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内国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内国裁决,仲裁裁决国籍,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非内国裁决论文文献综述
郭玉军,付鹏远[1](2018)在《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采用"机构标准"划分仲裁裁决国籍,与《纽约公约》的"地域标准"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国际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面临承认与执行的困境。《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是对"地域标准"的补充。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宜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不以互惠保留限制非内国裁决适用公约。国际上认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主流标准是"地域标准",实践中,我国自2009年呈现出向"地域标准"转变的趋势。随着"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国际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将越来越多。短期而言,内地法院宜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适用《纽约公约》;长期来看,我国立法应采用"地域标准",将带有涉外因素的该类裁决认定为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依我国法律进行审查和监督。(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王祥修,周源[2](2017)在《《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纽约公约》中尚未明确、统一地对"非内国裁决"这一定义做出判断标准,而是在实际仲裁中由公约缔约国对其进行解释;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外国裁决在中国是否可以执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视角,分析了ICC仲裁院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以及该案中宁波法院做出的裁决——认定"非内国裁决"、认为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同时还分析了Bergesen v.Joseph Muller Corp一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与《纽约公约》接轨,以"地域标准"划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明确"非内国裁决"的定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公共秩序为原则等方面完善中国的"非内国裁决"问题。(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7年07期)
陆松[3](2016)在《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也是扩大《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方向之一。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本文从非国内裁决中国承认和执行的现状出发,研究该理论的合理之处及其局限性,在全球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做出的相关判决,找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内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最佳立足点。(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21期)
于润,陈欣[4](2016)在《非内国裁决之中国态势论——以新近仲裁范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对"非内国裁决"的关注和讨论一直未从停止,且新案不断涌现。本文从我国法律学界的争议与司法实践的演进入手,以信号范例为标杆,就中国全面接受非内国裁决的问题与障碍展开剖析,并分别对接纳之利弊、他国典范效应和应对策略予以讨论,认可中国对"非内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6年01期)
朱士玉[5](2016)在《论“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交流以及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当事人,尤其参与涉外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更倾向于寻求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而非内国化理论近年来的兴起发展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重要支撑。但是近些年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阻碍,而非内国裁决在各国的遇到各种阻碍尤为突出。由于各国对《纽约公约》规范下非内国裁决的定义判断标准差别很大,而且从很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即使是公约缔约国之间对非内国裁决的解释也并不统一。非内国裁决申请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时之所以也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同时又作出了互惠保留声明。该互惠保留声明排除了我国对公约的一部分义务,其中就包括对非内国裁决承认和执行的义务。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我国应该对“非内国裁决”给予支持和承认,才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仲裁事业的开展,本文从实证和法理两个不同方面论证了承认与执行“非内国裁决”的必要性,并通过自己的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3-12)
朱意桦[6](2014)在《论《纽约公约》下“非内国裁决”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外国裁决,也包括"仲裁裁决经中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即非内国裁决)。这就意味着地域标准并非《纽约公约》适用的唯一标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有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的裁量权,这是单一的"地域标准"的延伸补充。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解释,而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以及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1期)
潘钟芬[7](2012)在《论《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并以此作为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而仲裁裁决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依赖于一国国内的法律存在。非内国仲裁裁决排除了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而由承认与执行地国实施单一的司法监督。尽管非内国化理论符合仲裁的性质和特点,满足了国际商事仲裁新时期发展的需求,但其适用范围、适用机会仍有局限。宁波工艺品公司案是中国法院首个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也是中国法院首个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的案例,在仲裁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外国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但是仲裁地点却是在中国,那么该项仲裁究竟是法国裁决,还是中国裁决,或者是非内国裁决?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国裁决并予以承认和执行是否合理?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如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非内国裁决?这一系列问题有待探讨。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以及由该案引发的争议。其中对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引起的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争议作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作为该案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依据的《纽约公约》对非内国裁决所作的规定,为第五章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奠定了法律基础。第叁章阐述了各国有关非内国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法国、瑞士、美国、英国等国。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探求我国对非内国裁决所持的态度,从而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作出裁决的性质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第五章重点阐述了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并得出了结论,在当前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将该裁决的性质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合理的。第六章主要论述了非内国仲裁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重点讨论了中国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前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周斌[8](2011)在《浅议《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国籍》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传统的仲裁裁决国籍的判定,裁决一般可分为外国裁决、本国裁决和无国籍裁决,"非内国裁决"自纽约公约生效后便成为一个在实践和理论中极易引起争论的概念,非内国裁决在国籍意义上究竟是外国裁决,抑或本国裁决,还是可以不顾及其国籍属性,仅视之为一类特殊的裁决,笔者粗呈浅见,以文记之。(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1年08期)
陈成[9](2011)在《论《纽约公约》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认定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为“非内国裁决”,并裁定依据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此裁定一出,引多方关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围绕该案与之前的旭普林案,就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裁决的性质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有支持法院裁定的,也有反对的,更有部分支持、部分反对的。本文联系《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的含义与特点以及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就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成裁决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针对上述争点问题给出自己的答案。本文共分为四章。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探讨了什么是“非内国裁决”。从《纽约公约》当初制定的背景历史出发,试图了解“非内国裁决”的真意。从各国的立法出发,希望通过比较研究,尝试讲明白“非内国裁决”到底是什么。最后,通过对“非内国裁决”产生原因的分析,启发读者思考中国是否也可能存在“非内国裁决”及其可能的形式。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从现有立法出发,笔者详细说明了“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确存在适用空间。由于我国独特的仲裁分类标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裁决不可能是我国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认定“外国裁决”适用“领域标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裁决亦不可能是“外国裁决”。此时,我们发现《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标准正好可以囊括所有不被缔约国认定为“本国裁决”的裁决。基于承认与执行的目的,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裁决可以被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依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第二节,笔者分析了理论界反对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主要理由,认为这些反对理由对我国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不构成阻碍。第叁部分,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证明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依公约承认与执行已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第四部分,我具体阐述了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成的裁决认定成“非内国裁决”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优势。正因为存在这些优势,更证明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正确性。同时,我又回到司法实践,指出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此类裁决为“非内国裁决”时还存在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因此,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此类裁决更加顺利地在我国依照“非内国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1-04-18)
陈力[10](2010)在《ICC在我国作成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在学界与实务届引发关于ICC在中国裁决是否为《纽约公约》意义上"非内国裁决"的广泛争议。《纽约公约》并未对"非内国裁决"判断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缔约国进行解释。从实践来看,各缔约国对公约"非内国裁决"作出宽严不一的解释。将ICC在我国作成之裁决定性为"非内国裁决"不仅与我国的仲裁理念不符,而且也面临现实的法律障碍,在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框架下,将其定性为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应是不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且修法成本最低、最符合我国司法主权以及仲裁理念的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0-12-10)
非内国裁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纽约公约》中尚未明确、统一地对"非内国裁决"这一定义做出判断标准,而是在实际仲裁中由公约缔约国对其进行解释;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外国裁决在中国是否可以执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视角,分析了ICC仲裁院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以及该案中宁波法院做出的裁决——认定"非内国裁决"、认为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同时还分析了Bergesen v.Joseph Muller Corp一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与《纽约公约》接轨,以"地域标准"划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明确"非内国裁决"的定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公共秩序为原则等方面完善中国的"非内国裁决"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内国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郭玉军,付鹏远.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王祥修,周源.《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J].知与行.2017
[3].陆松.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J].山西青年.2016
[4].于润,陈欣.非内国裁决之中国态势论——以新近仲裁范例为视角[J].北京仲裁.2016
[5].朱士玉.论“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广东财经大学.2016
[6].朱意桦.论《纽约公约》下“非内国裁决”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
[7].潘钟芬.论《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D].华东政法大学.2012
[8].周斌.浅议《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国籍[J].理论界.2011
[9].陈成.论《纽约公约》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复旦大学.2011
[10].陈力.ICC在我国作成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C].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2010
标签:非内国裁决; 仲裁裁决国籍;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