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论文-李长红

共同盗窃论文-李长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盗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承继共犯,复合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共同盗窃论文文献综述

李长红[1](2018)在《新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原理的不同学说对承继共犯的认定标准不同,引申到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问题当中,该行为可能是一种复合行为。当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时容易出现承继共犯问题,进而讨论复合行为的承继共犯问题,根据最开始讨论的理论基础应用到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一领域,论证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一复合行为的承继共犯问题的认定标准是后行为人"明知"先行者的犯罪意图并参与后续犯罪行为即可与先行者构成该行为盗窃罪的共犯,而不是后行者必须"参与"先行为的实施才能与先行者构成共犯。(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2期)

肖恩[2](2018)在《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信用卡中共犯的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孔某与杨某共谋盗窃朋友张某某的信用卡,如果卡里有钱二人平分。由于叁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孔某、杨某很快就通过偷看方式得到了张某某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密码。2017年4月23日晚,孔某、杨某趁张某某喝醉酒,从张某某的钱包中将信用卡偷走。过了两天,孔某、杨某见张某某未发现信用卡丢失,(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2期)

史秀永[3](2017)在《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租用车辆流窜到某镇准备加油时,张某提出要买烟,李某、杨某随其一起下车走进附近的“长青瓜果蔬菜副食店”。张某买了一盒香烟后,示意李某、杨某购买货物。李某、杨某以购买黄瓜、西红柿为理由,故意将店(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4-12)

庄绪龙,王星光[4](2016)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某一共犯行为人参与、协助其他共犯行为人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此种主观目的的缺失恰成为很多共犯行为人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对于这种某一共犯行为人辩解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符合财产罪成立要件要求"的情形,应当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予以否定。这是因为,窃取性财产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责任要件的认定,在性质上不是整体性要件而是择一性要件,即:盗窃共同犯罪中,只要某一共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共犯行为人系明知并在在此基础上参与、协助实施犯罪行为的,就应当成立共同犯罪。某一共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殊情形在整体上并不能阻却与其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共犯行为人一道成立共同犯罪,其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责任要件状态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不具有独立性作用。另外,从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分析,财产共同犯罪中某一共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诉称在性质上只是其个人基于生活感知意义上的辩解,这与盗窃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规范解释并不完全重合,在司法裁量权衡中也不具有考量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6期)

王云超,韩振兴[5](2016)在《共同盗窃中转化为抢劫的人员范围之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点】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余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人是否也按转化型抢劫进行定罪和量刑,关键要看暴力、威胁的客观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未超出的则对参与盗窃犯罪行为人按共同抢劫论处,超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原则定罪和量刑。【案情】抗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成文、孙瑞波、赵作其、孟(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6年02期)

范凯,诸佳英[6](2015)在《共同盗窃被告人盗窃完毕后离开 对他人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被告人翟高生、杨永涛、程龙喜、王杰经合谋和踩点于2011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采用翻墙、撬窗等手法,先后两次进入无锡凯尔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各种型号的手机摄像头共计73750个,赃物价值人民币250余万元。其中,四被告人窃得摄像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2-11)

徐贤飞[7](2014)在《不知是他人盗窃的银行卡共同在ATM机取款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2年1月4日,孙某同韩某一起取款时,暗自记下韩某的银行卡密码。次日凌晨,孙某在某洗浴中心包房内趁韩某不备将该银行卡盗走,后告诉田某自己捡到了韩某的银行卡。二人预谋后,于同日4时由田某在ATM机外望风,孙某通过ATM机取走卡内现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16)

侯菁菁[8](2014)在《预谋分头盗窃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干警同志:   犯罪嫌疑人李某、金某、宋某、王某均系西安周至人,因无钱上网,四人商议实施盗窃。四人遂乘车窜至岐山县医院门口,李某提议当晚两人为一组,各偷各的。案发当晚,李某和金某为一组窜至岐山县医院盗窃一辆叁轮摩托车,宋某和王某未盗得财物。他们(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4-10-16)

马爽[9](2014)在《从一起盗窃案中看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从犯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的起辅助作用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是帮助作用。辅助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而言,而帮助指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而言。辅助指地位相对不重要,而起帮助作用的共犯并不意味地位次要,故辅助应当包含于帮助含义之中,其外延小于帮助的外延。而判断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否是从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行为与犯罪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综合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6期)

葛文艳,王进娜[10](2013)在《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以成某与范某盗窃一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一例盗窃案件为视角,在引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度分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以及本质等问题,并对案件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以期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共同盗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基本案情孔某与杨某共谋盗窃朋友张某某的信用卡,如果卡里有钱二人平分。由于叁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孔某、杨某很快就通过偷看方式得到了张某某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密码。2017年4月23日晚,孔某、杨某趁张某某喝醉酒,从张某某的钱包中将信用卡偷走。过了两天,孔某、杨某见张某某未发现信用卡丢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1].李长红.新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8

[2].肖恩.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信用卡中共犯的犯罪数额[J].中国检察官.2018

[3].史秀永.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7

[4].庄绪龙,王星光.盗窃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6

[5].王云超,韩振兴.共同盗窃中转化为抢劫的人员范围之确定[J].山东审判.2016

[6].范凯,诸佳英.共同盗窃被告人盗窃完毕后离开对他人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N].人民法院报.2015

[7].徐贤飞.不知是他人盗窃的银行卡共同在ATM机取款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4

[8].侯菁菁.预谋分头盗窃是否构成共同犯罪[N].西部法制报.2014

[9].马爽.从一起盗窃案中看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从犯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4

[10].葛文艳,王进娜.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以成某与范某盗窃一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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