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独立性论文-唐慧

抵押权独立性论文-唐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押权,独立性,价值权,附随性

抵押权独立性论文文献综述

唐慧[1](2019)在《抵押权独立性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独立性对抵押权证券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抵押权独立性要在我国确立其法律地位,必须先解决抵押权独立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发展轨迹和追究罗马法选择抵押权附随性的原因,来揭示抵押权具有价值权的属性,同时抵押权对债权的附随性只是一种法律设计,不是其天然属性,抵押权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齐浩达[2](2014)在《论抵押权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在我国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受担保制度传统理论的影响,从属性一直以来被视为抵押权的根本属性,只有少数的学者支持抵押权存在独立性、流通性等其他性质的存在。不能说抵押权坚持从属性或者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就是正确的选择,凡事凡物都有两面性,各自有着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磨灭的缺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逐步承认抵押权的独立性,以此实现抵押权的融资流通功能。我国为达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目的,对于抵押权的态度也随着其他国家的认可而渐渐浮出水面,且趋势越来越明显。虽然,我们承认抵押权在现代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独立化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抵押权的独立化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文在阐述抵押权及其独立化、抵押权的独立性与传统抵押权的区别、抵押权独立化的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阅读相关文献,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等国有关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进行研究,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达到借鉴的目的。随后,调研我国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独立性的确定,我国目前立法在对最高额抵押的承认、担保责任的独立承担、对于一般之将来债权设定抵押的承认、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反担保抵押、抵押权消灭的相对独立性等方面都对抵押权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承认。分析我国相关学者对抵押权独立性的态度,现存主要有叁种态度:坚持抵押权的从属性仍是主流;独立的抵押权受到部分专家推崇;探索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分析抵押权独立化所需要的制度基础,承认价值权作为抵押权的核心;顺位固定原则是抵押权独立性的基础;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等,以此来思考我国国情是否适合抵押权的独立性。最后,本文对我国抵押权独立性进行理性思考。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适用抵押权独立性理论的利弊,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制度现行规定进行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抵押权独立性提出建议,从而确立抵押权具有价值权和担保权的双重属性;完善我国的抵押登记公信制度;完善抵押权的证券化;明确抵押物利用权与抵押权相分离等方面进行完善。强调指出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但是不能一味的只注重抵押权的独立性至高的地位,而应该考虑其从属性的融合。(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4-06-01)

王洪亮[3](2009)在《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9年11期)

崔礼兵[4](2006)在《试论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是研究抵押权的一个基本问题。按照传统民法的原则,抵押权应从属于债权。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都采取从属性原则。但以德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则承认抵押权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债权而存在。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各有其历史渊源和利弊得失,对两者的选择取舍是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建立抵押权制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抵押权以从属性为一般原则,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某种程度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并对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有关问题展开探讨。论文共分叁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分别从抵押权的成立、消灭和处分等方面描述其具体表现,并从历史和理论渊源的角度尝试对两者的产生和发展作比较深入的认识,通过分析揭示从属性和独立性各自的利弊得失,然后以日本民法为例简要说明了从属性缓和理论及其具体表现,作为从属性和独立性之间妥协的一个例证。本章的目的主要是为后文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论述提供基础。第二章“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集中探讨了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有关问题,首先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在理论上相互对立,在现实中相互补充融合的认识,引出并阐释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含义;其次分别从抵押权的成立、消灭和处分等方面,列举分析与抵押权相对独立性有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说明相对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再次尝试分析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理论意义,主要从抵押权的价值权理论、抵押权的物权性、建立抵押权的公信力以及对抵押权特定性的挑战等问题展开;最后在相对独立性的现实作用层面分别讨论了交易的安全和促进、抵押权的充分利用、应对金融危机、增加投资机会等方面。第叁章“我国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探讨”,转向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从旧中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过程说起,着重分析了新中国抵押权制度在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方面的表现以及我国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表明在立法和学界都以从属性为主导,但相对独立性亦有一席之地的现实状况,最后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11-05)

潘璐[5](2006)在《论抵押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是当前经济活动中一类主要的融资方式。抵押权因其法定的登记制度和不转移占有关系的特点而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位置,并有“担保之王“的称谓。传统抵押理论认为,抵押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并附随于债权。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因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用于担保该项债(本文来源于《经济论坛》期刊2006年14期)

王军[6](2006)在《抵押权的附随性与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选择抵押权的附随性和独立性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主要是看到目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处于一种不系统、不细致的状况,而我国的物权立法和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攻坚阶段,立法和经济生活要求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所以本文选择在抵押权附随性理论和抵押权独立性理论各自的框架下来审视抵押权的制度架构、研究抵押权的附随性与独立性问题。本文写作的目的主要是这样叁个:(1)在对已有关于抵押权的附随性与独立性问题研究成果进行综合、梳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对抵押权的附随性和独立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使这个问题的研究朝着系统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2)进而给出我国在物权立法和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对抵押权附随性理论与抵押权独立性理论应持的态度。(3)通过对抵押权附随性和独立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对抵押权证券化与抵押债权证券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递进主义、抵押权附随性理论下抵押登记公信力的体现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为了达到上面所讲的论文写作目的,我主要分这样六个部分来进行论述:引言;一、抵押权附随性理论及其分析;二、抵押权独立性理论及其分析;叁、两个抵押权体系的区分及其意义;四、在抵押权独立性理论和抵押权附随性理论各自框架下对抵押权制度若干问题的分析;五、抵押权独立性理论的主要功能与我国的制度抉择。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在论文的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含义、产生的背景、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利弊分析等内容。我认为专门介绍一下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必要的,通过介绍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基本问题,可以使读者在了解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的同时,对抵押权的附随性与独立性这个题目所要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为后面抵押权附随性理论与抵押权独立性理论的比(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6-04-01)

[7](2004)在《美国五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表抵押贷款评估业务独立性的声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刊讯2003年10月28日,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联邦储备委员会(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存款(本文来源于《中国资产评估》期刊2004年01期)

屠世超[8](2003)在《论最高额抵押的独立性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额抵押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债务可脱离最高额抵押单独转让,同时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脱离基础关系而单独转让,但受让人应只限于最高额抵押人的债权人。(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抵押权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权在我国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受担保制度传统理论的影响,从属性一直以来被视为抵押权的根本属性,只有少数的学者支持抵押权存在独立性、流通性等其他性质的存在。不能说抵押权坚持从属性或者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就是正确的选择,凡事凡物都有两面性,各自有着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磨灭的缺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逐步承认抵押权的独立性,以此实现抵押权的融资流通功能。我国为达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目的,对于抵押权的态度也随着其他国家的认可而渐渐浮出水面,且趋势越来越明显。虽然,我们承认抵押权在现代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独立化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抵押权的独立化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文在阐述抵押权及其独立化、抵押权的独立性与传统抵押权的区别、抵押权独立化的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阅读相关文献,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等国有关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进行研究,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抵押权的独立性的立法达到借鉴的目的。随后,调研我国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独立性的确定,我国目前立法在对最高额抵押的承认、担保责任的独立承担、对于一般之将来债权设定抵押的承认、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反担保抵押、抵押权消灭的相对独立性等方面都对抵押权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承认。分析我国相关学者对抵押权独立性的态度,现存主要有叁种态度:坚持抵押权的从属性仍是主流;独立的抵押权受到部分专家推崇;探索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分析抵押权独立化所需要的制度基础,承认价值权作为抵押权的核心;顺位固定原则是抵押权独立性的基础;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等,以此来思考我国国情是否适合抵押权的独立性。最后,本文对我国抵押权独立性进行理性思考。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适用抵押权独立性理论的利弊,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制度现行规定进行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抵押权独立性提出建议,从而确立抵押权具有价值权和担保权的双重属性;完善我国的抵押登记公信制度;完善抵押权的证券化;明确抵押物利用权与抵押权相分离等方面进行完善。强调指出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但是不能一味的只注重抵押权的独立性至高的地位,而应该考虑其从属性的融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独立性论文参考文献

[1].唐慧.抵押权独立性的理论基础[J].法制博览.2019

[2].齐浩达.论抵押权独立性[D].河北大学.2014

[3].王洪亮.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J].法学.2009

[4].崔礼兵.试论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D].华东政法学院.2006

[5].潘璐.论抵押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J].经济论坛.2006

[6].王军.抵押权的附随性与独立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7]..美国五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表抵押贷款评估业务独立性的声明[J].中国资产评估.2004

[8].屠世超.论最高额抵押的独立性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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