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高压触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减免责任,电网企业,高压触电,高度危险活动
高压触电论文文献综述
吕良川,陈光辉[1](2019)在《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压触电案件在电网企业法律案件中占比高、影响大。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妥善处置高压触电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笔者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七十六条为视角进行分析,提出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建议。一、《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规定的减免责任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本文来源于《广西电业》期刊2019年04期)
闫水龙[2](2018)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部分的一个重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本文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和第七十六条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二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并进而对二者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等进行了相应的对比分析,以期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李东,沙文瀚,王飞,刘琳[3](2018)在《基于触电及热失控模型的电动汽车高压安全系统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压电是电动汽车驱动能源;高压电安全是整车开发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技术。该文以用户安全为核心,构建了触电及热失控危险模型。利用该模型系统,研究了打断危险模型的必要条件,找出安全特征参数。从安全特征参数设定、特征参数功能检测、异常状态保护策略3个维度,进行高压安全系统设计和实车试验验证。结果表明:安全参数的合理运行,可以保障车辆电安全,而当发生绝缘电阻低、连接器断开、碰撞等异常状态时,能及时检测并断开高压电输出,避免触电风险。因而,该模型可辅助整车高压安全系统设计,提高整车安全性能。(本文来源于《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王俊[4](2018)在《浅谈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承担的实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案情实例来分析高压触电致人死亡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以责任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和产权人责任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分析到高压触电致人死亡案的启示,通过分析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来维护受害人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6期)
喻春森[5](2017)在《浅析人身高压触电案件中供电企业的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4月8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原因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原《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叁条"因高压电(本文来源于《广西电业》期刊2017年12期)
许春玲[6](2017)在《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存在事故原因多元化、侵权主体非单一化、各部门法律规定多样化、法院裁量差异化等现象。由于其自身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导致了实际审判中存在着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各级法院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有些法院在法规存在冲突的时候,没有正确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则寻求适当有效的法律。首先,《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电力法》均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当法条出现冲突时,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即高压电经营者应当对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将《民法通则》作为裁判依据,甚至有的法院仍然将已废止的《触电赔偿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其次,鉴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只要具备以下叁个条件高压电经营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1)存在高压电作业;(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高压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经营者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参考《条文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判定的受害人故意主要包括:(1)受害人利用高压电力设施自杀或自伤行为;(2)受害人从事与高压作业相关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或破坏高压电力设施。但是,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除当事人故意以触电的方式自伤、自杀以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触电损害都属于“不幸损害”。因此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高压电活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应当仅仅包括受害人故意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的行为;最后,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原因的多元化,往往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致害因素。在存在第叁人过错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第叁人的过错是否能作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经营者与第叁人之间是怎样的责任承担关系?审判实务中,通常法院根据各个行为对于发生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各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而各自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叁章属于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一般条款,若《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作了特别的有关减轻责任的规定,便可认定为法律对此已做出特别规定,则应该排除第叁章的适用。结合《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第叁人的过错并不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受害人与承受了损失的经营者均有权利向第叁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基于第叁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判决经营者对第叁人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第叁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代替第叁人赔偿,赔偿后经营者再依法向第叁人追偿。综上,通过对案例的汇总及对相关法律的分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主体——高压电活动经营者,应当根据对高压电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区分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用电工厂;其次,在确定了高压触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之一的“受害人故意”应仅包括受害人自杀自伤行为,而不包括受害人故意在高度危险活动保护区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两个事由中,受害人自身过失作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毋庸置疑,但第叁人过错并不能成为绝对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相反经营者需对第叁人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最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性赔偿又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造成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死亡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依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在0—5万元内酌情确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伍彦斌[7](2016)在《高压触电法律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电网已经逐步发展成熟,致力于保障国内任何一个角落都会有电力的输送,面对电网中高压带来的危害,以及电网企业和个人将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应提出一些防范措施,电网企业建立了系统的应诉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文提议国家建立相应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并保护和指导相关的电网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本文来源于《明日风尚》期刊2016年22期)
黄燕宁[8](2016)在《高压触电人身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压电力输送运营作业活动在近年来越发成为国民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高压触电事故也不断增多。本文旨在就高压触电人身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实务方面展开讨论,首先对与此类案件有关的法律适用分歧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选择适用两方面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探求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标准。最后文章对于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问题也作了相关分析,以谋求对受害者权益的最大保护。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阐述现今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争议,一是我国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争议;二是责任判决裁量混乱。叁是责任主体认定有分歧。第二部分,通过对高压触电人身侵权赔偿案件中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展开分析,进而探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裁量方法。第叁部分,通过对责任主体的法律适用依据进行分析,探讨责任主体选择适用的依据以及责任主体间的责任承担方式。第四部分,探讨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与否和判决方式,寻求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据与合理的判决方法。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就此类案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屈大利[9](2016)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产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不论是工农业用电量还是人民生活用电量都在快速增长,高压电能够有效减少电能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在高压电运行过程中,其危险性也不容忽视,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重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一种传统的侵权纠纷案件。怎样有效地解决、处理好此类纠纷,合理地划分损害责任,对受害人实现有效的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不同法律之间关于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规定不相一致,导致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应该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以一起典型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对案情以及判决结果进行了介绍。第叁章对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四个争议焦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对类似案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根据上述研究分析,提出从案件分析中得到的几点启示,其中立法层面的启示是明确规定高压与低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统一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司法层面的启示包括审判机关应该深入了解案件,知晓电力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合理引用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等;对供用电双方的启示包括重视产权分界点的界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最后提出建立高压电力作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损失责任社会化,减轻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从而有效地减少赔偿纠纷。(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01)
罗加春[10](2016)在《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由原来的"产权人"变为"经营者",但是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界定"经营者"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的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本文通过对经营者概念、触电原因及相关法规进行分析,意在厘清高压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以期深化对高压经营者的统一认识。(本文来源于《云南电业》期刊2016年05期)
高压触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部分的一个重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本文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和第七十六条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二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并进而对二者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等进行了相应的对比分析,以期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压触电论文参考文献
[1].吕良川,陈光辉.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J].广西电业.2019
[2].闫水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J].法制博览.2018
[3].李东,沙文瀚,王飞,刘琳.基于触电及热失控模型的电动汽车高压安全系统设计[J].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2018
[4].王俊.浅谈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承担的实务分析[J].法制博览.2018
[5].喻春森.浅析人身高压触电案件中供电企业的免责事由[J].广西电业.2017
[6].许春玲.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D].吉林大学.2017
[7].伍彦斌.高压触电法律风险防范[J].明日风尚.2016
[8].黄燕宁.高压触电人身侵权责任研究[D].广西大学.2016
[9].屈大利.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6
[10].罗加春.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J].云南电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