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足额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权,代位求偿额分配
不足额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谢仙莉[1](2017)在《论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额的分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向第叁者的索赔权顺序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二者对追偿所得分配的争议。本文认为,在不足额保险情形中,对代位求偿额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较为合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康雷闪[2](2015)在《不足额保险损失补偿方式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比例制和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补偿两种方式,后者也被称为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我国《保险法》采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充分获偿的权利。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应将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作为不足额保险理赔的一般原则,而将比例制补偿责任作为例外。(本文来源于《金融教学与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张弛[3](2014)在《浅析财险中不足额保险的代位求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提出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将保险分为超额保险、全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由于绝大部分财产保险都是不定值保险,所以此处保险价值以出险时实际价值为标(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4年09期)
陈家燕[4](2014)在《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反映了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叁人叁方的利益平衡。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第叁人责任范围、第叁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同处理规则,反映了以不同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上过于单薄,四个条款不足以囊括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应参考海商法与国外保险立法等进行补充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7期)
李君[5](2014)在《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本文围绕保险代位权,将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权利和程序纳入其中,从宽泛意义的角度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这一说法,以便更为系统地来研究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式。本文通过前言中的案例引出保险代位权,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实体权利——保险扣除权、被保险人放弃对第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程序问题。因为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发于不足额保险中,所以本文在多数情况下以不足额保险为例。文章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主要通过文献阅读,运用比较分析、表格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来探索保险代位权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第一章主要讲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概念、作用和性质,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第二章通过方法列举、表格展示以及理论分析的方式提出保险代位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第叁章提出保险扣除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在列举学界观点后,从权能设置以及制度整体性的视角加以分析并提出本文观点;第四章以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更为全面地规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章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中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诉讼模式。(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4-06-01)
王彦芳[6](2012)在《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探讨——不足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之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叁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18期)
刘沛佩[7](2010)在《论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劣后性及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由此出发,在足额投保的前提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若第叁人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当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付后,即可毫无阻碍的就其给付范围向第叁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而在不足额保险中,当第叁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求偿权应优先得到行使。但是就现状看来,在此问题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的桎梏,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被保险人的利益岌岌可危。因此,有必要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立法初衷出发,通过对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冲突分析,构建一种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法定连带债权制度并辅之以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意旨。第一章是代位求偿权的法学分析及性质探究。本章从保险代位制度的保险法分析和当代的国际比较视角考察入手,对保险代位制度做了大致介绍。提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叁个前提,指出了充分补偿和公平原则这一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初衷,而后对代位求偿权的属性进行了界定,最后对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即增设权益转让书这一要件进行了合理性分析。第二章是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冲突。本章首先对不足额保险在理论和实务上作了解读,阐述了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惑,并进而说明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权行使冲突的现状和解决方案。第叁章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劣后性——基于被保险人优先原则的探讨。针对目前各国在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上的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对“相对说”进行驳斥,并对被保险人优先原则的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第四章是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程序依赖:从连带债权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回归。本章首先分析了现行实务操作中在解决请求冲突上的程序困扰,介绍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问题的解决思路,并进而提出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法定连带债权制度的构想,在程序上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进行了应然性分析,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牵连性在此问题的解决上引入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2)
刘沛佩[8](2009)在《论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劣后性——以被保险人优先为原则的法定连带债权的构建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由此出发,在不足额保险中,当第叁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求偿权应优先得到行使。但是就现状看来,在此问题上,新出台的《保险法》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的桎梏,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被保险人的利益岌岌可危。因此,有必要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立法初衷出发,通过对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冲突分析,构建一种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意旨。(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9年02期)
梁鹏[9](2009)在《我国不足额保险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分摊条款,体现在《保险法》第55条第四款关于不足额保险的规定中,其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有这样的约定。 我国的分摊条(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9-12-15)
刘沛佩[10](2009)在《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模式选择与程序依赖》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看似合理的制度在不足额保险下遇到了行使上的障碍。当第叁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应优先得到满足。但目前的立法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缺失的桎梏。因此,有必要在不足额保险下建立以被保险人利益优先为原则的行权模式,并相应地构建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要义。(本文来源于《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不足额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比例制和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补偿两种方式,后者也被称为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我国《保险法》采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充分获偿的权利。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应将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作为不足额保险理赔的一般原则,而将比例制补偿责任作为例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足额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谢仙莉.论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额的分配问题[J].法制博览.2017
[2].康雷闪.不足额保险损失补偿方式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之完善[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5
[3].张弛.浅析财险中不足额保险的代位求偿[J].上海保险.2014
[4].陈家燕.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J].法制与社会.2014
[5].李君.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4
[6].王彦芳.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探讨——不足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之解决[J].时代金融.2012
[7].刘沛佩.论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劣后性及制度安排[D].华东政法大学.2010
[8].刘沛佩.论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劣后性——以被保险人优先为原则的法定连带债权的构建为核心[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
[9].梁鹏.我国不足额保险之完善[N].中国保险报.2009
[10].刘沛佩.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模式选择与程序依赖[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