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犯罪过失论文-蒋涛

医疗犯罪过失论文-蒋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医疗犯罪过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督过失,医疗犯罪,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医疗犯罪过失论文文献综述

蒋涛[1](2011)在《医疗犯罪之监督过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医疗知识的进步和医疗科技的发展给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极大的益处,同样也带来了巨大的未知风险,医疗事故频发反应出医疗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而且我国医疗事故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后,不能及时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本文用规范分析法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在医疗行为中引入监督过失理论,旨在追究处于监督地位的医疗人员的过失责任。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内存在监督关系的医师、护理人员、医疗辅助人员等。医疗监督过失是在医疗行为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医疗人员怠于行使其对被监督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引发的由被监督的医疗人员的行为导致的侵害患者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结果。其特点表现为监督者行为的介入性、监督行为的间接性和因果关系的竞合。文章借鉴监督过失理论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医疗监督过失的法律构造,包括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懈怠导致危害结果的实现等叁个要素,以“医疗水平”和“允许的风险”作为监督者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表现为对被监督人的业务水平的评价和对被监督人的指示教导,对监督者的结果回避义务根据危害结果发生的不同时点提出不同的义务内容。指出监督者的行为是引起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原因力,所以监督者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的因果联系。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其特点在于监督者有义务预见由自己的行为引起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从而发生犯罪结果并未避免该结果而采取行动提供动机,在认定监督过失责任时,从正反两个方面做了说明,一方面是监督者违反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对注意义务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这一事实欠缺意识的集中和紧张状态。另一方面是信赖原则适用于医疗监督过失,处于监督地位的医疗人员基于医学上对被监督医疗人员的信赖而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使被监督的医疗人员出现了过失医疗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也不负监督责任。信赖原则则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来排除监督者的过失责任。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降低了公众对于医疗行业的信赖程度,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对防止医疗事故于未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胡丽曼[2](2009)在《论医疗犯罪中的监督过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及分工的复杂性,实践中会出现第叁人过失行为介入情况下,如何对行为人确定责任的问题。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较为合理得解决该问题,现实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判例支持。但是传统的监督过失理论存在缺陷,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可以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医疗犯罪中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地位的医疗人员疏于对其负责的医疗人员的监督,或者为不当的指示,导致被监督医疗人员过失造成就诊人员生命、健康法益侵害,而由监督地位医疗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况。其构造包括医疗监督义务、监督地位医疗人员的监督能力、医疗监督义务的违反以及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四个要件。医疗监督过失中的监督义务是注意义务在医疗监督过失里的特殊称谓,其内容不是预见、避免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惹起被监督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以至于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具体说来包括对被监督医疗人员业务水平准确评估的义务,对被监督医疗人员指示、教导的义务以及查询指示、教导效果的义务。监督能力包括结果预见能力和结果回避能力,并且主张采用专科相当职称等级平均能力标准。监督地位医疗人员是否违反了监督义务,是对其追究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违反监督义务只是描述这种过失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其实质是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害结果现实的出现,二是危害结果与监督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实际操作中如何对医疗犯罪的监督过失做出具体认定,可以从医疗人员监督关系、监督义务违反的认定、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信赖原则的适用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5-06)

傅秋月[3](2008)在《医疗犯罪过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涉及医疗事故罪的问题很多,本文仅对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医疗犯罪过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业务过失的处罚较普通过失为重,而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对业务过失的处罚较普通过失为轻,而且对于医疗犯罪过失的处罚不仅较普通过失为轻,也较其它的业务过失为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一立法原则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患者利益保护的不充分。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问题而展开研究。文章通过分析过失理论的发展对医疗犯罪过失认定的影响,以及医疗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与普通过失相比在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上的特殊之处,来探讨医疗犯罪过失的这些特殊性对其刑事责任带来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对医疗犯罪过失应加重处罚。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希望本文能对医疗纠纷的认定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医疗犯罪过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及分工的复杂性,实践中会出现第叁人过失行为介入情况下,如何对行为人确定责任的问题。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较为合理得解决该问题,现实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判例支持。但是传统的监督过失理论存在缺陷,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可以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医疗犯罪中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地位的医疗人员疏于对其负责的医疗人员的监督,或者为不当的指示,导致被监督医疗人员过失造成就诊人员生命、健康法益侵害,而由监督地位医疗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况。其构造包括医疗监督义务、监督地位医疗人员的监督能力、医疗监督义务的违反以及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四个要件。医疗监督过失中的监督义务是注意义务在医疗监督过失里的特殊称谓,其内容不是预见、避免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惹起被监督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以至于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具体说来包括对被监督医疗人员业务水平准确评估的义务,对被监督医疗人员指示、教导的义务以及查询指示、教导效果的义务。监督能力包括结果预见能力和结果回避能力,并且主张采用专科相当职称等级平均能力标准。监督地位医疗人员是否违反了监督义务,是对其追究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违反监督义务只是描述这种过失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其实质是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害结果现实的出现,二是危害结果与监督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实际操作中如何对医疗犯罪的监督过失做出具体认定,可以从医疗人员监督关系、监督义务违反的认定、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信赖原则的适用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疗犯罪过失论文参考文献

[1].蒋涛.医疗犯罪之监督过失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胡丽曼.论医疗犯罪中的监督过失[D].湘潭大学.2009

[3].傅秋月.医疗犯罪过失研究[D].吉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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