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新闻侵犯名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新闻,名誉权,法律问题
新闻侵犯名誉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天俊[1](2019)在《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的发展带动了新闻产业的发展,网络新闻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当下快节奏的生活当中,网络新闻越来越渗透到人们的方方面面当中。但是由于网络新闻的多元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各种各样的侵权事件的发生,网络新闻侵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小问题,他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部分人的正常生活。本文根据网络新闻的特点对网络新闻侵权的现象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于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问题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何明凤[2](2017)在《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机构报道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报刊杂志,而更多地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来报道热点事件和焦点新闻。在激烈的信息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机构为了能站稳脚跟,于是刻意制造一些夸张的、新奇的,甚至“题不对文”的文章标题和内容来吸引大众的眼球。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新闻报道方式给大众带来信息便利快捷性的同时,也给部分人群,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带来冲击和挑战。自1987年《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出现过五次新闻诉讼浪潮,从30年前的“小人物告机关报”到90年代的“大明星告小报”,再从“企业法人告新闻媒体”到“官员告新闻媒体”,最后到现在的广泛性公众人物针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起诉新闻媒体机构、发布者、转载者等。通过30余年的司法实践,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已熟知,法官在众多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引用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作为判案理由。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正式将“公众人物”的概念纳入法条,也没有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进行区分保护,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和范围?如何区分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如何平衡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与公众人物人格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发挥新闻媒体报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公众人物应当承担何种容忍义务?如何完善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均是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面临的难点问题。全文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借助典型案例——“方舟子诉《法治周末》报社名誉侵权纠纷案”引出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特殊判断标准及公众人物具有何种程度的容忍义务,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以及如何平衡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及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等方面。第二部分介绍公众人物概念、法律特征。结合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分析,建议采取“四要件说”认定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最后,结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权源分析得出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解决机制在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保护及采用利益衡量方式平衡权利冲突。第叁部分介绍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为新闻机构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侮辱、诽谤性言论、足以误导公众的言论、“标题党”、不指名道姓的新闻内容等常见的侵权方式并匹配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针对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等归责困境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针对目前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归责的困境及现状,建议通过在立法上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及规范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边界,并提出对公众人物进行限制保护的法律建议。同时,针对新闻机构恶意侵权或者公众人物恶意利用新闻报道达到“出名”目的的行为,提出建立恶意侵权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明确新闻机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等措施来完善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11-28)
赵春艳[3](2017)在《“凤凰新闻”被判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定凤凰新闻客户端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判处其官方账号“凤凰新闻客户端”连续7日置顶刊登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今日头条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2016年10月27日,天(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11-19)
李双阳[4](2017)在《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针对我国领域内的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结合网络新闻的特点,主要从网络新闻与网络新闻侵权,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点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规制途径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网络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使名誉权这一重要人格权得到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7期)
宋兴矿[5](2016)在《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在诸多的新闻侵权中,无疑新闻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最多。来自2015年全国"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工作报告和当天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显示的信息:2014年全国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增长情况中,名誉权案件增长达27.9%,再创历史记录新高。据统计,有这一数据统计以来(因为上个世纪80年代没有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名誉权案件呈上升态势期间,增长率最高的一年是1999年,也不过是17.78%;多数年份都在10%上下徘徊。而在过去一年里,名誉权案件增长比例超过四分之一,达到了27.9%,虽然不能说"史无前例",也可以称得上是高增长。本文旨在探寻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不仅对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有意义,而且也对保护新闻媒体新闻自由采访权、进一步规制传媒政策和完善传媒法规有着深远影响及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34期)
张晨原[6](2016)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比例原则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可考虑将其用于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本文来源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王伟亮[7](2016)在《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与合一——再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与其所属媒体间的外部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再研究之缘起在中国新闻法治史上,"富士康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该案曾被展江教授称为"国人的法制大讲堂"。①2006年7月,富士康起诉个人并附之以3000万元天价的财产保全措施。其后,富士康虽变更被告为第一财经日报社并旋即和解结案,但由此引发了许多媒体人士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极大不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富士康案"的火速退场,这种不满(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6年01期)
殷骏[8](2015)在《日本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对于新闻报道名誉权问题的比较研究大都局限于欧美法。对此,作为世界报业第一大国的日本的理论和实践也非常值得借鉴。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日本司法实践中对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纠纷采用的归责原则,找出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本文来源于《新闻》期刊2015年11期)
张鸿霞[9](2015)在《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过错的判断,是新闻侵权的基础性问题。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可以指引法官做出恰当的判决,避免案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引媒体形成职业自律操守,做到客观公正,尽量避免侵权。在名誉权诉讼中如何判断过错,在我国没有具体的依据。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事实的核实、消息来源的权威性、意见报道的公正性、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恰当性、是否及时更正等方面探讨了判断过错的具体参考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8期)
赵培培[10](2015)在《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和设施发展迅速,信息流通更加快捷,一方面在增进网络传播信息便捷性的同时,网络逐渐成为了新闻传播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是助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信息流转速度迫使新闻媒体以更快的速度跟进,时效的要求导致有的新闻媒体为了追求利益缩短或者放松甚至忽略信息发布的审查环节,导致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的发生。笔者从公民名誉权及新闻媒体自由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类型、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并结合国内外法律提出解决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分开阐述,作为分析该类侵权案件成因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详细讨论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害后果、主观过错、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第叁部分详细讨论了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主要抗辩事由,包括:公正评论、受害人同意、可信的消息来源、正当的行使权力;第四部分,通过考察国外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建议在立法上引入回应权的概念;第五部分是建议通过完善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公众人物概念、回应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从立法角度提出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9-23)
新闻侵犯名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机构报道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报刊杂志,而更多地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来报道热点事件和焦点新闻。在激烈的信息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机构为了能站稳脚跟,于是刻意制造一些夸张的、新奇的,甚至“题不对文”的文章标题和内容来吸引大众的眼球。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新闻报道方式给大众带来信息便利快捷性的同时,也给部分人群,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带来冲击和挑战。自1987年《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出现过五次新闻诉讼浪潮,从30年前的“小人物告机关报”到90年代的“大明星告小报”,再从“企业法人告新闻媒体”到“官员告新闻媒体”,最后到现在的广泛性公众人物针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起诉新闻媒体机构、发布者、转载者等。通过30余年的司法实践,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已熟知,法官在众多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引用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作为判案理由。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正式将“公众人物”的概念纳入法条,也没有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进行区分保护,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和范围?如何区分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如何平衡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与公众人物人格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发挥新闻媒体报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公众人物应当承担何种容忍义务?如何完善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均是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面临的难点问题。全文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借助典型案例——“方舟子诉《法治周末》报社名誉侵权纠纷案”引出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特殊判断标准及公众人物具有何种程度的容忍义务,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以及如何平衡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及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等方面。第二部分介绍公众人物概念、法律特征。结合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分析,建议采取“四要件说”认定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最后,结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权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权源分析得出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解决机制在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保护及采用利益衡量方式平衡权利冲突。第叁部分介绍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为新闻机构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侮辱、诽谤性言论、足以误导公众的言论、“标题党”、不指名道姓的新闻内容等常见的侵权方式并匹配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针对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等归责困境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针对目前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归责的困境及现状,建议通过在立法上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及规范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边界,并提出对公众人物进行限制保护的法律建议。同时,针对新闻机构恶意侵权或者公众人物恶意利用新闻报道达到“出名”目的的行为,提出建立恶意侵权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明确新闻机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等措施来完善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闻侵犯名誉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天俊.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何明凤.新闻机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赵春艳.“凤凰新闻”被判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4].李双阳.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
[5].宋兴矿.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探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6
[6].张晨原.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认定[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
[7].王伟亮.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与合一——再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与其所属媒体间的外部责任分配[J].青年.2016
[8].殷骏.日本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归责原则研究[J].新闻.2015
[9].张鸿霞.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判断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5
[10].赵培培.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