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李琰琳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李琰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琰琳[1](2019)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新业态加速我国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相互交融,共同迸发新活力。互联网保险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的推动下呈迅猛发展之势,利用互联网思维将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充分融合,并注重以用户体验为出发点、跨界以合作、平台以共享等核心思想创新保险行业的发展模式与前进方向。“互联网+”时代下交易的便利性与虚拟性,使得保险用户呈现海量性的特点,消费主体的壮大带来的是互联网保险业务量上升,保险业务盈利的增加,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的滋生出诸多问题,例如保险创新产品的不合规行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在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的积极影响感到可喜的现下,更应该重视对互联网保险发展道路与环境的引导与规范。面对现阶段互联网保险暴露与潜在的弊端,采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已刻不容缓。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通过法律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主体的经营行为,促进和正确引导互联网保险行业不可估量的发展态势。通过探索“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与保险行业相融合呈现的新特点,分析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根据互联网保险发展与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寻求规制互联网保险问题的新思路,从立法、司法等各个角度出发,全方面探求必要可行的建议。具体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本部分阐述研究背景,初步指出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说明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再结合我国国内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问题的现状与学者们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法律监管制度尚存不足。最后说明论文写作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与论文的总体结构安排。第二部分:该部分首先从“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开始分析互联网思维与行业结合的新趋势,引出主题要素互联网保险概念,基于互联网思维角度提出互对联网保险概念的新看法。将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进行对比,指出互联网保险的特性所在:业务跨域性与产品创新性、场景化、扁平化的销售模式、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去中心化经营管理。其次主要分析的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从互联网保险的开端到现阶段,分时期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进行回顾,并分析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从而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叁部分:该部分重点在于整理现行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并作出总结:从整体看,我国较多以监管机构出台的通知与管理办法为主予以规制;从局部看,呈现一部规定或一则通知规范互联网保险某一具体方面的局面,如互联网保险风险提示、企业与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重点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规范与引导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与规制互联网保险行业问题尚存的不足,并对近期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指出其中新增与细化的方面做出归纳与分析,并对仍未涉及与完善的部分提出建议。第四部分:结合前四部分论述的内容,着眼于实际,从立法体系、业务服务体系与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针对我国现阶段法律层级较低和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提出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层级建议,整合立法体系使其系统化;并且在对待互联网保险各方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方面,坚守监管一体化思想,完善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细化保险创新产品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保险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服务评价体系的建立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实施,并制定详细的服务评价体系标准,督促经营者为保护信息安全作出技术系统与管理方面的改进;完善互联网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减少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互联网保险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6)

魏炜[2](2019)在《我国小额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保险不仅是保险创新,而且是精准扶贫方式的创新,其主要是针对城乡中低收入人群,为其提供一种具有保费低、流程少、操作简便的新型保险。我国小额保险起步较晚,学术界对小额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以及经济学领域,对小额保险的法律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来谈小额保险。目前我国小额保险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经营主体单一、小额保险产品缺乏创新、销售渠道较狭隘等,这些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自我调解,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介入。除此之外,我国监管部门缺乏相关监管经验,我国现有的小额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国小额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其监管目标还不明确、监管的内容存在缺失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监管当局亟需解决的。为了解决我国小额保险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小额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入手,进而分析小额保险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小额保险监管的现状。最后通过借鉴小额保险发展较完善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并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小额保险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允许其他非政府组织加入小额保险市场;在偿付能力方面,设立小额保险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在市场行为方面,加强对小额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小额保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以促进我国小额保险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姜珊[3](2019)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业与现代网络科技的深度融合,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柱产业。互联网保险在普通商业保险固有风险的基础上,具有信息安全风险等特定风险,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控。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行建构,是达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审视我国现行监管规制的不足,并针对监管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进而防控互联网保险风险,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规范指引与制度保障。本文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以互联网保险监管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业务特性进行研究发现,互联网保险不仅是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的网络化,也是以高新科技为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对保险运营模式、服务体验的重构,具有科技性、个性化定制、跨地域性等特点。互联网保险具有信息安全风险、保险产品设计风险、信息披露风险、保险条款说明风险等特定风险。互联网保险的特定风险催生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也使互联网保险监管与传统保险监管在内容侧重上有所不同。与传统保险监管相比,互联网保险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宗旨,遵循协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等原则,通过科技手段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注重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具有混业监管趋势。在特定风险防范、新型法律纠纷、网络互助平台管理等问题上面临新的挑战。在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内涵及特殊性的基础上,并以此为视角,审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对法律规制的内容及不足之处作出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规处于不完备状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呈现事后监管的特点,除少数保险产品采取事先审批外,其他保险产品均采取备案制。这种监管方式能够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进程,但也引发了保险产品过度开发的现象,部分产品具有非法集资、规避监管等风险。我国在保险机构说明义务规制方面,可划分为叁个层次,分别是一般条款说明义务、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以及互联网保险机构特殊说明义务,叁个层面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均有不同。对互联网保险机构说明义务进行规制,是防范保险人欺诈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互联网保险机构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在遵循普通商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特殊披露义务作出专门规定,对其履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做了特别要求。例如,在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方面,如果销售的产品是万能险等新型产品,必须在网销页面进行显着的收益风险提示。通过对监管法规进行分析,在考察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失范现象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的监管不足作出归纳,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机制、网络互助平台管理方面有待完善。为完善上述监管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监管不足进行成因分析,在甄别域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在完善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层面,可以适当提高互联网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明确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市场准入监管,在产品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平衡。在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完善退出标准与程序。第二,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以立法形式明确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明确保险机构的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承担形式。并建立保险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第叁,在防范互联网保险欺诈方面,应当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两个层面进行反欺诈机制建构。具体包括建立大数据智能化反保险欺诈模式,加强保险机构说明义务的履行等。第四,明确第叁方网络平台的法律定位,将其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规范金融创新业态。第五,构建多元监管主体,发挥协同监管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体系,在政府监管之外寻求社会监管力量。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注意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保险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研究,以法律角度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理论进行分析,从监管特殊性出发,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制,梳理我国监管不足。并针对监管不足之处,以稳定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为目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达到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赵茜[4](2018)在《我国医疗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自2000年在我国开始实行起,经过不断探索,构建了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地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在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建设与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医保、医疗、医药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在日常的医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着欺诈、过度医疗、医疗资源滥用等现象,阻碍了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序运行。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医疗保险的健康与平稳的运行已经成为涉及国计民生的现实任务。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其涉及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而目前对该制度的研究多停留于非法学领域,对于制度本身的讨论相对狭窄。本文以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为研究方向,明确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联系呼伦贝尔市实际,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凸显法律在医保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以求在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下,实现基金运行的高效性、程序透明性。笔者从叁个部分对本文展开论述,首先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理基础,着重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现状及存在的立法问题进行论证,这一部分以呼伦贝尔医疗保险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为出发点,以点带面阐述我国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的立法和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第叁部分是针对我国医疗保险的性质和现实情况提出完善相应法律制度、构建法律体系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辜海生[5](201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是指投资决策监管的主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体做出的决策之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决策的执行、决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系统化过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对投资决策行为进行规范。从实践操作和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资决策监管原则未确立、投资决策监管体制不协调、投资决策监管程序不完善、投资决策监管措施需待强化等,本文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整理后,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明确基本原则、优化监管体制、完善监管程序、强化监管措施等与现存问题相对应的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寻找优化和解决问题之对策,力求完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本文结构上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概说。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程序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监管的内容是委托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决策主体时做出的决策。其次,监管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的把控,从而控制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再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其性质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最后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现状和意义,包含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结合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实际操作和实际监管情况,分析了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基本原则未确立、监管体制不协调、监管程序不完善、监管措施需强化等四大问题。第叁部分系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1.以法治监管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协作监管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等四大原则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基本原则;2.通过明确监管主体职责、确定决策监管方式、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和约束监管主体权力等四个方面来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体制;3.通过加强项目审查做实事前监管、完善决策程序重视事中监管、采取失误补救完善事后监管以及决策信息共享完善协调监管,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程序;4.通过风险评估完善决策前监管、资格审查强化决策时监管、动态跟踪强化决策执行监管、项目审计完成决策执行后监管、利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达成协作监管等来增强监管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6-05)

王晨[6](2018)在《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一种融资或投资活动,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活动时会积累大量的资金,如何使用这笔资金使公司获取更大的收益,是目前保险公司工作的重点,与公司业务的盈亏密切相关,也涉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自1984年我国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可以投资的范围不断扩展,从国有证券到股市房地产投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不断出现。最近几年保险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大量的优势资金被积累下来,保险公司抓住契机,充分发挥自已资金优势,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在金融市场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2015年A股“股灾”之后,尤其是出现了“宝万之争”之后,保险资金运用更是成为了金融投资领域一个不可忽视的热点问题。保险资金运用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拓展保险公司发展领域,提高经济效益,充当被保险人储蓄投资的特殊代理人,增加社会资本的总供应量,分散社会风险,这对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使经济处于稳定状态。但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会出现投资风险、被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内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分析得出我国的保险监督方式应该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建立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审慎监管理念。改革开放以来,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由此而引发保险资金的利用问题,经历了一段规范化之路后法律监管才得以实现。保险资金运用从严格监管到逐步放开,从只允许银行存款和国债到允许入市等多领域投资,政府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不断拓宽。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来论证加强对于保险企业进行保险资金利用监管的必要性,并结合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知识,论证对于保险资金进行法律监管的尺度掌握,合理规避隐藏的风险,为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本论文立足于实践,从保险资金的界定为出发点,分别从原则、形式、意义等环节加以探讨,分析得出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会出现的多种风险。分析得出我国的保险监督方式应该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建立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审慎监管理念。在梳理、分析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时,运用资料分析的方法找出运用过程中的问题,概括出我国对于保险资金监管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紧缩向宽松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所执行的保险资金的情况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律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层次低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立法缺乏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针对性的监管、监管部门监管过度等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状况和法律监管模式比较对照,分析比较美、英、日等国家的保险资金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和缺陷,总结出资金管理运用能力亟待加强、过度依赖政府债券使得收益增长乏力、矫枉过正的监管改革使得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得到了限制等结论。对于以上问题,我国目前应该从两个大的方向着手。应该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体系建设,以《保险法》为中心,设立《保险投资法》等行之有效的单行法规,按照不同保险资金的性质进行单独立法,将寿险资金和产险资金的运用加以区分,当前保险资金管理在法律运用上显然是不足的,仍然以规章为主,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建立健全的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资格制度,使资金运用监管法律责任体系构建完成并逐渐完善。其次,在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形成行之有效的完整的监管层次,发挥管理协会的作用,让各参与者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实行以风险导向为中心的动态监管,运用穿透监管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发挥法律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将保险资金运用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的同时,以现有框架体系为基础,使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高,为其走上创新发展之路创造良好的契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李亚超[7](2018)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互联网+”计划的提出又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互联网保险产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然而机遇总是伴随着挑战,互联网保险的出现虽然给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市场上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保险诈骗以及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保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经营者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市面上的互联网保险机构参差不齐,不仅给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威胁,也阻碍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经营者是否达到了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相关标准,不仅影响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稳定,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互联网保险机构的资质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完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相较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对该行业的监管有许多不足亟待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较为散乱,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因此建立系统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规范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论文的引言,首先阐明了本篇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介绍,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作出说明。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介绍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主要模式;其次,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作出介绍,阐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内容和特殊性;最后,深入剖析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从更深的层次阐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相对散乱,各项规定仍不健全,存在制度上的不足。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市场上的互联网保险机构鱼龙混杂;万众创新时代缺乏对经营者险种创新的监管,容易导致过度创新,从而影响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投保人作为互联网保险交易中的消费者,他们的权益缺乏制度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完善。第四部分是介绍域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及监管制度,通过分析比较得出对我国发展的启示。首先,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由于美国互联网保险产业起步较早,到现在为止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总体上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其次,介绍英国相关制度,英国同美国一样,采取的是宽松审慎的态度,并与一致性原则相结合,其中的实时评估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再次,介绍日本的相关制度,日本与英、美不同,总体上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较为严格,行政手段的指导是其最大特色;最后,在比较美、英、日叁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分析比较,最后在立法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险种创新监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8-05-01)

李茂[8](2017)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突破了传统保险业的运营模式,使得互联网保险蕴含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从互联网保险的定位分析、互联网保险的历史发展以及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叁种运营模式——纯粹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保险机构自营官网模式和第叁方平台运营模式——开始论述。对比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运营模式,指出互联网保险所具有的特点。通过分析互联网保险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论述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进而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立法进行分析,并指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管理念有待改进,二是互联网保险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不健全,叁是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保险合同认定标准不明确,四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欠缺。针对上述监管问题,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第一,树立平衡互联网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理念,树立消费者保护优先的监管理念;第二,健全互联网保险立法层级,立足现有法规,完善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的多层次立法体系;第叁,明确互联网保险人市场准入的资金、人员配备等条件要求;第四,结合互联网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统一互联网保险人的退出标准,设计科学合理的简化的退出流程;第五,互联网保险人设计保险合同时,要突显格式条款,监管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备案;第六,确保互联网保险人和投保人适格,投保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存在保险利益;第七,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产品销售误导预防机制,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马珣[9](2017)在《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也在迅速增加,“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传统保险业也加入了这一领域,打造互联网与保险的融合。它不仅仅是渠道的创新,还带来了营销的创新和模式的创新,以及未来即将出现的互联网保险生态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在为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较大的风险。然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却令人担忧,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支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具有虚拟性、时效性、直接性、跨域性等特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其具有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这也给当前的监管带来了挑战。最近几年,保监会大力整顿互联网保险行业,然而假保单、伪创新、信息泄露等事件仍时有发生。2015年10月出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首次系统性文件。但针对目前的监管实践仍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存在着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的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合同缔结及履行存在监管障碍、信用安全监管、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等。因此,结合当前的互联网大环境,检讨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立法和具体制度,是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之必要。国外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监管制度,在分析与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优秀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思路与制度建设。在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是确立监管的目标及原则,确保监管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行为。其次针对监管对象,区分以不同模式活跃于互联网的互联网保险机构,设计审慎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制度。再次,针对监管内容即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结合当前电子商务环境,设立规范标准。最后,完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公开透明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推动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在互联网市场冲击传统市场的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7-05-22)

刘娟[10](2017)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发展趋势。我国金融领域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产品,在我国发展历程并不长,但近二十年来业务增长迅猛。在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务员在银行网点经常进行销售误导,致使银行、保险公司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鉴于此,强化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防控经验风险,建立健全银行保险业务法律制度,学习境外主要国家在银行保险业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银行保险业务国内外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先介绍了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概念、监管法律制度的模式,而后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第叁部分从一个银行保险业务案例入手,阐述混业经营潜在的风险,深入分析了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法国、英国、日本、美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研究上述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法律制度,能为我国提供一些启示;第五部分先后从完善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模式、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管总局和建立健全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法律体系叁个层次提出设想和建议,以构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新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小额保险不仅是保险创新,而且是精准扶贫方式的创新,其主要是针对城乡中低收入人群,为其提供一种具有保费低、流程少、操作简便的新型保险。我国小额保险起步较晚,学术界对小额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以及经济学领域,对小额保险的法律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来谈小额保险。目前我国小额保险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经营主体单一、小额保险产品缺乏创新、销售渠道较狭隘等,这些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自我调解,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介入。除此之外,我国监管部门缺乏相关监管经验,我国现有的小额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国小额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其监管目标还不明确、监管的内容存在缺失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监管当局亟需解决的。为了解决我国小额保险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小额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入手,进而分析小额保险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小额保险监管的现状。最后通过借鉴小额保险发展较完善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并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小额保险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允许其他非政府组织加入小额保险市场;在偿付能力方面,设立小额保险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在市场行为方面,加强对小额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小额保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以促进我国小额保险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琰琳.“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2].魏炜.我国小额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3].姜珊.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4].赵茜.我国医疗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5].辜海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8

[6].王晨.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8

[7].李亚超.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8].李茂.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9].马珣.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7

[10].刘娟.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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