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付大峰

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付大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衔接

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文献综述

付大峰[1](2016)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其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性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二者在受案范围的衔接上存在问题。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监控行政权,完善这两种制度是关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2期)

谭春燕[2](2015)在《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系,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两者的衔接问题,既是实务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理论界所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这样的情形,案件性质相同,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结果却不同。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实现一定程度的衔接,既是现实的需要又是实现法制统一的要求。同时,这与保护公民权利、顺应中国加入WTO践行我国相应承诺,也是题中之义。当今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问题上的实践虽各有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逾叁四十年,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越之处。我们如何在探讨世界各国有关两者衔接模式的基础上,从而借鉴其优越之处,以期构建符合我们实际国情的衔接模式,确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为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法律体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的衔接,应当以“司法最终审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一方面,我们在保持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性、便捷性的同时,也需要完善其“裁决”性质所应有的正义性、公平性,且有必要实行“复议前置”;另一方面,为实现两者受案范围上的衔接性,有必要相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5-06-01)

亓大为[3](2010)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街接问题,需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扩大案件的受案范围,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现行行政审判当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受案范围上的"真空",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保证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出现的新的行政争议或超出受案范围有章可循。(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尤春保[4](2010)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两种最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们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控制行政权方面各有优长,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更具优势。行政诉讼属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作为司法程序,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能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裁决的公信力。笔者赞同行政复议应有独立的地位,也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适度的司法化是必要的,但反对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实现两制度合一的观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的划分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对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采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尽管对如何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但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前,这对分类还是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地位。我国《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则完全不能受理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的标准,但两者关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范围存在着差异。行政复议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的权益范围,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行政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会因为两者的程序衔接不畅而实际导致一部分行政争议只能进行复议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衔接必须遵守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原则。限制权力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能始终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而保护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解决。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所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做相应的扩大,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在限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的过程中应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不是相互削弱其功能。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必须保证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即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无漏洞保护。本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了一些具体思考,也提供了实现两者受案范围衔接的一些具体路径。笔者认为应将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也应扩大。行政诉讼应将保护的权益范围扩大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终局的程序衔接模式也应取消。对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要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作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0-11-01)

傅华,何晓佳[5](2008)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一致表现出有叁大类案件不能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导致部分行政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长期的行政权的膨胀。然而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控权制度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所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就应当一方面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监督权力,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08年06期)

何晓佳[6](2008)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或者司法审查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也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不衔接的,表现为衔接不充分以及完全不衔接两种情形。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存在的这种不衔接,会导致性质完全相同的案件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结果完全不一样。这种不衔接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只能进入行政复议不能进入行政诉讼,以及复议选择制度的施行。这种受案范围之间的不衔接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人权观点相左,同时表现出法制的不统一,也表现出我国立法状况的相对滞后。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具有必要性。这种衔接是实现行政救济体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权力制衡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加入WTO,实践相应承诺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衔接方面,当今各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相同之处,当然也结合各自的国情有一些差别。怎样在借鉴各国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衔接模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30年以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思想和经济基础已经具备。笔者认为,应当以“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审查”为原则,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静态和动态方面的衔接。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并实行“复议前置”以实现动态上的衔接。另一方面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现两者受案范围上的连贯性,以达到静态上的衔接,通过概括式加列举式来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合理性审查、行政最终裁决、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同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电子科技大学》期刊2008-06-01)

冯举[7](1999)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有许多新发展,尤其在受案范围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如何衔接,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4期)

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系,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两者的衔接问题,既是实务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理论界所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这样的情形,案件性质相同,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结果却不同。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实现一定程度的衔接,既是现实的需要又是实现法制统一的要求。同时,这与保护公民权利、顺应中国加入WTO践行我国相应承诺,也是题中之义。当今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问题上的实践虽各有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逾叁四十年,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越之处。我们如何在探讨世界各国有关两者衔接模式的基础上,从而借鉴其优越之处,以期构建符合我们实际国情的衔接模式,确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为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法律体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的衔接,应当以“司法最终审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一方面,我们在保持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性、便捷性的同时,也需要完善其“裁决”性质所应有的正义性、公平性,且有必要实行“复议前置”;另一方面,为实现两者受案范围上的衔接性,有必要相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案范围的衔接论文参考文献

[1].付大峰.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J].商.2016

[2].谭春燕.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D].广西大学.2015

[3].亓大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4].尤春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D].昆明理工大学.2010

[5].傅华,何晓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

[6].何晓佳.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D].电子科技大学.2008

[7].冯举.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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