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诉转公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责任,家庭暴力,法定代理人,反家庭暴力法
自诉转公诉论文文献综述
王春霞[1](2014)在《部分家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体现国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4-12-23)
王汉蒙[2](2013)在《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件的自诉转公诉制度,是存在于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自诉与公诉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二者共存的刑事诉讼体制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当发现自诉案件发生不适合继续进行自诉的情形时,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公诉介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问题。这一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当自诉不能有效达成诉讼目的时,可以利用公诉的优势突破自诉的局限。同时,为一切犯罪都保留了公诉追究的法律依据。然而,对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如何实现由自诉向公诉的转化等问题,理论界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故本文就自诉转公诉制度展开全面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理论进行概述。自诉与公诉作为提起诉讼的两种方式,各有其利弊,但亦有共同的目的。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自诉转公诉,是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有效救济。通过对自诉与公诉关系的界定,以及对自诉转公诉的内涵、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存在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第二部分是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具体介绍了德国、俄罗斯、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通过对它们自诉转公诉设置的目的、提起方式和提起时机等几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白诉转公诉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详细解读,发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限制这一制度有效运作的症结所在。分析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可知:当前我国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尽合理,如第二类可以进行自诉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太过广泛、少数几种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应作出调整、适用自诉转公诉的条件模糊;自诉转公诉的现行程序不健全,如证据的审查缺乏明确标准、司法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相冲突、非亲告自诉案件转化前侦查程序缺失、代为告诉的程序规定不合理;自诉转公诉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自诉转公诉的救济措施不到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的自诉转公诉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确立立法原则,明确我国建设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而针对第叁部分中指出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社会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首先应合理界定自诉转公诉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如对可能进行自诉转公诉的两类自诉案件作出调整,缩小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增设和细化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将案件转为公诉的条件;其次,应制定健全的自诉转公诉执行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转化前和转化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将代为告诉的使用推广到程序的各个阶段,且规定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的时间要先于检察机关;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自诉转公诉监督体制,可以效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进行落实;最后,还应当设置充分的自诉转公诉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董来阳[3](2010)在《浅析我国的自诉转公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部分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依一定条件将其转化为公诉,既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精神,又利于维护公益与私权的平衡,自诉转公诉制度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吸收。我国刑法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需要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修法来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10期)
邓小波[4](2010)在《湖南首例自诉转公诉家暴案开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打老婆是家庭小事吗?近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就对这么一起“小事”动了真格,启用了公诉程序。 板凳拳脚相向,妻子被打成轻伤 25岁的张婷(化名),是湘潭市雨湖区一家小服装店的老板,和丈夫王鹏(化名)结婚叁年来,王鹏迷恋电游赌博,多(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0-05-18)
宋超[5](2010)在《自诉转公诉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4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建立以来,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均以公诉方式为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发展出今天我们追诉犯罪的各类多样化模式。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部门也以各国模式为借鉴,以本国国情为依托,建立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公诉自诉双轨制模式。公诉和自诉作为我国当前采取的两种不同的犯罪追诉形式,以其各自不同的特征特点,充分保证了刑事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国家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激增,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缓慢而导致的刑事诉讼理论的立法与实践脱钩等系列问题,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良问题,尤其是当自诉模式与公诉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冲突时应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国家为了充分体现被害人的意愿,更好地保障人权,对于自诉案件,将刑事起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我国当前的法律和实践中对于刑事自诉制度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然而,一方面,犯罪事实发生后,被害人救济能力和手段的缺少,势必造成被害人的自诉存在较大困难;而另一方面,由于犯罪行为本身既具有个人法益的侵犯性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此也必然要求国家对某些自诉案件应给予适当的干预。为此,域外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建立了自诉转公诉制度,当被害人由于某种外在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自诉权,或者是由于被害人消极行使自诉权严重损害国家、社会法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保留国家对自诉案件必要的、适当的干预权,及时将自诉转为公诉,按照公诉程序来处理案件。本文首先通过对自诉与公诉的关系的介绍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以比较法研究的形式,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诉转公诉立法和情形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以及学界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自诉转公诉情形进行了简单的归类;再次着重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在实践和立法中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从而做到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全面而准确的定位;最后,针对我国自诉转公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个人的完善设想,以使该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本文对与自诉转公诉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有所涉及,围绕我国自诉转公诉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注意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旨在对我国当前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8)
兰跃军[6](2008)在《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为公诉,这有利也有弊。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自诉转公诉主要是通过直接提起公诉、接管自诉或独立上诉叁种方式来实现的,它与代为告诉、自诉担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完善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既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8年06期)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7](2008)在《“自诉转公诉”还应加把锁》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在“自诉转公诉”案件的规定上,存在着内涵模糊、标准不明的严重问题,从而使相关规定成为一些地方官员为维护所谓的权威而干预司法、打击报复的便利武器。在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由于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09-05)
胡海涓[8](2007)在《论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自诉向公诉的转化作为研究、阐述对象。主要涉及的是自诉与公诉的关系及其追诉权分配的立法模式、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其理论与实践依据、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存在弊端及原因分析、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并就相应问题提出具体的观点和建议。笔者,首先通过对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种追诉模式的介绍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在对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介绍、总结我国自诉转公诉的范围及条件,并进一步分析了自诉转公诉的原因,指出这种转化是有着其深厚的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实践依据的;第叁,接着本文又着重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在实践和立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阐述,从而达到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的目的。最后,针对我国自诉转公诉出现的问题,本文从原则、范围、程序、救济等方面提出个人的完善设想,以使该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共分四章,近叁万字,勾勒了自诉转公诉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全文围绕自诉转公诉这一主题,提出了自己的学术主张,法理探讨与实践联系紧密,对制度完善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7-10-01)
李蕴辉[9](2005)在《论自诉转公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区分自诉与公诉的意义——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起诉分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一般认为,区分这两种起诉方式的意义在于对国家和被害人均有益,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可有利于证据的取得和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在我国公诉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但反过来自诉案件能否转化为公诉案件呢?有学者提出,“当自诉机制由于某种原因发生障碍,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国家有必要进行干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5年04期)
郭少聪[10](2004)在《自诉转公诉案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和遗弃案等。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4-09-01)
自诉转公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案件的自诉转公诉制度,是存在于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自诉与公诉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二者共存的刑事诉讼体制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当发现自诉案件发生不适合继续进行自诉的情形时,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公诉介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问题。这一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当自诉不能有效达成诉讼目的时,可以利用公诉的优势突破自诉的局限。同时,为一切犯罪都保留了公诉追究的法律依据。然而,对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如何实现由自诉向公诉的转化等问题,理论界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故本文就自诉转公诉制度展开全面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理论进行概述。自诉与公诉作为提起诉讼的两种方式,各有其利弊,但亦有共同的目的。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自诉转公诉,是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有效救济。通过对自诉与公诉关系的界定,以及对自诉转公诉的内涵、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存在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第二部分是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具体介绍了德国、俄罗斯、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通过对它们自诉转公诉设置的目的、提起方式和提起时机等几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白诉转公诉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详细解读,发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限制这一制度有效运作的症结所在。分析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可知:当前我国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尽合理,如第二类可以进行自诉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太过广泛、少数几种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应作出调整、适用自诉转公诉的条件模糊;自诉转公诉的现行程序不健全,如证据的审查缺乏明确标准、司法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相冲突、非亲告自诉案件转化前侦查程序缺失、代为告诉的程序规定不合理;自诉转公诉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自诉转公诉的救济措施不到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的自诉转公诉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确立立法原则,明确我国建设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而针对第叁部分中指出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社会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首先应合理界定自诉转公诉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如对可能进行自诉转公诉的两类自诉案件作出调整,缩小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增设和细化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将案件转为公诉的条件;其次,应制定健全的自诉转公诉执行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转化前和转化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将代为告诉的使用推广到程序的各个阶段,且规定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的时间要先于检察机关;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自诉转公诉监督体制,可以效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进行落实;最后,还应当设置充分的自诉转公诉救济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诉转公诉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春霞.部分家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体现国家责任[N].中国妇女报.2014
[2].王汉蒙.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董来阳.浅析我国的自诉转公诉制度[J].韶关学院学报.2010
[4].邓小波.湖南首例自诉转公诉家暴案开审[N].中国妇女报.2010
[5].宋超.自诉转公诉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6].兰跃军.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
[7].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自诉转公诉”还应加把锁[N].检察日报.2008
[8].胡海涓.论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D].苏州大学.2007
[9].李蕴辉.论自诉转公诉[J].山东审判.2005
[10].郭少聪.自诉转公诉案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N].检察日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