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在化对学术期刊的挑战(论文文献综述)
朱剑[1](2022)在《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知网不仅是一个学术期刊数据库,而且还具备了评价、查重、翻译、出版等数据库外延功能,已深深地嵌入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复杂算计之中。知网的辉煌业绩要归功于20年前确立的知网模式。这一模式建基于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之间并不公平的关系之上,虽然解决了分散布局的学术期刊无法独立构建聚合型数字出版和传播平台问题,但同时也形成了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局面,同一篇论文,必须先由学术期刊印刷出版以获体制承认,再由知网数字出版以实现数字化传播,并由此实现了知网对学术传播的垄断和丰厚的收益,却也埋下了只向学术期刊投稿而未向知网授权的作者维权行动的伏笔,更因其建库模式消解了入编期刊的独立形象,中断了其专业化、体系化、集群化进程而无法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集团展开竞争。随着我国对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视和培育世界一流学术期刊行动的展开,知网模式弊端日渐显现,已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无论从版权保护还是从期刊发展来看,两个出版主体的统合都是大势所趋。知网应走出既定模式,重建与学术期刊及学科和学术共同体的关系,通过一体化出版和传播平台共同打造具有完整版权和品牌形象的数字化、专业化、体系化学术期刊集群,努力融入培育世界一流学术期刊行动中去;否则,知网不仅难以应对像赵德馨教授这样的维权行动,而且还将为时代发展所抛弃。
谌祖龙[2](2021)在《着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研究》文中提出
唐甜天[3](2020)在《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微信自2011年被推出以来备受瞩目,目前以76.7亿次的下载量、超过10亿的用户数量,成为移动设备通讯软件行列的翘楚。与此同时,微信个人账号、微信公众号的火热也给微信平台内的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带来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虽然解决现存的侵权乱象迫在眉睫,但是关于微信平台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却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研究体系。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个人号、微信公众号对于各种作品的复制发表、转发等是否构成侵犯着作权,如何保护微信平台作品的着作权,如何平衡互联网带来的高效传播速度与作品的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都是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微信上发表的作品往往篇幅较短、而且很多是即兴创作,准确做出独创性判断是解析其是否享有着作权的关键。复制、转发、演绎微信作品,能否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作为抗辩侵权的理由在实践中引起诸多争议。通讯技术大发展背景下,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特殊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微信作品着作权是着作权网络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有着作权的一般特征,更兼具微信平台本身所带来的属性特征。正因微信平台本身的属性特征,使得微信平台作品着作权侵权案件相对于一般作品着作权侵权案件更为复杂,审理难度增加。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首先,从微信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现状入手,分析微信作品的特点以及侵权行为的类型,如微信发表行为、微信转发行为和微信作品演绎行为。找出微信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如侵权行为的即时性、多样性与侵权主体的广泛性、隐蔽性。其次,总结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如互联网着作权保护法律不完善,在立法方面缺少专门的立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模式存在缺陷、法定许可制度有待完善;在司法实践方面证据的获取与留存困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以及难以形成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在微信平台自身特性方面,由于网络平台行业的利益驱使和微信平台的监管不力而引起的维权困境。再次,对国外类微信平台作品着作权保护借鉴,如美国SOPA议案对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启示以及法国网络版权保护逐步反应制度公法模式借鉴。最后,研究微信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路径。在立法方面,完善互联网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微信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严格法定许可制度;在司法实践方面,畅通维权渠道、完善赔偿要素、构建多元共治模式;在微信平台方面,加强微信平台的监管力度、预设着作权保护机制、完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条款、构建微信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增加作品查重机制等。
李静怡[4](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指出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赵玥[5](2017)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三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三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三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三,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朱磊[6](2018)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世界各国发展来说已经无需赘言。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着作权因其与经济、文化、人权等紧密相连的特性而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更多关注。在着作权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保障法的性质和地位,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等侵犯着作权犯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跨国性侵犯着作权犯罪的日益增多,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已成为着作权保护的必然发展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刑事程序并进行处罚的义务,开启了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全球化时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得以确立。实际上,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就是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过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因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确立时间较短,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着作权刑法保护相比,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中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既是加强着作权刑法保护、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尽快掌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话语权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对中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基本理论问题。在界定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内涵的基础上,强调了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关系。通过梳理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历史进程可知,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并不是偶然现象,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着作权的国际性本质是推动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经济全球化、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国际化及发达国家的利益驱动是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在考察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条约和比较典型国家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后TRIPS协定时代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逐渐加强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必将对世界各国的着作权刑法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二章论证了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理论和现实根据。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理分析、刑法对着作权的最后保障法性质与地位、着作权应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属性定位,为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履行TRIPS协定规定的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加快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和推进版权产业的全球化发展,是要求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实依据。第三章评析了当前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状。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确立较晚,经历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的制度变迁。在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方式上,我国正在由“被动”转为“主动”。通过符合性检视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着作权刑法立法并不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着作权刑法保护要求;司法实践中的统计数据和案例也表明,我国着作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章针对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论证。在考察国外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不足,探讨了当前可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针对当前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的罪状和刑罚种类配置,结合当前国际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改革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增加侵犯着作权行为方式、适当扩大着作权刑法保护对象范围、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若干的具体建议。第五章论述了我国着作权保护国际化的刑事司法问题。在当前我国着作权刑法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惩治着作权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给予认真的对待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是导致当前中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分析现状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的具体对策。在审判模式上,建立民、行、刑统一的司法审判模式和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也是从刑事司法角度推进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陈瑶[7](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研究指明“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邬跃[8](2014)在《署名权异化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署名权是作品精神权利的基础,也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核心。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理论诠释及立法实践存在分歧,从而关于署名权问题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立法层面也都存在争论。另外,实践中各种滥用署名权、侵害署名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着作权人权益乃至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都造成较大影响。理论支撑和立法表达的分歧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乱象,这亟需从理论层面正本清源,从立法层面完善法律规制,为作者个体之私权及社会公众之公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论文从署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署名权异化概念,尝试提炼归纳了署名权异化现象的类型,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弊害以及规制的对策建议。全文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及研究范围、方法等。综述了有关署名权问题的研究现状,尽管当前相关研究比较多,但仍存在诸多分歧与不足。论文选题从问题出发,问题意识较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聚焦署名权的异化,署名权异化的外在表现、内在原因、存在危害及其法律规制完善等,整篇论文的研究范围确定、边界明晰。第二部分,研究署名、署名权的基础理论。分析了从署名到署名权的发展历程。从无署名到署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进步,署名的前提条件包括文字或符号的发明使用、姓氏姓名的使用、作品的出现及署名意识的产生。分析了署名的目的动机、功能作用和意义。辨析署名权利义务性质,署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署名仅仅定位为权利,存在偏颇之处。分析了署名权的发展产生历程,界定了署名权的内涵、属性及价值。认为署名权具有秩序价值、激励价值、文化价值。秩序价值包括标记作用、确权作用、学术规范作用、信息披露知情保障作用等;激励价值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激励作者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文化价值主要是知识共享、文明传承、文化积淀。第三部分,界定署名权异化的基本内涵。从异化理论逐步推演出署名权异化,梳理异化理论的源流,明确异化、权利异化的内涵及特征,辨析权利异化与权利滥用,提出署名权异化概念,认为权利的异化总是与权利的诞生相伴随的,署名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异化的实质上是偏离了署名权设立的初衷和本意。辨析署名权异化与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署名权异化不属于着作权的合理使用,署名权异化危害了公共利益。第四部分,提炼归纳署名权异化的外在表现。署名权异化外在表现主要是对异化现象进行了概括提炼,归纳出有意借名、拱手让名、随意挂名、他人代笔、故意冒名、恶意署名六种主要的署名权异化类型,界定每种类型的概念、内涵、法律特征,并对各类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对署名权异化表现形式的提炼归纳,为深入分析署名权异化的内因、弊害等奠定基础。第五部分,剖析署名权异化的内在原因。从法律理念、立法规定、政策规范、社会环境影响等四个维度进行原因分析。法律理念方面主要是我国在着作权制度法律移植过程中,同时吸纳了大陆法系着作权和英美法系版权的理念,但两大法系的着作权制度的理念差异还比较大,从而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不同理念交织、混乱的状况。立法上还存在同时移植两大法系中所谓先进的制度,简单地为我所用的问题,具体法条规定存在相互交叉、逻辑不一致等问题。政策规范层面相关政策规范过于原则、简略、散乱、操作性不强,没有起到弥补立法规定不足的作用,更严重的问题是部分政策规范的导向存在偏差,某种意义上成为署名权异化产生的诱因,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署名权的异化。社会环境主要是我国社会传统的人情文化、面子文化等对署名权异化间接产生了较大影响。第六部分,分析署名权异化的弊害。认为署名权的异化损害了法律权威、背离了权利保护本意、挑战了学术诚信道德、危害了公众知情权等。首先,署名权异化危害了法律权威,使得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以严格遵守。其次,署名权异化背离了权利保护本意,破坏了法律保护作者权益的初衷,使作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再次,署名权异化挑战了学术诚信道德,署名尤其是学术作品的署名,是学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诚信等。署名权异化破坏了学术诚信、败坏了学术道德、违反了学术规范。另外,署名权异化危害了公众的知情权,署名不实对公众是一种欺骗和误导,剥夺了公众的信息知情权。第七部分,提出完善署名权异化规制的对策建议。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从立法层面、政策性规范层面、法律救济层面提出相关对策。立法层面,建议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列、重新设计着作权权利体系、对学术作品和商业作品署名进行分类规制,学术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商业作品署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出作品署名规范条例建议稿。政策性规范层面,认为现行有关署名问题的政策性规范存在条文零散、措施不明、惩戒力度弱等问题,建议整合现有政策性规范的相关规定,提高政策性规范的层级效力,制订一个高位阶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重点规制学术作品的署名问题。法律责任与处理途径方面,建议强化署名权异化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六类典型的署名权异化行为分别提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署名权异化行为的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及途径。
姜福晓[9](2014)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自十七世纪晚期以来三百年的历史看,着作权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作品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数字网络技术是活字印刷以来最强有力的复制和传播工具,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传统着作权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打破了着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格局;冲击了着作权法的理论预设和基础架构;给着作权的保护和实现带来挑战。数字网络技术引起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在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何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给着作权法带来的挑战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难题。本文将从权利配置、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三个角度研究着作权法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面临的困境,并试图探寻着作权法应对新技术带来挑战的对策。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2章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本章主要从宏观层面分析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并对着作权法在新技术背景下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理论抽象。第一节从历史的视角对新技术影响下的着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系统梳理,为寻求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法的出路提供一定线索。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着作权法的冲击和挑战。第三节则对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传统着作权法的机理进行了分析,并从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角度对传统着作权法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困境进行理论分析和抽象,为寻求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法的出路提供理论起点。第3章权利配置: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及调整本章在对着作权法基础架构进行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从权利配置的角度对几个关乎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一节首先对着作权的正当性理论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然后分析了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基于利益平衡的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第二、三、四节分别以临时复制、首次销售原则、合理使用制度这三个关乎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的问题为例,分析着作权法在权利配置层面的困境和出路,对着作权如何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挑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4章权利保护之一:使用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本章以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视角,从使用人的角度,分析了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困境,并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新思路进行了探索。第一节主要从权利保护的层面对着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传统的“闭锁型”着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对“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实践及效果进行了研究。第四节以莱斯格的规制理论为基础,描绘了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大致框架。第五节对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在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技术背景下的可能作为进行了展望。第5章权利保护之二: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本章以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视角,从权利人的角度,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和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介绍了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背景、概念和性质。第二节对域外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评价,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第三节主要从合理使用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角度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进行了研究。第6章权利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市场机制本章从着作权实现层面,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市场机制进行研究。第一节对着作权授权模式转型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则阐述了网络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的基本构造。第三节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尤其是如何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滥用问题上提出了的建议。
牛巍[10](2013)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民主社会,信息的共同享有与合理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信息的共享也是保证创新良性循环的重要环节,在这个循环过程中,今天的共享者可能成为明天的潜在创造者。着作权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一种激励,是法律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专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所承载的是着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使得作品的创作、发行与使用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与使用不再依赖书本等传统载体,为不确定的多人共享信息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会使着作权人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政府在网络时代既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因此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都予以全面的考虑,社会文明进步与着作权人利益保护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尊重私权与保护公共利益的平衡中找到正确的立足点。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探索出一套既可以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又可以有力保护着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首先阐述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的合理性,进而以此作为理论支撑来分析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产生冲突的原因,接下来从公共政策视角、法律视角、版权管理利用视角和经济学视角来探讨解决冲突的对策措施。第一章指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本文目前的研究进展进行介绍。第二章从网络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失衡着手,分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现状,然后阐述着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确定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进而阐述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的基本前提和利益分配制度设计原则。通过对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下文网络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各自的表现形式,进而分析网进而深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四章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措施。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进而确定着作权公共利益的范围,最后从公共政策的实现与着作权人利益保护两方面来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措施。第五章从法律视角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措施。在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从着作权法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措施。第六章从版权管理的视角来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通过对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着作权管理模式和授权方式的探讨,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集体管理与合理利用。第七章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实现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对策建议。运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成本曲线理论和博弈论来分析网络着作权产品制定合理价格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第八章是对文章的总结与展望,并提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今后亟待加强的研究方向。
二、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在化对学术期刊的挑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在化对学术期刊的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场诉讼引出的话题 |
二、知网模式的由来与特点 |
(一)知网的诞生与知网模式的确立 |
(二)知网模式及其构建的关系体系 |
(三)走向垄断的知网 |
三、知网模式的是非功过 |
(一)知网模式之功 |
(二)知网模式何以成功 |
(三)知网模式之过 |
四、知网与作者的博弈 |
(一)特殊的“买家”与“卖家”关系 |
(二)难以迈过的坎 |
(三)两难选择 |
五、知网与期刊的博弈 |
(一)入编期刊的角色定位 |
(二)期刊的消极应对 |
(三)期刊消极的缘由 |
六、知网的危机解决方案 |
(一)期刊能否分担侵权的责任 |
(二)毕其功于一役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
七、对知网模式的反思 |
(一)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由来 |
(二)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后果 |
(三)是该反思的时候了 |
八、知网模式遭遇的真正挑战 |
(一)知网模式与学术期刊体制的关系 |
(二)学术期刊体制的悄然变化 |
九、与挑战同时到来的机遇 |
(一)出版企业被寄予厚望 |
(二)知网的机遇 |
(三)告别知网模式是抓住机遇的前提 |
十、走出知网模式才能赢得未来 |
(一)两个不能忽视的信号 |
(二)走出知网模式的关键 |
(三)十年前开始的尝试 |
(四)根本的解决之道 |
(3)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微信作品着作权侵权现状 |
(一)微信作品的界定和特点 |
1.微信作品的界定 |
2.微信作品的特点 |
(二)微信作品着作权侵权的特征 |
1.侵权行为的交叉性与即时性 |
2.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与广泛性 |
(三)微信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1.微信作品发表行为 |
2.微信作品转载行为 |
3.微信作品演绎行为 |
二、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
1.合理使用制度模式僵化 |
2.法定许可制度有待完善 |
(二)司法实践维权难 |
1.证据的获取与留存难 |
2.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
3.损害赔偿难以认定 |
(三)微信平台自身维权困境 |
1.网络平台行业利益高 |
2.微信平台的监管不力 |
三、国外相关规定借鉴 |
(一)美国SOPA议案对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启示 |
(二)法国网络版权保护逐步反应制度公法模式借鉴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多媒体法》内容指导 |
四、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路径的完善 |
(一)立法方面 |
1.灵活合理使用制度 |
2.严格法定许可情形 |
(二)司法方面 |
1.畅通维权渠道 |
2.完善赔偿要素 |
3.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
(三)微信平台 |
1.构建微信平台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2.提高微信平台的审查与注意义务 |
3.提供多元化选项,增加作品分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论文的创新与写作难点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写作难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 |
2.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界定 |
2.1.1 网络着作权以及网络作品 |
2.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 |
2.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 |
2.2.1 网络内容提供者 |
2.2.2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
2.2.3 网络用户 |
2.3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的基本特点 |
2.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内容 |
2.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
2.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 |
3.1 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
3.1.1 知识经济与网络对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3.1.2 经济效率、经济激励与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
3.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及其经济效应 |
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经济学分析的国际视角 |
3.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变革下着作权保护的背景分析 |
3.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经济学分析的价值 |
3.2.3 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为背景的经济学分析 |
3.2.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给一国带来的经济成本分析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
4.1.1 合理使用基本含义的界定 |
4.1.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4.1.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
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4.2.1 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 |
4.2.2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 |
4.3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
4.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理性思考 |
4.3.3 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5.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表征 |
5.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5.2.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模式 |
5.2.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模式 |
5.2.3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 |
5.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 |
5.3.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一般原理 |
5.3.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盗版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
5.3.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利益平衡不足与将来的制度选择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具体表现 |
6.1.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
6.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6.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6.2 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立法语言模糊 |
6.2.2 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 |
6.2.3 管辖权难以确定 |
6.2.4 侵权取证较为困难 |
6.2.5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6.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域外法比较分析 |
6.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美国经验 |
6.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欧盟经验 |
6.3.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日本经验 |
6.3.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
6.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完善建议 |
6.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6.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执法救济 |
6.4.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6)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概论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内涵界定 |
一、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
二、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内涵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 |
第二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历史轨迹 |
一、现代着作权法律制度的确立 |
二、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三个历史阶段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原因 |
第三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域外考察 |
一、TRIPS协定关于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规定 |
二、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根据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理论支撑 |
一、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刑法对着作权的最后保障法性质与地位 |
三、着作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之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实依据 |
一、履行TRIPS协定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
二、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
三、版权产业实现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制度变迁 |
一、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立法背景 |
二、从单行刑法到法典化: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过程 |
三、从被动到主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方式转变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事责任条款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检视 |
一、是否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争论 |
二、入罪门槛与TRIPS协定的“商业规模” |
三、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与TRIPS协定的“蓄意” |
四、刑罚规定与TRIPS协定的“可使用的救济”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司法实践考察 |
一、2013—2016年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着作权刑法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与选择 |
一、域外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 |
二、现行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不足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 |
第二节 侵犯着作权罪罪状的修正 |
一、改革犯罪的主观要件 |
二、增加犯罪行为方式 |
三、适当扩大犯罪对象范围 |
四、完善定罪情节标准 |
第三节 刑罚种类的完善 |
一、罚金刑的调整 |
二、资格刑的增设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司法完善 |
第一节 着作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完善 |
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
第二节 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 |
一、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现状 |
二、强化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对策 |
第三节 司法审判模式的完善 |
一、司法审判模式的世界发展趋势 |
二、建立民、行、刑统一的司法审判模式 |
三、知识产权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8)署名权异化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2 追本溯源:署名及署名权基础理论 |
2.1 署名 |
2.1.1 署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
2.1.2 署名的目的及功能作用 |
2.1.3 署名权利义务属性辨析 |
2.2 署名权 |
2.2.1 署名权的形成探析 |
2.2.2 署名权的内涵厘定 |
2.2.3 署名权的属性辨析 |
2.2.4 署名权的价值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借鉴移植:署名权异化的内涵界定 |
3.1 异化辨析 |
3.1.1 异化的理论演变及评析 |
3.1.2 异化的内涵及形态 |
3.1.3 异化的产生根源剖析 |
3.2 权利异化 |
3.2.1 权利异化的界定 |
3.2.2 权利异化与权利滥用辨析 |
3.3 署名权异化 |
3.3.1 署名权异化的内涵厘定 |
3.3.2 署名权异化的特征分析 |
3.4 署名权异化与合理使用 |
3.5 署名权异化与公共利益 |
3.6 本章小结 |
4 外在呈现:署名权异化表现形态 |
4.1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一:有意借名 |
4.2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二:拱手让名 |
4.3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三:随意挂名 |
4.4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四:他人代笔 |
4.5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五:故意冒名 |
4.6 具体权利行使异化之六:恶意署名 |
4.7 本章小结 |
5 内在归因:署名权异化的缘由剖析 |
5.1 归因之一:法律理念的混乱 |
5.2 归因之二:立法规定的杂糅 |
5.3 归因之三:政策规范的缺陷 |
5.3.1 规范要求过于粗略 |
5.3.2 考核评价导向偏颇 |
5.4 归因之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
5.4.1 传统人情文化的影响 |
5.4.2 现代社会转型的影响 |
5.4.3 网络环境带来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6 利弊之辨:署名权异化的弊害分析 |
6.1 损害法律权威 |
6.2 背离权利保护本意 |
6.3 挑战学术诚信道德 |
6.4 危害公众知情权 |
6.5 本章小结 |
7 私权与公益平衡:署名权异化法律规制的完善 |
7.1 利益平衡:基本价值取向 |
7.2 署名权立法规范的完善 |
7.2.1 两大法系及我国着作权法相关比较分析 |
7.2.2 立法完善之一:署名权与身份权分列 |
7.2.3 立法完善之二:学术作品与商业作品署名分类规制 |
7.3 署名权政策性规范的完善 |
7.4 署名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与处理途径的完善 |
7.4.1 完善署名权异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7.4.2 完善署名权异化侵权行为的处理途径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 合理厘清私权与公益的边界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署名规范条例 |
署名问题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中文类 |
外文类 |
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文献 |
1.3.2 国内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和突破 |
1.6.1 创新性 |
1.6.2 可能突破 |
第2章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 |
2.1 传统技术影响下着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印刷机时代着作权法的产生 |
2.1.2 模拟技术时代着作权法的扩张 |
2.1.3 着作权法的发展规律小结 |
2.2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 |
2.2.1 数字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 |
2.2.2 数字网络技术的特征 |
2.2.3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
2.3 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困境的行为学分析 |
2.3.1 数字网络技术引起着作权法的不确定性 |
2.3.2 着作权法不确定影响下权利人与使用人的行为博弈 |
第3章 权利配置: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及调整 |
3.1 传统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 |
3.1.1 着作权的正当性基础 |
3.1.2 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 |
3.1.3 基于利益平衡的着作权法基础架构 |
3.2 临时复制问题 |
3.2.1 临时复制问题的提出 |
3.2.2 临时复制的域外立法司法实践 |
3.2.3 对我国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建议 |
3.3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首次销售原则适用问题 |
3.3.1 首次销售原则概述 |
3.3.2 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国外司法实践 |
3.3.3 数字网络环境影响下首次销售原则的发展趋势分析 |
3.4 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下合理使用制度 |
3.4.1 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3.4.2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3.4.3 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 |
第4章 权利保护之一:使用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 |
4.1 数字与网络技术对着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
4.2 传统“闭锁型”着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 |
4.2.1 对 P2P 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诉讼:阻止传播工具 |
4.2.2 对个人使用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诉讼:禁止传播行为 |
4.2.3 “逐级响应”机制:限制网络接入 |
4.2.4 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作品获取 |
4.3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兴起 |
4.3.1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
4.3.2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实践 |
4.3.3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成效显现 |
4.4 迈向一种整体性着作权实现机制 |
4.4.1 莱斯格的整体性规制理论 |
4.4.2 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大致框架 |
4.5 云计算、大数据、3D 打印与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前景展望 |
第5章 权利保护之二: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 |
5.1 技术保护措施的背景 |
5.1.1 网络侵权催生技术保护措施 |
5.1.2 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 |
5.1.3 技术保护措施的性质 |
5.2 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保护 |
5.2.1 国际条约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 |
5.2.2 美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
5.2.3 欧盟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
5.2.4 我国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及建议 |
5.3 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
5.3.1 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之辨 |
5.3.2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解决 |
5.3.3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冲突与协调 |
第6章 权利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市场机制 |
6.1 数字网络环境要求着作权授权模式转型 |
6.1.1 数字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着作权市场生态 |
6.1.2 着作权权利的碎片化要求建立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 |
6.1.3 着作权地域性与网络全球性冲突的需要建立跨境授权机制 |
6.1.4 数字网络时代着作权授权的线上迁移 |
6.2 网络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的基本框架 |
6.2.1 网络着作权信息系统的国际实践 |
6.2.2 着作权信息系统的跨境整合 |
6.2.3 我国着作权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6.3 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6.3.1 传统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6.3.2 数字网络背景下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能作为 |
6.3.3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因应之策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现行主要法律法规 |
1.3.2 国内外理论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思路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合理性分析 |
2.1 利益平衡理论—着作权法的理论基础 |
2.1.1 利益平衡理论的提出 |
2.1.2 利益平衡是着作权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则 |
2.1.3 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的前提是私权保护 |
2.1.4 网络环境下要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
2.1.5 利益分配制度设计原则 |
2.1.6 利益平衡的最终目标 |
2.2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的合理性分析 |
2.2.1 信息与信息共享 |
2.2.2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的合理性 |
2.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
2.4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平衡的合理性分析 |
2.4.1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与统一 |
2.4.2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公平和效率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
3.1 利益冲突概述 |
3.2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
3.2.1 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 |
3.2.2 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现行立法不完善 |
3.2.3 现代网络技术发展对于传统利益平衡的冲击 |
3.3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表现 |
3.3.1 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利益冲突的表现 |
3.3.2 着作权保护领域内利益冲突表现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公共政策研究 |
4.1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概述 |
4.2 公共政策视角下我国网络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建构目标 |
4.2.1 公共利益与着作权人利益的平衡 |
4.2.2 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平衡 |
4.2.3 着作权人利益与着作权产业商的利益的平衡 |
4.3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对策和建议 |
4.3.1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 |
4.3.2 建立相关制度来实现利益平衡 |
4.3.3 多层面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 |
5.1 法理分析 |
5.1.1 法律的利益平衡作用 |
5.1.2 着作权法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
5.2 我国现行着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 |
5.2.1 我国着作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及其表现 |
5.2.2 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特点 |
5.3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着作权法律关系研究——以期刊为例 |
5.4 以期刊出版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为例 |
5.5 网络环境下现行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面临的挑战 |
5.5.1 信息网络传播失控 |
5.5.2 权利管理模式落后 |
5.5.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
5.5.4 网络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影响 |
5.6 完善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建议 |
5.6.1 网络着作人身权利益平衡法律机制体系设计 |
5.6.2 网络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5.6.3 技术措施保护及反规避制度设计 |
5.6.4 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初步构想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着作权管理对策研究 |
6.1 着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
6.2 着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的利益平衡 |
6.3 着作权人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平衡 |
6.3.1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平衡概述 |
6.3.2 明确网络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
6.3.3 网络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
6.4 网络环境下新的授权模式探索 |
6.4.1 知识共享协议(CC) |
6.4.2 着作权自助协议(SCA) |
第7章 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对策研究 |
7.1 外部性理论 |
7.2 交易费用理论 |
7.3 着作权产品的公共性和外部性 |
7.4 着作权产品的定价问题 |
7.4.1 着作权产品的成本曲线 |
7.4.2 着作权商品的厂商定价 |
7.4.3 着作产品的市场供求均衡 |
7.5 建立在博弈分析基础上的对策行为 |
7.5.1 正版着作产品与盗版着作产品的效用比较 |
7.5.2 政府监管机构与盗版者之间的博弈 |
第8章 本文的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8.3 本文研究的局限 |
8.4 下一步研究的几点设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在化对学术期刊的挑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J]. 朱剑.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2)
- [2]着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研究[D]. 谌祖龙. 南昌大学, 2021
- [3]微信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D]. 唐甜天.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5]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09)
- [6]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D]. 朱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6)
- [7]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
- [8]署名权异化的法律规制研究[D]. 邬跃. 武汉大学, 2014(06)
- [9]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 姜福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
- [10]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 牛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