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完全履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不完全履行,法律救济
不完全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郑凯华[1](2019)在《论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游的环境里,服务商和玩家间为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在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服务合同均无准确的和定义,加之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通常内容模糊、界限不明,使得服务商和玩家之间的不完全履行现象日益增多,阻碍了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转。(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07期)
朱丽君[2](2018)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完全履行下的法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对于承租方来说,其合同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并正常使用,而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合同目的是获得租金收益,无论哪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相对方的利益受损。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定或审核租赁合同时在经过充分调研企业实际,满足企业自身需求外,一定要注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起草或审查一个合同,仅片面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是不可取的。但同时,对于租赁合同一方出现不完全履行情形时,最大程度维护和减少受损方损失,是企业法律顾问应尽的职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莫文斌[3](2018)在《论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违约主要涉及《合同法》第122条和第262条。但是,法律条文与理论阐释的粗陋,不能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从1991年到2017年期间的一些相关典型案例来论述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类型的划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侵害了定作人的利益,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给予利益受损害方定作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二选一的权利却并不能全面解决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对此种情形,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新法条竞合论来解决责任竞合理论带来的困扰。在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仅仅造成定作人履行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十分粗疏,仅规定了不符合质量要求这一个构成要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承揽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为了平衡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利益,本文认为,承揽人承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1)承揽人实施这种行为时有过错;(2)定作人必须在两年的异议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合同法》第262条在规定承揽人应承担的责任时,没有明确各种责任的顺位。本文认为,定作人只有在不能主张修理、重作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请求解除合同等其它的相关权利。(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徐杰[4](2017)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3句为中心,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由不完全履行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两种模式构成。笔者强调“中庸之道”以及“两极之道”的模式依托的诚实信用原则,两种模式殊途同归,只是运作机理不同,在判断“相应”的标准时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为后面扩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好铺垫。在出现履行障碍时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作为私力救济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最为直接可以拒绝提供给付的方法,但是在对方当事人什么样的违约程度下,债权人才可以并且如何合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本文最重要的研究内容。第二章笔者着眼于对《合同法》第66条第3句的解释适用进行分析,包括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拒绝相应履行要求中的“相应”的判断、不完全履行中无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以及适用该条应把握的重点。其中结合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种合同类型中具体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损害赔偿义务的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进行整理分析,找出每一对义务关系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空间,并摸索消化“相应履行要求”的“相应”的判断标准。此章节是全文的重点,依托于此实务考察,笔者才能提炼出共性的地方,让不同合同类型不同义务关系在合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能够直观明了。第叁章笔者结合附义务赠与合同、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期付款买卖、继续性供给合同这些特殊案例,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丰富化,探讨在一些例外情形中有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空间,进而将《合同法》第66条第3句的适用范围扩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2)
杨甜甜,周祺[5](2015)在《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已经履行部分法定职责,但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尚未终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认定其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7期)
谭楚甲[6](2014)在《不积极不完全履行职责将被问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慢、任务完成差,影响达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将作出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本文来源于《达州日报》期刊2014-06-23)
陈自强[7](2013)在《不完全履行与不完全给付》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完全给付成为台湾地区"民法"明文规定的债务不履行态样,且又有瑕疵给付及加害给付之分,均为日本战前民法学说之继受。关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核心要件,合同法违约责任体系并未继受德国2002年债法现代前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积极侵害债权之给付障碍叁分体系,但学说均承认有所谓不完全履行。中国学者虽有从给付的"不完全"或是否符合债务本旨理解不完全履行,但此理解与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核心的违约责任体系不相吻合。(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曾照旭[8](2013)在《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其具体行政行为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其职责的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仍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 巫五陀向江西省于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6-06)
谢知形[9](2013)在《论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分意味着民法对债权的内部构架与外部效果进行的保护逐步细致、渐入佳境。但是,在债的履行过程之中,给付的内容不符合债之原本旨意——方法、时间、地点乃至物的品质出现纰漏,甚至导致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于此时如何保护债的顺畅履行,更好地将权利人遭受不利益的风险降低,尚需明析。就上述问题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界一般将其视为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进行规制,如德国民法制度中的积极侵害债权,日本民法理论中的不完全履行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理中的不完全给付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置于损害的预见可能性问题之下进行探讨,并未对其抽象出独立类型进行规定,但在判例之中予以肯定。就违约体系的宏观构架而言,我国的立法现状是以《合同法》第107条之“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此二类为违约体系之核心分类。而上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之问题的解决方案似乎早己由《合同法》第122条明文提供——所谓不完全履行的问题,可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择一选取解决路径;但是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导入其中,对如何选取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能否有所帮助,令人颇为困惑。损失受偿完全的基本特征当然是无损状态的彻底复归,但是无论是采纳单纯的违约责任之方案或者采取单一的侵权责任之手段,都将回归无损状态的概率大大地打了折扣。实际上,任何“一刀切”式的做法都属于包了层糖皮的苦药,息止争议的优选方案应该建立在“定分”的基础性前提之上明确利益受损状态,在厘清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之受损情形后,以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聚合此二种救济模式分别处理。详言之,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均受损之场合,采用请求权聚合之救济模式;在仅仅存在固有利益受损害的情形,才有请求权竞合之适用。从债法总则的视角谈论制度构建,仍然需要进入分则具体制度构架进行支撑性诠说。在对无名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已有相当详实研究的背景下,选择有名合同中既提供了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一般性规则,又具有一定“物型交易”特征的承揽合同,能更好地明确例示说明不完全履行理论在我国法律下的具体运作机制。就承揽合同的基本结构来看,其不完全履行应当包括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与定作人的不完全履行。但是,定作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报酬,定作人可能会产生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是:在承揽人履行合同需要前往其准备的场所,场所因定作人准备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以致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固有利益的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的不完全履行形式简单明了。因此,本文选取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进行研究,明确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相关案例梳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具体类型、责任规制与救济模式。我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两种形态为中心来构筑的,从体系上看,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类型不存在漏洞情形。下文所探讨的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这种形态。现阶段我国关于不完全履行的研究较为成熟,很多学者都将不完全履行导致固有利益损害的行为称为加害给付,并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对定作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请求救济。对于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将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定作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对于不完全履行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在有些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责任的竞合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这些争议,但必须承认对于会导致债权人(本文中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的合同履行行为是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此外,在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在发生承揽人不完全履行时,似乎对定作人的权益不能达到完全的保护,这也是争议产生的原因之一。详而言之,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需符合质量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学者将这一条理解为是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65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66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承揽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本文首先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我国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类型进行划分,主要研究承揽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以及承揽人违反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在承揽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之下,讨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外的因素之情况,还有提供服务的过程不符合要求的场合。在承揽人违反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之下,讨论承揽人违反保管义务、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承揽人违反其他保护义务的情况。由于承揽人不完全履行一方面违反了合同法上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其既可以被科以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使之承担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当仅仅存在一个不法行为的前提之下,此二种责任的关系如何,颇值考量。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民法学理上有叁种学说:一是法条竞合说,二是请求权竞合说,叁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此叁类学说都不能完全的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了解决不完全履行情形下责任竞合理论对受害方救济的不完全,又有学者提出了责任聚合的适用。责任聚合虽说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承揽人不完全履行下定作人的权益。这可谓是对民事诉讼中的基础原则——“一事一理”之强有力挑战。与这些理论相应的各国立法审判实践情况为:一方面设立独立的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另外一方面在定作人的违约之诉中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我国虽意识到了传统立法模式下可能对定作人导致的不公,允许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履行利益损失通过提起违约之诉一般都很容易获得赔偿。定作人可以通过减少报酬、请求承揽人修补、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来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致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不管在什么情形下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提起违约之诉,精神损失是无论如何都得不到赔偿的。因为在我国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且违约之诉中对固有权益损害的赔偿也限制颇多。因此,在我国宏观立法环境下面对各种类型的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似乎没有分出个高下。定作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谨慎的选择,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权益。在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理论进行梳理后,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导致了定作人固有权益损害及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保护义务导致定作人固有权益损害两种类型,分别来探讨我国对此两种情形比较适宜的救济模式。本文将先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在各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模式行进梳理。再重点分析在我国传统立法模式下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对定作人的不公问题。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一步印证我国目前虽然允许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定作人的履行利益损失通过提起违约之诉一般都很容易获得赔偿。定作人可以通过减少报酬、请求承揽人修补、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来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致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不管在什么情形下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提起违约之诉,精神损失是无论如何都得不到赔偿的这一缺失。最后提出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相对合理的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03-01)
杭仁春[10](2012)在《行政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具体行政合同制度中,行政主体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应根据行政主体的特殊性进行设计,在行政主体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行政主体的履行是否为不完全的判断上应采普通经验性的标准作为判断基准。就法律后果而言,补正应作为行政合同中不完全履行的主要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2年04期)
不完全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对于承租方来说,其合同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并正常使用,而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合同目的是获得租金收益,无论哪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相对方的利益受损。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定或审核租赁合同时在经过充分调研企业实际,满足企业自身需求外,一定要注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起草或审查一个合同,仅片面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是不可取的。但同时,对于租赁合同一方出现不完全履行情形时,最大程度维护和减少受损方损失,是企业法律顾问应尽的职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完全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1].郑凯华.论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J].现代经济信息.2019
[2].朱丽君.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完全履行下的法律应对[J].法制博览.2018
[3].莫文斌.论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D].昆明理工大学.2018
[4].徐杰.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杨甜甜,周祺.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探析[J].法制博览.2015
[6].谭楚甲.不积极不完全履行职责将被问责[N].达州日报.2014
[7].陈自强.不完全履行与不完全给付[J].北航法律评论.2013
[8].曾照旭.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3
[9].谢知形.论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民事责任[D].西南财经大学.2013
[10].杭仁春.行政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法律后果[J].行政法学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