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田联理事会做出重要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姜熙[1](2021)在《扞卫体育公平还是侵犯基本权利?——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法理辨析》文中研究说明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李小涵[2](2020)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文中认为2019年新公布的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以下简称WADC)新增“业余运动员”这一主体并对其进行范围界定,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的“业余运动员”与生活中对该涵义的理解有着较大的区别。此次修改对业余运动员违规处罚作出宽大处理,并且更加重视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对比2015年实施版WADC,新规则部分解决了业余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时,举证责任重、减轻处罚难、权利易被侵害、兴奋剂教育缺失等问题。但2021年实施版WADC规定的“业余运动员”范围过于宽泛,实践中兴奋剂检测不足等问题,可能会纵容业余运动员违规行为,本文由此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作为WADC的签署方,我国应当及时修订《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及其他与业余运动员相关的反兴奋剂规范性文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作简要介绍。首先阐释业余运动员的涵义,分别在常用语境和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进行理解。其次介绍2015年实施版WADC关于“业余运动员”的规定和2021年实施版WADC的几处重要修改。最后从三个方面分析2021年实施版WADC对业余运动员作出特殊规定的原因。第二部分剖析2021年实施版WADC新规定对业余运动员有哪些影响。结合CAS判例并对比2015年实施版WADC,探究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新规定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归责原则、处罚标准、不强制公开违规信息、兴奋剂教育四个方面。第三部分探究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理论依据。首先从体育特殊性和“Lex Sport iva”法律体系分析业余运动员特殊规定的理论支撑,其次解释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契合实质正义的追求,最后从法律原则论证新规定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分析2021年实施版WADC业余运动员相关规定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存在问题有WADC规定的主体宽泛和业余领域兴奋剂检测疏漏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我国修订《通则》中“业余运动员”概念、范围和适用规则的建议,同时保证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落实以及大力开展兴奋剂教育。
姜子琪[3](2020)在《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及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田径教练员的教学训练指导水平直接呈现在运动员的竞赛水平中,严格、完备的高水平田径教练员培训系统对于运动员的备赛、竞赛有着间接的影响,尤其是青少年运动人才的选材、育才以及系统培养阶段的科学训练对成年期运动员的成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构建符合运动员成长规律特征的田径教练员联动培训体系和等级认证体系非常必要,也是目前田径教练员职业能力提升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田径教练员作为我国田径运动队及专业队实施训练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其训练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田径运动训练的水平和竞训的效果。因此可以看出,大力发展我国田径教练员的训练创新培训工作,是非常迫切且必要的。为了促进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知识体系更新,进一步提高我国田径一线队伍教练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教水平,更好地掌握国际先进训练理念、学习领先的竞训方式,合理掌控项目竞训规律,中国田径协会面对全国各省市一线教练员推出了中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的训练创新培训工程,历时7年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发挥了促进竞技水平提升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占田径教练员比例较大的基层从业者,如何实施专业性的系统培训,实现知识体系更新,尚缺乏研究和方法创新,为此,本研究从调研高水平田径教练员培训现状入手,调查了三线的相关工作人员,旨在发现不足之处,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田径教练员培训体系的创新提供参考依据。本研究运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借助培训和比赛的机会分别对215名一线教练员和239名一、二、三线的教练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两次调查人员不重叠),所得主要结论与建议如下:1、近年来,我国田径竞技水平不断提升,得益于中国田径协会对田径教练员培训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通过对我国田径教练员培训现状的不断探索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内最先推出了一线高水平教练员训练创新培训工程,历时7年多,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如何进一步提升培训内容转化为训练实践的程度依然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2、通过对参加培训的一线高水平教练员调查,发现了在人员方面虽略有增加,但相对固定;师资配备方面内外结合,培训效果能达到大部分学员满意的要求;但是,参培人员的带队水平参差不齐,培养顶级水平运动员的教练依然缺乏,急需加强教练员梯队建设和系统地分级培训。3、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工作已历时7年,参加培训教练员群体涉及范围相对较小,要扩大田径后备人才培养基础,必须扩大培训对象群体,改革现有培训体系和模式,加强对二、三线教练员的培训,也可以让更多的一线教练员深入二、三线队伍担任讲师,甚至带训指导,协同联动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4、通过对一、二、三线田径教练员的联动培训可行性调查,进一步证实了基层教练员参加高水平专业培训机会少,希望得到专业培训的迫切性强,实施联动培训组织的可行性较高,但是他们对讲师条件、授课内容、组织形式等的需求更贴近实际工作,更希望高水平优秀教练员进行带教授课,这些为今后实施联动培训的课程设置、讲师遴选等组织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5、改革和整合我国现有的田径教练员培训,借鉴世界田联、其他竞技体育强国的培训体系,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系统的教练员教育和等级认证系统,既有利于教练员人才的分级培养,也有利于运动员培养的系统性连续性。6、细化培训大纲,规范培训内容及水平要求,启动讲师认证培训,严格考核标准是今后实施联动培训对接等级认证的主要工作。
刘雪芹[4](2020)在《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与适用标准》文中研究指明国际体育赛事中频繁出现的人权争端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利益攸关方提出了挑战,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体育组织,而应当由多方当事人组成的赛事组织共同承担。传统上解决体育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人权争端以外的其他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无论是国家法院、区域人权法院还是体育仲裁院处理人权争端,原则上都要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人权责任的标准,国际体育组织也应当在赛事的申办、筹办和主办过程中将该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遵守人权的标准之一。
杨春然,张晓菲[5](2019)在《论反兴奋剂治理机制的改革:扩张违规主体抑或独立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兴奋剂治理机制由原来的多元化演变成二元化模式,并未彻底解决其固有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也是俄罗斯、巴西、牙买加以及阿姆斯特朗等兴奋剂丑闻发生的制度原因,因此,2015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再次面临修改。目前,存在扩张违规主体与反兴奋剂工作独立化2个改革方案,前者根据国际奥委会对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主张社会组织也应受条例的规制。然而,扩张兴奋剂违规主体不仅极易造成反兴奋剂问题的政治化,为当前的法律不允许,而且,还存在着司法上的障碍,即很多成员国的法院有可能突破条例的规定,行使管辖权,破坏反兴奋剂立法的统一实施。这样,实行由WADA统一领导的一元化反兴奋剂治理机制,彻底摆脱成员国甚至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影响,应是改革的大趋势。虽然,这种改革方案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所需的资金难以筹措、对告密者缺乏保护、WADA组织以及治理结构需要变革等,但是,这些障碍是完全可以突破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积极参与反兴奋剂治理机制独立化的运动,反对扩张违规主体的改革方案,主张治疗用药豁免制度透明化。
刘雪芹[6](2018)在《国际体育运动中跨性别运动员的人权保障》文中提出国际体育界最近出现的保护和尊重人权的热潮不仅包括体育赛事组织者遵守赛事主办地的人权规定,而且包括对运动员人权的尊重,其中因为跨性别运动员的特殊性而在人权保护方面也有一些具体的特点。跨性别运动员人权的保护既涉及对跨性别人士的一般国际人权保护,也涉及国际体育界运动员权益保护的发展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维护跨性别运动员权益的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同时在更广的范围内推动了各国制定保护性取向异常人士的法律政策。
杨春然,董兴佩[7](2018)在《从政府、协会到个人:集体责任影响运动员比赛权的根据——兼论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文中提出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府责任演变为对比赛权的否定,导致很多俄罗斯运动员无缘于里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为由,提起国际仲裁。CAS以这种处理并非是兴奋剂违规处罚,而是其不具备比赛条件,使之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当然,《决议》第3条规定除外,因其有悖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被CAS宣布为无效。经过此事件,体育法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运动员的比赛权开始与国家协会的管理权解构。
罗霄[8](2018)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现状及其发展建议》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84年建立以来已经有30余年的发展历程,较建立之初,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仲裁裁决也享有至高的法律地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体育仲裁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国家法院纷纷质疑仲裁结果,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改革势在必行。作为体育大国的中国,能否在这个潮流中建立起自己的体育仲裁机制,也值得我们的期待。
康晓磊[9](2014)在《全球视野下体育自治研究》文中指出“体育自治”是体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体育行业在市民社会发展规律充分作用下产生的结果。体育自治主要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体育组织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条件下自己管理自己。具体的表现之一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本文从全球的视角出发,以法学和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对体育自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国际体育组织作为体育自治的主体,在对外交往中展现出了其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依据体育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的授权,国际体育组织具有规章制定权、管理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等自治权。同时,全球领域内国际体育组织间金字塔管理模式的建立,导致了体育自治权呈现出层级制约的关系。国际体育仲裁的实施是体育自治的实现的主要支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全球体育纠纷最高解决机构,具有体育纠纷解决的自裁管辖权、程序控制权,以及纠纷裁决权的自主权力。尽管其裁决结果受瑞士法的管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瑞士联邦法院会支持CAS的仲裁结果,保证其裁决的约束力,维护其国际体育最高法院的地位。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作为体育自治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以体育组织规章制度及CAS判例为主要渊源的体育领域内部所形成的自治法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尚存争议,但其在全球体育实践中发挥出的“法”的作用,以及表现出的以合同秩序为基础的超国家的私法自治性,使其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的体育法律制度。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模式的建立是体育自治的标志性产物,其所建立的“公、私”结合的全球反兴奋剂组织体系,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全球最高法律效力为后续体育自治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例。由于政治、国家司法对于体育组织行政权及体育自治纠纷解决权的介入,造成了体育自治实现的障碍。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能够成为体育自治的重要补充手段,但体育自治的完善还是要通过其自身的改进而实现,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最高体育法庭地位的巩固,以及全球体育法典的编纂。总之,体育自治并不是法学家口中的空话或《奥林匹克宪章》中观念的展示,体育自治是实际存在并切实可行的。对于全球体育领域而言,体育自治实现是最终实现善治的基础和保障。
区志权[10](2010)在《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竞技田径的综合分析与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首先把过去十年奥运会田径项目和世界田径锦标赛的前三名获奖情况进行了统计,以洲为单位,通过一般数理统计找出各洲的获奖情况,从而找出世界田径运动的格局分布。再以同样的方法计算过去十年亚运会田径项目和亚洲田径锦标赛前三名的获奖情况,从而找出亚洲田径运动的格局分布。按亚奥理事会的划分,通过了解亚洲45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情况,对亚洲五个地理分区的竞技田径的水平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通过对专家的访谈和收集亚洲4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贮备、人类发展指数等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数据,把这些数据与第18届亚锦赛的得分作相关分析,从而总结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竞技田径的关系和影响。最后,通过对田径专家和14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教练员和田协人员的访谈和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对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用于发展竞技田径的体育管理体制和培养高水平田径运动员的方法和途径作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研究主要有以下结果。1.世界竞技田径运动以欧洲和北美洲的成绩最好,非洲凭埃塞俄比亚和肯亚横扫中长跑项目,亚洲和大洋洲的情况相约,而南美洲的水平最低。发展趋势方面,北美洲的奖牌数量不断上升,已经开始追近甚至超越欧洲。亚洲主要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因素共同影响,发展前境不容乐观。2.中国、日本和韩国在亚洲三强鼎立的局面已有所改变,韩国的竞技水平明显下降,取而代之是巴林、沙地阿拉伯、卡塔尔、印度和哈萨克斯坦。此外,引进非洲专材的例子日趋普遍,相信会为亚洲田径格局带来新的冲击。3.亚洲五个地理分区的竞技田径都有不同的发展,东亚区领导亚洲田径运动的发展,西亚区的进步十分明显。东南亚和南亚田径发展只属一般,中亚国家的表现比南亚和东南亚好。4.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与竞技田径的水平之间没有相关,但从构成社会发展水平的三项指标中发现,经济水平与竞技田径的水平相关程度相当高。说明虽然社会发展水平对竞技田径的水平没有直接的影响,但经济水平对竞技田径水平的影响是正面而且相当高的。5.当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和变化时,其对竞技田径的影响是主要的,而非绝对的。不管是职业制、并存制、还是业余制,只要能找到国家和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再配以合适的管理体制和推出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才能发挥出国家最大的竞争力。
二、国际田联理事会做出重要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田联理事会做出重要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扞卫体育公平还是侵犯基本权利?——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法理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从Liminality范式说起 |
2 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参赛限制规则是否存在歧视 |
2.1 以雄激素(睾酮)水平单一生物学因素限制参赛资格 |
2.2“DSD规则”仅限制女性运动员 |
2.3“生物男性”概念的提出 |
2.4 对女性外貌特征的陈规定型 |
2.5“DSD规则”规定限制项目 |
2.6“DSD规则”的内部矛盾 |
3 女性参赛资格限制和上位规则与法律的冲突 |
3.1 与相关国际体育组织上位规则的冲突 |
3.2 与相关国际法的冲突 |
3.3 与相关国家法律存在冲突 |
4 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相称性问题 |
4.1“DSD规则”是否是必要的 |
4.2“DSD规则”是否合理且成比例 |
4.2.1“DSD规则”将在更大社会范围上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 |
4.2.2“DSD规则”的强制性治疗及其副作用是对运动员健康权的侵犯 |
4.2.3“DSD规则”与相关运动员的隐私保护 |
5 参赛资格限制引发的体育领域专有权利能否超越基本人权的思考 |
5.1 体育领域的3类权利 |
5.1.1 体育领域发展出来的基本人权 |
5.1.2 扩展到体育领域的基本人权 |
5.1.3 体育领域的专有权利 |
5.2 体育领域专有权利能否超越基本人权 |
5.3 体育公平性的追求与法治边界的逾越 |
6 待解的难题:DSD女性运动员和变性运动员的参赛问题 |
(2)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趋势 |
三、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概述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的涵义 |
一、日常用语中的“业余运动员” |
二、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的“业余运动员” |
第二节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关于“业余运动员”的规定 |
一、2015年实施版WADC的规定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的修改 |
第三节 新增“业余运动员”规定的原因分析 |
一、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缺失 |
二、业余运动员体育活动经验不足 |
三、业余运动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第二章 2021年实施版WADC中“业余运动员”新规定的影响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归责原则的缓和 |
一、业余运动员适用2015年实施版WADC归责原则的困境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对业余运动员归责原则的缓和 |
第二节 业余与非业余运动员处罚一致性的突破 |
一、“一刀切”的处罚标准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放宽业余运动员处罚 |
第三节 业余运动员违规信息的不强制公开 |
一、强制公开违规信息存在侵权风险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否认业余运动员强制公开的必要性 |
第四节 业余运动员受兴奋剂教育权利的落实 |
一、当前局面: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教育权成为“空头支票”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对兴奋剂教育规则的完善 |
第三章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法理探源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特殊规定的理论基础 |
一、反兴奋剂规则的体育特殊性 |
二、“Lex Sportiva”法律体系 |
第二节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契合实质正义的追求 |
第三节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体现基本原则的要求 |
一、协议自愿原则增加业余运动员话语权 |
二、比例原则对业余运动员处罚标准的调适 |
三、人权保障原则平衡业余运动员个人利益 |
第四章 适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问题及我国的应对 |
第一节 适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问题及建议 |
一、“业余运动员”范围过于宽泛 |
二、业余领域兴奋剂检测实践中存在疏漏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制定系统的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制度 |
二、保证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落实 |
三、大力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及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2.1 选题的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田径教练员培训体系相关研究 |
2.1.1 世界田径联盟的田径教练员培训体系概述 |
2.1.2 国外其他国家的田径教练员培训体系概述 |
2.1.3 我国田径教练员岗位培训研究进展概述 |
2.2 其他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概述 |
2.2.1 足球项目教练员的培训体系 |
2.2.2 篮球项目教练员培训体系 |
2.2.3 游泳教练员培训体系 |
2.3 现有不同项目培训体系对发展田径教练员培训体系的启示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问卷调查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4 结果与讨论 |
4.1 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 |
4.1.1 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的发展历程 |
4.1.2 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的师资配备情况 |
4.1.3 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的讲授内容分析 |
4.1.4 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参加2019年度培训的特征分析 |
4.1.5 我国田径高水平参训教练员对培训效果的评价 |
4.2 推进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 |
4.2.1 三线联动培训的设计理念 |
4.2.2 三线联动可行性调研的参与对象基本情况 |
4.2.3 调研对象参加各级培训情况分析 |
4.2.4 调研对象参加培训内容以及转化到训练实践的程度及受限因素分析 |
4.2.5 调研对象对今后参加培训的期望情况调研结果分析 |
4.3 对实施三级联动的倾向性调研结果分析 |
4.3.1 实施联动培训模式的形式倾向性调查 |
4.3.2 实施联动培训内容的倾向性调查结果 |
4.3.3 实施联动培训对讲师类型要求调查结果 |
4.3.4 实施联动培训的具体措施调查结果 |
4.4 关于实施三线联动培训的几点思考 |
4.4.1 构建适合中国田径的教练员培训组织与认证体系 |
4.4.2 完善在职教练员再教育的学习途径,推动三线联动实施 |
4.4.3 提升培训课程内容,丰富教材功能 |
4.4.4 细化培训讲师分工,明确授课内容要求 |
4.4.5 教练员再教育的考核认证方式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及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 |
附件二: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及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专家问卷 |
(4)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与适用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 |
1.1 确立人权责任的主体 |
1.2 确认体育赛事人权侵权的问责机制 |
1.3 明确人权救济的范围 |
2 国际体育仲裁受理人权侵权争端存在的问题 |
2.1 CAS处理人权争端的牵强 |
2.2 CAS不是处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 |
3 UNGPs在国际体育人权侵权中的适用 |
3.1 传统人权补救机制适用于国际体育赛事的挑战 |
3.2 UNGPs在国际体育赛事中的适用 |
3.3 UNGPs对体育组织的适用 |
3.4 UNGPs对运动员的适用 |
4 结语 |
(5)论反兴奋剂治理机制的改革:扩张违规主体抑或独立化?(论文提纲范文)
1 俄罗斯兴奋剂丑闻产生的制度原因:二元化治理机制 |
1.1 二元化治理机制的缺陷:利益冲突 |
1.2 IOC对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从民事处罚到纪律惩戒 |
1.3 扩张违规主体:特别《决议》规范化 |
2 扩张违规主体的障碍:“体育远离政治”与法律原则 |
2.1 法律障碍 |
2.2 政治障碍 |
2.3 司法障碍 |
3 治理机制的改革:反兴奋剂执法独立化的障碍及突破 |
3.1 反兴奋剂工作独立化的物质障碍及突破:资金的筹集 |
3.2 组织构成的障碍及突破:WADA的改革 |
3.3 目的障碍:对告密行为的保护 |
4 基于我国现状:对世界反兴奋剂治理机制改革的建议 |
(6)国际体育运动中跨性别运动员的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体育运动发展中的性别和人权 |
二跨性别运动员的人权保障根据 |
(一) 国内立法 |
(二) 国际性法律文件 |
三国际体育运动中跨性别运动员权益保障的发展:以性别检查为主线 |
(一) 早期妇科检查 |
(二) 中期染色体基因检测 |
(三) 晚近强调睾丸酮水平 |
四跨性别运动员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 |
(一) 体育组织裁决 |
(二) 国内法院诉讼 |
(三)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
(四) 人权法院诉讼 |
五结语 |
(7)从政府、协会到个人:集体责任影响运动员比赛权的根据——兼论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 政府责任致协会会籍中止的根据:自治权与义务不履行 |
1.1 国际联合会的自治权 |
1.2 不履行会员义务 |
2 会籍影响比赛权的根据:不具备参赛条件 |
2.1 竞赛规则第22.1 (a) 条的效力 |
2.2 竞赛规则第22.1A条的效力 |
2.3 国际田联是否有权否定俄奥委会的提名? |
3 国家责任直接影响比赛权的根据:特殊规定 |
3.1“牵连” |
3.2 确保比赛公平 |
3.3 给国际联合会带来污名 |
4 国家责任影响比赛权的限制 |
4.1 国家责任影响比赛权的性质:民事责任 |
4.2 法律原则的限制 |
4.3 规则的限制 |
5 结论 |
(8)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现状及其发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概况 |
1.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产生和初期发展 |
2. 永久仲裁分院与临时仲裁分院的设立 |
3. 所有体育单项加入国际体育仲裁院 |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 |
1.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范围 |
2. 国际体育仲裁院调解与咨询职能 |
3. 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述仲裁庭 |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面临挑战 |
1.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仲裁无效 |
2. 德国三级法院裁判结果各有不同 |
四、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建议及对中国的启示 |
1. 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建议 |
2.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发展启示 |
(9)全球视野下体育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体育自治理论研究 |
2.1.1 体育自治历史研究 |
2.1.2 体育自治概念研究 |
2.1.3 体育自治权力研究 |
2.2 体育自治实践研究 |
2.2.1 体育自治与体育仲裁研究 |
2.2.2 体育自治与体育法研究 |
2.2.3 体育自治与国家公权力研究 |
2.2.4 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研究 |
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3.1 研究方法 |
3.1.1 文献资料法 |
3.1.2 价值分析法 |
3.1.3 案例分析法 |
3.2 研究思路 |
4 分析与讨论 |
4.1 体育自治的基础理论 |
4.1.1 体育自治的理论渊源 |
4.1.2 体育自治的概念辨析 |
4.1.3 体育自治的特征 |
4.1.4 体育自治的价值 |
4.1.5 小结 |
4.2 体育自治的主体——国际体育组织 |
4.2.1 国际体育组织概述 |
4.2.2 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权 |
4.2.3 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层级 |
4.2.4 国际组织的自治形式 |
4.2.5 小结 |
4.3 体育自治的支柱——国际体育仲裁 |
4.3.1 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 |
4.3.2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建立 |
4.3.3 国际体育仲裁的性质 |
4.3.4 国际体育仲裁的权力 |
4.3.5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 |
4.3.6 小结 |
4.4 体育自治的保障——全球体育法的形成 |
4.4.1 法的全球化发展 |
4.4.2 “体育法”的独立 |
4.4.3 全球体育法的形成 |
4.4.4 全球体育法基本概念 |
4.4.5 全球体育法特征 |
4.4.6 全球体育法的适用 |
4.4.7 小结 |
4.5 体育自治的范例——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模式的建立 |
4.5.1 全球反兴奋剂历史回顾 |
4.5.2 全球反兴奋剂组织体系 |
4.5.3 全球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 |
4.5.4 全球反兴奋剂实践 |
4.5.5 小结 |
4.6 体育自治的障碍与完善 |
4.6.1 体育自治的障碍 |
4.6.2 体育自治的完善 |
4.6.3 小结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后续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竞技田径的综合分析与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田径运动的发展概述 |
1.1.1 国际田联成立一个世纪以来田径运动的发展情况 |
1.1.2 田径竞赛的发展简况 |
1.1.3 世界田径运动的格局分布 |
1.1.4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相互关系 |
1.2 亚洲竞技田径的发展概况 |
1.2.1 亚洲竞技田径的发展历史简况 |
1.2.2 亚洲国家和地区竞技田径的现况 |
2 研究的现状、基本思路和创新点 |
2.1 研究的现状综述 |
2.1.1 世界竞技田径发展的研究综述 |
2.1.2 各洲和各国田径实力的研究综述 |
2.1.3 社会和经济发展与竞技体育运动的关系的研究综述 |
2.2 选题依据 |
2.2.1 欧洲和北美洲强势领导世界田径运动发展 |
2.2.2 非洲在世界田径运动发展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
2.2.3 亚洲田径运动的发展在世界田径运动发展中的位置 |
2.3 研究的基本思路 |
2.4 研究的创新点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数理统计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世界六大洲近十年竞技田径成绩水平的比较 |
4.1.1 六大洲的基本简况 |
4.1.2 六大洲近十年重点田径赛事成绩的比较 |
4.1.3 六大洲近十年竞技田径的综合分析 |
4.2 亚洲国家和地区近十年竞技田径成绩水平的比较 |
4.2.1 亚洲体育运动的现状 |
4.2.2 近十年田径成绩的比较 |
4.2.3 亚洲五个地理分区近十年的成绩比较 |
4.3 亚洲国家和地区竞技田径的地理分布架构 |
4.3.1 国际田联在亚洲的会员的基本资料 |
4.3.2 亚洲五大区域的基本状况 |
4.3.3 对亚洲五个区域的竞技田径的综合分析 |
4.4 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与竞技田径水平的关系与分析 |
4.4.1 社会与体育的关系 |
4.4.2 经济水平对体育运动发展的影响 |
4.4.3 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水平与竞技田径水平的关系 |
4.4.4 亚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竞技田径水平的关系 |
4.5 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展竞技田径的管理体制的分布架构 |
4.5.1 管理体制的分类 |
4.5.2 管理体制的运作模式 |
4.5.3 采用相同管理体制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比较 |
4.5.4 部分国家和地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途径 |
4.5.5 三种管理体制与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综合分析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田径教练或相关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B 亚洲田径专家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国际田联理事会做出重要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扞卫体育公平还是侵犯基本权利?——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法理辨析[J]. 姜熙. 体育科研, 2021(06)
- [2]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D]. 李小涵. 苏州大学, 2020(03)
- [3]我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培训现状及三线联动培训的可行性研究[D]. 姜子琪. 上海体育学院, 2020(01)
- [4]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与适用标准[J]. 刘雪芹.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0(01)
- [5]论反兴奋剂治理机制的改革:扩张违规主体抑或独立化?[J]. 杨春然,张晓菲.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05)
- [6]国际体育运动中跨性别运动员的人权保障[J]. 刘雪芹. 人权研究, 2018(02)
- [7]从政府、协会到个人:集体责任影响运动员比赛权的根据——兼论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J]. 杨春然,董兴佩.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8(04)
- [8]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现状及其发展建议[J]. 罗霄.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9]全球视野下体育自治研究[D]. 康晓磊. 北京体育大学, 2014(05)
- [10]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竞技田径的综合分析与管理体制研究[D]. 区志权. 北京体育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