建设需要划清"信访权"的边界,需要坚持程序简化但同时要再次审视甚至完善其受理原则,以确保其权利救济功能的积极实现。(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孙东阳[3](2018)在《信访权视角下信访制度合宪性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有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要求和申诉,以期达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自身权利的维护的目的,而信访权正是信访这一公民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请求有权机关对相应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公民权益进行维护的过程和制度的内涵核心。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在制度运行的六十多年间,在扩大人民民主形式、拓宽人民救济渠道、形成民主监督机制、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但由于我国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并没有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相衔接,只是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在改革开放后才渐渐成为了一种公民参政和救济渠道,所以在实践中信访制度与宪法和法律的联系并不紧密。我国信访权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极强的关联性,通过对比明确信访权是具有宪法基本权利属性的一种公民权利,这位实现信访制度的合宪性提供了方法,可以从信访权的宪法属性入手,逐步建立围绕信访权为核心的信访制度构建,最终形成信访制度的宪法实现。针对此,在总结了信访权的基本理论,明确了其宪法地位后,进而探究当前我国信访制度中对信访权的保护现状,从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分析,在肯定我国近六十年来信访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我国信访权保障的不足,特别是信访制度与宪法规范的脱节,总结出我国立法中对信访权保障的立法层级较低,没有明确将宪法的依据进行固定,在制度中没有对信访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对信访的机构的设置没有宪法上的保障以及工作机制上问题突出。通过与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类信访制度的对比,能够得出针对我国信访权保障的一些经验,并最终形成通过对信访权的保障达到实现信访制度合宪性的方案,包括建立法律层面规制信访制度,保障信访权的法律,并融入宪法依据,明确信访权宪法地位;建立相关的信访法规合宪性审查机制;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对信访机构进行依宪设计和完善;调整当前我国对信访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保证信访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信访权及相关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9)

刘寒,杨春磊[4](2018)在《信访权与请愿权之比较——以“信访”一词的英译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对于译者来说翻译绝非易事,一方面没有相对应的英文词语,另一方面又要求语言上的功能对等和法律上的功能对等。因此,从翻译的角度出发,认识信访权与请愿权的差异,把握中西方法律文化,从而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融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张立刚[5](2017)在《“信访权”辨伪》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权利论将官方的确认、德国宪法理论、宪法条文的推断、《信访条例》的颁布、"信访洪峰"的存在作为信访权成立的立论依据。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信访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未确认"信访权";由于信访的主体是"人民"而非"公民",它并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公民权利;由宪法条文推断出的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实现民主权利",而非"信访权";《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信访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作为结果的"信访洪峰"不能成为作为原因的信访制度权利化的依据。所以,信访权利论的立论依据是不成立的,因而其关于信访权权属性质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信访权利论还面临着信访权客体无法确定、无法处理与相邻权利的关系、不能救济的理论困境和谋利型上访所带来的实践困境。因此,信访并非一种权利,而只是监督权的实现方式。(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谢雨明[6](2016)在《信访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权指的是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的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要求和申诉,以此来实现参政议政或者维护权益的权利。信访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要求解决诉求的过程和制度。信访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对扩大人民参政渠道、拓宽公民救济渠道、预防权力专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信访工作作为执政党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信访法律体系,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但在践行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例如立法层级低、新《信访条例》在设计上存在不足;信访机关权力有限且独立性差、信访机关分散、信访机关的权责不明、信访机关工作制度不明确、信访机关体系紊乱;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束民不压官”、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小。本文对比了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访权保障的对策主要有:信访权保障立法的完善、加强信访制度建设、完善信访权救济链、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6-06-01)

谢雨明[7](2016)在《试论我国信访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利益诉求的一个特色社会现象,信访权利是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体现。解决信访问题、保障公民固有权益也是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个自力救济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着巨大困境。(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2期)

黄蜜[8](2015)在《作为基本权利的信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代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然而,信访是否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术界存有不同观点,使得信访制度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必要对信访权的权利属性,内容进行界定,结合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完善信访制度,使其更好的在关注民生、传达民意、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倪文卿[9](2014)在《公民信访权与信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计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广开言路,发动人民群众为国家施政建言献策,接受人民监督的同时救济受侵害的个人权利。但是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分地强调,冲击国家司法秩序,而信访机制又存在机构错位、程序缺失和运行不畅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信访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在深刻剖析信访功能的基础上,对当前《信访条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剖析,发现当前信访困境的症结。为重构这一机制,笔者试图信访权的定位、信访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以期对当前的信访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以实现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重构及完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10-01)

刘世伟,徐亚军[10](2014)在《浅议“信访权”的宪法基础及其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权"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建议权、申诉权等的延伸。由于宪法定位不明确,立法上也不够完善,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公民信访权的保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尽快确立信访权的宪法地位,实现信访权的专门立法,促进公民信访权的实现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1期)

信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访救济功能的发挥首先需要"入口"通畅,但信访受理以"信访易"弥补"救济难"的做法失之于宽、于简,并非必然带来通畅。相对其他诉讼程序和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信访受理具有独特的简单特性,这也反衬出信访受理制度同时存在负面特性,使得受理制度建设需要划清"信访权"的边界,需要坚持程序简化但同时要再次审视甚至完善其受理原则,以确保其权利救济功能的积极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访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鸿雁,肖强.信访权的复合属性[J].天津法学.2018

[2].马红安.从信访受理制度看“信访权”的边界[J].广东社会科学.2018

[3].孙东阳.信访权视角下信访制度合宪性建构[D].青岛大学.2018

[4].刘寒,杨春磊.信访权与请愿权之比较——以“信访”一词的英译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5].张立刚.“信访权”辨伪[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

[6].谢雨明.信访权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6

[7].谢雨明.试论我国信访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商.2016

[8].黄蜜.作为基本权利的信访权[J].法制博览.2015

[9].倪文卿.公民信访权与信访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4

[10].刘世伟,徐亚军.浅议“信访权”的宪法基础及其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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