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治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治安权,特性,国家治安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治安权论文文献综述
黄可欣[1](2019)在《试论社会治安权的特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治安权特性的研究对于开拓多元治安主体参与治安秩序维护的合法性,完善治安治理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治安权具有主体利益性、强制约束性、多重职能性、扩张延展性、范围内敛性以及公共服务性等特性。认识和掌握社会治安权的特性对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社会治安权的重要作用也有理论支撑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小林[2](2018)在《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下间接征收的“治安权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国际投资法变革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建立"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应区别不需补偿外国投资者的东道国管制措施和需要补偿外国投资者的间接征收,以保障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享有的管制投资的权力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空间。为此,需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征收条款中规定间接征收的"例外",即规定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促进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外资采取的善意、非歧视、符合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曹勉之[3](2015)在《再造共和:以内战前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治安权解读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本文提出内战前后美国宪政观念流变的核心命题,即维系共和。宪政实践为共和的维系提出了两个难题,其一是司法审查和共和政治的潜在张力,其二是地域派系与共和国家的直白对抗。坦尼法院因不够审慎、未能化解两大难题而被看作引发内战的罪魁祸首。其次,通过治安权和地方事务的内在关联,治安的权力和地域派系产生了密切联系。通过利用十四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试图界定治安权、调整联邦与州关系,通过屠宰场案可以发现,这一通过司法审查解决地域派系的努力最终深化了共和的危机。再次,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治安权问题虽然能够消解派系效应,却强化了司法审查和共和政治的冲突。由于战后国家治理的单中心化的加深,共和病在共和制中暴露了。最后,本文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后一个辉格党人"哈伦大法官为例,展示立宪时曾占主导地位的辉格党思想的消弭。共和主义的宪政解读融贯于哈伦大法官的意见中,但他常以异议者身份出现。他对共和政治的乡愁,暗示出战后宪政观念的变迁和共和传统的解体。(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尹青[4](2014)在《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9.11”事件后,航空安全一直在触动各国的敏感神经。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安保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航空活动中机长对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负有直接的也是最终的责任,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都授予了机长在飞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近年来,全球不循规旅客问题日益突出,而1963年《东京公约》相关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加上公约本身在制定的当时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重新审视是极具现实意义的。本文主要分为叁个章节,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文献分析方法,在阐明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性质的基础上介绍了其法律渊源和内容,并针对其与空警、机组人员和旅客之间权力(权利)的关系作了分析,以达到缓解冲突、协调发展的目的。纵观全文,在对国际立法最新趋势和各国法律作了相关分析后,探寻出中国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发展之路。第一章详细论述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基本理论,包括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性质、法律渊源和内容。首先,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性质进行探讨,支持机长的法律地位是私人行政主体这一理论,并根据立法实践得出其权力性质是一种公权力。其次,本文介绍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中囊括了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最早和最新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的发展,国内法渊源中着重介绍了美国和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最后,本文结合1963年《东京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具体分析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内容,明确了其适用的时空和对象范围以及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内涵。第二章在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是公权力性质的基础上,探讨了其与空警、机组人员和旅客之间权力(权利)的关系。本文主要的分析方法是从界定两两之间性质为出发点,再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为解决实践中两者相冲突的问题做出铺垫。第叁章则立足于涉及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最新国际立法和各国的现有的法律框架,针对前文提出的中国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种种立法和执法问题,提供实质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钟碧莹[5](2013)在《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处理聚众活动是警察治安权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体现依宪行政最明显的警察行政职权部分。聚众活动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轻则造成社会混乱、打击政府威信、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则影响国家安全。不仅如此,聚众活动当中包含诸多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处理不当,将使宪法权威大打折扣,公民基本权利亦无从实现。实证研究表明,聚众活动的治安问题实际上推动了警察治安权甚至是警政制度、警察法治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英美警察模式的代表国家英国、欧陆警察模式的代表国家德国,以及学习德国模式、融合英美经验的我国台湾地区这叁个样本间进行的比较研究,发现虽然它们的法治历程不同、历史背景不同、法传统不同、警察制度不同,但在宪法法治的目标之下,叁者均为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行政确定了共同的性质定位,构建了基本相同的警察治安执法体系,体现出相同的法治内涵。实际上,通常意义上所谓的英美和欧陆两种传统警察治安权模式现已有选择地吸收对方的价值内涵,基于宪法法治的要求,选择了一个普适性的行政执法方向。本文借助英美对警察问题的经验研究,来对警察治安权随聚众活动的演进进行实证考察,阐释叁个样本区域的警察治安权在处理聚众活动的职能上如何从不同走向趋同、其间趋向渐同的阶段性变迁,并以纵横视角作为比较来阐释此种选择的法律理性及其中原因。本文以此种论证为基础,论说宪法之治下警察治安权所处的法治体系之内涵要求与选择:即警察治安权的应然性质定位与构成要件。从法理层面、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搭建起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完整的主体法律制度构架、行政程序构架和执法实践。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陆法传统,本文特选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法规范研究范式,搭建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从组织法到职权法再到程序法的结构。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中还包括严格而复杂的裁量权,其裁量理性和裁量实践也应当是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研究表明,警察治安权的行政法律构架正向“回应型”法的方向演进,此共性表明,这一治安权及其法治路径具有唯一性、适时性和必然性。围绕上述核心观点的论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别按以下五章的结构而展开。第一章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治安权辨析。本章将通过对“聚众活动”和“警察治安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来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并以动态的视角,通过二者之间的互动简史来证明聚众活动的变化和接受程度对警察治安权合法性的影响,以及当今判断警察治安权合法性的原则标准。本章首先,界定“聚众活动“的概念,区分其与“群众活动”等概念的区别,将已经成为法律概念的“聚众活动”进一步进行说明,将之框定于集会、示威、游行、公共场所的罢工和集体请愿及这些活动可能引发的社会骚乱。即将带有诉求纾解性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诉求表达活动表述为聚众活动,排除不带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诉求表达的“群众活动”,并重点解释了选取“聚众活动”这一概念的立法理由和使用习惯理由。为了帮助法律概念的明确,本章进一步明确聚众活动与“群众活动”、室内聚众活动及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概念或表述的区别和联系;并从性质、诉求和主观动态上对聚众活动进行分类,进一步讨论聚众活动的性质、探讨其复杂性,以及由此对警察法治和警察治安执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然后,研究了警察治安权在警察权中的位置、在社会治安中的专属性地位,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在警察治安权中的特殊性地位,也阐明本文单独以此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和必要性。本章通过法律理念、立法和执法叁个层面对当今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进行界定,讨论当今警察治安权中人权理念的优位化特征、其中所包含的公民基本权利范畴、自由与秩序平衡的职能定位等问题。由于警察治安权必须遵守宪法权威下的法定原则,因此,应当对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司法判例及公法原则必须进行全面分析。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的法定化,还包含治安裁量权及其规则的法制化。裁量权的授予、裁量规则、裁量执法实践治安法制,共同构成了警察处理聚众活动治安权的范围。这叁个层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和重点所在。第二章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治安权演进比较。本章以历史比较的方式,从两种传统模式的传统起点、发展路径和当今趋势叁个方面对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治安权演变进行比较,描述了两种传统意义上截然不同的警察治安模式的特征和性质;分析了近代以来警察治安权随聚众活动演变而发生的阶段性变化。当然,现今两者已在互相融合、借鉴中走向一个共同的方向。本章比较了两种传统模式各自不同的起点和特征,阐释了各自发展的不同考量与需求,揭示了治安权发展路径逐渐趋同的原因。分析表明,叁个样本在不同的威权传统环境下均走向民主与法治要求下的治安执法方向,揭示警察治安权发展及内涵变化的客观性,尤其是当今相对一致的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模式在合宪性要求下的法律特质和内涵,如宪法权威主导下新的法益次序、合宪性理念定位、警察法上的比例原则和协商互信式执法等。第叁章警察处理聚众活动治安权的主体比较。警察组织法是警察职权法和警察程序法的前提,是警察执法权启动的先决条件。现有研究仅粗略地将警察作为一个笼统的职能主体进行制度的探讨,但实际上,聚众活动的治安权为达到合宪性原则的要求、比例原则的要求和执法理性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划分内部职能。唯此,方可实现警察治安职能中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和制裁暴力的功能。本章的比较研究发现,叁个研究区域的治安职权及其依据的警察组织法具有共同性:首先,体现为职能划分的警察组织法。叁者的警察制度无论采取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均具有严格且完善的组织法授权体系、从“中央”到地方的职权立法统一化的趋势特征;其次,警察职权体现为以地方自治为主体的中央集约化特征,即无论何种警察制度,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均以地方自治为主,以中央职能为辅,并严格规定中央职能的专属领域和中央职能的职权协助性质。在中央警制的职务协助领域中,中央警察的职能定位、启动条件和治安权性质均采取了相同的模式。“中央”警察的防暴职能、刑事职能在聚众活动治安权上的具体分配及其警察法理念,在叁个样本制度的警察任务法中体现出共性。有关聚众活动的地方警察权,本章展示了叁个研究地区警察组织法(任务法)的立法构造和内涵,以及地方警察治安权中有关聚众活动的治安警察、防暴警察和刑事警察的分权原则与权力状态。第四章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职权与程序比较。组织法规定了主体之后,由职权法进行的再次授权才能启动警察治安执法的程序。警察治安权的职权与程序规定须遵守严格法定主义。从法律渊源上看,公共秩序法和司法判例承担了授予警察职权的主要任务;集会游行法和警察职权法则主要确立了警察治安执法的法定程序。本章首先将公共秩序法对职权的授予部分划分为一般公共秩序法、特别公共秩序法和司法判例中的公共秩序法,对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治安职权启动进行分析和比较。这是因为,公共秩序法在警察组织法之下最先确定了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能,是治安权启动的第一部法律授权要素;此外,一般公共秩序法、特别公共秩序法和司法判例形成规则的“立法”功能是不同的。在此之下,集会游行法和警察职权法(程序法)具体、专门规范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的程序。完整的法定程序包括了事前程序和事中程序,本章将叁个研究区域共同的程序法原则与规则进行考证和比较,抽象出叁者共有要素,如强制报备制度的趋势及程序、事前禁止程序的运行、事前协商与权责确定的法定程序规范,事中程序中的警察限制权程序与解散权程序的运行,全方位展示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的具体程序要素。第五章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裁量权比较。裁量规则及其实践是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的最重要方面,是落实法定原则的最直接步骤。由于聚众活动的重要性和法益平衡的困难性,它对警察治安权的技术要求极高。通常认为裁量就是法定程序之外的实际执法过程,但实际上,裁量权同样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定的裁量规则,另一个才是法律程序、裁量规则之下和警察执法理性下的执法过程。不过,裁量规则虽是法定的,但与上一章的法定程序不同,法律对之框定的是一个执法范围,在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裁量权范围已从警察行政法中的原则开始细化至规则层面,即逐渐上升到成文法的高度,这是总的趋势。就具体内容而言,裁量规则包括警察法上的概括条款,虽然它处于警察职权法之中,但以防止警察怠于履行治安职能而危及警察存在的合法性为目的,成为了警察裁量规则的下限。本章比较了叁个研究区域中的“概括条款”,辨析了其性质特征,讨论警察处理聚众活动治安权下限的原则与要求、紧急状态权的授予及概括条款与其他治安权条款的位阶关系和适用标准。在裁量规则中,叁个研究区域的规则体现出细化和严格化的趋势,均将合义务原则、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警察法上的细化:合义务与合目的原则引申出之治安权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实质法治下的比例原则及引申出之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必要使用武力原则与和平原则;平等原则及引申出之警察行政中立原则、行政先例制度、责任原则与选择性裁量原则。以上原则及其衍伸已经成为聚众活动警察治安权的法定裁量规则。为实现上述规则,英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共同接受和采用了协商谈判与互信义务原则,这为执法实践提供了直接的借鉴经验。总之,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其共同的理念和程序展示出了“回应型法”下的治安权特质,这是当今宪法法治和执法理性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8)
钟洋[6](2011)在《警察治安权运行之现实困境及其克服》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治安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一种基础性行政权力。经过60多年的发展演变,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多层次的警察治安权行使体系。相较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权,警察治安权往往更直接地关系到公民权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关系到“公权与私权平衡”。我国社会管理制度上既需要警察治安权,又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对其加以规范。规范警察治安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趋势、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控制警察权滥用的内在动力。而对警察治安权的规范,需要在扩权与限权中寻求平衡。在我国,维护治安的行政职权和侦破犯罪的刑事职权都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在这种“大一统”的警察权体制下,包括警察治安行权在内的警察权在权力架构上存在许多问题,加之警察治安权行使要件在设置上存在缺陷,具体警察治安行政执法环节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执法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职权、程序违法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峻,权力运行失范成为警察治安权的根本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走出警察治安权根本困境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走出警察治安权根本困境的路径在于完善法制。要在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和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是完善听证制度,将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确立案卷排他性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二是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建立、完善治安调解简易程序,发挥治安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叁是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制度。四是完善治安行政管理实体法制,明确处罚法定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执行时效的原则和阻却违法情形、改进权利保障机制、罚款收缴机制。五是制定详尽的治安权适用规范。六是制定、完善《公安机关组织法》,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明晰党委领导和行政首长业务领导之间的关系,健全地方警察组织,机构设置法治化,警察编制法定化。(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范军威[7](2010)在《邵东:夜间治安权“转包”给保安》一文中研究指出每到夜里十点,在湖南省邵东县城区的大街小巷就会有4人一组巡逻的,穿着统一的保安制服,头戴白色头盔,手持电筒和橡胶警棍,步行在各个街道社区。而这些负责县城夜间治安防控的,并不是公安民警,也不是街道义务联防队,而是邵东县政府花钱雇佣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队(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0-09-18)
任腾飞[8](2010)在《学校治安权的分析及强化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续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把人们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了如何保障学校安全,师生人身安全的问题上。发挥治安学科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同时利用法学相关理论,重点围绕对学校现有治安权(也可称为安全管理权)的分析和强化路径展开,探讨通过落实现有治安权和专门立法(如《校园安全法》)授予学校新的治安维护权(或称一定限度的执法权),赋予学校保卫人员有限的治安执法权,将学校治安权适当扩展到校园周边,赋予保卫人员一定的警械使用权等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任腾飞[9](2010)在《学校治安权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校治安权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内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经营、管理的校园范围内,对进入其中的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我国应立法赋予学校保卫人员有限的治安执法权,将学校治安权适当扩展到校园周边,赋予保卫人员一定的警械使用权,以确保校园安全。(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宋平章,夏自军[10](2009)在《试论对警察治安权的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加强对警察治安权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对警察治安权的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对警察治安权的监督和加强对警察治安权的法律监督。(本文来源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治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下国际投资法变革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建立"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应区别不需补偿外国投资者的东道国管制措施和需要补偿外国投资者的间接征收,以保障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享有的管制投资的权力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空间。为此,需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征收条款中规定间接征收的"例外",即规定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促进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外资采取的善意、非歧视、符合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治安权论文参考文献
[1].黄可欣.试论社会治安权的特性[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小林.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下间接征收的“治安权例外”[J].学术论坛.2018
[3].曹勉之.再造共和:以内战前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治安权解读为中心[J].朝阳法律评论.2015
[4].尹青.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钟碧莹.聚众活动的警察治安权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钟洋.警察治安权运行之现实困境及其克服[D].湖南师范大学.2011
[7].范军威.邵东:夜间治安权“转包”给保安[N].新华每日电讯.2010
[8].任腾飞.学校治安权的分析及强化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
[9].任腾飞.学校治安权刍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
[10].宋平章,夏自军.试论对警察治安权的监督[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