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和音乐的艺术节奏,如同艺术生命的心脏在搏动,它是声音和光色运动节律的凝炼和集中。色彩,是富有空间节律逻辑的诗篇,它在空间中作时间性的视觉稳动;音乐,是富有时间节律逻辑的诗篇,它在时间中作空间性的听觉扩展。
动率生节奏,轨迹生旋律,在节奏的长短、强弱、急缓、疏密的推动下,表现为旋律形态的高低起伏、开合、转折。节奏的纵向运动,被锲合在旋律的横向运动的发展中,合成节奏旋律的“节律”活动。
节奏是音乐的灵魂,又不为音乐所独有,反而贯通艺海;视觉作为光的艺术,也具有与此相仿色相、明度和形态(时空值),那么,三者有机地结合,相对完整地反光束便是光的波长变化;明度的深浅变化便形成了视知觉的时空变化。
光的旋律作为一种艺术观念,它要求设计师对于画面上相对完整的形态都视为旋律;主要形象是主旋律;次要形象是副旋律;一般的就作为伴奏旋律,各旋律之间形成对复调基本是一个意思,它以数个独立而不尽相同的曲调叠置起来,协调地同时进行。强调各声部之间具有良好的和声关系,作为光乐复调,是光的旋律在空间和谐的组合关系,它强调数个旋律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视觉应力场。这个观念十分重要,它可以改造现有的造型观念。
灯光和音乐是两种重要的艺术形式,灯光和音乐之间客观存在一种“对应”关系。灯光的变幻具有一定的音乐性,灯光设计中应该把握灯光和音乐的默契与同质。光的艺术表达形式表现为舞台灯光设计,用浓缩的集中的光的变化形成光的语言,观众眼中看到的是不同形式的光波;但是声音的最高艺术形式是音乐,通过声音的频率、强度和声谱的和谐优美的变化,观众耳中听到的就是不同音调、响度和音色的音乐。灯光设计中光色的冷暖对比、前进后退和音乐的旋律节奏变化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同一种感情,灯光的变化与音乐使人产生的感觉在情绪上的对应点是基本一致的,即是艺术的通感。对同一事物的表达,不同艺术类别仅仅是表达方式的不同,而表达的感受是相同的。有了对音乐情绪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就能首先确定灯光的大体基调,什么样的音乐用什么基调颜色的光匹配。灯光一旦和音乐有了默契和同质,则现场效果相得益彰,反之则是不协调的。如果灯光师在灯光设计中能自觉地运用和遵循灯光变幻的音乐性这一规律,那么灯光的变化一定会更加合理、更加迷人。我们可以用灯光的时值、强弱、颜色和类别的变化来体现音的长短、强弱、高低和音色的变化。乐曲中的华彩,某个乐器的SOLO是一首曲子的精彩之处,效果灯光要特别强调和体现,所以在灯光效果设计时要针对音乐中特殊重要的细节编排一些特殊的灯光动作变化来体现。
在音乐中,一般将音乐高变化视为旋律要素。其实大跨度的音高度变化也产生节奏感。画面中的色彩节奏要比音乐中的音高节奏明显得多。因此,音乐节奏的定义中没有提到间高的因素,在逻辑上是不够严密的。节奏与旋律没有本质的差别,差别是知觉造成的。声、光各要素大跨度变化产生节奏,而小跨度变化形成旋律,任何强节奏都有碍旋律的流畅和完整性。设计师更多地感觉到画面中的节奏,其实,弱节奏之间的组合便是旋律了。
艺术语言表现中的乐语和画语都强调对各种艺术形态的刻画,虽然在表现概念上不像语言文字那样固定和确切,但在节律运动的构成特点上,是有许多共通之处的,有声有色的舞台表演艺术,不仅仅是透过联想,而且还直接把声和画交融在声光节律的整体之中。
在舞台上各种音响的烘托,都离不开画面中“形”的运动,所以舞台画面中的形,包括与形合为一体的色,在舞台演出的节律关系中造成形、色、声的统一气氛,它与剧情的密切配合,乃是一出戏在统一的手法中塑造鲜明戏剧形态的核心样式。可以说:歌的表现形式是配合着色彩运动的体态和节奏。而配乐,则是丰富和衬托歌的旋律和舞的体态的音乐背景。所以从“形乐化合”的舞台角度上说,配乐作为音乐背景,极富色彩的层次性。它统一于舞台上有声光节律的变化,同整个画面上色彩移动的空间变化相应相合,对刻画人物的形象及神态来说,起着恰如其分地显示人物身份、内在性格和情绪表现的桥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