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苏联集体农庄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斯大林,工业化,集体农庄,高中历史教材
苏联集体农庄法论文文献综述
邹明贵[1](2017)在《以图证史:苏联的集体农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二第96页选用一幅30年代苏联全盘集体化时期的宣传画。该宣传画描绘了苏联在"斯大林模式"下,号召苏联农民加入集体农庄的美好情景(四幅图画):从该图左上角描绘了大工厂、拖拉机等机械用于耕作和运输,寓意为这些是苏联工业化带来的成果,有力地支援了农业集体化,左上角写着英语单词"Source",寓意为工业化是集体化顺利进行的来源。中间描绘了加入集体农庄后的美好前景:农业(本文来源于《教学考试》期刊2017年26期)
赵旭黎[2](2017)在《从自治村社到集体农庄:苏联农民治理模式的改革与社会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千余年来,村社一直是俄国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土地分配、农业生产、征收赋税、社会保障等农村生活的众多领域实行自治,不受政府和地主的控制。俄国农村的自治状态和农民治理模式,在十月革命后基本得以保留,并且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末。尽管在军事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政府一直试图对村社这种分散化的基层农民的治理模式和控制农村的方式进行改革,将农民的自治收归国家,但一直未获成功。直到全盘集体化时期,村社自治才被集体农庄取代。这是苏联政府对农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第一次大规模改革。然而,改革导致农民的抵制和反抗,带来了社会动荡和农业生产力的破坏。(本文来源于《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刘震[3](2016)在《我国高级社与苏联集体农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20—30年代和50年代,苏联和中国分别在农村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农业集体化(合作化)运动。虽然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部分地借鉴了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经验,但是我国的高级社和苏联的集体农庄之间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的。它们在发展的速度与规模、机械化程度差异之大导致的其各自对待机械化的态度和策略以及它们各自对待富农的政策和态度方面的差异性比较明显。(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刘奇[4](2015)在《中国农业不能“东施效颦”》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聚焦“叁农”问题,聚焦农业现代化这一主题。文件认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叁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相对紧缺,粮食消费量大,农业供养人口能力不足等中国农业国情的突出特点,中(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5-02-09)
易棉阳,曾鹃[5](2014)在《苏联集体农庄与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差异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虽然以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为师,但两者也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路径上,苏联集体农庄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意志;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是政府主导和民间需求相结合,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在所有制上,苏联集体农庄的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且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根据不同时期生产实际及时调整,并在公有化程度上逐步退却。在富农政策上,苏联主要通过暴力镇压方式消灭富农,并剥夺其全部财产;中国主要采取行政强制,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其留下了出路。在单干户政策上,苏联强迫单干户加入集体农庄;中国则是引导方法单干户入社。在生产管理上,苏联主要实行集体承包制;中国则采取包产到队的生产责任管理模式。(本文来源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王洋[6](2013)在《战后初期苏联强化集体农庄的国内外原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结束后苏联立即着手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刚刚走出战争阴影的苏联农民迫切要求减轻负担改善生活状况,但战后初期(1946—1953)苏联政府却罔顾民众要求,在农村实行了一系列强化集体农庄制度的政策措施。本文拟从战争后果、战后国际形势对苏联内政方针的影响以及旱灾对农村的影响等叁个方面,分析战后苏联政府选择强化集体农庄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古今农业》期刊2013年02期)
王洋[7](2008)在《浅析二战时期苏联集体农庄个人经济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宅旁地为主要经营对象的个人经济是苏联集体农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始终受到政府的限制。战争的爆发给苏联农业生产造成沉重打击,集体农庄的社会生产无力在支援前线的同时保证农民的物质生活。在这种特殊条件下,农村的个人经济成为农民生存的唯一保障而得到很大发展,通过集体农庄市场个人经济也为城市居民的粮食供应做出了贡献。个人经济的发展对集体农庄制度带来很大冲击,这也成为战后苏联农业政策调整的肇因。(本文来源于《俄罗斯研究》期刊2008年05期)
陈婉玲[8](2008)在《苏联农村变革与集体农庄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苏联集体农庄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变革的政策工具,是苏联调整集体农庄关系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由示范章程、决议和命令等形式构成的非典型的法律现象。苏联集体农庄法对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阵营的合作社运动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司宁[9](2008)在《苏联集体农庄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合作运动最初是社会经济弱势群体在经济方面自助自救的一种方式。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西方经典合作社思想就已经被介绍和引进到中国,然而由于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合作社法灵魂的合作社理念在中国却发生了质变,偏离了经典合作社的思想本源。受苏联集体化运动的影响,我国对于合作社的认识长期混淆着集体化与合作化、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集体制与合作制等几组概念,这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在解析苏联集体农庄法的基础上,探求集体化思想对我国合作社立法的深层次影响,进而结合当今世界合作社立法的最新趋势,重申互助合作、弱者自救的经典合作社立法理念,提出重构我国合作社法理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苏联集体农庄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行文约五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通篇体例如下:第一章追溯了集体农庄法的思想源流和沿革历程,正本清源,剖析其产生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这部分涉及内容包括集体农庄法的思想渊源、法律渊源以及制度基础等方面。第二章立足于重点考察集体农庄法的基本制度,为进一步阐述它对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影响奠定基础。第一节提出集体农庄法的原则,也是法的核心部分之一。第二节分析了集体农庄法的法律关系,归纳出其独特的二元结构。第叁节选取典型的集体农庄制度,意在窥探集体化的指导思想。第叁章是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归纳出集体农庄法的特质及其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悉心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范例,进一步表明集体农庄法的集体化观念存在的历史意义;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合作社立法中的集体化思想残余,重申合作社立法理念重构的必要性,以求构建互助合作、弱者自救的新理念。期望对我国合作社立法理念的修正有所帮助,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08-03-01)
司宁[10](2008)在《解析苏联集体农庄法中庄员的权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苏联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最初形态之一,主要代表着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合作社。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是集体农庄法的科学基础。集体农庄法是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调整集体农庄组织和活动关系以及庄员关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一个部门。随着我国合作社法的出台和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学者的深思。研究苏联集体农庄法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法,借鉴其成功之处以完善我国的合作社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3期)
苏联集体农庄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千余年来,村社一直是俄国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土地分配、农业生产、征收赋税、社会保障等农村生活的众多领域实行自治,不受政府和地主的控制。俄国农村的自治状态和农民治理模式,在十月革命后基本得以保留,并且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末。尽管在军事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政府一直试图对村社这种分散化的基层农民的治理模式和控制农村的方式进行改革,将农民的自治收归国家,但一直未获成功。直到全盘集体化时期,村社自治才被集体农庄取代。这是苏联政府对农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第一次大规模改革。然而,改革导致农民的抵制和反抗,带来了社会动荡和农业生产力的破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苏联集体农庄法论文参考文献
[1].邹明贵.以图证史:苏联的集体农庄[J].教学考试.2017
[2].赵旭黎.从自治村社到集体农庄:苏联农民治理模式的改革与社会稳定[J].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7
[3].刘震.我国高级社与苏联集体农庄比较研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
[4].刘奇.中国农业不能“东施效颦”[N].北京日报.2015
[5].易棉阳,曾鹃.苏联集体农庄与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差异分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6].王洋.战后初期苏联强化集体农庄的国内外原因分析[J].古今农业.2013
[7].王洋.浅析二战时期苏联集体农庄个人经济的发展[J].俄罗斯研究.2008
[8].陈婉玲.苏联农村变革与集体农庄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
[9].司宁.苏联集体农庄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D].华侨大学.2008
[10].司宁.解析苏联集体农庄法中庄员的权利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