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评议会,责任认定,交警,交通事故责任,嘉兴市,副大队长,重伤,电动车,汽车驾驶员
交通事故认定书论文文献综述
胡渺渺,沈惠忠[1](2019)在《嘉兴经开区召开交通事故认定公开评议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认定过程是否有猫腻?这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12月11日下午,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经开区)面向辖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保险公司、法官等代表,召开了交通事故认定公开评议会。会上公开了今年开发区辖区内230多个涉及(本文来源于《嘉兴日报》期刊2019-12-16)
杨适应[2](2019)在《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非构罪唯一性——以唐某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修改。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有构罪与否的决定性作用,是认定构成该罪的前置条件。本文将结合唐某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其认定的责任与刑法责任的区别、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阐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是构成该罪的唯一条件。(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李岩[3](2019)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有其自己的特殊之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解决相关问题,保障各权益成为最为重要的事,而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正确认识交通事故,确定事故性质,明确相关责任划分,因而,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现场的勘验等一系列程序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便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但会影响当事人在行政方面的处罚结果,更会在之后的相关诉讼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因此让其在诉讼中体现出其最大的价值,保护各方相关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王军[4](2019)在《换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因交通肇事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纠纷越来越多,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最关注的证据就是由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实责任认定书》。文章对书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做出较详细的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9年37期)
邢亚平[5](2019)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实务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占据着绝对优势。虽然公安交管部门是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的专门机构,但其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只是一种行政评价,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认定了民事责任,其在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中,更不是确认各方责任的唯一证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陈光[6](2019)在《保险公司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后续涉及赔偿关系中最重要的证据,作为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认定书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根本利益,受限于当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限制,保险公司普遍疏于细致对待责任认定书,造成赔付过当,本文就此谈一点看法,希望抛砖引玉。按照(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7-25)
赵欣捷[7](2019)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可诉性的观念一直不断变化,从事故认定由不可诉阶段到可诉阶段,再由可诉阶段到不可诉阶段的演进,折射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随着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新的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保障人民权益的行政法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交通事故认定之诉仍然不在受案范围之内的规定,不切合当代法治理念。本文适用比较分析、材料分析的方法,从理论层面、现有法律制度层面以及制度运行方面,针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进行剖析,提出有效的救济方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构建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促进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进行全面分析,明确主体客体、内容目的以及后果,做一个基础分析。接着分析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诉讼的主要障碍,包含理论层面及实际运行层面,得出交通事故认定可诉的最大阻碍在于其性质不明。结合多种学说界定事故认定的性质,从而将其带入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之下分析事故认定的原告和被告资格。最后,探索出如何实现交通事故认定可诉的途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3)
祁雪松[8](2019)在《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交通事故数量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认定通过调查、鉴定等得出认定结论,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影响,会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未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笔者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分析交通事故认定能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及如何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来保证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监督和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从而保证交通事故认定的质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并在总结当前学界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进行剖析,并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笔者从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的制度出发,分析制度演变和现状,找出交通事故认定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第叁部分,笔者结合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践需求以及法律实施的角度讨论了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笔者从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当前司法与执法环境改善的角度论证的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可行性。第五部分,笔者讨论如何将交通事故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立法、执法、司法叁个角度谈了笔者的构想。(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刘宇征[9](2019)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是指交通监管部门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予以确定的一种全面性法律文书,其在诸多方面对事故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行政、刑事以及民事责任上发挥了推动性作用。已有的法律规程都没有认定其究竟归属哪种证据模式,只有正确了解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才能合理的解决事故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刘畅,张彦海[10](2019)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交纠纷案件中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当事人若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人民法院应在审理道交纠纷案件时对该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用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若无确实、充分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5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修改。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有构罪与否的决定性作用,是认定构成该罪的前置条件。本文将结合唐某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其认定的责任与刑法责任的区别、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阐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是构成该罪的唯一条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论文参考文献
[1].胡渺渺,沈惠忠.嘉兴经开区召开交通事故认定公开评议会[N].嘉兴日报.2019
[2].杨适应.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非构罪唯一性——以唐某案为例[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3].李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J].法制博览.2019
[4].王军.换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9
[5].邢亚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J].法制博览.2019
[6].陈光.保险公司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N].中国保险报.2019
[7].赵欣捷.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8].祁雪松.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D].甘肃政法学院.2019
[9].刘宇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J].法制博览.2019
[10].刘畅,张彦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J].人民司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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