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书克(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虽然医院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等活动,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显著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扬,但医疗纠纷数量呈现上升甚至膨胀、类型结构趋于复杂多样、诉讼案例数量剧增等新的变化趋势。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是医疗管理者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从严格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两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现汇报如下。
一、严格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
医疗纠纷主要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所以要严格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
(二)客体,即过失行为损害的对象。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说的“人”应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的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间,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出生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主;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可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实际上是以“出生完成”来确定出生时间的。应当指出,婴儿出生时应当是活着的(活产)才能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婴儿存活的时间不长,但在他短暂的生存期间仍然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如果婴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自无民事权利能力而言。
这里的死亡时间应当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国,生理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主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是医疗事故。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职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把握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还要严格区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6种情形:(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从法律角度来讲,医患双方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双方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以上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能够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凡是在法律上享有特殊权利的,都必定要履行义务。例如《条例》规定:发生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实质上赋予了医疗机构予以特定资料的保管权。但是,《条例》也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比如,在处理医疗事故中会出现赔偿问题,《条例》也根据《民事通则》的原则规定了赔偿标准,不能仅在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时适用条例,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却适用其它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这样做,不仅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也会造成赔偿上的不公平。
公正是法制社会的灵魂,公正是公平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公正适用法律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以及鉴定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程序规定,目的是保证专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扰,客观地进行鉴定。通过随机抽取这种程序机制,达到公正鉴定进而公正处理的目的。第二,实体上的公正,这也包含两个方面,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公开尽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首先,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是向所有人公开的。第二,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第三,公开可以使争议的处理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还要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我们做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关键,否则,也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