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沈宣儿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沈宣儿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对比研究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沈宣儿[1](2016)在《中、美、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对比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又称期终复审),其最初是为了防止成员国滥用或无限期征收反倾销税。但不管是通过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历史演变还是案例研究发现,这一初衷并未得到很好实现甚至存在滥用。中国由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变成了主动实施反倾销的大国,但是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构建及运用上,中国的日落复审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应对案例的水平上与欧盟、美国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中国政府及企业都应积极应对,主动熟悉并了解WT0规则以及各国涉及日落复审的相关规定及其制度的优缺点,深入研究实际案例的规则应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部分阐述了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与缺陷。第二部分:WTO及中美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对比分析。本部分主要对现行的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日落复审制度、美国、欧盟及中国的日落复审制度的制度内容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与阐释。第叁部分: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本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介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和细化我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实体及程序规则,并鼓励企业在熟悉规则下积极应诉结论:日落复审作为反倾销制度体系中的最终环节,其在国内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对其深入研究更有利于应对各国的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为我国企业争取合法权益。本文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探索解析WTO及美国、欧盟、中国关于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则差异,提倡取长补短,精准突破,积极应对,从而实现不利因素的转化。(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9-01)

韩月[2](2015)在《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实行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但是,有些国家为了达到保护其本国贸易的目的而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而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为了扼制这种现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制定的《反倾销协议》中,第11条确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希望通过该制度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加以限制。日落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主管机关依据国内产业申请或者自行发起审查是否具有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制度。但是,由于该条款是各缔约方妥协的结果,该条款本质上具有妥协性及文字的模糊性,导致有些国家在制定日落复审制度时偏离了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条款的初衷。实践中有些国家经常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被不合理地延长。因此,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日落复审条款的修订也成为了重要议题之一。而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尚需完善,健全日落复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应对外国对我国频繁发起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条款的分析,对完善该条款提出建议,并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及如何应对国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日落复审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5-05-01)

李慧英,赵强[3](2014)在《南非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以宁波金鼎公司应对南非反倾销日落复审胜诉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南非是中国在非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南非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而且,南非几乎都要对反倾销期满后的涉案产品进行日落复审,导致反倾销税在5年期满后几无终止可能。以宁波金鼎公司独立应对南非反倾销日落复审胜诉为例,介绍南非反倾销政策的演变及管理机制,特别是详尽解读了南非日落复审的立法规定,并横向比较南非日落复审制度与欧盟、美国的异同,最后就南非日落复审的特殊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对于我国准确适用南非的日落复审规则,进而弱化南非反倾销措施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7期)

吴静[4](2014)在《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一项后续程序,日落复审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定时间后,审查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日落复审的结果关系到已经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能否如期终止,关系到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和生产商能否重返市场。美国是世界上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并且也是世界上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对美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对我国的日落复审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借鉴意义,而且对我国饱受反倾销之苦的国内产业也有重大意义。本文从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主要分析了美国日落复审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以及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特点。通过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有所帮助。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叁章。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意义和写作目的。文章第一章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概述,。首先对美国日落复审制度的演变历程进行了介绍,并且分析了美国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第二章对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美国日落复审的主管机关、发起方式、类型和实质性回复的充分性等程序性规则进行分析,以及对美国日落复审主管机关如何运用实体规则对可能性进行裁定的研究。第叁章美国日落复审制度对我国日落复审制度的启示。本章首先对我国现有的日落复审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制度评价,从而得出我国现有的日落复审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对美国日落复审制度的分析研究,对我国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叁点建议,并对我国企业应对美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提出了一些策略。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一方面肯定了美国日落复审制度的可取之处,另一方面也指出了该制度的不足。所以我国在进行借鉴时要有取舍地进行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吸纳。(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3-26)

吴倩[5](2013)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实践中所处的尴尬境地使得反倾销日落复审成为一个风口浪尖上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WTO和欧美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为我国制度的完善寻找出路。通过历史研究得出WTO《反倾销协定》的初衷为“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的结论。经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欧美在日落复审中的自由裁量权透露出不公正因素,但其因为明确了可能性裁决的考量因素等细节问题而更具操作性。欧盟将公共利益纳入最终裁决的考虑范围是一种保护欧盟整体利益的选择,这正好符合我国建立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国情,而美国在复审阶段和时限上的具体化也使日落复审程序更加透明化。本文试图用统计学方法和从经济学角度探索我国日落复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结合WTO和欧美的立法和实践,笔者得出需从提高立法层次、统一实施细则,明确日落复审定义,明确可能性审查需考虑的因素,细分复审程序、明确各阶段的时限和将共同利益作为最终裁决的考虑因素五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3-06-07)

张媛媛[6](2013)在《反倾销立法中日落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很多国家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但是,有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而滥用反倾销措施,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为了抑制这种现象,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就应运而生,乌拉圭回合下《反倾销协定》在第11条中规定了日落复审制度条款,以期通过该制度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加以限制,但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对该制度的规定太过模糊,使得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各国有关该制度的争议频发。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反倾销立法中的日落复审制度进行研究,期望对该制度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先对WTO《反倾销协定》立法中对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讨论,随后在国内立法层面,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立法中的日落复审制度分别进行了解析,最后,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并对过我应对国外提起的日落复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3-06-01)

王彩虹[7](2013)在《WTO反倾销之日落复审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落复审制度作为WTO反倾销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乌拉圭回合引入多边反倾销规则体系的一项制度设计,其生成的价值初衷旨在限制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趋势以强化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合法救济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实力和贸易利益博弈下多边规则生成所不可避免的妥协性以及该规则诞生之初就不完备清晰的内容设置,现行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难奏实效,甚至因部分国家对其制度缺陷的有意利用而引发了贸易实践中多发的“日不落”现象。如此种种,已经使得该制度的实践效果不断背离制度设置的价值初衷,从而为法学理论界及国际贸易实务界所诟病。由此,可以说,对现行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加以修正、完善的改革之路从其诞生之初即已开始且从未停止。作为一项自诞生之初即不尽完备、难称严谨的制度设计,现行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成员国转化立法势必各行其是,由此也必导致国际反倾销实践中因日落复审程序适用的国别差异而引发的规则冲突,于是,DSB作为WTO协定设定的专门性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在解决成员方反倾销实践冲突、协调成员之间的反倾销实践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其裁决的权威性和准法律效力,其对多边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发展完善也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在诸多诉诸DSB的有关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争议案件中,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使用国,其涉诉的案件数量较多且相关争议案件也颇具代表性,对涉及美欧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冲突的DSB案件裁决加以分析研究,无疑是探求现行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规则细化和价值阐释的重要途径。同时,多边谈判作为国际社会生成、修订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途径,也是独立于DSB裁决、推动现行WTO反倾销规则改革的另一重要途径,并且可以说是改革现行反倾销规则的最直接途径。可喜的是,在WTO新一轮反倾销规则谈判——多哈回合中,日落复审制度作为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被提上了谈判议程,并在提案环节一度出现突破性意见。虽然多哈谈判最终因为各方分歧而被迫搁浅,但该回合谈判下,各成员方对日落复审议题的强烈改革呼声以及多方位的改革建议都为我们预期现行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了极具意义的参考和指引,也有利于我们结合现今国际贸易背景和国际经济格局为多边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制度构建做出更合理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3-05-23)

王晟[8](2013)在《论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82年外经贸部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到2002年《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我国以二十年的时间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如相关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配套实施细则等。这些缺陷也导致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程序不够完善,严重影响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尽管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从参与主体到复审的具体程序都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然而反倾销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体方面,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法律依据法律过低,造成与WTO其他成员方相比显得十分不重视。《反倾销条例》中有关日落复审的规定也不够明确,除了缺乏法定称谓外,不但主管机关主动启动复审程序缺乏具体标准,利害关系方的范围也规定较窄。在程序方面,反倾销日落复审由于缺少单独的程序规则,因此其只能参照原反倾销调查程序。但是,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原反倾销调查程序从调查范围到调查对象都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反倾销日落复审程序简单的采取参照原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方式存在不妥之处。倾销调查程序未对消费者提供参与机会,这与WTO所追求的宗旨有所出入,有悖于我国的入世承诺。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不仅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秩序,维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和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因此,我国必须以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其进行完善。我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如提高相关依据的法律位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给予消费者参与相关调查的机会和制定实质意义上的听证制度等,从而促进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05-05)

刘冰[9](2012)在《WTO《反倾销协定》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反倾销协定》规定日落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限制反倾销措施无休止的适用,从而避免反倾销成为贸易限制措施的利器。但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反倾销大战中通过日落复审程序延长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作为世界经济重要实体之一的中国,近年来在遭遇大量反倾销调查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被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凸显,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关于日落复审修改建议的前提下完善我国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善用规则,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运行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9期)

高华忠[10](2012)在《浅析反倾销之日落复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为本国受倾销损害的产业提供一种暂时性的保护,这种保护如被滥用也可能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限制自由贸易的发展。故WTO《反倾销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日落规则,即反倾销措施时间限制为五年,到期自动终止。但是《反倾销协议》中对此日落原则规定留有例外,可复审延长。正是这一例外规定被很多国家频繁使用,使日落复审的例外大有变成原则之势,造成"日落规则日不落"。本文将对日落复审制度作初步的分析,结合当前反倾销措施中日落复审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日不落"的原因,望对应对日落复审提供可资借鉴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6期)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实行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但是,有些国家为了达到保护其本国贸易的目的而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而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为了扼制这种现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制定的《反倾销协议》中,第11条确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希望通过该制度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加以限制。日落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主管机关依据国内产业申请或者自行发起审查是否具有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制度。但是,由于该条款是各缔约方妥协的结果,该条款本质上具有妥协性及文字的模糊性,导致有些国家在制定日落复审制度时偏离了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条款的初衷。实践中有些国家经常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被不合理地延长。因此,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日落复审条款的修订也成为了重要议题之一。而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尚需完善,健全日落复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应对外国对我国频繁发起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条款的分析,对完善该条款提出建议,并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及如何应对国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日落复审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沈宣儿.中、美、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对比研究[D].云南大学.2016

[2].韩月.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制度探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李慧英,赵强.南非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以宁波金鼎公司应对南非反倾销日落复审胜诉为例[J].河北法学.2014

[4].吴静.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华侨大学.2014

[5].吴倩.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3

[6].张媛媛.反倾销立法中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3

[7].王彩虹.WTO反倾销之日落复审制度改革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8].王晟.论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3

[9].刘冰.WTO《反倾销协定》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

[10].高华忠.浅析反倾销之日落复审制度[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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