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特赦论文-高玮玮

死刑特赦论文-高玮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特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赦免,特赦,死刑

死刑特赦论文文献综述

高玮玮[1](2015)在《我国死刑特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特赦制度,是赦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死刑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符合逐步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立法趋势。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关于赦免制度研究基础之上,从赦免、特赦、死刑特赦概念的界定着手,提出我国法律情景下的死刑特赦,即建议在我国建立的死刑特赦制度的概念,首先从概念入手明晰制度本身。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视角考察了死刑赦免制度,鉴于死刑赦免各国以及我国不同时期的规定不同,不是所有国家的死刑都只适用特赦。本文虽然定位在死刑特赦制度,却是从整个赦免制度的高度去研究死刑特赦。国际层面详细介绍了美国死刑行政赦免的规定,国内层面分阶段介绍了我国死刑赦免的规定以及建国初期七次特赦实践。文章后半部分论证其建立的理由,并且分析了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需要厘清的两个疑难问题。之后又着重阐述了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在立法路径、决定机关、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程序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相较构建涵盖包括死刑在内的赦免制度,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建立死刑特赦制度作为死刑制度的内容,并在刑事诉讼法中给予具体的程序规制,采取针对具体案件的特赦,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尤其明确禁止适用死刑特赦的罪行和案件,保留现行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并稍作改动,以降低现实修改法律的阻力,争取尽早在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司法权不可能完全独立,最重要的是,没有充分监督的权利就像潮湿的阴暗面,更容易发霉和变质。因此,对死刑案件的特赦更是对死刑案件的司法权之外的监督,其目的是更好的保障司法运行的公平公正。文章中虽然对死刑特赦的适用案件做出了较明确的限制,但还是希望一方面能够发挥特赦的灵活性,不要把制度限制的太死板,另一方面防止死刑特赦制度的滥用。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主张赋予每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申请特赦的权利,在事关生命权的案件中,法律的公平比效率更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4-01)

柳着文[2](2014)在《论我国特赦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死刑问题是刑法学界及社会公众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赦免问题则是刑罚理论中乏人问津的研究课题。实际上,赦免作为刑罚消灭制度的一种,完全可以在量刑之后实际执行之前阻止死刑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限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与特赦制度这一刑罚制度的交汇必然只能是在死刑案件中运用特赦制度。我国自建国以来宪法、刑法和刑诉法均一直保留有特赦制度的立法例,并且有过特赦制度的成功实践。但是自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战犯至今叁十余年间,我国再也没有运用过特赦制度。因此而形成了赦免制度在整个刑事处分体系中被逐渐边缘化的现状。特赦制度的虚置既是对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和刑事法治领域缺乏必要的柔性。赦免制度被虚置的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存在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法律对特赦制度的规定不系统,尤其是对特赦的效力规定不明确,使得特赦制度的法律地位日益边缘化,更使得在运用特赦制度之时,无法具有强大说服力和法律效力更改既定判决。之所以要使位于法律体系边缘的特赦制度在死刑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该制度具有消灭刑罚权的效果,将特赦制度运用于死刑案件中会对避免死刑案件中的错杀产生一定的作用。同时赦免是法律制度效力的例外,是在理性的司法判断之外加入感性的道德情感。出于社会管理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死刑案件进行特赦,是缓和我国一向严厉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至于在死刑案件中运用特赦的具体构想,首先应当将其明确为一个司法程序,由“两高”提出特定的死刑案件赦免申请为宜,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赦请求权决不可排除。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特赦制度必然要厘清特赦制度与其他刑罚制度的区隔与衔接问题,应该考虑死刑执行程序与特赦制度的衔接问题,并且赦免性减刑应当与普通减刑和特赦区别开。在实体法层面,由法律将死刑案件的特赦事由加以确认,明确可赦免罪名实际上是明确可以特赦的犯罪种类。在程序法层面,应当明确申请的主体,减少有权申请的主体数量以集中申请权,同时应当开启自下而上的赦免启动模式。就死刑赦免的决定主体而言,仍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宜,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作出调整。(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4-03-10)

刘桂红[3](2012)在《死刑特赦制度之法理思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的历史中,死刑特赦制度都曾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死刑特赦制度是统治者君权的一部分,是统治者用以彰显仁德的一种手段;具有缓解国内矛盾、巩固国家统治的功能;还具有减少冤狱、增加国家劳动力的功能。当然,在死刑特赦制度发展中,“反赦论”、“慎赦论”也是始终伴随其左右的,韩非、诸葛亮、刘基等都是“反赦论”“慎赦论”的典型代表人物。随着文明的进步,历史的演进,死刑特赦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并在当今世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死刑特赦制度能有效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解救法律规定之不足;是解决国内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途径;死刑特赦制度是促进罪犯向善的催化剂,能更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当然,学者们对死刑特赦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的争论也是一直没有停息的,比如死刑特赦制度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侵犯叁权分立;以及是否会减弱法律权威,降低刑罚的确定性等等。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理应通过建立、健全死刑特赦制度以达到减少和限制我国死刑的目的,但是在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尚无完善的死刑特赦制度。有鉴于此,我国应着手建立和完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死刑特赦制度,以达到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5-01)

刘桂红[4](2012)在《我国设立死刑特赦制度之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在我国仍然属于一个形势极其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做出更大努力,死刑特赦制度对于减少和限制死刑无疑会起到极大的作用,本文就来具体谈谈。(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下半月)》期刊2012年02期)

张媛[5](2011)在《刑诉法应赋予死刑犯申请特赦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条文,赋予死刑案件被判刑人提出特赦申请的权利。”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死刑的程序控制”课题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的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建议中,这一建议尤为引人注目。使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动起来”(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12-01)

刘蕾[6](2006)在《我国增设死刑特赦程序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赦免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方面的一个制度空白,宪法虽然有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但并无专门的操作程序。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死刑本身的不可回复性以及“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都要求我国尽快增设死刑赦免程序。借鉴中国古代赦免制度以及美国死刑赦免程序的经验,我国宜选择特赦作为死刑赦免方式,以被判刑人申请特赦权为主,同时兼顾检察机关追诉犯罪需要赋予其一定的特赦申请权,构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的死刑特赦程序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死刑特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死刑问题是刑法学界及社会公众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赦免问题则是刑罚理论中乏人问津的研究课题。实际上,赦免作为刑罚消灭制度的一种,完全可以在量刑之后实际执行之前阻止死刑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限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与特赦制度这一刑罚制度的交汇必然只能是在死刑案件中运用特赦制度。我国自建国以来宪法、刑法和刑诉法均一直保留有特赦制度的立法例,并且有过特赦制度的成功实践。但是自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战犯至今叁十余年间,我国再也没有运用过特赦制度。因此而形成了赦免制度在整个刑事处分体系中被逐渐边缘化的现状。特赦制度的虚置既是对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和刑事法治领域缺乏必要的柔性。赦免制度被虚置的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存在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法律对特赦制度的规定不系统,尤其是对特赦的效力规定不明确,使得特赦制度的法律地位日益边缘化,更使得在运用特赦制度之时,无法具有强大说服力和法律效力更改既定判决。之所以要使位于法律体系边缘的特赦制度在死刑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该制度具有消灭刑罚权的效果,将特赦制度运用于死刑案件中会对避免死刑案件中的错杀产生一定的作用。同时赦免是法律制度效力的例外,是在理性的司法判断之外加入感性的道德情感。出于社会管理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死刑案件进行特赦,是缓和我国一向严厉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至于在死刑案件中运用特赦的具体构想,首先应当将其明确为一个司法程序,由“两高”提出特定的死刑案件赦免申请为宜,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赦请求权决不可排除。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特赦制度必然要厘清特赦制度与其他刑罚制度的区隔与衔接问题,应该考虑死刑执行程序与特赦制度的衔接问题,并且赦免性减刑应当与普通减刑和特赦区别开。在实体法层面,由法律将死刑案件的特赦事由加以确认,明确可赦免罪名实际上是明确可以特赦的犯罪种类。在程序法层面,应当明确申请的主体,减少有权申请的主体数量以集中申请权,同时应当开启自下而上的赦免启动模式。就死刑赦免的决定主体而言,仍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宜,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作出调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特赦论文参考文献

[1].高玮玮.我国死刑特赦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2].柳着文.论我国特赦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运用[D].湘潭大学.2014

[3].刘桂红.死刑特赦制度之法理思辩[D].苏州大学.2012

[4].刘桂红.我国设立死刑特赦制度之正当性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

[5].张媛.刑诉法应赋予死刑犯申请特赦权[N].法制日报.2011

[6].刘蕾.我国增设死刑特赦程序之构想[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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