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一般注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侵权法,不作为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杨垠红[1](2009)在《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负有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作为的义务,却违反了此等义务,导致他人权益的遭受损害,因此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可见,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作为义务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作为义务即无不作为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是从作为义务入手来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故本文主要围绕着作为义务和相应责任承担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9年00期)
杨垠红[2](2009)在《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之思考——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叁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11期)
王守仁[3](2009)在《地面施工侵权责任论析—从一般注意义务研究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权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对民事侵权的过错及相关责任的区分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款仅仅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面对社会流动程度的不断增强,公共设施、车辆行驶等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过于宽泛的规定遭受了严重的冲击,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在社会现实生活当中,地面施工人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仍然造成了路人损害的,到底过错在谁和责任如何区分,法律责任未予明确。本文就针对地面施工人和普通行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及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所导致的过错程度应当如何界定等,借鉴侵权行为构成理论、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研究,从微观层面上展开初步探讨,对地面施工方和普通行人的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从具体案例出发,进行了初步探析,对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希望能对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首先,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地面施工行为以及其他社会危险行为所引发的纠纷的特点及正确处理这类纠纷的意义。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兰州叁福公司地面施工侵权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将法院在评议该案时产生的争议进行归纳总结,以寻求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二部分:运用民法学理论对兰州叁福公司地面施工行为的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定性为施工人的行为是引起社会潜在危险性质的民事行为,并定性施工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是高度的注意义务。准确定性,是正确解决兰州叁福公司地面施工侵权案的前提。第叁部分:从侵权行为构成理论和一般注意义务理论的历史演变、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价值等方面,分析地面施工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第四部分:将重点阐述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责任区分,以及民事侵权处理的严格化发展趋势。最后,将对兰州叁福公司地面施工侵权案判决进行评价分析,并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9-10-01)
杨垠红[4](2009)在《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负有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作为的义务,却违反了此等义务,导致他人权益的遭受损害,因此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可见,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作为义务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作为义务即无不作为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是从作为义务入手来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故本文主要围绕着作为义务和相应责任承担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2009-09-24)
张昕[5](2009)在《浅析英美法过失侵权之一般注意义务——概念、分类及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侵权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上,一般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在大量判例的基础上,一般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以及标准不断发展,推进。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研究,以期窥探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本文来源于《网络财富》期刊2009年09期)
雷蕾[6](2009)在《侵权法中一般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注意义务制度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积累加以发展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创设和持续特定危险源者,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而对一般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研究是当今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侵权法中过失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向来为各国民商法学界所重视。一般注意义务源于西方,属于舶来品。在国外,一般注意义务制度的发展历经上百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文章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法国“高度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注意义务”的历史变迁和法律规制两个方面的分析,在比较两大法系一般注意义务制度功能优点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他们的先进理论、实践中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教训,力图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一般注意义务制度的构建提出参照。我国是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同时吸纳英美法系之所长的混合法系国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要博采众长,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两大法系制度的优点。对于一般注意义务的引入路径,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先通过个案予以渗透,并借助立法确定一般注意义务机制并以之指导司法实践。对于一般注意义务的具体制度设计,亦可参考大陆法系的做法,采用“一般条款+列举”的立法模式予以展现,对法律法规等制定法中未涉及的领域,可以赋予我国法官对此义务更多的解释权,以更好的应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危险”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法律法规等制定法中已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法官要严格“依法办事”,遇到相适应的案情就应该适用该法律法规,而不能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另行创设一种一般注意义务。英美法系视注意义务为过失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评判过失侵权责任的技术较之于大陆法系更具操作性,特别是英美法系关于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如合理人标准、公平公正标准、邻人标准,对我国司法审判活动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9-05-01)
廖焕国[7](2008)在《论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构建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法域多从危险的可预见性、危险的邻近性和政策评价叁个方面探讨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我国司法实践亦可借鉴上述要件确立一般注意义务群,使社会交易安全秩序和社会现实需要相契合。(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8年12期)
李孟文[8](2006)在《侵权行为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作为义务的“规范发生器”,是侵权行为法事实上的一般条款。由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内容广泛,本文仅从公共场所安全注意义务的视角研究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主要包括经营者的保护义务、交通安全义务、社会活动组织者义务等内容。 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及其演进。重点介绍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危险控制理论、风险效益理论及社会成本理论。论证安全注意义务是因应现代社会危险活动增多,而为适应平衡安全与自由、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对于安全注意义务的性质,笔者认为其主要是法定的行为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的危险防范义务,是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发生器。 第二部分,关于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笔者认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约定、先前行为、自愿承担及基于诚信而生的道德习惯等。在对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与否判断上,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做法。英美法系从审判实践中总结一整套理论如符合近邻性、可预见性和公共政策标准。而大陆法系则是从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角度来考察的。 第叁部分,关于公共场所安全注意义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场所及不同的客体,责任主体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义务的内容有警告、通知、封闭、修缮、救助直至终止危险行为等。 第四部分,关于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构成。由于安全注意义务的弹性、模糊性,导致在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上的不确定性。在英美法系,一般适用理性人标准。理性人即虚拟的具有一般知识、能力及谨慎程度的人,当一行为低于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时,该行为便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在大陆法系,罗马法时代适用“良家父”即谨慎管理人的标准,发展至现代,多借鉴刑法过失理论,从结果可预见、可避免的角度分析。当然在具体判断时亦采客观性标准即一般人而非当事人的标准去判断是否可预见、可避免。其目的是树立一般行为准则,降低操作难度。 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文仅研究其民事责任部分),就涉及其民事责任构成问题。在英美法系只要判定存在安全注意义务,行为(或不作为人)又违反了该安全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那么,责任人便要承担责任。在大陆法系,往往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出发去分析。本文从四要件出发,论证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就视为违法、推定为有过错;在归责原则上主张以推定过错原则为主,在法有明文时,适用严格责任或一般过错责任。针对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责任承担的抗辩事由,笔者讨论了包括风险自负、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叁人过错、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 第五部分,笔者最后考察我国适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方案。(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6-10-16)
廖焕国[9](2006)在《论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司法判例为主线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注意义务由德国民庭法官依判例而创设。一般注意义务以“行为定位”为思考模式,具有危险回避和危险防免等功能。随着当代社会危险的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大有成为德国侵权法上“第四小总则”之趋势,对我国侵权法发展不无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张谦[10](2006)在《试论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侵权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历史法学、比较法学、法理学、案例分析等方法,从批判的角度对学界关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性质的通说观点进行反思性讨论,其目的在于,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基础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相关制度设计提出立法建议,进而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作出展望。 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比较法观察;第叁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法理学思考;第四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制度分析;第五部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即该制度从古罗马时期到近代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指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它对各国民法中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的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接着文章又从立法技术和社会现实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剖析,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般危险”和侵权行为法对不作为侵权规定的缺乏共同促成了该制度的产生。 在第二部分中,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予以介绍,特别是对制度发源国—德国的“一般安全义务”的形成作了重点论述,其中对其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叁个案例的介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该制度,通过对各国相关制度的梳理我们认为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法律文化、逻辑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使得它们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只是各国大都并未在法典中对该制度予以体现。最后,文章对我国涉及此项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以逐一介绍,并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颁布只能是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移入我国的一个起点,因为我国现在仍缺乏对该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叁部分主要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作者认为该制度是私法社会化的必然产物,是安全、自由等正义因素相互博弈的结果,文章在历史上几位哲学家对“安全”价值的评述中探求了该制度背后的哲学基础,另外作者还从人权的角度论述了该制度“背后最终的法规范基础是宪法保障人民之基本生存权”,最后文章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分析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制度的“工具”,从其功能的角度评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3-31)
一般注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叁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般注意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杨垠红.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9
[2].杨垠红.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之思考——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3].王守仁.地面施工侵权责任论析—从一般注意义务研究出发[D].兰州大学.2009
[4].杨垠红.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2009
[5].张昕.浅析英美法过失侵权之一般注意义务——概念、分类及标准[J].网络财富.2009
[6].雷蕾.侵权法中一般注意义务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7].廖焕国.论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J].求索.2008
[8].李孟文.侵权行为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安徽大学.2006
[9].廖焕国.论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司法判例为主线的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10].张谦.试论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D].山东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