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作权利用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田兆臣[1](2021)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原始社会开始,伴随人的劳动的产生与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原始社会不同种族、部落的习俗和约定等也逐渐形成,产生了最早的“制度”萌芽,规范着原始氏族成员之间的行为与交往。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社会制度也更加完善与健全,制度的规范性也不断增强,并在对行为的指引与约束中推动人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受工业革命的影响,世界范围的分工与合作逐步形成,制度的范围与效力也更加凸显,制度发挥约束力的同时更强化了惩罚与警示的作用。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大发展推动了制度规范的提升,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制度在原有规范性和约束性功能的基础上具有了更强的感召力和引领力,不断凸显制度的权威,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制度权威是制度内在功能的体现,是人对制度认同和信服的结果。从制度权威的形成与显现来看,制度权威是人对制度规范性和约束性的内化,是制度功能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外显,更是人们对制度敬畏和信服的必然结果。制度在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中展现着制度的功能和力量,并逐步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一种信服与认可,成为人们外在行为与实践的客观标准和遵循,最终将制度权威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权威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是事物内在客观规律的体现。也正是因为制度权威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制度权威所具有的内在“力量”和“威严”。当社会秩序的平衡状态或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被外在因素打破时,制度作为一种客观约束机制就会启动规范、惩罚和救济机制,实现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或对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维护。伴随制度内在平衡功能的不断发挥,人们逐渐对制度形成一种力量的共识,将制度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准和依据,彰显着制度权威的内在力量。马克思是制度理论的导师,更是制度权威思想的创始人。在马克思的所有思想中,制度权威思想是马克思关于制度理论的重要思想,也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制度载体与武器。唯物主义哲学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奠定了认知基础,政治经济学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则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指明了发展方向。无论是原始社会的习俗约定还是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制度的载体与形式,是人们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外在行为的逻辑认知结果。在这一逻辑演变过程中,制度功能不断增强,由最初的指引规范到硬性命令再到强制执行等,都展现着制度内在的、客观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在马克思看来,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会伴随人们认识的提升,而逐步内化为人的价值标准和基本素养,并以制度权威的形式指引人们在社会实践和交往中主动遵循与践行。探寻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是全面认识和了解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前提与基础。从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来看,大机器生产的发展、社会交往失范和阶级矛盾对抗是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主要历史原因和背景。黑格尔等人的法哲学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的产权制度与分工理论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思想,是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渊源,是启发马克思进行制度权威研究的思想起点。马克思通过探索启蒙运动以来人对自由的追求,认识到了制度权威蕴含的人性诉求;通过对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研究,认识到了制度权威的社会期盼;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全面阐明了自己的无产阶级立场,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为社会主义制度权威的形成、发展及演变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基于这些认识,看到了制度权威的价值,进一步坚定了开展制度权威研究的信心和决心。阐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内涵及逻辑体系是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认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理论依据。通过对马克思关于制度和制度权威的相关论述的文本梳理与研究,进一步系统认识和理解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的价值、内涵与本质、基本形式、基本特征及演变的看法和思考,以确保全面深入地掌握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起点、思想内涵和逻辑体系,从而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纵深研究夯实了理论基础。通过对马克思相关经典着作、手稿和书信等资料的查阅和梳理发现,马克思在这些资料中都蕴含着其关于制度及制度权威的分析和论述,都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的价值、内涵与本质、基本形式、基本特征和发展演变等的认识与思考,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制度权威形成、发展和演变的根本动力,也是制度权威显现的力量源泉。伴随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制度权威也会不断发展和演变,由人最初的被迫性接受逐渐转变为人的主动性遵循。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不仅要探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形成、内涵、特征及演变等,还要积极认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对当代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及启示。制度权威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遵循和体现,决定了制度权威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现实指导意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不仅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保障功能,也对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有着基础性的助推作用。当前,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全球各国的国家治理相结合,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引领和指导各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不断凸显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的时代价值,确保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的全面发展。立足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相结合,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通过对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系统研究,既能让我们看到马克思思想中蕴含的制度权威思想,更能让我们全面把握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内涵、本质和特征等理论品质,为正确认识和运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系统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内涵、形式特征及演变等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对当今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的现实意义,能够不断推动世界各国的快速发展。同时,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更能进一步彰显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制度权威的力量。
杨雨[2](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王媛[3](2020)在《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当前采用的封闭式列举的着作权合理使用立法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的新问题。着作权合理使用纠纷案件的司法状况,也显示出合理使用立法与司法审判需要不匹配,缺乏认定着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指导规范,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由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可知,有必要设置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我国已具备的法律基础与司法经验能够为具体设置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提供指引。其中,我国着作权立法实践为设置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提供了可通过法律与行政法规相互配合设置合理使用情形,以及我国立法目前更倾向选择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等经验。而我国司法实务界,则积累了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审判经验,并提出了在设置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时,注意区分认定合理使用的各种考量因素在适用时的不同的要求。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提出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对当前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进行了回应,但在一般条款兜底性规定的设置以及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通过对既有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实践做法与理论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可知,我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宜选择分列兜底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由兜底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共同发挥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作用,即将兜底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设置于同一条文中,但将兜底性规定置于合理使用具体情形列举之后,并在下一款规定原则性规定。从我国合理使用立法与司法经验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需要来看,原则性规定宜借鉴三步检验法,其具体内容可采用《第二稿》与《送审稿》对原则性规定的表述。合理使用一般条款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是有限的,为此,应当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作为兜底性规定指向的内容。传统解释和平衡解释是三步检验法的两种重要解释方法,能够为我国解释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提供重要参考,但并非我国着作权法引入三步检验法后必须遵循的解释。参考三步检验法的两种解释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国际条约中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要求可理解为,国内着作权立法中对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应相对确定;作品的“正常利用”可理解为在着作权人完成作品时已经存在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预见到的作品利用方式;“合法利益”的理解不宜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包括非经济性权益。一般条款中原则性规定的内容能够对具体条款的内容起到限定作用。着作权合理使用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应先适用具体条款,后适用兜底性规定,最后以原则性规定加以限定。此外,为不断完善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还需要重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贾卓[4](2020)在《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重混创作以大量使用他人已有作品或作品片段为创作特点,而我国现行着作权法通过保护原创性表达的方式赋予作者权利,从而将借用已有作品表达压缩到最低限度,导致重混创作屡受诟病。但不可否认,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类滑稽模仿作品到《此间的少年》这类同人文学作品,重混创作在今天已渗透到多个文学艺术领域。以我国为例,无论是以哔哩哔哩网站、抖音、网易乐乎为代表的用户内容分享平台的兴起,还是爱剪辑、iMovie这类无偿易操作剪辑工具的普及,亦或是《盖世英雄》《中国有嘻哈》这类重混创作节目的不断涌现,整个社会对重混创作这一创作方式表现出了极高的包容度。但依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难以用现有的规定对重混创作进行保护,因此,为了保护已有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给与重混创作正面的法律评价,本文在厘清重混创作及相关概念、分析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促进重混创作的发展。重混创作是指对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其要素进行摘录、重新组合后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重混创作作为“二次创作”的一种,常常与改编、汇编等演绎行为相提并论,这几种行为都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但无论在作品的利用方式还是在创作成果独创性的要求上都有本质的不同,重混创作更加强调不同于已有作品的新表达、新价值、新内容,因此其创造成果的独创性要求高于改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创作手段,重混创作与滑稽模仿、用户创造内容等类型作品有所交叉但不等同,许多滑稽模仿或用户创造内容是通过重混创作实现的,但重混创作并不是其唯一的创作手段。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技术的进步,我国的重混创作产业处在迅猛发展的阶段,在网络技术相对而言并不是很发达的时候,着作权人通常会对利用其作品的重混创作视而不见,因为后者并不会对他们构成经济或名誉上的威胁,反而有助于提升他们作品的知名度。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重混创作者因重混创作可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多,重混创作与着作权人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普通重混创作者由于渠道、成本等原因,很难取得已有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因而大部分重混创作者选择不经着作权人许可而直接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重混创作存在侵犯已有作品着作权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的风险。重混创作者在被诉侵权之初往往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法院则通常利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和非实质性相似对重混创作是否适用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但由于我国《着作权法》下对合理使用封闭式的列举模式导致大部分重混创作无法被囊括其中。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鲜有国家或地区对重混创作进行明确规定。美国作为重混创作出现最早,发展最快的国家,目前采用较为灵活的合理使用制度来规制重混创作,但在个案判断时,“树靶子”标准仅适用于滑稽模仿类作品而未及全部重混作品,大部分重混创作都可能因为使用已有作品比例较大而无法适用合理使用。德国则是采取自由使用制度以规制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创作的行为,只要重混创作的成果具有独创性且满足淡化或内在距离标准,即可不经作品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重混创作。但德国着作权法同时规定,该制度不得适用于音乐作品,无论新作品的创造性高度如何,任何摘录乐曲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侵权。除此之外,加拿大增加用户创作内容作为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香港为戏仿提供侵权豁免都只能规制一小部分重混创作,大部分重混创作在其着作权法体系下仍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将现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引入合理使用条款中,使其上升为法律,这极大程度上扩大了非营利性重混创作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可间接借鉴美国四要素测试法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通过对创作行为是否属于增进作品利用价值的使用来更加灵活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重混创作。而对于营利性重混创作,本文则认为可通过设立重混创作法定许可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一方面可以降低着作权人和重混创作者间的缔约成本,同时也可加强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使用的控制。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越来越多出于分享、交流目的的重混创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则是平衡着作权人和重混创作者利益的最佳手段。一方面,知识共享协议与重混创作目前尚待解决的着作权冲突问题重合度极高,另一方面,知识共享协议的目的与重混创作的目的也保持一致性,这使得知识共享协议更容易在重混创作中得到推广。
何永祥[5](2020)在《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格权中蕴涵的财产性利益愈发凸显,这种财产性利益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进行利用,能为人格权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配置,将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准用于其他人格权,既能使立法简约高效又能实现对人格权许可使用的全面保护。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配置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地位,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避免立法的繁复并将法内漏洞填补;作为参引性法条,“参照适用”规范的实质是法律明定的类推适用,以此防止类推适用的泛滥;“参照适用”规范的配置将肖像权许可使用的规则作为一般性准则予以准用,确立了肖像权的保护在诸人格利益保护中的范式地位。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本质是民事准用,可参照适用的条件是待决案件与拟参照适用的规范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法律效果或立法价值取向方面的高度相似性;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参照适用是明确的,同时是概括的,司法裁判者在适用中应随着拟参照适用规范的立改废释而进行动态的参照适用。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民事裁判者,但“参照适用”规范对民事主体许可使用其人格权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中可“参照适用”的对象应是精神性人格权,其特点是使用权可分离;拟参照适用的规范主要是对许可人的倾斜性保护,如许可使用合同中争议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许可人,许可使用合同在许可人有正当理由时可随时解除。
符敏[6](2020)在《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当前信息技术时代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纷纷对本国的着作权制度进行客观的审视与反思,这其中,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技术措施制度在这一时代的发展更迭中暴露出若干的不足与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都亟需得到研究的关注与重视。技术措施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与权益,更是为了鼓励优秀的原创与更多的创新,如何在信息技术时代的背景下更好的让技术措施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与规制功能、如何与传统《着作权法》良好融合以不妨碍其他着作权制度的运作,是我们都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本研究基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相较于以往法律对技术措施制度的变化与调整,以技术措施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重新梳理与分析技术措施制度的基础理论,详细分析技术措施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探索在信息技术时代的大背景之下技术措施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遭遇的法律困境,对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技术措施制度在条款设计上的完整性、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等问题进行探索,最终寻求技术措施制度在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的调整与重构建议,以求能够对技术措施制度进行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定位,实现着作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以更好的抑制技术措施制度对社会公众合理利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聂欣妍[8](2019)在《美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合理使用是各国着作权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权衡作者、相关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该原则规定了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自由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分别是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与合理利用制度(fair dealing),不同国家根据其国情采用不同的制度模式。英国自1911年将合理利用制度编入其版权法中,至今仍然坚持合理利用制度,而德国将着作权看作是“自然权利”,因而偏向于采用闭合式的例外列举模式,保护作者的天然权利。不同于合理利用制度,美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任何目的的使用行为,只要该行为能够通过合理性要素分析。合理使用在制度上提供了一种灵活性,能够让国家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兼顾作者利益与公众使用两个版权目标。韩国、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纷纷仿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倾向于往版权法中注入灵活性,在保护作者与权利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不断扩张的版权制度中确保公众拥有充分的创作自由。本文使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来具体剖析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特点,通过美国合理使用与采用合理利用制度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情况进行比较,一方面归纳出美国合理使用的优点,同时在另一方面详细剖析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自身的缺陷。本文还会总结和分析我国当前着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指出我国合理使用规定的弊端的基础上,认为中国的着作权立法应当扎根于本国国情对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适当的借鉴。放眼世界多国的着作权法改革,在着作权立法中引入灵活性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立法可以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与立法情况,适当地增列与扩充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同时在立法中加入合理性要素的分析,但是本文认为不宜直接把三步检验法移植至我国着作权立法当中。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更加关注美国合理使用的制度内核,兼以多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论据,全面展现美国合理使用的制度特色;而不足之处则是在于未有对其他国家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与司法情况作更深一步的研究,且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只是方向性的,无法给出更加细致而明确的做法。
张洁[9](2019)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带来的信息传播便利,一方面增强了公众接触和使用新闻作品的途径,有利于新闻信息的流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风险。网络改变了新闻作品的呈现形式、传播途径和使用方式,使个人和公众领域的合理复制及转载情形变得复杂。司法上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建立网络授权制度、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虽然保障了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权益,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以平衡网络环境中新闻作品版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探索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本文的研究论题。本论文从法学意义的角度去关照新闻学研究,以法学理论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基点,研究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例外,属于跨学科研究。版权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内容,笼统谈及新闻版权是不具有版权意义的,因此本文从版权正义和效益双重价值角度出发,分析个人或公众领域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版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就使用版权人作品的利益纠葛,探索新闻作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共属性和版权人市场利益的平衡点。从民法学的角度,以公众使用新闻作品的利益、自由和意志这三个角度出发,分析各类新闻作品的版权性、新闻性和服务社会的公共性,探索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出版商(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从新闻作品有别于其他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的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角度出发,采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权利限制学说,以公平原则视角,运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比较法等方法探讨新闻作品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新闻作品和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新闻作品的定义、类别和版权性做了系统概述。从合理使用的历史发展、中国合理使用的历史发展、合理使用的性质三个角度,整理合理使用的历史溯源。通过分析国内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制度,把握中国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司法体系。本文将传统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作品按照传播载体将其分为报纸、期刊新闻作品,电视新闻作品和电台新闻作品,分别探讨传统环境下文字、图片、图像和声效的合理使用。以此为基础,探讨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中是否出现了“不适”,也就是法律难以规制的问题或者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文在第三部分中提出新闻作品数字化模糊了公众合理使用的边界和目的,司法赋予新闻作品版权人的网络版权权利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新闻信息的流通,缩小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打破了新闻作品版权人、出版商(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为调试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中的种种不适,本文以法学意义的分类方式,将其分为文字新闻作品、视听新闻作品和美术、摄影新闻作品,分析各类别新闻作品应如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本研究是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将新闻作品按照法学意义分为文字新闻作品、视听新闻作品和美术摄影新闻作品,丰富新闻版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本文整理了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适用情况,分析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调适,为进一步完善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吴鲸[10](2019)在《论影视谐仿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影视谐仿作品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原着作权人与影视谐仿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影视谐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着作权法在对谐仿行为的规定上出现了空白。影视谐仿作品作为新时代潮流下出现的新事物,一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我们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这一特殊的创作方式进行着作权法的规制,使之走上法制的轨道,而不再游离于着作权法侵权与保护的边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影视谐仿行为进行了概述。笔者从谐仿行为的由来入手,对影视谐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谐仿”一词起源于古代的希腊,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文学界出现了谐仿的踪迹。影视谐仿行为是指谐仿者在借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影视作品内容的基础上,对这些影视作品进行重新制作,配以诙谐、夸张和讽刺的手法,创作出具有讽刺性评论意义的新影视作品的一种创作行为。该部分内容区分了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和非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为后文的对策建议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分析了影视谐仿行为引发的着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若承认影视谐仿行为的合法性会对原着作权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危害;支持者认为,鼓励合法的影视谐仿行为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和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笔者认为,影视谐仿行为应该被赋予合法地位,同时,为了规避反对论者所担心的各种问题,我国应该尽快在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对影视谐仿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内容加以完善。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内外着作权法规制影视谐仿行为的现状。在国外,英国和美国将谐仿行为纳入了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规制,法国直接将谐仿行为规定于《知识产权法典》之中,德国采用的是自由使用制度来规范谐仿行为。在国内,主要分析了我国在影视谐仿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有关影视谐仿行为的规定不充分,二是难以援引现行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着作权法规制影视谐仿行为的建议。完善建议有三点:其一,明确界定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笔者认为合法的影视谐仿行为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目的具有讽刺性和评论性,二是行为方式具有合理性,三是影视谐仿作品与在先影视作品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四是影视谐仿作品对在先影视作品不构成市场替代性。其二,区分影视谐仿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以合理使用制度规制非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以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规制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其三,引入知识共享模式处理影视谐仿问题。建立在原作品着作权人主观意愿基础上的知识共享模式,可以友好地处理谐仿者与原着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有利于作品传播和文化繁荣,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效和浪费。
二、着作权利用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着作权利用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背景和理论渊源 |
一、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
(一)大机器生产带来的生产过程规范性增强 |
(二)社会交往扩大引起的行为规范消解 |
(三)阶级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制度失范 |
二、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
(一)卢梭、黑格尔等人的法哲学思想 |
(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权制度与分工协作理论 |
(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构思 |
三、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标志 |
(一)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时期 |
(二)制度权威思想的主要认识及代表作 |
第二章 制度权威的价值分析 |
一、启蒙运动中人的自由对制度权威的追求 |
(一)启蒙运动对人的自由的呼唤 |
(二)制度权威与人的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 |
(三)制度权威是人的自由的前提 |
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需要制度权威 |
(一)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使命 |
(二)无产阶级革命中制度权威与人的自由的统一 |
(三)制度权威是无产阶级彻底解放的保障 |
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 |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性的认识 |
(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根源的剖析 |
第三章 制度权威的内涵与本质 |
一、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
(一)制度的定义 |
(二)制度的内涵及本质 |
(三)制度的属性及功能 |
二、制度权威的内涵 |
(一)制度权威的要素 |
(二)制度权威的内容 |
(三)制度权威的特点 |
三、制度权威的本质 |
(一)制度权威的客观性 |
(二)制度权威的主观性 |
(三)制度权威的能动性 |
第四章 制度权威的表现形式 |
一、经济制度权威 |
(一)经济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经济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经济制度权威的作用 |
二、政治制度权威 |
(一)政治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政治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政治制度权威的作用 |
三、文化制度权威 |
(一)文化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文化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文化制度权威的作用 |
第五章 制度权威的基本特征 |
一、制度权威的唯物性 |
(一)生产力是制度权威形成的根源 |
(二)生产关系是制度权威演变的动力 |
(三)客观规律是制度权威的遵循 |
二、制度权威的阶级性 |
(一)阶级的产生及发展 |
(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不同制度诉求 |
(三)无产阶级及社会主义制度权威的形成与发展 |
第六章 制度权威的演变 |
一、人的自由对制度权威的呼唤与推动 |
(一)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的认识 |
(二)人的自由与制度权威的相互依存关系 |
(三)制度权威是人的自由的基础 |
二、马克思对制度权威变迁的思考 |
(一)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整体性研究的方法认识 |
(二)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权威的构想 |
三、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演变的认识 |
(一)制度权威演变的动力 |
(二)制度权威演变的基本逻辑 |
(三)制度权威演变的方向 |
第七章 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制度权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 |
(二)制度权威思想对制度创新发展的推动 |
二、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实践价值 |
(一)制度权威思想对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助推作用 |
(二)制度权威思想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 |
(三)制度权威思想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引领 |
(四)制度权威思想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2)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设置背景 |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立法背景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司法背景 |
(三)《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合理使用一般条款评析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之典型实例评析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之学理观点评析 |
(三)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立法模式选择 |
三、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内容设计与适用方式 |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内容设计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适用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重混创作概述 |
第一节 重混创作概念界定 |
一、重混创作概念定义 |
二、重混创作特征 |
三、重混创作的类型 |
第二节 重混创作辨析 |
一、重混创作与演绎 |
二、重混创作与适当引用 |
三、重混创作与滑稽模仿 |
四、重混创作与用户创造内容行为 |
第三节 重混创作引发的学理争议 |
一、与已有作品着作权的冲突 |
二、重混创作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 |
第二章 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重混创作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
一、合理使用之个人使用条款 |
二、合理使用之适当引用条款 |
三、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的局限 |
第三节 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的司法现状 |
一、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上海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案 |
二、非实质性相似的适用——金庸诉江南案 |
三、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的实质 |
第三章 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第二节 大陆法系 |
一、德国 |
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
第三节 对我国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一、四要素测试法引入的必要性 |
二、对转换性使用进行本土改造 |
第二节 设立新型法定许可 |
一、设立新型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利益分配规则的确定 |
第三节 民间着作权许可规则——知识共享协议的引入 |
一、知识共享协议 |
二、采用知识共享协议规制重混创作的合理性 |
三、知识共享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法理基础 |
2.1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立法目的 |
2.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性质 |
2.3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功能定位 |
2.4 本章小结 |
3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条件与方法 |
3.1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条件 |
3.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方法 |
3.3 本章小结 |
4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
4.1 得参照适用规范的主体 |
4.2 拟参照适用的案件类型 |
4.3 拟参照适用的规范内容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要评述 |
2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技术措施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 |
2.1.1 技术措施的概念界定 |
2.1.2 技术措施的类型划分 |
2.2 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分析 |
2.2.1 我国理论界的讨论与分歧 |
2.2.2 本研究的观点 |
2.3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2.3.1 着作权法中适格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
2.3.2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
2.3.3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 |
3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探究 |
3.1 技术措施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我国的技术措施制度 |
3.1.2 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技术措施制度 |
3.1.3 国内外技术措施制度对比评述 |
3.2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争议 |
3.2.1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 |
3.2.2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叠 |
3.3 技术措施制度在条款设计上亟待调整与完善 |
3.3.1 缺乏对技术措施“有效性”要求的具体标准 |
3.3.2 缺乏对于技术措施应用主体义务与责任的设置 |
3.4 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之间利益失衡 |
3.4.1 禁止规避条款与合理使用制度融合有限 |
3.4.2 技术措施保护过度阻碍社会公众获取信息 |
4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
4.1 重新对技术措施制度予以审视与定位 |
4.1.1 确立并坚守技术措施制度的立法内涵及原则 |
4.1.2 重新定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 |
4.2 条款设计上完善技术措施制度的现有规定 |
4.2.1 对技术措施增设“有效性”的具体标准 |
4.2.2 调整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与法律责任 |
4.2.3 增加技术措施应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条款 |
4.3 妥善处理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 |
4.3.1 重新设计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例外规定 |
4.3.2 妥善处理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矛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8)美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1.1 对美国合理使用的制度与立法模式研究 |
1.2.1.2 对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局限性 |
1.4.1 创新点 |
1.4.2 难题与局限性 |
2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 |
2.1 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2.3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 |
2.3.1 美国1976 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
2.3.2 数字时代下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
3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优点 |
3.1 合理使用的灵活性 |
3.2 合理使用的指导性 |
4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缺点 |
4.1 合理使用的法律不确定性 |
4.1.1 开放性标准 |
4.1.2 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的不可预测性 |
4.2 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
5 中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现状 |
5.1 闭合式列举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现实问题 |
5.2 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司法经验尚且不足 |
6 中国立法可适当借鉴美国合理使用制度 |
6.1 在立法模式中引入灵活性是大势所趋 |
6.2 适当增加和拓宽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
6.3 三步检验法不宜直接引入中国立法 |
6.4 引入具有灵活性的要素分析法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作品版权与合理使用概述 |
(一)新闻作品概述 |
(二)合理使用历史溯源 |
(三)中国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概述 |
二、传统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实践分析 |
(一)报纸、期刊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二)电视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电台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与现行规制之间的不适 |
(一)数字化新闻作品的传播及使用模糊合理使用的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人权利缩小公众合理使用空间 |
(三)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公平原则受质疑 |
四、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调试 |
(一)文字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二)视听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美术、摄影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影视谐仿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影视谐仿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谐仿行为的由来 |
第二节 影视谐仿行为的界定 |
一、影视谐仿行为的概念 |
二、影视谐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与非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 |
第三节 影视谐仿行为的法律特征 |
一、影视谐仿行为的衍生性 |
二、影视谐仿行为的转换性 |
三、影视谐仿行为的独创性 |
第二章 影视谐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否定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的观点 |
第二节 肯定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的观点 |
一、言论与表达自由权 |
二、艺术创作自由权 |
三、鼓励创作和作品传播的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三节 有关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评析 |
第三章 影视谐仿行为着作权法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域外的规制现状 |
一、英美法系的规制现状 |
二、大陆法系的规制现状 |
三、国外规制现状的评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的规制现状 |
一、有关影视谐仿行为的规定不充分 |
二、难以援引现行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影视谐仿行为着作权法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影视谐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 |
一、评论目的的讽刺性 |
二、使用行为的合理性 |
三、明显的差别性 |
四、不具有市场替代性 |
第二节 影视谐仿行为着作权法规制模式 |
一、非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的规制模式 |
二、营利性影视谐仿行为的规制模式 |
第三节 影视谐仿行为着作权法规制的其他建议 |
一、知识共享模式的概念 |
二、引入知识共享模式的必要性 |
三、知识共享模式在影视谐仿行为中的运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着作权利用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D]. 田兆臣.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 [3]着作权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研究[D]. 王媛. 吉林大学, 2020(08)
- [4]重混创作着作权法规制研究[D]. 贾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5]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D]. 何永祥. 暨南大学, 2020(04)
- [6]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符敏.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美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 聂欣妍. 武汉大学, 2019(06)
- [9]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D]. 张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影视谐仿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D]. 吴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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