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全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为保全,公司决议,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衡量
保全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彦晶[1](2019)在《公司决议行为保全构成要件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保全决定可能是错误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将不可弥补,法院应尽量降低这种可能性。在司法适用公司决议行为保全时,应以"审慎性"为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导下,我国法院应参考美国的行为保全司法适用理论并适当变通,将申请人适格、决议的实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存在胜诉可能性、利益衡量的结果倾向于支持申请人四个方面作为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在四个要件的适用体系上,各个要件均为必要非充分条件,不得进行动态体系的调整,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同时,也不得用申请人提供担保来补充构成要件的不足,以适当提高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标准,避免其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张静怡[2](2019)在《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为了履行协议项下的“临时措施”义务,我国先后修改了各知识产权实体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同时也制订了两部司法解释以细化行为保全的申请和审查规则。在2018年,为了统一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解决过去十几年来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该《规定》总结了以往的审判和实务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规则和审查模式,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新发展。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仍不完备,其中又以行为保全实质要件中的问题最为突出。首先,在《规定》出台以前,学界和实务界都着重研究“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有些学者和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防止权利滥用;而另一些学者提出了较低的要求,希望能够扩大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规定》采用了“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标准,这一标准比以往的规定更为详细,但也未完全解决问题。其次,“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另一个重点关注的概念,学界和实务界对其定义形成了共识,但对其具体表现形式却有多种看法。《规定》并没有给出“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性定义,只列举了叁种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所列举的具体情形是否涵盖了已出现的典型情况,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最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学界较少讨论,现有的行为保全裁定书里几乎没有分析,而《规定》一给出更详细的指引,这不符合法律公平救济和守护社会利益的原则与精神。本文以《规定》中的实质审查要件为框架,参考过往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学术理论,借鉴国外的理论和案例,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在引言部分,本文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背景和现状,回顾现有的相关学术成果,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在第一章,本文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渊源: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和TRIPS中的临时措施。然后,本文将分析我国行为保全的概念和分类,介绍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在第二章,本文将研究“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首先,本文会介绍和分析如何进行申请人权利基础的审查;然后,本文将列举过往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中的“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然后本文将提出并证明一个更为合适的标准;在第叁章,本文将研究“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性定义及其具体类型。本文将首先说明《规定》应该补充一个一般性定义,然后对已有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和补充;在第四章,本文将研究“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要件。本文将分析证明,充分评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不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所取代。然后,本文试图从已有国内案例和外国案例中归纳一些充分评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细则,以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裁判统一性;在第五章,本文将研究“社会公共利益考量”要件。本文首先指出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其次本文将从《规定》的上位实体法中归纳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审查的首要原则;最后本文将会分析如何从个案中灵活把握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结论部分,本文将回顾全文内容,并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31)
庄姗姗[3](2018)在《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保全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发挥其该有的作用,亟待通过对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实质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以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首先分析了行为保全的立法宗旨,并论述了在知产领域行为保全的特殊重要性,后研究我国当前知产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的立法规定,发现在立法规范中存在“不可修复的损害”规定简略、“胜诉可能性”判断标准不明确、权衡双方利益欠缺法律规定、兼顾公共利益缺乏明确指引的问题,并发现司法中实质要件使用混乱,本文讨论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以“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核心要件,以“胜诉可能性”“权衡双方利益”和“公共利益”为辅助要件的实质审查要件体系,以及确立兼顾“诉讼保全”功能的实质要件衡量模型。具体要求在确定“难以弥补的损害”内涵时摒弃绝对化的定义方式,灵活采用反比例原则;将“胜诉可能性”区分程度认定,在证明权利有效性和稳定性时,借鉴先前判决有效规则和默认规则;从市场规模大小、主观恶性、知识产权双方的使用情况来权衡双方利益;同时不可忽略公共福利和社会发展,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各要素之间有内在联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灵活处理。(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4)
姚建军[4](2017)在《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法律要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6)陕01证保2号【裁判要旨】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要件是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一方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保全证据,符合证据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条件,应予支持;但其同时申请对产品委托设计、施(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9-13)
邱志平[5](2016)在《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借鉴相关的公证证据法律法规,认为法律的认可公证证据与传统的法院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都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法院的采信,但是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又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使得公证证据保全具有了自己的特征,本文对其构成要件与特征进行梳理分析,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基础性的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黎婧[6](2016)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保全作为一种独特的救济手段,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起步晚、发展慢,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的实质审查标准,从而造成各法院办案理念不一,审查标准混乱。我国最高院在2015年2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行为保全必要性的审查标准作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仍有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笔者通过理论结合实践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从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了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与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同时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以期能够对完善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第一部分从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着手,阐明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全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作用,同时回顾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中存在的无法可依、审查标准混乱等司法困境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行为保全必要性审查因素方面的重要规定,在肯定其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指出其在关键概念和具体要件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叁部分通过对美国诉前禁令司法实践中实质审查的四个要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明确了征求意见稿中借鉴的四要件之实质内涵和发展状况,以探讨其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实质审查的具体困境,结合美国诉前禁令实质审查的最新发展和司法经验,着眼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与审判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提出相关的修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何平[7](2016)在《保全损害赔偿诉讼中过错要件证明的正当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全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因过错要件的证明困难,采取表见证明的手段,缓解了被申请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看似保障了双方当事人间的武器平等和实质公平。但细究法院所认定的经验法则,其本身难以达到表见证明的要求。且在采取表见证明手段下,申请人将面临无法举证其他具有重大可能性的"非典型事实经过"的困境,从而可能出现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面。因而较为妥适的手段应是将法院据以形成心证的经验法则纳入简单经验规则的范畴,以间接证明取代表见证明作为过错要件证明的正当化基础,促进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平等。同时,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失当应作为上诉的理由,而不应单独将其纳入再审事由。(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张子君[8](2016)在《浅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裁判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侵权行为作出的禁止令状,允许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措施。本文通过论证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其法律适用的问题,为科学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在完善制度方面创新性的提出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本质是完善程序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胡震远[9](2015)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与知识产权法对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四要件。经由域外经验可知,《民事诉讼法》上"其他损害"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标准宜作统一,后者不仅包括现实发生的损害,也包括发生损害的较大可能性。胜诉可能性应为较大可能性,至少符合"初步证明案件"标准,不宜只考虑"严肃的问题"标准。四要件之间可有内部互动,在合理范围内弹性化处理。四要件与保全期间、范围、担保及保全的解除等其他程序机制之间也可形成外部互动。(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6期)
马云鹏[10](2015)在《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实质性要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行为保全这一法律制度以来,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申请已成为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亦正在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统一的标准。就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而言,由于现有司法解释颁布至今已有十馀年的时间,其指导力度已明显落后于实践需求,~1加之专利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经验的欠缺,对于该类保全申请如何进行审查已成为一类突出的问题。~2笔者试通过北京市二中院之前审结的一起(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5年02期)
保全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为了履行协议项下的“临时措施”义务,我国先后修改了各知识产权实体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同时也制订了两部司法解释以细化行为保全的申请和审查规则。在2018年,为了统一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解决过去十几年来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该《规定》总结了以往的审判和实务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规则和审查模式,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新发展。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仍不完备,其中又以行为保全实质要件中的问题最为突出。首先,在《规定》出台以前,学界和实务界都着重研究“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有些学者和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防止权利滥用;而另一些学者提出了较低的要求,希望能够扩大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规定》采用了“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标准,这一标准比以往的规定更为详细,但也未完全解决问题。其次,“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另一个重点关注的概念,学界和实务界对其定义形成了共识,但对其具体表现形式却有多种看法。《规定》并没有给出“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性定义,只列举了叁种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所列举的具体情形是否涵盖了已出现的典型情况,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最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学界较少讨论,现有的行为保全裁定书里几乎没有分析,而《规定》一给出更详细的指引,这不符合法律公平救济和守护社会利益的原则与精神。本文以《规定》中的实质审查要件为框架,参考过往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学术理论,借鉴国外的理论和案例,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在引言部分,本文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背景和现状,回顾现有的相关学术成果,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在第一章,本文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渊源: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和TRIPS中的临时措施。然后,本文将分析我国行为保全的概念和分类,介绍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在第二章,本文将研究“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首先,本文会介绍和分析如何进行申请人权利基础的审查;然后,本文将列举过往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中的“侵权成立可能性”标准,然后本文将提出并证明一个更为合适的标准;在第叁章,本文将研究“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性定义及其具体类型。本文将首先说明《规定》应该补充一个一般性定义,然后对已有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和补充;在第四章,本文将研究“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要件。本文将分析证明,充分评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不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所取代。然后,本文试图从已有国内案例和外国案例中归纳一些充分评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细则,以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裁判统一性;在第五章,本文将研究“社会公共利益考量”要件。本文首先指出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其次本文将从《规定》的上位实体法中归纳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审查的首要原则;最后本文将会分析如何从个案中灵活把握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结论部分,本文将回顾全文内容,并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全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陈彦晶.公司决议行为保全构成要件的确定[J].当代法学.2019
[2].张静怡.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9
[3].庄姗姗.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D].华侨大学.2018
[4].姚建军.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法律要件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5].邱志平.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研究[J].法制博览.2016
[6].黎婧.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何平.保全损害赔偿诉讼中过错要件证明的正当基础[J].福建法学.2016
[8].张子君.浅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6
[9].胡震远.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15
[10].马云鹏.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实质性要件分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