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李永军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李永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赠与合同,要物合同,任意撤销权,债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永军[1](2018)在《“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185条及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理解为"无偿+诺成+非要式+任意撤销权"模式,以区别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上的"无偿+诺成+要式"模式。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模式并非唯一可行的模式,且存在与《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衔接不畅的问题。而"任意撤销权"与合同基本原理的冲突还引发了对"任意撤销权"理解上的争议。本文认为,应将任意撤销的对象解释为"赠与人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合同本身,从而为撤销人之缔约过失责任奠定理论和规范基础;对赠与合同究竟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问题的争议仅是一个解释视角的问题,仍可解释为负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将任意撤销权限制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牛安琪[2](2018)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将相互赠送礼物视为社会交往的方式,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换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赠与仍然是公民相互之间实施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重要手段,通过赠与从事慈善活动也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德。近年来,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案例大量增加,司法实践中赠与往往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继承财产纠纷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涉及我国《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融会贯通,有着极高的学术探讨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我国学者对任意撤销权见地存在诸多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它填补了诺成性有失公允的缺陷;另一些学者认为,它尚在雏形阶段不够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限缩。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着循序渐进、先破后立的创作思路层层递进。文章伊始,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以及赠与合同的特殊属性无偿性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以及由无偿性引发的相关思考。接着比较设立任意撤销权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各国任意撤销权的成因及异同,同时查阅未规定任意撤销权的国家的历史成因及现实因素,与我国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相对比,提出任意撤销权的症结所在和立法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肯定基于无偿性的立法价值基础,透过无偿性对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应用产生怀疑。众所周知,现代合同法以有偿合同为本位,无偿合同为合同体系中的例外。作为无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被人们视为“恩惠契约”,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完全不负相应对价义务的合同,基于当事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必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因此赋予赠与人后悔的权力即任意撤销权显得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无偿性并未导致合同违反自由和正义,其对赠与合同的影响应该表现保障赠与人的真实意图,保证赠与人的义务不超过其本意。各个国家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考察。在阅读大量国家和地区的法典后,发现民法发源地的欧洲大陆国家和地区并未规定任意撤销权,设立任意撤销权的大多为法律移植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典型的有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通过对上述域外法的比较分析,以我国立法背景为基础,为任意撤销权提出借鉴性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笔者通过聚法案例进行检索,以272个案例为研究样本,缕清法官裁判的基本思路和倾向,统计分析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理由,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对赠与人无合理撤销事由情况下让受赠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对以上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破与立。在总结学界主流观点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一方面,司法实践的案例折射出任意撤销权导致赠与人权利的滥用,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189条的冲突、与赠与人贫困抗辩权重迭的问题凸显。围绕上述两方面的学术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重构提出合理建议,从法律和现实层面的两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力求完善我国任意撤销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刘佳[3](2018)在《论“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一直是理论热点与司法裁判难点,文章通过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纠纷案例的统计发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而法官在认定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亲属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时,司法裁量的标准似乎不甚统一,类似案件的相左判决时有出现。基于此,文章尝试在案件类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意图及司法功能的考查,厘清“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释义及适用标准。引言提出本文意图,正文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定来源及权利属性。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诺成性、利益的倾斜性及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入手,阐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特性,并从“道德义务性质”学理解释的角度,界定《合同法》第186条的含义。第二部分通过对采样案例的样本描述,表明亲属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数量远超过其他主体之间的赠与纠纷数量。并筛选出“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纠纷中争议的主要因素并进行深入分析。第叁部分基于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探讨司法适用中“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并在案例采样基础上梳理判决思路,以“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成立与否为标准,对样本判决进行划分、归类,观察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在亲属间的适用状况并予以分析。第四部分考查“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排除的社会功能,结合“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立法意图,尝试探索赠与合同纠纷中以道德义务性质排除任意撤销权的司法效果。结论认为具备“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的类型主要有: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和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间因扶养或扶助产生的赠与;认为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主要有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同辈亲属间的相互赠与和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赠与,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曹祥坤[4](2017)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对赠与人表达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给予保障,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在赠与行为中与赠与人发生的。目前,在我国的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中,还有许多诸如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等缺陷存在。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指出需要从叁个方面,既完善立法、限制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完善对我国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制度,以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功效。(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7年52期)

陈莉娜[5](2017)在《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撤销权制度是基于赠与合同无偿性,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冲突,导致不能兼顾受赠人的利益保护。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几种立法模式的对比分析,得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4期)

刘慧兰[6](2016)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重新厘定——基于一起离婚案件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也缓和了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尤其是对保护赠与人而言,该制度的设立功不可没。然而,实践中一起离婚案件却折射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的瑕疵以及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彩礼返回问题规制的漏洞,应着重完善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约束机制和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机制,从而保护受赠人,尤其是在彩礼赠与中受赠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刘日明[7](2016)在《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也许会出现任意撤销权被赠与人滥用的情况,使得受赠人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邵振闯[8](2016)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受赠人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不断积累,赠与这种行为变的越来越普遍。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蕴含了人类舍己利他的高贵品质,同时,也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对其性质进行研究。关于其性质的定性,世界各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统一规定,有的认为其为诺成性,有的则认为其为实践性。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确定了我国赠与合同采用的是诺成性并且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模式。法律出台以后,受到了众多的赞誉,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质疑之声。该模式只强调对赠与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其对受赠人利益的影响。想要从深层次的去探究该制度的实际功能、价值,以及如何维护赠与双方利益平衡,本文以受赠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运用文献收集法、比较分析法、逻辑主义法等对其进行一番探讨。文章通过理论研究-对比分析-制度完善这一思路进行布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对本题进行论证,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引入任意撤销权制度概述,通过对任意撤销权概念、性质、行使条件的论述,区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异同,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对赠与合同不同的立法模式,指出我国的立法选择。第二部分分析了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分析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利于保护之间的冲突表现及引起这种冲突的原因。第叁部分对受赠人利益保护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对比分析各保护方式对受赠人利益保护的作用和价值及其现实可行性,为下文完善任意撤销权制度及信赖责任赔偿制度的引进做铺垫。第四部分针对任意撤销权之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即通过扩大行使主体范围、限制行使区间等方式进行完善。针对这些完善对策,本文建议设定一条法律条文来实现完善之目的,从而实现赠与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刘艳春[9](2016)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撤销权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而在赠与合同一章中专门规定的权利,任意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诺成性是任意撤销权的存在前提,无偿性是其存在的基础。目前为止,仅有我国《合同法》、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设置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对赠与合同采诺成说。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没有设置此种权利的国家如德国、美国,均通过设定赠与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来对赠与人的利益进行合理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行使须满足叁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且有效;第二,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第叁,行使的范围为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一经成立,赠与人即没有任意撤销权。对于任意撤销权该如何行使,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解释上认为以权利人向受赠人为意思表示即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使赠与行为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即自始无效、赠与人无须再履行赠与合同的后果。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赠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受赠人已经为接受赠与物进行了必要的准备,此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为接受赠与物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可能会因赠与人的撤销行为而落空。对于其遭受的信赖损失,受赠人该如何寻求保护这一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对此,我国学者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构成的责任主要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两种观点,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责任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的观点。虽然赠与这种行为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但是由于法律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规定的较为笼统,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赠与人利用任意撤销权的保护进行恶意赠与、受赠人基于信赖而因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遭受的损失难以请求赔偿的现象。为了规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法律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从而对恶意赠与进行规制。同时,在充分考量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任意撤销权的存续设定合理的除斥期间。若有造成相对人的信赖损失,则可参照美国法中的允诺禁反言,使赠与人对受赠人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则可参考《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中规定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韩璐璐[10](2016)在《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有约必守。但赠与合同,由于其无偿性的本质,我国法律为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中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本文将从第186条出发,以合同的无偿性为研究基础,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和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该制度上存在的矛盾,发现我国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从而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达到既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又保护受赠人的可期待利益不受侵犯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0期)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将相互赠送礼物视为社会交往的方式,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换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赠与仍然是公民相互之间实施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重要手段,通过赠与从事慈善活动也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德。近年来,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案例大量增加,司法实践中赠与往往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继承财产纠纷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涉及我国《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融会贯通,有着极高的学术探讨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我国学者对任意撤销权见地存在诸多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它填补了诺成性有失公允的缺陷;另一些学者认为,它尚在雏形阶段不够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限缩。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着循序渐进、先破后立的创作思路层层递进。文章伊始,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以及赠与合同的特殊属性无偿性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以及由无偿性引发的相关思考。接着比较设立任意撤销权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各国任意撤销权的成因及异同,同时查阅未规定任意撤销权的国家的历史成因及现实因素,与我国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相对比,提出任意撤销权的症结所在和立法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肯定基于无偿性的立法价值基础,透过无偿性对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应用产生怀疑。众所周知,现代合同法以有偿合同为本位,无偿合同为合同体系中的例外。作为无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被人们视为“恩惠契约”,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完全不负相应对价义务的合同,基于当事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必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因此赋予赠与人后悔的权力即任意撤销权显得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无偿性并未导致合同违反自由和正义,其对赠与合同的影响应该表现保障赠与人的真实意图,保证赠与人的义务不超过其本意。各个国家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考察。在阅读大量国家和地区的法典后,发现民法发源地的欧洲大陆国家和地区并未规定任意撤销权,设立任意撤销权的大多为法律移植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典型的有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通过对上述域外法的比较分析,以我国立法背景为基础,为任意撤销权提出借鉴性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笔者通过聚法案例进行检索,以272个案例为研究样本,缕清法官裁判的基本思路和倾向,统计分析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理由,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对赠与人无合理撤销事由情况下让受赠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对以上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破与立。在总结学界主流观点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一方面,司法实践的案例折射出任意撤销权导致赠与人权利的滥用,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189条的冲突、与赠与人贫困抗辩权重迭的问题凸显。围绕上述两方面的学术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重构提出合理建议,从法律和现实层面的两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力求完善我国任意撤销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永军.“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J].中国法学.2018

[2].牛安琪.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刘佳.论“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D].西北师范大学.2018

[4].曹祥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J].考试周刊.2017

[5].陈莉娜.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智富时代.2017

[6].刘慧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重新厘定——基于一起离婚案件的分析[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刘日明.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D].暨南大学.2016

[8].邵振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受赠人利益保护[D].郑州大学.2016

[9].刘艳春.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10].韩璐璐.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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