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重构论文-侯立然

再审事由重构论文-侯立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事由重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李昌奎案,人权保障,既判力,重构

再审事由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侯立然[1](2012)在《中国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李昌奎案的再审,所反映的不仅仅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实体意义上的问题,更反应了人权保障、程序价值在程序意义上的缺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更应该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避免外来力量干预司法。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李昌奎案再审情况的描述以及引起的争议,说明本案暴露的深层次问题,即:二审判决已然改判死缓,且其作出的死缓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看来有偏轻之嫌,但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云南高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启动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在外力的干预或压力下所作出的回应,既然二审改判,有过也在二审法院,不能使被告人受到“双重危险”之威胁。由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于再审事由方面没有科学、严格的规定,致使再审,特别是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可以轻易启动,同时人权保障、一事不再审等先进的刑诉法理念也未被明确、落实;由李昌奎案再审展开,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理念和再审事由进行了阐述和评析,指出我国刑诉法再审启动事由上,存在着模糊性和不科学性,未严格区分有利、不利原审被告的再审理由,说明了李昌奎案的发生是有法律因素作用的;而后本文通过对其他法治国家再审事由的阐述和评析,为第叁部分即我国再审事由的重构提供合理支撑。通过本文探索,笔者试图重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再审事由体系,我们要从理念上贯彻保障人权思想,区分两种再审事由,细化程序和职务违法规定,限制法律适用错误之事由。最终实现合理的再审事由设计,维护法的严肃性,实现法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6)

王吉文[2](2009)在《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再审之诉制度之后,把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与当事人再审事由进行等同就并不合适,可能会损及再审之诉的基础地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09年04期)

李君,刘加鹏[3](2007)在《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传统的理解,民事再审程序也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①它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二审程序终结(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7年04期)

蒋颖[4](2005)在《对民事再审事由重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事由的界定是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规定以及最高院的设计方案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笔者从实体错误事由、程序错误事由以及不得申请再审的特别事项叁个方面展开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建设计。(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张建良,胡子君[5](2005)在《我国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再审事由之规定兼具含糊性、主观性等特征 ,并由此而引发了诸多问题 ,故须对其加以重构。重构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保护人权及效益与公正并重等作为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 ,文章就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作了具体设计。(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5年01期)

陶建国[6](2004)在《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一词为德国及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中“Rechtskraft(,确定力)”的译语。所谓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适用力。它要求当事人对在前诉中法院就某一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不得再次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因此,可以说既判力效力的存在使得民事纠纷被“定格”,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事项被打上了终止符。如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不允许将已终结的纠纷再次纳入诉讼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这就是说,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作出的判断具有既判效力,该判断事项成为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事人不得就该判断事项再行提起争议,法院也不得为相反的判断。 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已有既判效力判决中的瑕疵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意味着再审制度往往会对判决的终局性造成威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与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相比,我们似乎更加偏爱“有错必纠”原则。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使得一些民事纠纷陷入无限的再审之中而难以“斩断青丝”。总的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事由既过于宽泛,又抽象笼统。这不仅使得判决的终局性失去意义,又使国家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因此,极有必要对我国的再审事由进行重构。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过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一直排斥用既判力理论来解释判决的效力。尽管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关注这一理论,但仍不能说在该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呈现繁荣景象。本文的写作并不想(也无能力)为读者送上一篇震世骇俗的洋洋大作,而只想从民事判决的终局性入手,力求避免使用晦涩的、令人费解的语言来谈既判力与再审问题。笔者的真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看过本论文的读者留下一个印象,即<WP=4>本论文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了究竟何为既判力,如何在既判力理念下理解判决的终局性,以及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对既判力制度造成了怎样的破坏等问题。 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既判力的概念、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第二部分阐述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判决的终局性关系问题。第叁部分在既判力理念下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行反思,并就如何设置合理的再审事由、维护判决的终局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构想。(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4-04-01)

再审事由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再审之诉制度之后,把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与当事人再审事由进行等同就并不合适,可能会损及再审之诉的基础地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事由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1].侯立然.中国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D].复旦大学.2012

[2].王吉文.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重构[J].西部法学评论.2009

[3].李君,刘加鹏.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重构[J].山东审判.2007

[4].蒋颖.对民事再审事由重构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05

[5].张建良,胡子君.我国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05

[6].陶建国.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D].湘潭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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