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的程序论文-马贵翔,孔凡洲

上诉审的程序论文-马贵翔,孔凡洲

导读:本文包含了上诉审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上诉审,基本规则,程序

上诉审的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马贵翔,孔凡洲[1](2019)在《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设计就其基础而言可参考单人犯罪案件上诉审程序规则,但也有其特殊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操作规则。首先应依有利被告人理念确立平衡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部分被告人上诉则全案判决不生效、上诉利益同案被告人共享、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引起的量刑变化不应打破主从犯认定体系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的上诉区别对待等。其次应关注其具体程序操作规则,主要包括不上诉被告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合理安排上诉人发言顺序、共同上诉人撤诉和上诉期间防止共同犯罪被告人超期羁押等。此外,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未来应当随着上诉审程序正当化而调整。(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段俊杰[2](2016)在《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是对不服原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所设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撤销及上诉审的审理模式,对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作一比较,以审视我国的立法,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7期)

陶恒河[3](2014)在《原告在上诉审程序中可撤回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一审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和处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由其提起上诉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准许其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5-14)

付磊,周丽[4](2013)在《论美国联邦上诉审程序新近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以来,大量案件对美国传统的联邦上诉审程序形成了严峻的考验,联邦司法系统为此采取了诸多措施以增强上诉审程序的运作效率,提高其案件处理能力。在上诉审程序本身的运作上,口头辩论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都受到严格限制;判决意见书是否公布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且其公布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审判组织的构成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其他上诉法院的法官可以参与组成合议庭,而该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也可能同时参与案件的审理。在上诉案件的管理机制上,大量公务律师被聘请来负责审判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使上诉法官可以腾出精力专注于案件审判,同时,上诉法官被要求负责案件流转的全程,降低甚至消除因为上诉程序本身所造成的案件拖延。(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刘学在[5](2012)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亟待完善的问题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立附带上诉制度很有必要,特别是对提起附带上诉的要件应作出合理的规定。上诉审程序中的撤回起诉制度应得到立法上的明确认可,其条件和法律后果也应合理予以界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发回重审的事由应予废除,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情形则应予以严格限制。基于裁定与判决的性质不同,应当构建不同于判决之上诉审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裁定之上诉审程序。(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马贵翔,王秋荣[6](2011)在《关于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张惟雅[7](2010)在《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它承担着对于被告人权利必要且弥足珍贵的救济责任。刑事上诉审程序与刑事审级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刑事审级制度是上诉审程序的重要载体,而上诉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当事人通过上诉审程序能够获得怎样的救济,又取决于一国设置了怎样的刑事审级制度。因此,本文从刑事审级制度入手,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法、德、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得出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识性规定,以及上诉审程序的主要功能,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目前二审终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二审终审制设立的具体原因和立法意义,提出在不废除现行二审终审制的前提下,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应当补救的问题和对策。我国上诉审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各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被告人权利救济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遭到了全面审查原则和发回重审制度的双重刁难。而全面审查原则,更是为我国学者诟病已久,废除全面审查原则,代之以有限审查原则,才是维护二审法院司法中立的有效方式。我国上诉审程序的主要规则方面也存在需要修补的空间。首先,二审审理方式在现实中遭遇重大冲击,“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模式,在实践中被本末倒置,演变成了“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司法怪相。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当强制所有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其次,二审裁判方式也需要改革,尤其是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制度的两种情形,即“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形必须进一步细化,而且发回重审的次数应严格限定为1次。第叁,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行使应受到适度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应予延长。我国上诉审程序中,二审检察机关的地位比较尴尬,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能问题,应当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不再履行控诉职能;二是二审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问题,针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提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对事实问题提出的抗诉,检察机关是有权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提供新证据的,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叁是二审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缺乏规定,应予明确;四是二审检察机关的阅卷方式的规定较为机械,现实中可采用变通做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刘晓英[8](2010)在《论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法私法化进程中产生的诉讼契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基础,体现了交换的正义。但目前我国上诉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的空间范围狭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机制单一,也缺乏对诉讼契约相应的制度保证。故此,有必要拓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构建诉讼契约的完整体系,明确诉讼契约对当事人的效力,规范法官的释明义务。(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杜惠滨,杜洪娟[9](2009)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上诉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民诉的两审终审制度,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本文从上诉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缺陷及其深层次原因,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方案和设想,以期望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上诉审程序,真正实现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世纪桥》期刊2009年09期)

孙孝平[10](2008)在《论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程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是上诉审程序改革的一个核心环节。其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刑事上诉审程序各项功能的实现与否。然而我国现行的全面审查原则指导下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却由于指导原则错误、立法不明确、司法行政化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上诉审程序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此,笔者立足我国刑事上诉审基本国情,从西方国家依据上诉审对待初审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态度为标准而将上诉审审理方式划分为续审制、复审制和事后审查制叁种上诉审审理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叁种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一般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后,对我国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讨论,其中第二、叁、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第一部分介绍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含义和价值。在介绍了审理方式在理论研究中的四种含义后,确定本文研究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是根据上诉审对待初审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态度不同划分为续审制、复审制和事后审查制的叁种上诉审审理方式。然后对其在实现上诉审程序目的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上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国外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一般模式从审理范围和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作用两个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基于续审制审理方式所凸显的优越性,以及各国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向续审制发展的国际趋势,并考虑到我国的现行上诉审审理方式极具中国特色的“复审制”所遭遇的司法理论与实践困境。笔者建议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大胆采用续审制,在复审制和事后审制中谋求一种平衡。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别从指导原则错误、立法不明确和司法运行弊端叁个层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建议我国应当废除全面审查原则,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文章的核心观点:确立续审制为我国刑事上诉审的主要审理方式,并且对续审制审理方式进行了具体的程序构建,与此同时也肯定了复审制和事后审查制两种审理方式对我国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改革的启示作用,认为在特殊案件中应当灵活运用复审制和事后审查制审理方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审审理方式做了特殊构建,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冤案发生。第五部分对我国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改革应当建立的一些配套措施和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08-12-01)

上诉审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是对不服原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所设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撤销及上诉审的审理模式,对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作一比较,以审视我国的立法,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上诉审的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马贵翔,孔凡洲.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探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2].段俊杰.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J].山西青年.2016

[3].陶恒河.原告在上诉审程序中可撤回起诉[N].人民法院报.2014

[4].付磊,周丽.论美国联邦上诉审程序新近改革[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

[5].刘学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亟待完善的问题之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6].马贵翔,王秋荣.关于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7].张惟雅.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8].刘晓英.论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体系的构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9].杜惠滨,杜洪娟.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J].世纪桥.2009

[10].孙孝平.论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的程序构建[D].浙江工商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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