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布莱克斯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国法释义》,布莱克斯通,非婚生子女,保佐人
布莱克斯通论文文献综述
王水明[1](2019)在《布莱克斯通奠定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读《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威廉·布莱克斯通是英国着名的普通法教授,曾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王室法院法官。纵观布莱克斯通的一生,其最伟大的成就是撰写了被誉为英国法里程碑式经典巨着的《英国法释义》(该书第一卷由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一书。书中,作者以令人愉快、浅显易懂的风格,让读者在不知不觉中就能接受构成英国法整体基础的基本原则,从而给读者呈现了一幅和谐而系统的英国法画像。18世纪以来,普通法一直处于杂草丛生、荆棘遍地的"荒原"境况。这种(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19年18期)
熊谋林,理查德,G.格林里夫,尤拉,高德西麦德,柴佳荣[2](2018)在《公民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态度: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接受度下降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指出"即使错放十个有罪者,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好",这是一个着名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基于这个比例,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罪准确性的法律政策,便顺其自然地产生浩瀚而复杂的宪法和法定权利,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公众改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看法,不再支持这个原则呢?本文基于多项跨国研究,报告了有关公众对错判或错放是否危害更严重的态度。我们对从1985年到2006年不同国家进行的四次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再分析,研究发现,这段时间内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日益显着地反对。本文讨论了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有关的意义,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李燕涛[3](2016)在《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论之批判:边沁主权观念的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边沁的早期主权观念形成于对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中。他认为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始契约都是理论拟制,布莱克斯通建立在原始契约上的主权是一种霍布斯式的绝对主权。这种主权观念混同了权力的事实雏度和应然维度,是一种抵制改革的主权观念,它无益于实现自由。边沁吸收了布莱克斯通的立法主权概念,但与布莱克斯通不同,他认为主权受到明确协议的限制,人民基于功利判断而拥有反抗权,主权具有事实和应然双重维度。这成为边沁后来系统阐发人民主权观念的理论基础。边沁的主权理论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功利主义的政治联合方式,他批判布莱克斯通的目的在于为改革辩护。(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孙康[4](2015)在《近代英国对《大宪章》的诠释——以柯克和布莱克斯通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说法律史上的12~15世纪是属于罗马法的时代,那么17世纪和18世纪则应当之无愧地属于《大宪章》。中世纪的欧洲,沉寂长达数世纪的罗马法因法学家的重新研究和宣传而得以复兴;到了17世纪的英国,休眠数世纪的《大宪章》文本亦被重新唤醒,功不可没的同样是一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对《大宪章》这份有着四百余年历史的契约性文件,进行了创造性的诠释,使《大宪章》在捍卫民主政治、个人自由,维护宪政、人权方面重新发挥了纲领性作用,其中,两位爵士对《大宪章》的诠释居功至伟,他们就是爱德华·柯克和威廉·布莱克斯通。(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5年00期)
王铁雄[5](2016)在《布莱克斯通的自然财产权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斯通在吸收前辈们的自然法思想的同时,通过对英国普通法的历史性分析,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充分阐述了他的带有英国化特色的自然法学说。并在继受洛克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绝对自然财产权理论。他认为这种个人绝对财产权来源于"占有",进而提出劳动-占有理论,并主张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与综合性的特征。布莱克斯通的这种基于融入劳动的占有即产生具有排他性的个人绝对自然财产权的理论,对于保护当时英国臣民的财产权利免受封建国王和行政专断行为的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影响与历史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9期)
杨福林[6](2016)在《理性·权利·自由—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英格兰普通法发展史上极为关键和着名的学者,其代表作为四卷本的《英格兰法释义》。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在英格兰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普通法陷入了发展上的瓶颈。在经济理性化程度相当高的英格兰,普通法理性化却处于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水平。普通法由古老的、繁琐复杂的司法技艺构成,与经济理性化格格不入而被以牛津、剑桥为代表的英格兰大学教育所排斥。在普通法生死存亡之际,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以讲座的形式,讲授普通法,用其本人精湛的语言功底和丰富的普通法司法实践经验,将繁琐复杂的普通法引入了大学课堂。在此基础之上,出版发行四卷本的普通法作品,成为英格兰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经典法学着作。如果要彻底搞清楚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采用历史叙事的方式,重新回到布莱克斯通时期的特定历史环境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式。通过解读布莱克斯通《英格兰法释义》这个代表性文本,来试图切中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以此为基础,通过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来源、形成、发展以及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借此真正明了普通法的基本特征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全文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英格兰法释义》理论渊源和结构的解读。这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通过对古罗马时代法学名着《法学阶梯》外在形式与结构上的借鉴,布莱克斯通建构了比较完美的普通法体系,解决了普通法由于缺乏完整体系和结构而饱受诟病与诘难的尴尬。外在结构的借鉴,由于符合了现代社会自然科学表象特征,而深受牛津大学青年学子喜爱,对于布莱克斯通随后的成功和在普通法世界所取得的巨大影响力,是一个极大助推力。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布莱克斯通借鉴的只是形,而非神。布莱克斯通在坚守传统这一点上,反映了英格兰人独特的固执和保守气质。实际上,《英格兰法释义》仍然坚持认为,普通法具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全部特质。从思想渊源上来说,《英格兰法释义》表面上与《法学阶梯》极具关联性,布莱克斯通自己也承认,在诸如分权等理论上,对孟德斯鸠有所借鉴,其本人也极为推崇孟德斯鸠,但是,实际上,人们应该沿着马修·黑尔、柯克的思想路径,顺着普通法历史发展轨迹,逆向追溯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源头。第二章,为了让所有人都相信,普通法为英格兰即将到来的急速发展做好了充足准备,布莱克斯通在《英格兰法释义》中,提炼出了叁个与之相匹配的元素:理性(科学)、权利和自由。除了赋予普通法以体系化外壳之外,布莱克斯通还在普通法这种所谓技艺理性中,加入了自然理性、自然法等元素,试图构建普通法法理体系。此外,引入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分权理论,来完善普通法的理论体系。布莱克斯通试图找到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大学学院制教育融合之法,也试图在技艺理性与自然理性之间寻找到普通法生存空间。第叁章,把权利元素加入普通法,是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传统进行理性化改造另一个极为关键的尝试。布莱克斯通试着通过构建完整的权利体系图谱,来平衡技艺理性与自然理性之间的张力。通过对权利体系的建构,让人们看到,普通法在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价值上的不可替代。尤为重要的是,布莱克斯通预言性指出,财产权在整个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和突出地位。因此,搞清楚财产权来源和实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商业文明即将主宰成为英格兰之时,布莱克斯通指出了财产权与商业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布莱克斯通直接指出财产权、商业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坚持认为,这叁者与普通法是密不可分的。第四、五章,自由是普通法的传统,普通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已经证明了这个结论。普通法史,就是一部英格兰人的自由奋斗史。英格兰人的自由,得到了普通法的呵护。英格兰人的自由是普通法与王权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布莱克斯通要强调和坚持的就是这种自由的传统。布莱克斯通在对普通法传统进行捍卫和坚持同时,通过对理性、权利和自由等元素的挖掘,试图构建能够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普通法,以此化解普通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危机,重塑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辉煌。其在坚守传统法制文明前提之下,改造和完善传统法制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通过布莱克斯通的改造,普通法变得更加体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更能适应即将从一个弹丸小国转变成世界帝国的英格兰的发展需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1)
杨福林[7](2015)在《财产权与自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布莱克斯通关于财产权、商业贸易与自由的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斯通尝试在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来梳理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并试图用普通法来对财产权进行界定。财产权起源于自然法,但只有在普通法范畴内,其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通过对财产权的界定,让具有传统与古老气息的普通法,具有现代意味。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对商业贸易的考察,布莱克斯通发现财产权与自由之间内在的关联性。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重要内容,财产权与自由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对于人的存在与价值的实现,是极为重要的。(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权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孙康[8](2015)在《近代英国对《大宪章》的诠释——以柯克和布莱克斯通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说法律史上的12~15世纪是属于罗马法的时代,那么17世纪和18世纪则应当之无愧地属于《大宪章》。中世纪的欧洲,沉寂长达数世纪的罗马法因法学家的重新研究和宣传而得以复兴;到了17世纪的英国,休眠数世纪的《大宪章》文本亦被重新唤醒,功不可没的同样是一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对《大宪章》这份有着四百余年历史的契约性文件,进行了创造性的诠释,使《大宪章》在捍卫民主政治、个人自由,维护宪政、人权方面重新发挥了纲领性作用,其中,两位爵士对《大宪章》的诠释居功至伟,他们就是爱德华·柯克和威廉·布莱克斯通。(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宪章》800年》期刊2015-10-24)
谌洪果[9](2014)在《变革之难:谁之利益?何种正当性?——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发掘整理工作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与中国思想界的重大热点,其时代的意义和价值也愈加凸显。本文对边沁的名着《政府片论》进行了细致解读,对边沁与普通法大家布莱克斯通之间的那场思想论战做了正本清源的梳理。结合边沁一生致力关注的法律变革问题,本文从利益博弈与正当性基础两个维度来概括边沁思考的重心所在。在作者看来,边沁那些表面激进的改革主张,是建立在对理性与科学的执着坚守的基础上的。更重要的是,他之反对制度繁文缛节、语词故弄玄虚,是为了揭示其背后所隐藏的腐败堕落等邪恶利益,从而蕴涵着边沁对民主与平等的一以贯之的追求。边沁本人作为普通法之子,其功利主义也植根于对自由价值的平衡与捍卫。(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J.H.伯恩斯,张延祥[10](2013)在《边沁与布莱克斯通:一生的辩证》一文中研究指出翻译凡例一、凡原文中开头字母特用大写体的单词,译文均以特殊字体标示;凡原文中作者以特殊字体标示的单词,译文均以特殊字体标示。二、鉴于J.H.伯恩斯教授为边沁文献整理与边沁思想研究之卓越专家,故翻译中所发现的其文中边沁的引文与所出处的其参与编辑整理的边沁文献不同之处,皆致信J.H.伯恩斯教授,以其答复为准。各处在译文中皆以*标示,并皆作译(本文来源于《法理学论丛》期刊2013年00期)
布莱克斯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指出"即使错放十个有罪者,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好",这是一个着名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基于这个比例,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罪准确性的法律政策,便顺其自然地产生浩瀚而复杂的宪法和法定权利,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公众改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看法,不再支持这个原则呢?本文基于多项跨国研究,报告了有关公众对错判或错放是否危害更严重的态度。我们对从1985年到2006年不同国家进行的四次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再分析,研究发现,这段时间内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日益显着地反对。本文讨论了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有关的意义,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布莱克斯通论文参考文献
[1].王水明.布莱克斯通奠定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读《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有感[J].检察风云.2019
[2].熊谋林,理查德,G.格林里夫,尤拉,高德西麦德,柴佳荣.公民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态度: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接受度下降的意义[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3].李燕涛.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论之批判:边沁主权观念的起源[J].人大法律评论.2016
[4].孙康.近代英国对《大宪章》的诠释——以柯克和布莱克斯通为中心[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5
[5].王铁雄.布莱克斯通的自然财产权理论[J].河北法学.2016
[6].杨福林.理性·权利·自由—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杨福林.财产权与自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布莱克斯通关于财产权、商业贸易与自由的论证[J].中国人权评论.2015
[8].孙康.近代英国对《大宪章》的诠释——以柯克和布莱克斯通为中心[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大宪章》800年.2015
[9].谌洪果.变革之难:谁之利益?何种正当性?——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述评[J].中国法律评论.2014
[10].J.H.伯恩斯,张延祥.边沁与布莱克斯通:一生的辩证[J].法理学论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